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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效力与分类.doc

1、 第三章 法的渊源、效力与分类第一节 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渊源(sources of law)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这一词源自罗马法,意指法的源泉,也就是法的来源。在中外法学史上,对这一概念有多种不同的理解,主要有法的历史渊源、法的本质渊源、法的思想理论渊源、法的效力渊源、法的形式渊源,等等。法的历史渊源主要指引起特定法律、法律原则或规则产生的过去的事件和行为,如罗马法的历史渊源是十二铜表法,大陆法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前一章提到的里格斯诉帕尔玛案,就是“不得因过错而获利”原则的渊源。法的理论渊源是指对一定法律原则产生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理论学说,比如自由竞争的市场理论就是私有财

2、产神圣原则的重要渊源。作为法学研究的专门术语,法的渊源在法学领域,尤其是在立法学研究中,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在这个意思上,通常是从法的形式渊源活效力渊源来理解的,又被称为:“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或“法的形式”。在西方法学著作中,效力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有约束力的渊源,如各种制定法。另一种是没有约束力但却可以参考的渊源,即说服力上的渊源。比如法理、一般原则以及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等(英美法系的判例具有约束力)。在世界上,最早的法的渊源是习惯法,后来出现成文法。现在的欧洲大陆以及中国、日本等以成文法为主(即多采用法典

3、形式),而英美国家多采用判例法。从历史上来看,法的渊源主要有这么几种:习惯法、制定法、判例法、法理和学说、国际条约等。目前法理和学说在现代国家普遍不承认其具有约束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是法的正式渊源,也叫直接渊源,不具有约束力的是非正式渊源,又叫间接渊源。间接渊源仅具有参考作用。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1宪法。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通过和修改,调整国家的最根本的全局性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地位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特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基本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基本法律进行补充

4、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的规范性决议和决定,也具有法律的效力。3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国务院各部委可以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性规章,省、自治区的首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也可以制定地方性规章。4地方性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5、。7国际条约。指我国缔结或加入并生效的国际规范性文件。三、立法者的身份认识法的外在形式,其目的并不是仅仅要认识法的表现形式,知道如何去寻找对应的法律,还在于可以认识法律背后的立法者,以及由此而来的“法的效力”问题。一般而言,在今天的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时常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法规常标以实施细则、办法,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则,时常冠以省规定、省办法,市级政府的规定也标以市规定、市办法。通过这些不同的法律形式(在我国市级的规则只能说是准法律,不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范围),我们可以发现不同的立法者的身份和所处的地位。我们可以发现全国人大及其

6、常委会处于最高的地位,然后是国务院、省、市。这一身份地位,决定了它们可以从事的立法,也决定了所制定的法律的效力问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国务院及其部委实施细则省级有关部门省规定市级有关部门市办法第二节 法律效力一、法律效力的含义法律效力是对法律的约束力的总称,通常涉及法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法理学上讲的法律效力,是指正式的法律渊源尤其是规范性法律文件所具有的一般的效力。法的效力等级反映不同等级的法律之间的效力关系。而法的效力范围则反映法的作用力所涉及的对象的时空范围。 一般来说,效力是指某一事物对其他事物产生影响的力量。法律效力就是指法律所蕴涵的、相对于一定的对象(与范围)的作用

7、力。见徐永康主编:法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39页。法律效力的决定因素包括国家强制力和规律规范本身的合法性。二、法律效力的等级规则1高位法优于低位法原则。根据我们上面所见到的法律的形式,我们可以发现,高层次的法律的效力要高于低层次的法律,低层次的法律要以高层次的法律为依据,且不能和高层次的法律相冲突。绪论里提到的第三者插足案件,法院的最后判决就依据这个原则作出的。高位法优于低位法是法律效力最一般的原则。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同一等级的法律适用中,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是在不同的法律处于同一等级的情况下适用的原则,如果不同等级的法律在一起,不能违背高位法优于地位法的原则。上述案例中

