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关防护栏杆的问题汇集
一,建筑物首层落地窗是否需要设置防护栏杆、
二,在所有场合,是否可以用钢化夹胶安全玻璃取代防护栏杆、
三,凸窗台的防护栏杆常用构造、
首先我们把相关的规范条文归纳一下: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6.6.1 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
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
2、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5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
3、3.9.1条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规划 建筑 2003》
10.5 窗台
10.5.1 窗台高度应不低于0.8m(住宅窗台应为0.9m)。
10.5.2 窗台高度低于0.8m或住宅窗台低于0.9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10.5.3 低于规定要求的窗台(以下简称低窗台),应采用护栏或在窗下部设置相当于栏杆高度的固定窗作为防护措施。作为防护措施的固定窗应采用夹层玻璃,其厚度不得小于6.38mm(见本
4、条注)。玻璃边框的嵌固必须有足够的强度,以满足一定的冲撞要求。
注:此玻璃的厚度要求系引自《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97中第5.2.2.1条及5.2.4.1条关于栏杆用玻璃之规定。相当于栏杆的玻璃应为有框架玻璃,即玻璃四周都有窗框料,且固定窗的高度不大于0.9m。此时,栏杆的水平荷载由固定窗的横档承受,玻璃本身只作围护用。采用夹层玻璃可使万一玻璃意外碎裂不致离框堕落。
《JGJ113-2009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7.2.5 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
5、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2 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 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钢化夹层玻璃,当栏杆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在3m或3m以上,5m或5m以下时,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钢化夹层玻璃,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
10.5.4 低窗台防护措施的高度应不小于0.8m(住宅应不小于0.9m)。
1 低窗台的防护高度应遵守以下规定:
1)低窗台高度低于0.5m时,护栏或固定扇的高度均自窗台面起算;
6、 2)低窗台高度高于0.5m时,护栏或固定扇的高度可自地面起算。但护栏下部0.5m高度范围内不得设置水平栏栅或任何其他可踏部位。如有可踏部位则其高度应从可踏部位起算;
3)当室内外高差小于或等于0.6m时,首层的低窗台可不加防护措施。
2 凸窗(飘窗)的低窗台防护高度应遵守以下规定:
1)凡凸窗范围内设有宽窗台可供人坐或放置花盆等用时,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一律从窗台面起算;
2)当凸窗范围内无宽窗台,且护栏紧贴凸窗内墙面设置时,可按低窗台的规定执行。
10.5.5 外窗台面应低于内窗台面。
以上截图选自《深圳市建筑工程设计,审图及报建
7、疑难问题解析汇编》
以上截图选自《建筑专业技术措施2006(北京)》
四、阳台栏杆高度规定
在很多规范及很多设计图纸中,大家都可以看到,对多层和高层建筑阳台栏杆的高度分别为1。05米和1。1米的高度,很多人还听说过“踩踏面”这个概念,也即栏杆的高度应该才“踩踏面”起算。那何为“踩踏面”呢?对此规范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我们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一书的条文说明6。6。3里找到了:6.6.3 第2款阳台、外廊等临空处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体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坠落。据有关单位1980年对我国14个省人体测量结果:我国男子平均身高为1656.03mm,
8、换算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是994mm,穿鞋子后的重心高度为994+20=1014mm,因此在国标《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中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得低于1050mm”,故本条规定24m以下临空高度(相当于低层、多层建筑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超过24m临空高度(相当于高层及中高层住宅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对于高层建筑,因高空俯视会有恐惧感,所以加高至1.10m。注中说明当栏杆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按正常人上踏步情况,人很容易踏上并站立眺望(不是攀登),此时,栏杆高度如从楼地面或屋面起算,则至栏杆扶手顶面高度会低于人的重心高度,很不安全,故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