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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通用3篇).pdf

1、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通用 3 篇)第一篇: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 近年来,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为加强对此类事件的预防和处理,根椐国务院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整治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22 号)和殷汇中心学校的工作要求,我校决定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经研究,特制订如下方案:一、治理目的 通过专项治理,加强法制教育,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二、治理范围 本校全体学生 三、成立工资小组 组长:成员:四、工作安排 本次专

2、项治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年 4 月-7 月 1、开展教育。集中对学生开展以校园欺凌治理为主题的专题教育,组织教师集中学习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等。2、主题班会。组织学生结合近期全国发生的一些校园欺凌事件,进行讨论反思。通过班会,帮助学生树立纪律观念、法制观念,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学会与人交往、沟通、交流能力。3、完善制度。制定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与应急处置预案。4、加强预防。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公布学生救助或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并明确负责人。5、及时处理。要及时发现、调查处置校

3、园欺凌事件,严肃处理实施欺凌的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第二阶段:20*年 9 月-12 月 我校要对专项治理第一阶段专题教育情况、预防工作情况、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等,按照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和总结,于 20*年 9 月 15 日前形成自查报告并报中心学校。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工作,深刻汲取以上事故教训,结合实际,举一反三,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要加强学校教育教学常规管理,严防因管理疏漏发生意外。2、把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好坏与个人的提拔任用、评先评优、职称评定、绩效工资挂起钩来,使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3、按照有关规定,全体

4、教职工要及时上报安全工作信息,尤其对重大情况和突发性事件要第一时间上报,发生迟报、漏报、瞒报现象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第二篇: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黄浦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未保委)的职能作用,明确区未保委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切实做好本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黄浦区青少年保护委员会更名等事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区未保委是经区委、区政府批准成立的负责本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必须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

5、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保障本区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第三条区未保委设主任 1 名,由区委或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 1 名,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区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成员若干名,由区未保委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区未保委主任、副主任变更时,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成员单位、成员变更时,由所在单位提出,经区未保委主任批准,区未保委印发通知。第四条区未保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未保办),承担区未保委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在区未保办工作规则中明确。区未保办设在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

6、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区未保办主任,负责区未保办全面工作;区未保办另设兼职副主任若干名;区未保委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区未保办联络员。区未保办联络员发生工作变动时,由所在单位函告区未保办备案。第五条区未保委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本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未保委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及和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三)研究审议本区未成年人保护重大事项,协调推进有关单位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规划、措施、标准等;(四)统筹协调本区未成年

7、人保护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五)督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情况、各街道和各相关单位任务完成情况,督办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重大事件、恶性案件处置工作;(六)总结、推广本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绩效考核、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工作;(七)对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街道强化督办问责;(八)完成国务院未保领导小组、市未保委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区未保委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制度。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第七条区未保委全体会议负责研究审议本区未成

8、年人保护工作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事项,由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会议议题由区未保办根据区未保委主任、副主任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确定。出席会议人员为区未保委全体成员。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及专家参加或列席。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由区未保办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后提交会议。第八条区未保委专题会议负责研究审议本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某方面重大事项或专门问题,由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专题会议议题由区未保办根据区未保委主任、副主任要求

9、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确定。参会人员由区未保办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由区未保办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后提交会议。第九条区未保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形成纪要,报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签批后,印发区未保委成员单位。第十条区未保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区未保委报告。区未保办负责跟踪督办。区未保委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区未保委报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制定出台的

10、相关政策措施应抄送区未保办。向区未保委报送请示、报告和其他公文,由区未保办统一签收。除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保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区未保委主任、副主任报送公文。第十一条区未保委文件由区未保办组织起草,根据需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第十二条区未保办具体工作经费由区民政局承担,纳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第十三条本规则由区未保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区未保办商区未保委相关成员单位后报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黄浦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条黄浦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未保办)设在区

11、民政局,承担黄浦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第二条区未保办设主任 1 名,由区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设副主任若干名,由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联络员发生工作变动的,由所在单位将变更人员名单函告区未保办备案。第三条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承办区未保办日常工作。第四条区未保办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二)牵头组织、协调推动有关单位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

12、划、政策、措施、标准等;(三)组织督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情况、各有关单位任务完成情况,归口受理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提交并督促有关部门查处等。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校外安全保护应急事件处置、纠纷化解和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四)牵头研究提出区未保委年度工作计划,汇总各成员单位年度工作情况,起草区未保委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五)承办区未保委会议、文件起草、制度制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工作,负责区未保委、区未保办日常公文处理工作;(六)负责区未保委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七)承办区未保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五条实行未保委全体会

13、议、专题工作会议制度。未保委全体会议。传达学习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研究落实区未保委议定事项,研究讨论拟提交区未保委审议的事项。通报年度或阶段工作情况,研究涉及本区未成年人保护有关工作,提出加强工作的措施建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由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联络员参加。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拟定,涉及重要问题的按程序报区未保办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会议由区未保办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相

14、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第六条牵头组织和具体落实安全事件上报、联合调研、情况通报、专题研究、督查督办等工作制度。安全事件上报。负责未成年人校外安全保护突发事件报送工作。根据事件类型、伤害情况、社会影响等对突发事件分类上报市未保委、区委和区政府主要领导、区未保委领导、区未保办领导。相关街道将事件基本信息第一时间上报区未保办,并于事件发生后的 24 小时内将详细情况专报区未保办。区未保办按有关要求逐级专报至市未保办,并视情为街道处置工作协调资源、提供支撑。具体处置流程参照黄浦区未成年人校外安全保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联合调研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围绕某一领域、某项主题开展联合调研。调研结果形成专题报

15、告,上报区未保委。联合调研可从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调研组,可由区未保办组织,也可由相关成员单位组织。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进展、重点突出问题、典型工作经验等情况。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卫健委、区残联、区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建立未成年人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工作交流,改进工作措施。各成员单位根据区未保办要求提交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动态监测制度。做好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录入、审核报送、动态更新等工作,并对一网通办、一网统管等平台推送的事件及时进行处置。专题研究制度。牵头对涉及本区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性、体制性问题,工作开展中出现

16、的普遍性问题,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视情形成工作报告报送区未保委。个案会商制度。牵头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卫健委等单位,对日常工作中发现需要多部门联动处置的情况,启动会商流程。督查督导制度。设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未成年人权益督查专员,负责牵头对本地区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各街道和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要求及区未保委议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恶性案件、重大事件进行跟踪指导、挂牌督办、限时整改。第七条区未保办文件在制定过程中,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按

17、程序报区未保办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重大事项请示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成员单位需要向区未保委报送的公文,由区未保办履行公文处理程序。第八条本规则由区未保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区未保办商相关成员单位后报区未保委确定。第九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三篇: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未成年工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未成年工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内容。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未成年工。3、总则 3.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公司招工对象的年龄一般为 1655 周岁.因特殊需要招用未满 16 岁的学员,应经本地劳动部门批准。4、职责 4

18、1 行政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未成年人的工种、工作。4.2 工会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4.3 各部门/间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5、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5.1 对未满 16 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规定为每天不得超过 8 小时。5.2 各车间,职能部门/车间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工作。5.3 未成年工在安排劳动时,不宜从事特别繁重的劳动,高空作业和对身体有害有毒的作业等。5.4 在录用未成年工时,必须经过体格检查,以便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6、考核 对不执行本制度,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加倍处罚,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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