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xx银行法律事务诉讼仲裁案件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行法律事务诉讼仲裁案件管理,规范案件处理流程,依法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x银行法律事务工作案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法律事务诉讼仲裁案件(以下简称“诉讼仲裁案件”),指我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仲裁的,以及我行作为被诉方、被申请仲裁方、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非清收类案件。 第三条 总行法律事务部是诉讼仲裁案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全行诉讼仲裁案件以主办、督办、协办的方式进行管理和指导。 各分行、总行营业部、信用卡中心法律合规部负责各单位诉讼仲裁案件
2、的办理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遵循“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灵活应对”的原则,尽职尽责,采取有效措施,选择优化的诉讼方案,以最大程度减少我行损失,维护我行权益。 第二章 诉讼 第一节 提起诉讼 第五条 当出现我行权益受损等情形拟提起诉讼的,由事件涉及的主要业务部门向同级法律部门提出申请或知会,法律部门深入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后提出意见,与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形成诉讼方案,向有权决定的行领导汇报同意后,提起诉讼。 法律部门在制定诉讼方案时应尽力维护我行利益,充分考量起诉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第六条 案件的起诉(上诉和申请执行)均由各单位报本单位有权决定的领导自行审批决定。
3、第七条 法律部门接受申请或知会后,应指定专人负责,原则上由法律部门专职人员办理,涉及案件的主要业务部门应指定联系人协助,全面配合。 如案情复杂、疑难、重大的,可委托专业律师机构办理,并根据《xxx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委托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八条 法律部门指定专人办理或委托律师办理的,均应办理授权委托手续。委托权限原则上为一般代理,对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涉及我行实体权利及相关权利义务的事项须经我行书面授权。 第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
4、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诉状应列明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侵犯我行合法权益的,应列明具体的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应承担的责任等。 合同中的违约等相关条款是确定诉讼请求的重要依据。若合同设有担保,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对担保物优先受偿,或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单位应关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对于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确定案件的具体诉讼时效期间,避免因未在期间内行使权利导致我行权利丧失或
5、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处理担保类案件时,应依据《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及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第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我行造成
6、损害的;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我行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我行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自我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十五条 在诉前或诉讼活动中,如根据各种途径掌握到对方财产线索,或存在影响判决执行的情形,应申请财产保全,并关注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期,确保其在案件审结前持续有效。 第二节 应诉答辩 第十六条 各单位签收被诉案件法律文书时,应在签署收件人姓名的同时注明收件日期,作为我行法定期间的起算依据。 第十七条 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异议指包括地域
7、管辖和级别管辖。 各单位在办理被诉案件时,如认为受诉法院违反地域管辖规定,或出于诉讼策略需要,可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案件移至方便我行办理的法院审理。 如认为受诉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或对方在答辩期满后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时,可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应诉答辩时应着重关注案件原被告主体是否适格,针对不同情形采取相应答辩措施。 (一)原告不适格时,应在答辩状中提出原告主体异议,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二)被告不适格,如在涉及分支行业务纠纷的案件将总行与分支行列为共同被告或直接将总行列为被告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8、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不应将总行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涉诉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我行被诉案件将分行和总行列为共同被告的,鉴于案件所涉及业务主要发生在分行,从收集证据、便利诉讼等角度出发,原则上由分行主办,总行协助办理。 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规定,我行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但因办案策略需要且不影响我行权益的前提下,可在开庭前提交答辩状。 答辩状的内容,必须针对起诉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展开,抓住关键问题进行答辩和反驳,并提交有关的证据。 第二十一
9、条 各单位在办理案件的同时,应按照《xxx银行法律事务工作案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上报总行法律事务部。 第三节 证据及举证期限 第二十二条 涉及案件的主要业务部门应根据法律部门的指导进行证据的收集和提供,法律部门予以协助。 对于我行作为原告的案件,收集证据时应根据我行诉讼请求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如我行存档材料、证人证言、相关部门档案等,确保全面。在借调我行材料原件时应按照相关部门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妥善保管。 在处理被诉案件时,应调查了解全部案件事实,针对对方诉讼请求准备相应证据材料,进行抗辩,如涉案合同、来往函件、单据、凭证、传真、邮件、电话记录、电子记录、业务操作流程规范
10、等。 第二十三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我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我行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我行部分被诉案件由非诉纠纷转化而来,各单位在处理非诉纠纷时应通过书面、录音、录像等方式将证据固定和保留,避免诉讼发生时证据无法提取的不利后果。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在办案过程中,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制作证据目录,内容包含证据材料的名称、时间、来源、证明事项等,按时将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向法院提交,并保留法院签收文件。 第二十五条 我行提交证据时应审查其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关联性,是否形成证据链。没有证据、
11、证据不足以证明诉讼主张,或未及时提交新证据,我行将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六条 案件经办人员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否则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我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管辖权异议、二审提交新证据、发回重审的案件,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三十天举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因案件疑难、复杂,在举证期限内难以搜集、提交证据材料的,各单位可根据需要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举证。 第四节 参与诉讼 第二十八条 证据交
12、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进行,具体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也可由法院指定。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九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除外。 质证时我行案件经办人员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证、说明与辩驳。 第三十条 庭审中如我行作为原告,应充分阐述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对被告可能提出的观点从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上做好应辩准备;如我行作为被告则应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分别准备,逐条反驳。 第三十一条 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
13、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可当庭进行,也可在庭外进行。调解应贯彻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我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调解结案是否对我行有利,并作出是否同意调解的决定。如果同意调解,须先通过行内的审批程序确定调解方案后方可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如调解不成,或一方在调解书生效前反悔的,法院将予以判决。 第三十二条 我行员工代理案件时,对于调解等涉及我行实体权利义务的事项,未经签报并经我行同意,案件代理人不得自行决定同意调解并对涉及我行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处分。 第三十三条 原则上一审败诉的案件应提起上诉,对有确实理由不上诉的案件必须
