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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设备安装工程设计需掌握的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doc

1、通信设备安装工程设计需掌握的“通用通信工程建设标准”中 的强制性标准条文 1. YD 5002-2005《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原94版) 2. YD 5059-2005《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 3. YD/T5026-2005《电信机房铁架安装设计规范》 4. YD 5098-2005《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5. YD/T5175-2009《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验收规范》 6. YD 5003-2010《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7. YD 5039-2009《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 8. YD/T5040-2005《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

2、程设计规范》 9. YD 5079-2005《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 10. YD 5191-2009《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暂行规定》 11. YD 5054-2010《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 7 YD 5002-2005《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原94版) 3.1.1 高层电信建筑分类:建筑高度超过50m或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 m2的高层电信建筑属于一类高层建筑,其余的高层电信建筑属于二类高层建筑。 3.1.2 一类高层电信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电信建筑以及单层、多层电信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高层电信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2.1 建筑内的管道井、电缆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楼板或墙上的预留孔洞应用不燃烧材料临时封堵;通信电缆与动力电缆不应在同一井道内布放。 3.2.2 电信建筑的内部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3.2.5 当本层为敞开式电信机房时,应在电信机房内留出连接两端疏散楼梯、电梯等的疏散走道,且应在地面设置相应的疏散指示标志。 3.5.3 电信建筑内的配电线路除敷设在金属桥架、金属线槽、电缆沟及电缆井等处外,其余线路均应穿金属保护管敷设。 YD 5059-2005《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

4、 电信设备安装的抗震设计目标: 3.0.1 当遭受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地震作用时,电信设备安装的铁架及相关的加固点,不应产生损坏。 3.0.2 当遭受本地区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作用时,电信设备安装的铁架及相关的加固点,允许有局部损坏,但不应产生列架倾倒的现象。 抗震加固方法:设备、铁架的各相关构件之间应通过连接件牢固连接成为一个整体,并应与建筑物地面、楼顶板、承重墙及房柱加固。(顶天立地抱房柱)架式电信设备安装抗震措施: 5.1.1 列架式电信设备顶部安装应采取由上梁、立柱、连固铁、列间撑铁、旁侧撑铁和斜撑组成的加固结构。构件之间应按有关规定连接牢固,使之成为一个整体。 5.1.

5、2 电信设备顶部应与列架上梁加固。对于8度及8度以上的抗震设防,必须用抗震夹板或螺栓加固。 5.1.3 电信设备底部应与地面加固。对以8度及8度以上的抗震设防,设备应可靠与楼板可靠联结。 5.1.4 列架应通过连固铁及旁侧撑铁与柱进行加固,其加固件应加固在柱上,固所需的螺栓规格按4.3.1条公式计算确定。 台式电信设备安装抗震措施: 5.2.1 6度和7度抗震设防时,小型台式设备宜用组合机架方式安装。组合架顶部应与铁架上梁或房屋构件加固,底部应与地面加固,所需的螺栓规格按本规范4.3.1条公式计算确定。 5.2.2 对于8度及8度以上的抗震设防,小型台式设备应安装在抗震组合

6、柜内。抗震组合柜的安装加固同5.2.1条。 5.2.3 对在桌面上进行操作的台式设备(如计算机、电传机),可直接用压条或Z型防滑铁件等,直接固定在桌面上,也可在桌面上设置下凹形底座,将设备直接蹲坐在凹形底座内。 自立式电信设备安装抗震措施: 5.3.1 6-9度抗震设防时,自立式设备底部应与地面加固。其螺栓的规格按本规范4.3.2条公式计算确定。 5.3.2 6-9度抗震设防时,如果螺栓直径超过M12时,设备顶部应采用联结构件支撑加固,联结构件及地面加固螺栓的规格按4.3.1条新计算确定。 蓄电池组安装抗震措施: 6.1.2 8度和9度抗震设防时,蓄电池组必须用钢抗震架(柜

7、)安装,钢抗震架(柜) 底部与地面加固。加固用的螺栓规格符合表6.1.2.-2和表6.1.2.-2的要求。 6.5.1 当抗震设防时,蓄电池组输出端与母线间应采用母线软连接。 微波馈线安装抗震措施: 7.2.1 微波站的馈线采用硬波导时,应在以下几处采用软波导。 1 在机房内,馈线的分路系统与矩形波导馈线的连接处;波导馈线有上、下或左、右的移位处。 2 在圆波导长馈线系统中,天线与圆波导馈线的连接处。 3 在极化分离器与矩形波导的连接处。 YD/T5026-2005《电信机房铁架安装设计规范》 2.1.1 铁架安装方式应采用列架结构,并通过连接件与建筑物构件连

