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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doc

1、贝叶青青建筑信息港 【文件编号】 【颁布单位】审计机 【颁布时间】 【执行日期】'1997-1-1'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 (1996年12月17日审计署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

2、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决算编报之前,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其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用地是否按批准的数量征用,土地征用是否符合审批的规划要求,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二)道路、通水、通电

3、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调整概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概算是否依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标准,由有资质单位编制,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   (二)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   (三)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是否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问题。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有关单位是否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超概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要分析重大差异原因。  第八条 

4、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到位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资金(含项目资本金,下同)来源是否合法;   (二)建设资金是否落实;   (三)建设资金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   (四)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问题;   (五)有无非法集资、摊派和收费问题;   (六)建设资金是否和生产资金严格区别核算;   (七)有无损失浪费问题。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5、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二)待摊投资超支幅度和原因,有无将不合法的费用挤入待摊费用;   (三)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概算口径及有制度对建设成本正确归集,单位工程成本是否准确;   (四)生产费用与建设成本以及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建设项目之间的是否有成本混淆情况;   (五)建设收入来源的合法性、准确性,分配和使用的正确性;   (六)往来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核算情况;   (八)有无“帐外帐”等违纪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有无盲

6、目采购行为;   (二)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三)建设物资是否与同期生产耗用物资严格区别核算。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税、费计缴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计提和缴纳税、费。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各个环节是否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环境治理项目是否和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   (二)设计费用收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单位有无非法转包工程行为;   (二)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三)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情况,监理工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二)监理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的分工,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执行。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实行审计项目计划

8、管理。   对工期5年以上(含5年)的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一般实施一次审计;对工期在5年以上的,可以在建设期间实施两次以上(含两次)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建设项目涉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审计,要分别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对建设项目审计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项目运用外资的审计,分别按照本办法和《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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