14、报经各单位相关领导同意。 调解书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上诉。判决书上诉期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书上诉期为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对人民法院就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作出的裁定可以上诉)。案件经办人员应注意法律规定的时限,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 第三十四条 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二审判决宣告前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若二审法院裁定撤回上诉,一审裁判即生效。各单位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应提起上诉,否则可能因对方撤诉而使我行丧失上诉机会。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或依法改判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处理。对重审
15、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三十五条 对败诉或部分败诉的案件,主办单位应及时报告相关领导,知会案件发生部门,明确是否上诉或申诉的具体意见,同时按照《xxx银行法律事务工作案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将案件的重大变化情况上报总行法律事务部。 第三十六条 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或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均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16、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三十七条 应在法定的时间内缴交诉讼费用。否则,法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我行经办案件的代理人应按法院开庭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准时到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缺席判决。 第五节 执行及其他 第三十八条 法律文书生效后,我行必须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
17、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我行案件经办人员应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经办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法院采取续冻、续封等措施,避免我行权益受损。 第三十九条 根据《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规定,我行的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的,对被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法院应依法裁定逐级变更上级机构为被执行人,直至总行,如遇法院违
18、反该规定执行,我行应提出异议。 第四十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没有人申报的,应当申请法院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避免诉讼风险。实践中常见的诉讼风险有: (一) 起诉不符合条件; (二) 诉讼请求不适当; (三) 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四) 超过诉讼时效; (五) 授权不明; (六) 不按时交纳诉
19、讼费用; (七) 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八) 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九) 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十) 不提供原始证据; (十一) 证人不出庭作证; (十二) 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十三) 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十四) 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十五) 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十六) 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十七) 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第四十二条 在诉讼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利用假合同、假票据、假凭证、假信用卡等进行贷款诈骗、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的行为等,有犯罪嫌疑并确有证据的,应适时向公安、检察
20、机关报案。 应全面收集证明行为人犯罪的证据,为公安、检察机关提供线索,协助破案、追赃,减少我行的损失。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民事仲裁 第四十三条 根据《仲裁法》,对于一般民事仲裁案件,我行应注意申请仲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有仲裁协议; (二)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申请仲裁时,应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四十四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四十五条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 仲裁事项;
21、 (三)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可通过仲裁协议约定管辖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当事人约定在仲裁机构的选择上至为重要,我行申请仲裁时应以便利仲裁为原则,在合同、协议中约定适合我行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四十七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条 我
22、行认为裁决有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应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证据,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第五十条 我行认为裁决有法定不予执行情形之一的,应提出证据,申请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于仲裁案件,各单位应依据《仲裁法》及各仲裁委员会的具体仲裁规则办理。 第二节 劳动争议仲裁 第五十二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对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员工提起的超过时效的劳动争议案件,各单位应根据案件情况,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张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应驳回申请。 第五十三条 除法律
23、法规外,劳动争议仲裁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中涉及劳动争议的特别规定也是仲裁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在处理案件时应特别关注。 第五十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原则上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或部分地区对于个别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有特殊规定的,依据该特殊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即可依据裁决书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
24、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对上述两类争议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行对上述两类争议的仲裁裁决不服的,无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有证据证明上述仲裁裁决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对本指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
25、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条 因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规定尚未统一,如果一个案件的仲裁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则我行如何就仲裁裁决申请撤销裁决或者提起诉讼、仲裁裁决是否部分发生法律效力等问题,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操作。 第五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员工提起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后,即安排向被申请方发举证通知。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一般较短,而且,大部分的举证责任是作为被申请方的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承担,因此,建议各单位在员工提起仲裁申请前(即发生相关争议后)即开始证据的收集、准备,以便在提起仲
26、裁后的指定举证期限内完成证据材料的提交。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案件的诉讼、仲裁或执行需委托律师代理的,具体按《xxx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委托律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xxx银行法律事务工作案件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全行法律事务工作案件报告制度,加强日常信息收集及监测管理,在积极处理新发生的案件或案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上报总行法律事务部。 各单位应按季填报法律事务督办案件情况表,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书应一并上报。 总行法律事务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督办案件进行法律支持,督促、跟踪、指导案件的办理。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应以案件情况表为基础建立案件日常台帐,逐笔建立案件管理档案,做好相关法律资料归档工作。 第六十三条 案件办理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违反《xxx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造成我行损失的,由我行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xx号”文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