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8 ,大小:32KB ,
资源ID:6112533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6112533.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康宁终身保险案例.doc)为本站上传会员【pc****0】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康宁终身保险案例.doc

1、 康宁终身保险案例。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黄河路670号。 原告白××与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及其委托代理人曹俊高、被告××人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成玉、马惠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诉称:2003年3月26日,原告的丈夫马明朝与被告签订两份人寿保险合同,投保被告的国寿鸿寿年金分红型保险和康宁终身保险,双方约定受益人为原告。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每年按合

2、同约定足额缴纳了保险费用。2008年8月17日,投保人因病在××市中心医院治疗,因医治无效。于2008年8月22日死亡。原告的丈夫死亡后,原告按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支付人寿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而被告迟迟不予支付,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尽快理赔支付,被告却于2009年6月22日给原告下达了拒赔通知。原告认为被告拒赔于法无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给原告保险金额1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人寿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因原告的丈夫马明朝早在2002年1月份就因病毒性肝炎在解放军302医院住院治疗,但是投保人马明朝在2003年3月份投保时却未向我

3、公司如实告知,属带病投保。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和保险法的规定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保险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一)2003年3月25日,原告的丈夫马明朝与被告××人寿公司签订的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一份,该份合同包括客户服务指南、现金价值表、保险单、保险条款、个人保险投保单、分红保险声明书、保险合同送达书。其中保险单约定投保人马明朝投保的险种名称为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金额20000元,合同生效日期2003年3月26日,保险期满日2046年3月26日

4、交费期满日2023年3月25日,保险费1700元。个人保险投保单中约定受益人为白××。(二)2003年3月25日,原告的丈夫马明朝与被告××人寿公司签订的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一份,该份合同包括客户服务指南、现金价值表、保险单、保险条款、个人保险投保单、保险合同送达书。其中保险单约定投保人马明朝投保的险种名称为康宁终身保险,保险金额30000元,保险期满日终身,交费期满日2023年03月25日,保险费2640元。个人保险投保单中约定受益人为白××。(三)被告为投保人马明朝出具的保险费发票4份,该票据显示马明朝交纳保险费至2009年3月25日。原告提供上述证据,主要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及

5、投保人交费情况。(四)诊断证明、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证明马明朝因病死亡并已注销户口。(五)拒赔通知书2份。(六)证人×××证言:保险公司的业务员齐卫峰和我是一个庄的,他找我揽业务,2002年我入了一份保险,给白××入一份,没有给马××入,因当时他有病。2003年齐卫峰又去找我,说和领导说好了乙肝可以投保,过了几天齐卫峰把保单拿来让马明朝投了2份保险,保费是经我的手给齐卫峰的。(七)证人×××、×××证言:2003年过完春节,郑××、陈××、马××、×××在×××家里打牌玩哩,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来×××家,说马明朝可以入保,和领导说好了。被告质证后对证据(一)、(二)、(三)、(四)

6、五)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六)、(七)不认可,认为证人与马××是朋友关系,其证言不真实。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证据(一)、(二)、(三)、(四)、(五)真实可信,且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六)、(七)虽是证人证言,但该证言能够与证据(一)、(二)、(三)、(四)、(五)相互印证,所以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向本庭提供的证据如下:(一)康宁终身保险条款、投保单、业务员报告书。保险条款第二条规定的投保范围为: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第四条约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是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

7、保险金,保险合同中止。第五条约定的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7)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判乱;(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8、第十条约定的如实告知包括: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二)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投保单、业务员报告书。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的投保范围为:凡年满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公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

9、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第六条约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是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第八条约定的责任免除条件,第十二条约定的如实告知均与上述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相一致。被告提供证据(一)、(二)证明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被告不承担保险责任。(三)中国人民解放军302医院病历。该病历显示马明朝于2002年1月10日被确诊为病毒性乙肝,住院15天,治愈出院。被告提供病历主要证明马明朝带病投保。(四)诊断证明一份。证明马明朝死亡原因是肝硬化。经质证,原告对证据(一)、(二)、(四)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投保单内容是被告业务员自己所写,投保人不了解也不清楚

10、对证据(三)不予质证,认为证据(三)不是原件,无法核对真实性。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一)、(二)、(四)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三)虽是复印件,但被告能够合理地解释其来源,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称、举证、质证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03年3月25日,原告白××的丈夫马明朝向被告××人寿公司投了康宁终身和国寿鸿寿年金分红型两份保险,被告承保后分别向投保人马明朝出具了两份保险合同,并收取马明朝保险费至2009年3月25日。上述两份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受益人均为白××。2008年8月22日,投保人马明朝因病医治无效死亡。2009年

11、6月22日,被告××人寿公司向原告送达2份拒赔通知书,拒绝对马明朝投保的二份保险给予赔偿。 本院认为:被告××人寿公司与原告白××的丈夫马明朝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投保人马明朝签订合同后,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被告××人寿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拒绝向保险合同受益人进行赔偿,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应向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本案中,投保人马明朝所投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为30000元,所投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金额20000元,按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第四条及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第六条的约定,在投保人身故后,保险公司应按基

12、本保额的三倍和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即被告应给付康宁保险金90000元(30000元×3倍),给付国寿鸿寿保险金40000元(20000元×2倍),共计给付保险金130000元。被告辩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本院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一)原告提供的证人×××等人证实,投保人马明朝投保时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已向被告业务员明确说明,庭审中被告虽然否认,并提供投保单和业务员报告书予以抗辩,但原告不承认投保单及业务员报告书的内容是投保人所填写,鉴于被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投保单和业务员报告书是投保人所填写及保险行业业务员填写保险合同的惯例,本院认为×××等人的证言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当

13、时的投保情况,所以对×××等人的证言予以确认,即确认投保人马明朝投保时已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二)被告××市人寿公司对保险合同的是否订立具有决定性作用,如果投保人马明朝不具备投保的条件,被告就不应当与之签订保险合同,而被告与马明朝签订了保险合同,说明马明朝符合投保的条件,被告就有义务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退一步讲,即便马明朝不符合投保条件而投保,也是由于被告审查不严造成的,其对自己的行为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三)投保人马明朝因病死亡,按照康宁保险条款和国寿鸿寿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规定,马明朝的死亡不属于被告免赔范围。(四)原告白××是保险合同指定的受益人,其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综上所述,被告

14、××人寿公司应当赔偿原告白××保险金1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白××保险金1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15、                         审 判 长      乔    楠                                                  审 判 员      张    静                                                  审 判 员      曹 英 旗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 晓 红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