8、,继承法虽然是特别法,但民法通则是高位法,所以优于继承法。3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但如果前面的法是特别法,后面的法是一般法,则由于新法之规定非以旧法所规定之事项为目的,前法仍然有效。4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一般情况下优先于国内法,国内法有所保留的情形除外。5法律解释与被解释的法律效力等同原则。三、法律的效力范围(一)法律的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地域范围上的效力,即法在什么地方发生约束力。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的一般原则是域内效力原则,即法律的效力及于制定该法律的机关所管辖的范围。法的空间效力是国家主权的重要象征。法的空间效力可以划分为:1全国性法律的效力。全国性法律的效力范围是国家主权范围,包

9、括陆地、水域及其底土和上空,还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土,即驻外使馆和本国在外国的交通工具如船舶、飞机(拟制领土)。2地区性法律的效力。地区性法律只适用于特定的地区,如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等。3具有域外效力的法律。在特殊情况下,某些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还在本国境外有效,如涉及贸易、婚姻的法律。 【阅读材料】中国公民王某,1985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1990年,王某到西班牙经商。1992年与一西班牙女子按照天主教仪式举行了婚礼,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婚后不久,王某将在西班牙经商所获部分利润作为投资,回国内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

10、,另有一些银行存款。1995年2月,王某因车祸去世,未留下遗嘱,他的子女与他在西班牙的妻子之间对于遗产继承发生争执。王某的子女认为王某在西班牙婚姻他们一无所知,王某的婚姻未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是无效的,王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王某的继承人。问题的争议就在于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 我国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无论中国公民同在境外的外国人结婚或同在华的外国人结婚,均依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本案中,在西班牙,天主徒在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王某按照要求举行了婚礼,其婚姻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法律,因此应认定他们之间的婚姻

11、有效。王某的西班牙妻子有继承权。这个材料中,中国承认西班牙婚姻的效力,西班牙的法律实际上是在中国发生了效力。此外,最高等级的立法机关,正是因为具有至高无上的立法权力,所以可以制定“任意空间效力”的法律,比如,可以制定仅仅在一个特定区域发生效力的法律,没有至高无上的立法权力,反而不能在特定区域制定特定法律。(二)法的时间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1法律的生效时间。法律生效意味着法律约束力的开始。一般根据法律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主要有(1)自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3)规定法律公布一段时间以

12、后生效。一般来说,法律公布以后,都会明确规定生效的具体日期,而且是先通过先公布,经过一段时间后再生效,其目的是为了使社会上各类人和组织做好实施新法的准备工作。明天始适用今天法律不适用昨天2法律的失效。在一个国家内,正常的情况下,一个法律生效,也意味着其他法律的失效。法律失效的意思是法律约束力的停止,因此法律的失效又叫法律的废止,主要有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两种。具体包括(1)新的法律颁布,原有的法律自动失去效力,这是典型的默示废止;(2)由新法宣布旧法废止,这是比较通用的做法;(3)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比较少见;(4)有关机关颁发具体文件废止某个法律,比如新中国成为后中央政府宣布废除国民党的

13、统治时期的法律;(5)法律已完成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6)修订,使法律部分废除。今天法律不适用明天已适用昨天还要注意,无论是生效还是失效,一方面指是指一部法律,另一方面也指一部法律之中的个别条文。有时,这种生效或失效还指整体的法律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旧的国民党的法律制度整体失效,新中国的整体法律制度从此生效。3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又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颁布以后,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的问题,如果可以适用于法律颁布以前的行为和事件,则法具有溯及力,如果不可以适用,则法没有溯及力。【阅读材料】1987年12月中国法制报(现在的法制日报)刊登了一起侵犯肖像权的案件。1986

14、年10月,北京市电影公司在自己的所办的杂志北京影坛1986年第10期上刊登一则广告,广告的产品是某种保健品,广告使用了北京女子举重队教练郭某的照片。郭某曾是举重运动员,身体十分健壮。此前,郭某仅同意中国卫生画刊刊登其照片。郭某发现北京市电影公司利用其照片后,将北京市电影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北京是电影公司为郭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法院认为,虽然被告的行为发生在民法通则生效之前,但是,根据有关法律,仍应参照民法通则处理。 刘星著: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9页。民法通则是1986年4月13日通过,于1987年1月1日生效。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通则生效之前,法院将

