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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税贷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docx

1、银行“税贷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客户的融资需求,促进我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协调和持续发展,促进中小企业依法纳税,鼓励企业诚信纳税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及本行的有关政策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贷通”业务是指我行以企业所得税作为信用授信额度的测算基础,其他税种国税、地税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的缴纳情况的缴纳情况作为企业经营情况的参考,给予一定信用额度的短期授信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短期授信业务品种包括贸易融资、保函、银行承兑、短期贷款等短期授信业务。 第二章 业务受理条件 第四条

2、企业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我行申请“税贷通”业务品种授信: (一)企业连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一年度赢利,并在弥补近年亏损后仍为正值,且符合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小微企业、制造型企业资产负债率应在65%(含)以下,商贸流通和服务型企业应在 70%(含)以下。 (二)最近24个月企业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不良征信记录。 (三)最近三年在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或者为B级,且不存在因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情形被税务部门行政处罚;是常德市纳税额排名前2000位;市纳税额排名前4000位的纳税单位。 (四)近三年每年缴纳税总额均在50万元以上(含减免税额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或近

3、三年每年缴纳地税总额均在20万元(含减免额)年以上;或近三年每年缴纳国税总额均在30万元以上(含减免税额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 (五) 对于发放‘税贷通’信用贷款的,企业实际控制人在借款当地至少有一处自己或配偶、子女名下的房产”。 第三章 授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和条件 第五条 企业申请“税贷通”业务可以用作缴纳税款,也可以用作补充生产经营流动资金。授信金额根据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企业的纳税情况及能提供的抵押资产综合测算: (一)授信额度:信用方式不超过最近两年企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平均纳税余额的3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企业

4、提供我行认可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或提供符合我行《授信抵、质押规定》的抵(质)押担保与“税贷通”产品组合时,授信总额等于企业所获信用额度加上抵(质)押担保额度及专业担保公司担保额度的总和。单户企业在我行授信总量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全年销售收入的30%,信用授信部分占总授信额度不超过30%。 (三)企业也可以单独申请纳税专用贷款,纳税专用贷款采用信用形式发放,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首次申请纳税专用贷款额度为不超过企业三年平均年度纳税额,再次申请的可增加为申请时前三年平均年度纳税额130%,第三次申请的可增加为150%,申请纳税专用贷款,信用形式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

5、六条 授信只限于缴纳税款或借款人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补充,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股本权益性投资; (三)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四)我行授信管理办法明确禁止的其他用途; (五)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七条 税贷通授信期限在一年以内,主要用于解决授信申请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营运资金需要,授信额度在授信期内可循环使用。 第八条 利率:授信方式为贷款的,贷款利率及浮动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以及我行的有关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执行。各经办行应根据总行有关规定、借款人信用情况及业务风险程度,确定合理的利率浮动

6、水平。信用项下的综合收益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利率上浮30%,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0%。 第九条 其他授信条件: (一)企业在我行信用等级应在A(含)以上; (二)所有授信业务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及配偶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企业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户。 第四章 贷款流程 第十条 授信申请。授信申请人向本行当地营业网点直接提出“税贷通”业务申请,申请人须提交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三)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四)贷款卡(须年检有效)。

7、五)公司章程。 (六)验资报告。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八)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九)企业连续三年的财务年度报表(其中原则上至少最近一年年报在我行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近一期的财务月报表。 (十)国、地税局出具的包括以下内容的证明材料: 1.连续三年纳税情况(含减免税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 2.最近三年在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情况。 (十一)抵押资产证明。 (十二)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十三)企业仅申请纳税专用贷款,不需要提供上述第(十一)资料。 第十一条 受理与审查。对于符合“税贷通”产品准入条件的授信申请人,由客户经理按

8、流程对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近三年纳税情况及其他可以了解的情况核实企业资料的真实性。同时要重点关注借款人经营情况、实际控制人的道德品质及个人信用情况、管理能力、行业经验等状况;注重第一还款来源,包括借款人的借款原因、现金流量、还款能力等,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按流程进行审批。 在授信申请获得批准后,经办行与授信申请人签订合同,落实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发放授信。授信客户落实我行授信条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授信发放审核手续。如同时有抵质押担保项下授信的,放款时需先提用抵质押担保项下授信额度,而后才能提用信用项下授信额度,信用项下授信全部到期结清本息后才能释放抵质押物。 第十三条 贷款使用。经办行

9、需按照借款人授信时申请的贷款用途进行审批,防止贷款资金挪用。 第十四条 贷款偿还。在借款人现金流量充足时,可允许其预约提前偿还贷款。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税贷通审批权限由风险管理部另行行文确定。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行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对于贷款的管理应符合“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并按《银行贷后管理办法》的检查要求加强贷后管理,密切关注借款人信用变化情况,依据借款人信用变化情况及时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或提前终止。 第十七条 客户经理要密切关注企业申报、纳税及企业投资者的纳税情况。按

10、月核实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等情况,按季核实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等情况,按年或按月、按次核实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完税等情况。 第十八条 贷后管理应加强对授信资金流向的监控,防止授信资金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流入楼市、股市、股权投资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监管规定禁止或限制的行业、项目和产品,防止贷款挪用,有效保障授信资金用途的合规性和授信资产的安全性。 第十九条 贷款行应对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的下列行为加强监控,必要时采取债权保护措施: (一)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二)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 (三)与他人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四)借款人死亡、失踪或

11、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财产法定继承人或接受馈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五)义务付款人未在合同约定付款日前付款; (六)其他可能不利于贷款人的行为。 第二十条 加强贷款资金管理。应密切监控企业日常纳税和结算行为,按月监控,每月检查企业在我行帐户现金流入、结算业务办理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对未落实的自下月起采取提高贷款利率或要求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授信、不予提用未使用授信额度等措施。同时将客户销售、营业收入的归行额作为对客户下次授信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税贷通贷款的不良贷款率控制在1%以内的,在无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及尽职到位的前提下,对支行和相关责任人予以免责。不良贷款率超过1%(含),立即取消该行办理税贷通贷款的资格,并按照《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研究发展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已经明确的事项,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明确但其他文件有明确要求的,按其他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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