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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软科学项目管理办法.doc

1、附件 河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软科学项目)管理,提高软科学研究水平,根据《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冀科计[2012]15号),参照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项目是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目的,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多门类、多学科知识,针对我省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理论支撑和咨询服务。 第三条

2、软科学项目分为经费资助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经费资助项目包括重大项目、面上项目、委托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 软科学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四三

3、省为区计的研究项目;度优先资助项目负责人的软科学项目申请第四条 重大项目是指对全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研究项目,鼓励相关单位进行合作研究,优先资助省软科学研究基地联合申报。面上项目是指由申报人根据《河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自行设计的研究项目。委托项目是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

4、称省科技厅)根据决策迫切需求和社会高度关注而确定的应急性研究项目。后期资助项目是指已完成大部分研究工作并有阶段性研究成果,预期能对重大决策起到重要支撑和参考作用的研究项目。 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需求研究确定的重大软科学研究项目;重

5、第五条 软科学项目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注重应用、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实行省科技厅、归口管理部门和承担单位分工协作、共同负责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软科学项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级市)和省直有关部门的软科学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协调; (二)组织省内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软科学项目研究活动; (三)编制和下达省级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四)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五)组织项目验收、研究

6、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应用。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各设区市(省直管县级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和省科技厅批准的其他单位,协助省科技厅完成本地区、本系统承担的软科学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承担单位是软科学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承担的软科学项目实施及其在实施过程中相关的管理工作,并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完成软科学项目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条 软科学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报与立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与立项包括《项目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和签订《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等主要环节。

7、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负责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明确优先主题和申报要求。重大项目、面上项目、自筹经费项目按省科技厅统一要求申报,委托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根据需要适时组织申报。 第十三条 软科学项目的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项目指南》所确定的优先主题和申报要求; (二)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法科学,研究内容充实,研究思路清晰,研究基础扎实,具有前瞻性、创新性与可行性; (三)预期研究成果对促进全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具有重要作用,对决策部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四条 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担

8、单位应为河北省所属的或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机构; (二)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的申报和研究工作; (三)经费资助项目的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并有1年以上与申报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具有独立开展及组织研究工作的能力,在项目研究的全过程中担负实质性的研究与协调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指南》填写《河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经承担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科技厅。有合作单位的,应在《项目申请书》上签署

9、合作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收到《项目申请书》后,由软科学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再聘请相关专家依次进行通讯(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立项项目。 第十七条 立项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进度安排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采取普查、抽查、委托检查等形式,对软科学项目的研究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受省科技厅委托,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

10、本地区、本系统承担的软科学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承担单位负责软科学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项目管理档案,检查督促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监督审核项目经费的使用,按要求向省科技厅及归口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三条 项目因客观因素无法按期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研究截止日期1个月之前提出项目延期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任

11、务书》规定的研究期限内,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继续实施时,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项目终止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批准后方可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销项目处理: (一)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组不具备按《项目任务书》要求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内容; (三)除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在规定的研究期限内未能完成研究任务; (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违规违法现象造成不良后果的。 被撤销的项目,项目专项经费按照《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停止项目负责人3年的软科学项目申

12、报资格。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软科学项目实行验收结题制度,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研究截止日期起3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直接组织或委托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一般采用会议验收、函审验收或书面审核验收等方式,在项目研究截止日期起6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 提交验收的研究成果应符合《项目任务书》要求。论文、著作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河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字样及项目编号,后期资助项目可只标注“河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字样。未按要求标注的不能作为项目研究成果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 提交验收的研究成果若存在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不予验

13、收并做撤销项目处理。追回已拨付的研究经费,停止项目负责人5年的软科学项目申报资格。 第三十条 通过验收的软科学项目,其研究成果按省科技厅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和归档等手续。 第六章 经费拨付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承担单位负责、项目负责人具体实施的制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根据《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列支,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时,承担单位应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三十三条 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经费使用中违反财经制度和不按《项目任务书》及相关规定列支的,将依据《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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