15、民法通则适用于该法生效前的侵权行为,使得民法通则具有了溯及效力。在法律的溯及力上,不同的国家或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往往有不同的规定。概括起来,大体上有这么几种原则:(1)从旧原则,也是法律不具有溯及力;(2)从新原则,即法律具有溯及力;(3)从轻原则,新法与旧法比较,如果新法处理较轻,则新法有溯及力,如果旧法处理较轻,则按旧法办理,新法没有溯及力;(4)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处理较轻时,按照旧法处理。(5)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处理较轻是具有溯及力。现代国家通行的原则有两个:首先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不能用现在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由于

16、人们过去实施了某种当时合法但现在看来违法的行为而依照现在的法律处罚他们。另外,多数国家还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又称为有利追溯,原则上坚持按照旧的法律处理,如果新的法律处理较轻,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按照新法处理。(三)法律的对人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十分重要,但是,法律效力最终是针对人的行为而言的。对于空间来说,人员的流动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日益增多。一个国家的人,会到另外一个国家去,在世界上不同国家或地区穿行,对于很多人来说是正常的事情。于是,国家的法律将不得不考虑对人或组织的效力。空间效力必须进一步落实到对象效力上。各国法律在对象效力上有不同的原则。(1)有的国家只关注有本国国籍的个人或组织,不

17、论本国个人或组织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使法律对其具有约束力,在法学上,这叫做属人原则。(2)有的国家只关注地域亦即本国领土,只要在本国领土范围内,不论是否为本国的个人或组织,都使法律对其具有约束力,在法学上,这叫做属地原则。(3)有的国家既不考虑领土问题,也不考虑国籍问题,只考虑本国的利益,从本国利益出发决定法律的约束力,这叫做保护原则。(4)有的国家将前三项进行折衷,采取中庸之道,这叫综合原则。具体说,综合原则是以属地主义原则为基础,同时结合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目前多数国家采取这一原则以加强对本国和本国公民利益的保护,我国也是这样。中国法律对人的效力范围。中国公民在国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国外

18、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当中国公民居住在国外,中国法律与居住地法律不一致时,应区别不同的情况,并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国际管理和国内法律的规定来确定所适用的法律。中国法律对外国人的效力。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除了法律有特殊规定外,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危害中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况适用中国法律。如刑法第8条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按照犯罪地的刑法不受处罚的除外。”【阅读材料】宁红与华大强(两人均是化名)共同供职于四川省某建筑工程公司科威特海外工程部,1990年元月某日

19、,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发展到持械殴斗,宁红凭着人高马大,用砍刀把华大强砍成重伤,华大强被送回国内治疗,宁红被科威特警方拘留。案发后中国外交、司法机关同科威特外交、司法机关协商后同意宁红由科威特司法机关适用科威特刑法进行定罪量刑。宁红经科威特司法机关审判后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被关押在科威特监狱服刑。如果这个案件到此为止,只不过是一宗发生在海外的普通刑事案件,然而接下来的事情却令人惊奇不已。 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十几万军队在坦克大炮掩护下向邻国科威特发动了猛烈的进攻,只有2万军队的科威特不到3小时就被伊拉克军队占领。在这三个小时狂轰滥炸的过程中,关押宁红的监狱也没有幸免,监狱被炸的只剩

20、下残垣断壁,所有犯人四散而逃,宁红也随其他犯人逃出监狱。这时我国政府派出民航飞机在约旦接中国公民回国,宁红也搭上该航班,安全抵达中国。1990年10月某日,华大强在北京城闲逛,突然他发现不远处的宁红,他以为自己认错了人,仔细一看,果然是宁红。他秘密跟踪至宁红住的旅社,然后赶到北京市公安局报案。北京市公安局经过侦查讯问,证明华大强所述事实真实,经向北京市检察机关提请,将宁红依法逮捕。之后,检察机关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人民法院判决,宁红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判决生效后送往监狱服刑。该案件涉及到法律效力问题。具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中国公民的效力问题。在本案中宁红、华大强均为中国公民,但是宁红砍伤华