8、接成一个整体。 2.1.7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的机房,铁架安装应采用抗震加固措施。 3.1.1 铁架的相关构件之间应通过连接件牢固连接,使之成为一个整体,并应与建筑物地面、承重墙、楼顶板及房柱加固。 YD 5098-2005《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1.0.8 通信局(站)内使用的浪涌保护器,应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可的防雷产品质量检测部门测试合格。 1.0.9 通信局(站)的防雷、接地、雷电过电压保护工程设计必须符合信息产业部颁布的《通信网防御雷电安全保护检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6.6 禁在接地线中加装开关或熔断器。 3.6.7 接地线布

9、放时应尽量短直,多余线缆应截断,严禁盘绕。 4.1.1 综合通信楼应采用联合接地方式,将围绕建筑物的环型接地体、建筑物的基础地网及变压器地网相互连通,共同组成联合地网。局内设有地面铁塔时,铁塔地网必须与联合地网在地下多点连通。 5.1.3 接入网站的供电系统采用的TT供电方式时,单相供电时应选择“1+1型”SPD,三相供电时应选择“3+1型”SPD。 7.5.4 馈线严禁系挂在避雷网或避雷带上敷设。 9.1.2 电源用雷电浪涌保护器(SPD)的测试必须符合YD/T1235.1-2002《通信局(站)低压配电系统用电涌保护器技术要求》的要求;检测中的测试方法必须符合YD/T123

10、5.2-2002《通信局(站)低压配电系统用电涌保护器测试方法》。 9.2.9 严禁将C级40kA模块型SPD进行并联组合为80kA或120kA的SPD使用。 YD/T5175-2009《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验收规范》 3.2.4 接闪器上不能附着其他电气线路。 3.3.4 引下线上不能附着其他电气线路。 YD/T5003-2010《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3.2.2 通信建筑的结构安全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别重要的及重要的通信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一级; 2 其他通信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二级。 4.0.1 局、站址选择应满足通信网络规划和通信技术要求

11、并应结合水文、气象、地理、地形、地质、地震、交通、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名胜古迹、环境保护、投资效益等因素及生活设施综合比较选定,场地建设不应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且满足下列要求: 2 局、站址应有安全环境,不应选择在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建筑物和堆积场附近。 3 局、站址应避开断层、土坡边缘、故河道、有可能塌方、滑坡、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和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或古迹遗址的地段,不利地段应采取可靠措施。 8 局、站址选择时应符合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 6.3.3条第2款 局址内禁止设置公众停车场。 8.3.2

12、在地震区,通信建筑应避开抗震不利地段;当条件不允许避开不利地段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特殊设防类(甲类)、重点设防类(乙类)通信建筑,不应建造标准设防类(丙类)通信建筑。 13.0.8 通信建筑的接地系统应采用联合接地方式进行设计。 YD 5039-2009《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 1.0.1 对于产生环境污染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建设计划,并执行“三同时制度”,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0.1 无线通信局(站)通过天线发射电磁波的电磁波辐射防护限值,应符合G B8702-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13、》的相关要求。 公众辐射:在一天24小时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4.0.4 严禁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生区和易导致自然景观破坏的区域采石、采砂、采土。 4.0.5 工程建设中废弃的沙、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沙、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应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4.0.8 通信工程建设中不得砍伐或危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严禁砍伐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树木。 4.0.13 通信工程建设中严禁使用持久性有机

14、污染物做杀虫剂。 5.0.2 位于城市范围内和乡村居民区的通信设施,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应符合GB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相关规定,按表5.0.2执行。 表5.0.2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 等效声级Leq[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适用区域 0 50 40 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 1 55 45 适用于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区参照) 2 60 50 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 65 55 适用于工业区 4 70 60 适用于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注:1)位于城郊和乡村的疗养区、高

15、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控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2)夜间突发噪声不得超过相应标准休15dB。 5.0.3 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正常使用;拆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0.3 严禁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 YD/T5040-2005《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 3.1.1 由市电和自备发电机组电源组成的交流供电系统宜采用集中供电方式供电。在满足局(站)用电负荷要求的前提下,应做到接线简单、操作安全、调度灵活、检修方便。低压交流供电系统采用三相五线和单相三线制供电。 3.

