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行长工作行为,保证行长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行设行长 1 名,对董事会负责。行长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谨慎、勤勉地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行设副行长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行长工作。
第四条 行长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协助其工作。各专业委员会应制定各自的
2、工作规则。
第五条 本行设办公室,负责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日常工作的协调及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章 行长的任职资格、聘任与解聘
第一节 任职资格
第六条 本行行长的任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章程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行行长。
第八条 在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行长。
第九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本行行长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二节 聘任与解聘
第十条 行长人选由董事长提名,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
3、十一条 行长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聘可以连任。
行长在聘任期届满前,本行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行长职务,行长自动辞职的情形除外。董事会如需解除行长职务时,应当及时告知监事会并向监事会做出书面说明。
有关行长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行长与本行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十二条 行长须接受离任审计,未经离任审计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第三章 行长的职权与授权
第十三条 行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行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行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本行分支机构的设立、撤
4、并方案;
(四)拟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本行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行长助理和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本行员工的聘任或解聘;决定本行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九)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活动;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本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十二)本行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行长列席本行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5、行长工作,并根据行长授权,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十五条 行长应制定详细的本行分级授权制度和相应的决策制度,以明确本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长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内设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行使的职权和权限。
第十六条 行长有权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行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授予的职权根据需要依法予以转授权。
第四章 行长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七条 行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利益。
第十八条 行长应当组织全行各经营管理单位,积极完成董事会下达的经营管理目标,并定期向董事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有关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
6、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
第十九条 行长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定期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监督等活动。
第五章 行长办公会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行长办公会会议是行长履行职责时的议事机制。行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行长可以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本行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行长职责,行长办公会会议对本行重要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事项进行研究、审议。
第二十二条 行长办公会会议由行长、副行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行长确定的其他管理人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
7、行长办公会会议的筹备、记录及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行长办公会会议通知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 一般包括:会议的地点、时间、会议议程及讨论事项。
第二十五条 行长办公会会议一般由行长主持。行长可以根据会议主要审议事项,委托分管副行长主持。
第二十六条 行长办公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由行长签发后执行。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本行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规定不一致,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行长可以责成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的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