21、大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领域外的科威特国,根据以属地原则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在维护我国利益,坚持我国主权的同时,也要尊重科威特国的主权。因为该案件发生在科威特国,因此科威特对发生在本国领域的犯罪案件有刑事管辖权,另外也为了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所以我们通过与科威特协商,由科威特行使对该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当宁红被科威特司法机关审判后在监狱服刑,后因伊拉克入侵科威特而侥幸从科威特监狱生还,但是他曾经触犯刑律,致人重伤害的犯罪事实不因为其有如此离奇经历而抹煞,同样要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当然对其在科威特接受过审判和在监狱服刑这些事实也会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第三节

22、 法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法进行不同的划分。这里讲的分类是根据法的某些外部特征从不同的标准、角度出发,将法划分为不同的类别,而且是国内外比较常见的划分方法。一、国内法和国际法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范围的不同为标准。国内法是本国制定或认可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的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都是国内法。国际法是在不同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认可的基础上产生的,适用主体是国家,它是规定国与国之间双边或多边关系的法律。比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为标准,可将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简单来说,成文法是国家制定公布的文字法律。具体来说,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

23、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和公布的,以法律条文形式出现的法,又称为制定法。(这里的制定法主要强调法的产生过程。)我们国家的法律基本上都是成文法。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因其源于习惯,又成为习惯法。【阅读材料】1868年,英国上议院(英国的最高司法机构)审理了一起侵权纠纷案,赖兰兹诉弗莱切尔案。案情并不复杂。弗莱切尔与建筑工人签订了一个合同修建一个蓄水池。建好后,蓄水池出现渗水现象。而赖兰兹在地下有自己的矿井,蓄水池里渗出来的水流入赖兰兹的矿井,并将矿井淹没。经过调查后发现,弗莱切尔的水池有裂缝导致渗水。而蓄水池的裂缝,很明显是由于工人施工中的疏忽造成的。赖兰兹认为

24、,水池属于弗莱切尔,于是将弗莱切尔告上法庭。弗莱切尔声称自己没有责任,责任是施工工人的。而施工的工人认为,自己只对水池的质量负责,对矿井的淹没没有责任,而且,如果弗莱切尔不雇佣自己施工,也就不会出现淹没矿井的现象。当时,英国针对这类问题没有成文的法律规定。上议院在审理这一案件过程中,考虑了情理、习惯以及法理等相关因素,做出了弗莱切尔败诉的判决。上议院指出,无论是本人施工完成的蓄水池,还是请别人施工修建的蓄水池,也不论是因为谁的原因造成渗水,只有是由于自己的所有物渗水造成别人损失,本人都负有严格的民事责任。英国上议院的这一判决十分重要,它后来成为英国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依据。英国的法院对案件的审判

25、是遵循先例。在英国,上级法官认为应该遵循同级法院法官以前的判决,下级法官认为,应该遵循上级法官以前的判决。于是,应该成为了独特的判例法国家。而且在英国,地位较高的法官在没有成文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创制判例,自行判决。而且这个判决对以后的法官或者下级法官有约束力,要遵循,仿佛先例之中已经存在了文字化的法律规则。作为最高司法机构的上议院当然可以创造判例。在学术中,一般用判例法来和成文法相对称,判例法是指由法院通过判案所创制的法律,相对于文字制定出来的法律规则,判例就显得不成文。这是一种特定意义上的习惯法。应该说,判例法也是以文字表达出来的,但和成文法相比,产生的过程不同。三、根本法与普通法按照法的内

26、容、效力、地位和制定程序的不同为标准,可将法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是宪法,是指由制宪会议或一般立法机关依照特别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宪法的内容具有根本性,通常规定国家基本的政治、经济制度、公民权利、政府的组织、权限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拥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制定主体和制定修改的程序不用于普通法,有更为严格的法律程序。普通法是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它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它通常规定社会某一或某些方面的关系。效力和地位低于根本法,以根本法为效力依据,制定程序也不严格和复杂。需要注意,在英国有衡平法和普通法的划分,这两种普通法