16、1.5 低压市电间、市电与油机之采用自动切换方式时必须采用具有电气和机械联锁的切换装置;采用手动切换方式时,应采用带灭弧装置的双掷刀闸。 3.1.7 自动运行的变配电系统应具备手动操作功能。 3.3.1 新建局(站)应采用联合接地。 3.3.2 防雷与接地系统的设计应按YD5098-2006《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4.3.2 不同厂家、不同容量、不同型号、不同时期的蓄电池组严禁并联使用。 5.0.4条第6款 机房内的导线应采用非延燃电缆。 6.0.5 发电机室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 发电机室根据环保要求采取消噪声措施时,应达到

17、附录B中GB 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要求;机组由于消噪音工程所引起的功率损失应小于机组额定功率的5%。 6.2.11 在要求抗震设防的通信局站,加固措施按YD 5059-2005《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设计。 YD 5079-2005《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 7.1.13 在抗震设防地区,母线与蓄电池输出端必须采用母线软连接条进行连接。穿过同层房屋抗震缝的母线两侧,也必须采用母线软连接条连接。“软连接”两侧的母线应与对应的墙壁用绝缘支撑架固定。 7.3.2 直流电源线、交流电源线、信号线必须分开布放,避免在同一线束内。其中直流电源线正极外皮颜色

18、应为红色,负极外皮颜色应为兰色。 7.3.3 电源线、信号线必须是整条线料,外皮完整,中间严禁有接头和急弯处。 7.3.11 电源线、信号线穿越上、下楼层或水平穿墙时,应余留‘S’弯,孔洞应加装口框保护,完工后应用不燃烧和绝缘板材料盖封洞口。 8.3.1 高压或380V交流电出入局(站)时,应选用具有金属铠装层的电力电缆,并将电缆线埋入地下,埋入地下的电力电缆长度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其金属护套两端应就近接地。 8.3.2 出、入局(站)通信电缆线应采取由地下出、入局(站)的方式,埋入地下的通信电缆长度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所采用的电缆,其金属护套应在进线室作保护接地。 8.3.

19、3 由楼顶引入机房的电缆应选用具有金属护套的电缆,并应在采取了相应的防雷措施后方可进入机房。 YD 5191-2009《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暂行规定》 1.0.5 共建共享电信基础设施时,应满足YD 5039-2009《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国家对环境保护的其他相关要求。 4.1.3 共享基站机房时,必须根据所有设备的重量、尺寸、排列方式及楼面结构布置等对机房楼面结构进行安全评估,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保证结构安全。 4.2.2 在已有建筑物里共建基站机房时,必须根据所有设备的重量、尺寸、排列方式及楼面结构布置等对机房楼面结构进行安全评估,必要时采取加固措

20、施,保证结构安全。 5.0.3 共建共享基站天面时,必须根据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天线及其支撑设施的尺寸、重量和安装方式等情况对支撑设施及屋面结构进行安全评估,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保证结构安全。 5.0.7 共建共享基站天面时,电磁辐射应满足GB 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的要求。 6.0.6 共建共享室内分布系统时,电磁辐射应满足GB 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的要求。 YD 5054-2010《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 3.0.1 通信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三个抗震设防类别: 1. 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通信建筑工程和地震时使

21、用功能不能中断,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通信建筑。简称甲类。 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通信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通信建筑。简称乙类。 3. 标准设防类:指除1、2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通信建筑。简称丙类。 3.0.2 通信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通信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类别 建筑名称 特殊设防类(甲类) 国际出入口局﹑国际无线电台 国际卫星通信地球站 国际海缆登陆站 重点设防类(乙类) 省中心及省中心以上通信

22、枢纽楼 长途传输干线局站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 本地网通信枢纽楼及通信生产楼 应急通信用房 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通信局 客户服务中心 标准设防类(丙类) 甲﹑乙类以外的通信生产用房 3.0.3 通信建筑的辅助生产用房,应与生产用房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 4.0.1 各抗震设防类别通信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2.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通信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 3.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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