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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委净空净高要求.doc

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穿越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 (渝交委路〔2007〕121号)   市交通执法总队高执支队,重庆高发公司,成渝公司,渝涪公司,渝邻公司,铁发遂渝公司,中信渝黔公司及各有关单位:   我市规划“二环八射高速公路”逐步建成,路产路权保护任务越来越重,安全畅通要求越来越高,同时公路交通量增长很快,存在扩建、新建高速公路以增加通行能力的选择。为规范穿越、跨越高速公路的技术管理,《建设项目穿越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经委审定,现印发你们,请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和高速公路路政许可核实工作中严格遵守和执行相关要求,并对涉及的相关单位、个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具体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相关单位及时反馈给我委公路建设管理处。   附件:建设项目穿越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建设项目穿越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   随着高速公路建设的纵深发展和交通网络的日趋完善,城市道路、地方公路、铁路以及各种管线需跨越穿越高速公路的建设项目逐渐增多。为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明确穿越、跨越高速公路跨线构造物的有关技术要求,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美观和适应改造拓宽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和交通部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制定如下技术要求:   一、净空要求

3、   (一)上跨的公路、城市道路、铁路的净高必须符合高速公路建筑限界的相应规定,其净空不得小于5.5米(以最不利位置净空为准,下同)。   (二)下穿的铁路、一级公路的净空不得小于5.5米,下穿的二级公路、城市道路的净空不得小于5米,其余下穿公路的净空不得小于4.5米。人行通道净空不得小于2.5米。   下穿道路应在进口方向或桥梁等显著位置设置限高、限宽门架及相应提示、警示等标志,防止超高车辆通行下穿道路。   (三)110KV(含110KV)以下送电线路跨越高速公路时,与高速公路的净空最低不得小于7米,220KV、330KV、500KV线路与高速公路的净空最低分别不得小于8.0、9.0

4、14.0米,电力杆塔一般情况不得位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域内。   (四)天然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不得利用公路桥梁跨越河流,输水(气、油)管道原则上不得利用桥梁跨越高速公路。采取钢(铁)型管、渡槽等方式跨越高速公路的输水(气、油)管道,净空不得小于5.5米。   下穿高速公路管线应采用埋设方式设置,其埋设深度应符合相应行业标准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做好安全论证,保障高速公路结构设施安全及管线运行安全。   二、跨径要求   (一)外环以内高速公路(含外环)按照双向八车道预留控制。中央分隔带不设桥墩的正交桥梁,跨径不得小于50米;中央分隔带设桥墩的正交桥梁,跨径不得小于

5、25米。   (二)外环以外的高速公路按照双向六车道预留控制。中央分隔带不设桥墩的上跨的正交桥梁,跨径不得小于40米;中央分隔带设桥墩的正交桥梁,跨径不得小于20米。   (三)与高速公路斜交的上跨桥梁,跨径按照正交跨径要求和斜交角度折算实际跨径,且桥梁墩台宜采用斜交斜做方式设置。   (四)上跨高速公路桥梁应尽量采用中央分隔带不设桥墩的跨越形式。若需设置桥墩的,其墩柱直径一般不得超过1.2米,以留足中墩两侧设置防撞护栏和护栏缓冲变形的安全距离。   桥墩的防撞措施应满足交通部JTG D80-2006规定的4级(SAm)防撞等级要求,并不得在局部范围内改变中间带宽度而使车行道扭曲。

6、  三、斜交角度要求   (一)上跨设施应尽量与高速公路保持总体协调和美观,以正交或接近正交为宜,且交叉附近平面线形宜为直线或不设超高的大半径曲线。   (二)上跨的桥梁、管道、线缆等原则上宜与高速公路垂直交叉(正交),若因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最小交角不得小于60度(交角以高速公路中心线与跨越桥梁中心线的轴线小交角)。   四、纵坡及其他要求   (一)上跨高速公路的构造物单向纵坡时宜保持在1.5%以内。确因道路线形及地形条件限制,最大纵坡不得大于2.5%。对称设置的构造物可不受此限,但应与高速公路总体协调美观。   (二)上跨、下穿高速公路构造物应满足相应设计规范要求,不

7、得影响高速公路的行车视距,并设置完善的提示、警示标识,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三)上跨高速公路桥梁必须设置完善的桥梁防撞护栏,防止车辆坠入高速公路。   上跨桥梁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防护网;上跨的铁路桥梁宜设置封闭式的防护网,防止上部抛洒物坠入高速公路。   (四)上跨桥的桥型设计应注重美学要求。桥型应简洁、明快、轻巧,跨径配置应和谐、悦目,并同周围环境相协调。   五、立交间距要求   (一)高速公路新增设立交与相邻立交间的距离应不得小于4KM。立交间距若不满足4KM要求的,应做好相应的技术、经济、安全论证,保证上一互通立交加速车道终点与下一互通立交减速车道起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KM,且应设置完善、醒目的标志、标线和视线诱导标等交通设施。   (二)相邻互通立交的净间距小于1KM最小值时,经论证必需设置时,应将两互通立交合并设置为复合式互通立体交叉。 发布部门: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08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08月29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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