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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灯规范.doc

1、 消防应急照明灯规范 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检验规程  1总则  1.1为了保证建筑工程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的施工安装质量,规范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行为,为公安消防部门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检验的一般规定、要求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1.3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的检验评定

2、  1.4本规程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或规范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2一般规定  2.1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对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调试检验合格后,方可向具有  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  2.2检验前,申请检验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a)检验申请;  b)系统设计图、平面布置图、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单等;  c)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d)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e)系统调试报告;  f)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的检验报告及有关资

3、料。  2.2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检验单位有权中止检验:  a)系统尚未调试,不能联动。  b)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损坏,建设(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合格设备、零部件。  DB21/T1264-2003  3要求与检验方法  3.1消防应急照明灯  3.1.1检验报告  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  要求:一般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  a)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

4、难层(间)。  b)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消防蓄电池室、自备发电  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c)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d)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4安装  3.1.4.1安装部位  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宜安装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应安装牢固可靠,不得有明显松  动。  检验方法:目测,手试。  3.1.4.2连接电源  要求:自带电源型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应接在照明线路上;集中

5、电源同时接有消防应急照明灯和消防应急标志灯,且消防应急标志灯为持续型的,可接到消防配电线路上,如为非持续型的,应接到照明线路上;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5应急照明功能  3.1.5.1应急转换时间  要求:正常交流电源供电切断后,消防应急照明灯应顺利转入应急工作状态。自带电源型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其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  检验方法:模拟交流电源供电故障,观察其能否顺利转入应急状态,用秒表测试转换时间。  DB21/T1264-200

6、3  3.1.5.2应急工作时间  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min;新建工程消防应急照明灯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检验方法:查看检验报告。  3.1.5.3照度  要求: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人防工程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检验方法:用照度计测量上述相关场所消防应急照

7、明灯的照度。  3.1.5.4状态标识  要求: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应设置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应设主电和应急电源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应急状态用红色。主电和应急电源共用供电线路的消  防应急灯可只用红色指示灯。  检验方法:断开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的电池,使其处于主电状态,检查指示灯指示情况。  使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分别处于主电状态和应急状态,检查指示灯指示情况。  3.1.5.5试验按钮  要求: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或开关),不应

8、设影响应急功能的开关。  检验方法:目测,启动试验按钮(或开关),检查其工作状态转换情况。  3.1消防应急标志灯  3.2.1检验报告  要求:消防应急标志灯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3.2.2外观标识  DB21/T1264-2003  要求:消防应急标志灯外观应无缺陷。在其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检验方法:目测。  3.2.3设置  要求:一般公共建筑和

9、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标志灯:  a)影剧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医院的病房等,其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均宜设置  消防应急标志灯。  b)除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置消防应急标志灯。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2.4安装  3.2.4.1安装部位  要求:安全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0m以下的墙面上。疏散走道消防应急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人防工程消防应急标志灯的间距不宜大于15m。消防应急标志灯  应安装牢固可靠,不得有明显松动。 

10、检验方法: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2.4.2连接电源  要求:自带电源型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应接在照明线路上;集中电源同时接有消防应  急照明灯和消防应急标志灯,且消防应急标志灯为持续型的,可接到消防配电线路上,  如为非持续型的,应接到照明线路上;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  上。  3.2.5.1应急转换时间  要求:正常交流电源供电切断后,消防应急标志灯应顺利转入应急工作状态。自带电源型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其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  检验方法:模拟交流电源供电故障,观察其能否顺利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用秒表测试转换时间。  3.2.5.2

11、应急工作时间  DB21/T1264-2003  要求:消防应急标志灯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min;新建工程消防应急标志灯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检验方法:查看检验报告。  3.2.5.3状态标识  要求: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应设置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应设主电和应急电源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应急状态用红色。主电和应急电源共用供电线路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可只用红色指示

12、灯。  检验方法:断开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标志灯的电池、光源,使其处于主电状态,检查指示灯指示情况。持续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在光源断开时,可不指示故障。  使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分别处于主电状态和应急状态,检查指示灯的指示情况。  3.2.5.4试验按钮  要求: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或  开关),不应设影响应急功能的开关。  检验方法:启动试验按钮(或开关),检查其工作状态的转换情况。  3.3应急电源  3.3.1检验报告  要求: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电源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

