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 案 由:租赁合同纠纷 时 间:2012年9月18日 地 点:本院永宁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旁听人数: 合议庭成员:傅亚峰 苏晓 人民陪审员:戴忠荣 书 记 员:邵 雅 查核当事人身份: 原告:南京胡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原南京胡连会工贸有限公司,下称胡连公司),住所地在本区桥林工业集中区金鼎路段1号。 法定代表人:任运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波、张马林,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顺泰(南京)麦芽有限公司( 下称麦芽公司),住所地在本区经济开发区七里桥。 法定代表人:岳建华,董事长
2、 委托代理人:沈明,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书:宣布法庭纪律(略)。 审: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代:无异议。 审: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胡连公司诉被告麦芽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傅亚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苏晓、人民陪审员戴忠荣线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邵雅担任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回避,提供收集证据,进行辩
3、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根据你们享有的权利,对本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不申请。 被代:不申请。 审:原告,你方在庭前向本院提交一份诉讼请求变更的诉状,根据法律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只能审理原来的诉讼请求。你听清楚了吗? 原代:我听清楚了,我方认为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与要求赔偿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是一致的,因此两者请求的性质是相同的。 审:原告,你方诉讼请求除这一项还有无变更? 原代:没有变更。 审:被告,你方是否提出反诉? 被代:不提。 审:原、被告双方对双方出庭人员身份、资质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案情并提
4、出诉讼请求。 原:宣读诉状(略),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第1、2、3栋厂房的维修并于维修之日起三个月内维修完毕,使厂房房顶恢复原状;2、判令被告赔偿延期交房所导致的原告损失14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证据公证费用1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略)。 审: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被代:一、从角度上看,当事人变更诉讼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内,而这里的举证期限应指在原审时规定的举证期限,不应是重审时的重新给的举证期限,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在原审中就应解决的问题,因此现变更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另外修复恢复原状与原告要求赔偿是两个
5、不同的性质。二、从实体角度上看,被告方不应对厂房房顶进行维修或赔偿; 综上被告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实施不当或不合理的行为,造成原告厂房的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所谓的延期交房造成的损失更不存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详见答辩状) 审:原告,你方原来的诉讼请求中的132万元如何组成的?有无证据提交? 原代: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6能证明这132万元,厂房一层面维修工程指的就是诉状中所述的第一栋厂房,以此类推。 审:原告,这只是报价预算书,有无实际维修? 原代:目前没有实际维修,是准备维修的报价,这是当时的价格,最终应当以实际维修的费用为准。 审:原告,你方现在的诉讼请求是恢复原
6、状,厂房的原状是何状态? 原代:厂房是从06年报建,一号厂房是从08年春节后2、3月份完工的;二号厂房是迟两个月完工的,三号厂房是在二号厂房后面个把月后完工的。这个厂房是在桥林政府打个招呼的情况下刚将建造不久的厂房直接租给麦芽厂的。所以我认为这个厂房的原状是以设计的图纸与实际用材为准。 被代:1、对原告要求赔偿132万元的诉讼请求,从证据上看并不维修的费用,而是拆除整个房顶重新建造的费用。另外预算没有实际发生。而我方请求法院现场勘验可以看出只是零星几处的破损,并不需要拆除整个房顶;2、对于恢复原状的标准,虽然原告将刚建造好的房屋租赁给被告,但是建造的过程中是否本身有一定的损坏无法确定。
7、审:当时签订租赁合同时有无财产交接清单? 原:没有什么交接清单,就是把建造的房屋交付。 审:原告,你方举证因被告不当行为造成房屋的破损及损害。 原代:就是原审案件证据中的第四项证据(公证书),证明厂房一幢、二幢、三幢受损的情况及事实,具体的内容见公证书。第二份证据证明存在因果关系是国家林业局出具的鉴定书,这份鉴定书也是证明因果关系的核心证据,这份鉴定书清楚的对一、二、三幢厂房受损的事实与麻雀筑巢,因被告的原因所造成麻雀筑巢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证明因果关系的厂房租赁合同也可以反证被告将粮食储藏的专业性的有国家明确基础标准的技术活动理解为一个简单的堆放。所以也就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家
8、标准去履行自已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这个是导致原告三幢厂房直接受损的核心原因。补充一点:在二审时我方向中院提交过一份粮油储藏技规范,主要是9.4.2.说明了。证明被告在储藏过程中没有尽到法定义务,造成麻雀在厂房里面筑巢造成损害。 被代:1、公证书,我方认为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公证书主要目前证明了厂房的状况,并不能证明损害产生的原因,更不能说明是麻雀筑巢造成。而在厂房内遗留的一些药物以及附属设施能说明被告在日常管理中需要使用药物进行熏蒸,麻雀在这种情况是没有办法生存的,这个厂房现在损害是客观存在的。2、对于鉴定书(详见质证意见),鉴定书本身目前就是证明损害是麻雀筑巢造成的
9、但是我方认为损害不可能是麻雀筑巢造成的。破损的原因应当是房屋的质量存在问题;3、对于粮食的堆放,我方认为我公司只是麦芽公司并非粮食仓储企业,并不适用原告所述的粮食堆放技术规范。而本身我方堆放只是霉变大麦并不是粮食。国家对大麦本身就有标准,原告所述的国家堆放的技术规范对这种大麦堆放不适用。 审:原告,针对被告质证有何陈述。 原代:1、被告的质证意见全属主观推测,没有拿出任何证据来反证损害的事实与被告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原告有充分的证据说明因果关系;2、被告的代理人所述曾使用药物对大麦进行了熏蒸,被告的第二份、第四份证据清楚表明这个熏蒸是防虫来进行熏蒸并非麻雀。针对鉴定书,被告否认国家林业局
10、出具的鉴定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但是对方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去反驳该份鉴定书。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72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未能提交相反的证据或不足以反驳,法院应当确认,同样第73条,该份鉴定书显然应该得到确认;3、关于麦芽公司是否适用上述技术标准,大麦是粮食,根据国家《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办法》为粮食的收购、加工、从事粮食仓储活动的单位是粮食仓储单位,本案中所仓储的粮食正是用于加工啤酒的原料,所以他是粮食仓储的单位。在本案的从事的行为是一个粮食仓储行为。 被代:针对原告所述,我方认为我公司并不是一个推测,是根据原告的证据得出一个可能性,所以原告本身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损害是麻雀造成的。2、使用药物并不仅仅对虫子有效对麻雀也有效。大麦属于一个经济作物并不是粮食。 审:由于本案还需现场勘验,现休庭。 原代:知道了。 被代:知道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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