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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90108).doc

1、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0901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建设故那里工作,深入贯彻实施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推进郑州市城市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郑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区域;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一切地上低下建筑物、构筑物,

2、以及整治江河湖渠、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 第二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筑规划设计 第四条 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规划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五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 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或地段、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12层以上高层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委托三个以上甲级设计单位作出的不少于三个方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方案审定后方

3、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注:(一)其中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沿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18层以上高层建筑以及5000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须另报送夜景照明规划设计方案。 (二)1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4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须另报送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第二节 建筑间距 第七条 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区,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间距执行;在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地区按本节之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

4、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要求。以下三种情况除外: (一)新建项目外东、西侧相邻现状居住建筑,因其现有间距不足而达不到标准日照时数,新建建筑东、西侧向退界满足下列相关规定要求时,对东、西侧相邻现状居住建筑可不做日照分析。 项目 退地界距离(米) 多层 高层 新建建筑 9 15 (二)对新建建筑由于建筑布局、建筑体型和建筑艺术处理的需要而造成的自身日照遮挡,局部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不再作日照分析。 (三)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续的拟搬迁住宅建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建筑,其间距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5、核定。 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以上日照标准要求,并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 ⑴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最小控制距离南侧为多层时应以满足日照要求来控制,同时不少于间距18米的要求。 ⑵主朝向为东西向时,应按间距18米的要求控制。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 ⑴最小控制间距山墙开窗时,应按间距13米的要求控制;山墙不开窗时,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少于6米,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 ⑵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米;大于13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3、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的间距 ⑴山墙最小控制间距多层为6米,低层为4.5米。

6、 ⑵山墙开有居室窗的,其山墙间距应适当加大。 4、多、低层点式住宅次要朝向有居室窗的,其间距应按13米的要求控制。 5、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二)、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的间距 1、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得小于表1所列值: 表1 高度(米) 主朝向 24<H≤40 40<H≤60 60<H≤100 南北向 25 30 35 东西向 20 25 30 高层塔式住宅与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控制距离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最小控制距离25-30米。 2、高层板式住宅

7、与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 表2 高度(米) 24<H≤40 40<H≤60 60<H≤100 最小距离 13 18 25 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 3、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3所列值: 表3 高度(米) 24<H≤40 40<H≤60 60<H≤100 板式山墙最小间距 13 15 20 塔式山墙最小间距 18 20 25 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5、高层住宅与多、低层平行布

8、置 (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项目位于南侧时,除应满足相关退界要求及日照要求外,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满足相关规定时,建筑物间距应满足表1规定,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不满足相关规定时,建筑物间距可适当减少。 另:保证满足表1规定,新建项目内间距可适当减少。 位于北侧时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控制建筑物的间距。 6、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13米,并应满足日照要求。 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3米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应适当加大。 8、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建筑高度大

9、于80米的高层住宅与各种层数住宅的最小控制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30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第31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 (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东(西)侧时,其间距要求按第28条规定控制; (二)非住宅建筑(第30条所列非住宅建筑除外)位于住宅北侧时其间距要求按第32条规定执行。 第32条 非住宅建筑(第30条所列非住宅建筑除外)间距要求可参照住宅建筑间距要求适当减少,但应满足其它相关专业要求。

10、 第33条 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一)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二)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第34条 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日照影响分析应增加(或减去)地形相对高差。 第35条 住宅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 第37条 本节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和布置形式的建筑间距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三节 建筑物退让 第十六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城市绿地、河(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保护区的

11、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管线敷设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节规定。 第十七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用地界线起计算退界距离,退界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间距的一半控制,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4所列值。 表4 文教卫生建筑 住宅建筑 非住宅建筑 主要朝向 低层 6 5 3 多层 9 9 7.5 高层 18 15 12 次要朝向 低层 3.5 3 按消防要求控制 多层 4.

12、5 4.5 按消防要求控制 高层 10 9 9 (二)界外为住宅建筑,除须满足第一项离界距离规定外,须同时满足第二节的有关规定要求。 (三)界外为城市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界距离为5米。 (四)地下建筑物的最小退界距离为3米。 (五)低层独立式住宅,最小退界距离主要朝向6米,次要朝向为3米。 (六)多、低层住宅次朝向宽度大于13米、高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6米时,退界距离按主朝向控制。 (七)在符合日照标准的前提下经双方相邻产权单位协商同意后退界距离可适当减少。 第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除经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5