13、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3.3.2外观标识  要求:应急电源外观应无缺陷。在其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检验方法:目测。  3.3.3状态标识  要求:应急电源应设主电、充电、故障和应急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故障状DB21/T1264-2003  态用黄色,充电状态和应急状态用红色。  检验方法:目测。  3.3.4基本功能  3.3.4.1显示功能  要求:应急电源应能显示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

14、电压和输出电流。  检验方法:目测。  3.3.4.2控制功能  要求:应急电源应能以手动和自动两种方式转入应急状态,并应设只有专业人员可操作的强制应急启动按钮。且保证主电和备电不能同时输出。  检验方法:目测,做系统联动功能试验时,观察应急电源能否实现上述功能。  3.3.4.3故障报警功能  要求:当应急电源的充电器与电池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应急输出主线路与支  路连接线断路、短路,应急控制回路断路,短路时,应急电源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类型。声故障信号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声故障信号应再启动。  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其任一

15、支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正常工作。  检验方法:使应急电源输出主线路与一支路连接线断路或短路,观察应急电源声、光报警情况和其他支路消防应急灯具工作状态;手动消除声故障信号,再使应急电源与另一支路连接线断路或短路,观察应急电源声、光报警情况和其他支路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  3.4消防控制设备  3.4.1检验报告  要求: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有质量认证要求的,尚应取得国家质量认证证书。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及质

16、量认证证书等。  3.4.2外观标识  要求:消防控制设备外观应无缺陷。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检验方法:目测。  DB21/T1264-2003  3.4.3基本功能  3.4.3.1控制功能  要求: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含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应急标志灯,下同)的消防控制设备应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使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强制使所用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的按钮。  检验方法:做系统联动功能试验时,观察消防控制设备能否实现上述功能。  3.4.3.2显示功能  要求: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17、的消防控制设备应能显示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并显示应急启动时间。  当消防控制设备控制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时,消防控制设备应能控制并显示应急电源的工作状态(主电、充电、故障、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等)。  检验方法:操作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机构,分别使受其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处于主电状态、应急状态和故障状态,观察消防设备的显示情况。  3.4.3.3故障报警功能  要求:消防控制设备在与其相连的消防应急灯具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短路时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除外)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部位。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声故障信

18、号应能再启动。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当某一支路的消防应急灯具与消防控制设备的连接线断路、短路时,不应影响其他支路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  当消防控制设备的主电源欠压,消防控制设备备用电源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消防控制设备与为其供电的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时,消防控制设备尚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类型。声故障信号能手动消除,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故障期间,消防应急灯具应能转入应急状态。  当消防控制设备控制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时,如消防控制设备与应急电源之间的连接线发生断路或短路,消防控制设备应发生声、光故障信号。  检验方法:使消

19、防控制设备与任一消防应急灯具之间的连接线断路或短路,观察消  控制设备声、光报警情况和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  DB21/T1264-2003  3.5系统控制功能  3.5.1自动启动  要求: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输出使受其控制的消防应急灯  具投入工作的信号,消防应急灯具应及时启动,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  号。  当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主电源断电后,应急电源应立即投入工作,消防应急灯具应及时启动。  检验方法:使一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防火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观察该防火分区内消防应急灯具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

20、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观察应急电源及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动作情况。  3.5.2远程启动  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某一防火分区消防应急灯具控制装置,受其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消防控制设备应有该防火分区消防应急灯具动作的反馈信号显示。在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强制按钮,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均应  转入应急状态。  检验方法: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一防火分区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控制按钮,观察受其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手动启动强制按钮,观察受其控制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是否转入应急状态。 

21、 3.5.3现场启动  要求: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主电源断电后,现场手动启动应急电源上的强制启动按钮,消防应急灯具应及时投入工作。  检验方法:操作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上的试验按钮,切断主电源,同时手动启动应急电源上的强制启动按钮,观察消防应急灯具动作情况。  4.1本规则适用于建筑工程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竣工验收检验。  4.2抽样比例、数量。  4.2.1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应急标志灯实际安装数量不足10个的(含10个)全检;  大于10个的按20%抽检,但不得少于10个。  DB21/T1264-2003  4.2.2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应急标志灯的应急转换试验应进行1~2次;集  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应急标志灯及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联动功能试验应进行1~2次。  4.2.3对抽检的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应急标志灯按本规程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4.3抽样方法  按上述规定抽样时,应在系统中分区、分楼层随机抽样。  4.4评定规则  按本规程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系统控制功能应正常;所检项目中如有不合格项,允许施工单位现场或限期修复或更换,并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项目如有抽样比例要求,应进行加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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