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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1、xx银行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出口发票融资业务操作与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发票融资业务是指在T/T项下,申请人(出口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出口商与进口商订立的出口销售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给我行,由我行为其提供贸易融资服务。第三条 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第一还款来源是进口商的付款,如到期未收回出口货款,应立即从申请人处收回融资本息。我行对申请人的融资拥有追索权,一旦进口商未按期付款,我行可向申请人行使追索权。第四条 经批准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各经营机构均可

2、在总行规定的权限内办理该项业务。超过权限的,报总行审批。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出口发票融资业务营销指导、组织推动和授权管理;负责对出口发票融资业务进行技术性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第六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授信信用风险审查,并报有权审批人(机构)审批。第七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的放款审核;负责督导经营机构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风险监控以及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等工作。第八条 总行会计运营部负责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第九条 总行法律保全部负责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相关协议、协议文本的法律事项审查;负责对出口发票

3、融资业务提供法律咨询。第十条 总行合规部负责对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相关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第十一条 总行审计部负责对出口发票融资业务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和评价。第十二条 各经营机构负责对所辖客户进行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的营销推动、业务受理和日常管理;负责业务前期调查、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上报有权审批人(机构)审批;负责落实授信条件和业务办理;负责审核融资支付、监控融资用途、实施贷后管理及风险监控。第三章 业务受理与审查第十三条 在满足我行公司授信客户准入条件的基础上,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的出口商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取得法人授权,在xx银行开立本币或外币结算账户,且将xx银行作为主

4、要结算及收款银行;(二)具有合法的出口经营权,经营状况良好,主营业务突出,履约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三)出口商从事出口业务2年(含)以上,与贸易伙伴合作关系稳定,收款记录正常;原则上应在xx银行有1年(含)以上贸易结算历史;(四)出口商应为外管局A类企业,未被外汇管理局或其他管理机关纳入“黑名单”且人行征信报告无不良记录;(五)在金融机构无不良历史记录。第十四条 办理出口发票融资的其他条件:(一)出口发票融资业务应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二)出口发票融资业务范围仅限于货物贸易;(三)涉及关联公司交易的订单,原则上不得办理出口发票融资业务。若优质重点客户需办理,则应在授信调查审批环节重点

5、分析关联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授信最终方案中予以明确,同时在每笔业务实际提用时须经总行贸易金融部审批同意。第四章 业务办理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办理出口发票融资业务应向我行提交下列材料:(一)出口发票融资业务合同(附件2);(二)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申请书(附件1);(三) 出口贸易合同、合同项下的发票、报关单或提单等正本单据;(四)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六条 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的融资金额最高不超过发票金额的90%。第十七条 出口发票融资币种仅限于美元、欧元、英镑、日元、港元、人民币以及总行同意的其他币种。若融资币种与对应结算业务币种不一致,应及时采取汇率风险防范措施,必要时通过加固担保或减少

6、授信敞口等方式,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第十八条 出口发票融资业务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到期后可展期一次,展期不得超过原期限。第十九条 出口发票融资业务属于一般风险类业务,须占用客户在我行的授信额度,根据xx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xx银x号)规定的权限,按授信审批规定的有关流程进行审批。第五章 款项的偿还与追索第二十条 发票上须明确注明回款账号为申请人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同时申请人将上述回款账号信息及时通知进口商,确保进口商在付款时引用的收款人账号为上述账号。第二十一条 收到进口商付款后,应立即扣收融资本息,如有余额将其划入申请人账户,在融资台帐上登记还款记录,做相应的会计处理。第二十二条

7、已融资的应收账款应按照发票付款期限及时催收,催收方式可以由各经营机构向申请人催收,或委托申请人向进口商催收。至发票到期日融资款仍未收回的,我行可将申请人其它交易的收入款抵补该融资款。第二十三条 出口发票融资业务款项如出现逾期,按我行现行信贷管理政策规定的罚息标准收取逾期利息。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我行办理出口发票融资业务出现逾期、不良等情况,而未偿还我行融资款项的客户,经营机构原则上应立即停办该客户的贸易融资业务(低风险业务除外)。第六章 业务管理第二十五条 融资款项发放后,经营机构要严格按照xx银行公司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办法(试行)(xx银发201556号)进行贷后管理。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同时书面报送总行贸易金融部、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第二十六条 出口发票融资业务应建立登记簿,档案管理按照我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出口发票融资业务应按规定填报有关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第七章 定价管理第二十八条 出口发票融资业务利率按照总行关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利率规定执行。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申请书2.出口发票融资业务合同 (此页无正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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