13、所列值,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或地段容积率不应大于表5所列值,临道路红线大于60米的地块容积率另行确定: 表5 城市迎宾路 80≥L>60 城市主干路 60≥L>40 城市次干路 40≥L>25 城市支路 25≥L>15 H≤24米 8 6 5 5 24米<H≤40米 15 12 10 8 40米<H≤60米 18 15 12 10 60米<H≤80米 20 18 15 12 80米<H<100米 25 22 18 15 容积率 3.5 3.2 2.8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

14、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二)建筑次要朝向后退距离按表5所列指标的0.5倍控制,且最小值为5米。 (三)高层建筑裙房部分后退距离按表5所列指标的0.5倍控制,且最小值为5米。 (四)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后退道路转交红线距离按表5所列较宽道路指标的0.5倍控制,且最小值为5米。 (五)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5米。 第十九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商场、宾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满足停车、人流集散的要求,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小于15米,并应

15、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二十条 围墙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米;大门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3米。 第二十一条 旧城区及传统商业街道两侧的建筑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设前提下,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少。 第二十二条 沿河(渠)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的建筑其后退河(渠)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均不得小于5米。 第二十三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构筑物(直接为铁路服务的设施除外),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

16、小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且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2.5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

17、导线边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还应依据本规定第七十五条。 2、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第四节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高度除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

18、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涉及文物保护的区域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工程,其建筑高度的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工程控制高度规定: (一)建筑临两条(含两条以上)道路时,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宽度控制高度。 (二)、建筑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渠)道、电力线保护区、绿化带的在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渠)道、电力线保护区、绿化带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二十九条 多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80米,高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60米。 第三十条 沿城市道路、建设用地的围墙宜用绿篱、透空围栏等形式,其高度不宜超过1.8米。

19、 第三十一条 主次干路两侧的建筑应符合景观要求,不得临街布置有碍市容观瞻的烟囱、锅炉房等建(构)筑物。 第三十二条 沿街建筑立面要全面装修、粉刷,其装修标准、装饰材料、色粉、格调及所要设置的牌匾、楹联、霓虹灯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装饰面应及时清刷、翻粉。 第三十三条 沿街建筑物不准擅自改门、改窗、掏孔、挖洞;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造型和立面。 第五节 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三十四条 各类建筑用地内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符合《郑州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的指标,且应与建筑项目同时实施,一并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20、建筑基地内的公共绿地面积在居住区内组团不少于0.5㎡/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人,居住区(含小区域组团)不少于1.5㎡/人,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70%;在医疗、卫生、体育和教育科研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的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总用地5%。居住区内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其中居住区内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少于8米,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且有不少于1/3绿地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位于旧区改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本节规定要求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管理部门同意,可将屋面地栽绿地

21、面积(每块不得小于100㎡)折算成地栽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如下: F=M×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地面积,N—有效系数(见表7) 表7 屋面标高与基地面的高差(米) 有效系数(N) H≤1.5 0.7 1.5<H≤5.0 0.5 5.0<H≤12.0 0.3 H>12 0 第三十七条 各类建筑均须按指标设置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具体指标见第四章交通工程规划管理-表1)。一室户小户型以户均90平方米建筑面积折算户数计算相关指标。 第三十八条 非机动车停车场按有关规定设置。 本章附录:有关名词解释 1、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地区地段: (1

22、商城文化区:城东路以西,城南路(熊耳河以北),南北下街、杜岭街以东,金水路以南,约4.2平方公里。 (2)商业中心区:以二七广场、火车站广场为中心,沿二七路、人民路、德化街、正兴街、二马路等商业聚集街区,约2平方公里。 (3)省行政区:以省直行政办公机构为中心,纬五路以南,经一路以西,经七路以东,金水路以北的办公聚集街区,约2.9平方公里。 (4)市行政区:以市直行政办公机构为中心,嵩山路以西,工人路以东,建设路以南,伊河路以北(含绿城广场地区),约2平方公里。 2、中心城区:指三环以内区域。 3、主干路:指规划红线宽度大于40米的城市道路。 4、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

23、的建筑,低层住宅为一至三层。 5、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八层。 6、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高层住宅为八层(不含八层)以上。 7、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高度小于等于24米,大于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8、高层塔式住宅:指主要朝向长度小于等于40米次要朝向宽度大于等于16米的高层住宅。 9、高层板式住宅:指主要朝向长度大于40米次要朝向宽度小于16米的高层住宅。 计算规则 1、建筑间距的计算 (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的垂直距离。 (2)建筑物

24、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3)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2、离界距离的计算 离界距离指建筑临地界外墙面距离用地界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方法同上。 3、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计算 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建筑临道路外墙面距离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方法同上。 4、建筑高度的计算 (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上檐口挑出宽度;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背顶。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内,且水平面积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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