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4 ,大小:56.50KB ,
资源ID:6111491      下载积分:10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图形码: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6111491.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9-655-100;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农村触电伤亡案件责任的分担.doc)为本站上传会员【xrp****65】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农村触电伤亡案件责任的分担.doc

1、 农村触电伤亡案件责任的分担   李迎雪   [案情]   原告张秀森,男,住大王镇(原西营乡)吕庄村。   原告冯欣俊,女,住大王镇吕庄村。   被告广饶县电业公司。   被告广饶县大王镇吕庄村村民委员会。   两原告系夫妻,生有二女一子,儿子张永军一九八0年出生,二000年八月十日下午七时许,张永军在其家中搬电视机拔取插头时,由于相关线路上的附属保护装置未及时切断电源,致使张永军不幸触电死亡.二000年八月十一日,西营派出所派人对现场进行了拍照、调查,该现场电线零乱,部分线头裸露,电源插座未按装固定,二000年八月十六日,广饶县公安局对张永军的尸体进行检验,经鉴定其右小

2、指根部外侧有一不规则创口3×1CM,创缘不整齐,且组织碳化变黑,创口周围皮肤皱起,苍白范围3×3CM,创深达骨质,其他部位未见损伤和异常,鉴定结论为触电死亡。另,原告之子触电线路并非两被告所有、按装,属私拉乱接。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西营派出所提供的现场照片、调查材料、广饶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书在案佐证。   一九九六年,由原告与其他村民筹款,被告电业公司统一为原告购买、按装漏电保护器。该村农电工由被告电业公司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工资,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日,被告电业公司与被告吕庄村委签订了用电管理合同书,该合同书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4项约定:“甲方(被告电业公司)负责组织农电工对用电户进行定期

3、抄表,查处违章用电及各种窃电行为”,第6项约定:“甲方负责组织农电工搞好乙方(被告吕庄村委)的漏电保护器的安装、测试及农灌、麦场用电和临时用电的按装、送电工作”,第7项约定:“对乙方拖欠电费及危及安全用电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停止供电”。该合同书的第二条乙方的权力和义务第1项约定:“用电村应成立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任组长、治保主任、妇女主任、学校校长、医生、包村农电工为成员的管电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村的用电管理、设备管理等工作……”,第3项约定:“乙方对农村农电工进行监督、支持和指导农电工搞好本村用电管理,为他们提供工作方便,协助甲方搞好对电工的评议、考核工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两被

4、告签订的农村用电管理合同书在案佐证。   庭审中,两原告依照法律规定,主张死亡补偿费96900元、丧葬费400元。两原告主张的扶养费35280元,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无劳动能力。两原告主张的存尸费1000元,运尸费260元,法医鉴定费300元,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审判]   广饶县法院认为,二000年八月十日下午七时许,张永军在其家中搬电视机拔取电源插头时,由于相关线路上的附属保护装置未起到保护作用,致使张永军触电死亡,事实清楚;张永军违反《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的有关规定,在家中私拉乱接,对自身触电应负主

5、要责任;两被告之间签订的农村用电管理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张永军触电线路上的电力设施产权虽不属被告电业公司所有,但两被告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被告电业公司的管理义务,且农电工也由被告电业公司统一管理,被告电业公司对原告危及安全的用电行为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即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管理职责,故应对原告造成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永军触电线路虽不属被告吕庄村委所有,但被告吕庄村委也未依据合同的约定完全履行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责,故对原告造成的伤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两原告请求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两原告请求的扶养费因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本院

6、不予支持;两原告请求的运尸费、存尸费、法医鉴定费,证据充足,应予支持。参照《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第7.9.3.3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电业公司支付两原告死亡补偿费19380元、丧葬费80元、运尸费52元、存尸费200元、法医鉴定费60元,共计1977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吕庄村委支付两原告死亡补偿费19380元、丧葬费80元、运尸费52元、存尸费200元、法医鉴定费60元,共计1977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89元,两原告自负2587元,被告

7、电业公司承担801元,被告吕庄村委负担801元。   [评析]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需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原告之子张永军的行为是否属于私拉乱接   依据《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的7.8.5规定:私拉乱接是指私自安装、拆卸、移动用电设备所造成的事故。另规定:农村人身伤亡事故中,因私拉乱接或其他违章用电造成的触电,由其本人负主要责任。本案从张永军的尸检报告中可以看出,张永军的触电部位是右指根部外侧,并非正常使用电源所造成的。被告电业公司提供的张永军死亡的现场照片也证明了这一点,该现场电线零乱,部分线头裸露,电源插座未按装固定,均违背了《农村安全用电规程》中有关用户线路安全规定。故原告在本案中应负主要责任。   2、两被告的责任是否按线路产权划分   依据两被告在管理合同中的约定,原告之子触电线路属原告所有,依据《供电营业规则》中有关产权责任的规定,两被告均不负责任,但两被告之间签订的用电管理合同书又明确约定了两被告对所有用电线路的管理、监督职责,故原告之子私拉乱接的行为所造成的伤害,两被告因未完全履行管理职责,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