27、是不同的。这里的普通法与根本法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国家。四、实体法与程序法按照法所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实体和程序法。实体法是具体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婚姻家庭等实际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宪法、民法、刑法等。实体法又称主法、主体法。程序法是规定实现实体法的过程中有关诉讼程序或手续的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又称助法、诉讼法。阅读材料:一起肉食店状告计量局的案件1996年10月28日,某市标准计量局到鑫鑫肉食店进行计量检查。该店自8月1 日起使用新的计量器具。计量检查员检查了5位顾客,发现4.5千克中共短少225克,确认短斤少两是人为的,属故意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随

28、后,市标准计量局又检查了该肉食店自1996年8月1日至10月28日的售货账目,以平均每千克短少50克为依据,推算共违法所得 952.0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51条规定,市标准计量局作出处罚 决定:没收该店1996年8月1日至10月28日出售肉制品过程中的违法所得952.03元,并处罚款2000 元。鑫鑫肉食店对处罚不服,认为计量局“用推理算账的方法没收1996年8月1日至10月28日出售肉制品过程中的违法所得缺乏证据”。1996年11月10日鑫鑫肉食店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区法院撤销市标准计量局做出的处罚决定。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是肉食店本身有过错,开庭审

29、理会影响与计量局的关系,也会影响自己的声誉,因而服从处罚,申请撤回起诉。区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继续审理。本案中计量局对肉食店的短斤少两的行为进行处罚,肉食店不服,向法院起诉,这是一起普通的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肉食店可以直接以计量局为被告,向基层人民法院,本案中也就是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区法院裁定不准撒诉,是因为被告的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被告的行为是应当予以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1996年10月28 日,计量局所检查的4.5千克肉制品共缺少225克,事实清楚,但这一事实只能证明计量局所检查的5位消费者购买肉制品缺少的事实,而不能证明每一位消费者都有缺少的情况,更不能证明从1996年8月

30、1日至10月28日,每日所售肉制品都缺斤少两。因此被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虽是出于自愿,但被告所做出的处罚决定缺少主要证据,若允许原告撤诉,被告的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从而继续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这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因而原告申请撤诉不合法,法院应当裁定不准撤诉。这个材料中,有些问题,比如计量局是否有权进行处罚,依据什么作出处罚,可以作出什么样的处罚,肉食店不服是否可以处罚,是否可以撤诉,等等,涉及到法律上的对错及权利义务问题,这种关于权利义务的法律,就是实体法。而计量局如何作出处罚,经过哪些步骤,肉食店如何进行起诉,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法院审理要经过哪些步骤等问

31、题就是程序性的问题,这些问题不直接涉及计量局的是否有权处罚、肉食店是否违法,这些就是程序问题,涉及这方面的法律就是程序性法律。五 一般法和特别法按照法的效力范围不同划分。一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在不特别限定的期间均有效的法。如常见的民法、刑法等等。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类别的人或特别事项、在特定区域和期间有效的法。如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这种划分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在不同的参照关系中,一项法律可能是一般法,也可能是特别法。如民法相对与合同法、婚姻法就是一般法,而合同法就是特别法。这种分类对法律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六、法的特殊划分这里介绍几种仅适用于某一国家的特殊分类。

32、1公法与私法。这个在古罗马就产生,通常适用于大陆法系国家,比如德国、法国、中国。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一般认为,宪法、刑法、行政法属于公法,而民法、商法属于私法,诉讼法的性质依其立法而定,也有人主张诉讼法都是公法。目前各国都存在许多兼具有公法和私法性质的法律,比如市场管理系列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都是双重性的。2普通法与衡平法。这种划分主要适用于普通法系国家(英美法系)。普通法主要是指英国14世纪以后依据法院的判例逐步形成的法律。衡平法是在14世纪以后作为对普通法的补充和修正而形成的法律。3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这种分类是联邦国家所特有的,在单一制国家则不存在。联邦法是指整个联邦立法机关制定和在全联邦实施的法律。联邦成员法指联邦成员国立法机关制定和在该成员国内实施的法律。由于联邦制国家的内部机构、法律关系各不相同,所以关于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的法律地位、适用情况、效力等没有统一的模式。典型的是美国。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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