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银行出口订单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出口订单融资业务的管理和操作,丰富贸易融资业务品种,提升贸易融资业务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x号)等xx银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订单融资业务,是指为支持国际贸易项下出口商备货出运,应出口商的申请,xx银行根据其提交的贸易合同或采购订单(下称订单)向其提供用于订单项下货物采购、生产和装运的专项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 出口订单融资业务应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符合反洗钱相关规定及国家监管机构管理要求。 第二章 职
2、责分工 第四条 总行贸易金融部是出口订单融资业务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出口订单融资业务的组织、推动、考核、产品开发与营销;负责出口订单融资业务管理规章的制定和发布、业务的授权和审批;负责全行出口订单融资业务的培训。 第五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对出口订单融资业务进行授信信用风险审查,并报有权审批人(机构)审批。 第六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出口订单融资业务的放款审核;负责督导经营机构出口订单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风险监控以及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总行会计运营部负责出口订单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 第八条 总行法律保全部负责出口订单融资业务相关协议文本的法律事项审查;负责对
3、出口订单融资业务提供法律咨询。 第九条 总行合规部负责对出口订单融资业务相关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十条 总行审计部负责对出口订单融资业务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一条 各经营机构负责对所辖客户进行出口订单融资业务的营销推动、业务受理和日常管理;负责业务前期调查、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上报有权审批人(机构)审批;负责落实授信条件和业务办理;负责出口订单融资业务到期归还款项的落实;负责实施出口订单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及风险监控。 第三章 业务受理与审查 第十二条 在满足我行公司授信客户准入条件的基础上,出口订单融资业务的出口商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
4、格或取得法人授权,在xx银行开立本币或外币结算账户,且将xx银行作为主要结算及收款银行; (二)具有合法的出口经营权,经营状况良好,主营业务突出,履约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三)出口商从事出口业务2年(含)以上,与贸易伙伴合作关系稳定,收款记录正常;原则上应在xx银行有1年(含)以上贸易结算历史; (四)出口商应为外管局A类企业,未被外汇管理局或其他管理机关纳入“黑名单”且人行征信报告无不良记录 (五)在金融机构无不良历史记录。 第十三条 办理出口订单融资的订单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订单应真实有效且未设定撤销条款; (二)订单中应明确进出口双方名称、商品、型号规
5、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内容; (三)订单涉及的出口商品应为出口商的主营商品,货物价值易于确定,有较为成熟的交易市场,价格平稳,行业风险和政策风险较小; (四)出口商品应符合我国政策、行业标准和法规要求; (五)对于价值难以确定,保质期短,价格波动巨大或受到反倾销调查或制裁的商品不得办理出口订单融资业务; (六)该订单项下收款权属清晰,没有瑕疵,出口商未将订单项下收款权利转让给其他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其他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或其他优先受偿权;且进出口双方债权不存在可相互抵销的情况;该订单项下未办理任何融资业务。 第十四条 办理出口订单融资的其他条件: (一)出口
6、订单融资业务应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二)出口订单融资业务范围仅限于货物贸易; (三)涉及关联公司交易的订单,原则上不得办理出口订单融资业务。若优质重点客户需办理,则应在授信调查审批环节重点分析关联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授信最终方案中予以明确,同时在每笔业务实际提用时须经总行贸易金融部审批同意。 第四章 业务办理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办理出口订单融资业务应向我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口订单融资业务合同》(附件2); (二)《出口订单融资业务申请书》(附件1); (三)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出口订单融资比例根据客户和基础交易的具体情况确定,不超过
7、订单金额尚未支付部分的60%,分行级以上战略客户可将融资比例提高至70%。 第十七条 出口订单融资币种仅限于美元、欧元、英镑、日元、港元、人民币以及总行同意的其他币种。若订单融资币种与对应结算业务币种不一致,应及时采取汇率风险防范措施,必要时通过加固担保或减少授信敞口等方式,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十八条 出口订单融资期限应与订单项下货物生产备货周期相匹配,原则上不超过180天(含),全额保证金项下融资期限不超过365天(含),遇节假日可顺延。 第十九条 出口订单融资业务属于一般风险类业务,须占用客户在我行的授信额度,根据《xx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xx银发〔2016
8、〕290号)规定的权限,按授信审批规定的有关流程进行审批。 第五章 款项的偿还与追索 第二十条 在发放订单融资款项时,经营单位原则上应要求客户在xx银行开立用于订单项下进口商支付货款的资金回笼专户,未经xx银行许可,不得提取账户内资金。对于分行级以上战略客户和贸易融资重点客户,可将在xx银行开立的一般结算账户作为资金回笼账户。分行应密切监控进入该账户的销售回笼款并及时归还出口订单融资款项。订单融资款项应按实际付款进度分阶段放款,并按相关要求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做好用途审查及监控,确保融资款用于对应订单项下采购备货与生产。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跟踪出口商的货物出运及报关流程后,应要求出
9、口商及时补交出口报关单等相关单据并核实其真实性,确保报关单上记载的货物名称、数量等信息与出口商申请订单融资时提交的材料不矛盾,并督促其及时通过xx银行办理应收账款的结算和收汇。 第二十二条 订单融资发放后,若订单采用信用证结算且出口商又凭信用证在xx银行办理打包贷款的,经营单位应做好业务管理与监控,确保打包贷款融资款项先偿还出口订单融资款项。 第二十三条 货物出运后,若出口商办理该订单项下的装运后贸易融资业务(含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和福费廷等),经营单位应做好业务管理与监控,确保装运后贸易融资款项先偿还出口订单融资款项。 第二十四条 应收账款收汇。 (一)应收账款
10、到期日前,经营单位应及时向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指定银行或托收业务项下代收行提示付款;赊销项下通过出口商向进口商提示付款,并及时了解进口商银行的付款信息。 (二)如到期收到款项,经营单位扣除融资本息及相关银行费用后,将余款(如有)划转出口商。 (三)如到期未收到进口商付款,经营单位应要求出口商立即偿还融资本息及相关银行费用,如出口商未足额偿还,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催收,转入逾期贷款处理。 第二十 五条 对于在我行办理出口订单融资业务出现逾期、不良等情况,而未偿还我行融资款项的客户,经营机构原则上应立即停办该客户的贸易融资业务(低风险业务除外)。 第六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11、融资款项发放后,经营机构要严格按照《xx银行公司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办法(试行)》(xx银发x号)进行贷后管理。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同时书面报送总行贸易金融部、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出口订单融资业务应建立登记簿,档案管理按照我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出口订单融资业务应按规定填报有关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第七章 定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出口订单融资业务利率按照总行关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利率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出口订单融资业务申请书》 2.《出口订单融资业务合同》 - 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