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李淑萍,李淑萍,第一章 税收基本理论,第一节税收的产生与发展,一、概念,p1,税收: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预定标准,无偿地集中一部分社会产品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如何理解这一概念?,李淑萍,二、税收的产生,(一)税收产生的一般前提条件,(二)我国税收的产生,1,、税收雏形阶段,贡、助、彻,最早的课征形式夏贡:土贡和贡纳;,商代助法:公田收获量归国王;,周代彻法,:,民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2,、我国最早的工商税收,商业、手工业税收,始于周代:关市之赋、山泽之赋,3,、最早的农业赋税制度,案田而税和初税亩,按
2、田而税:齐桓公,19,年(公元前,667,年)公田收获量按田亩征税;,初税亩:鲁宣公,15,年(公元前,594,年)无论公田私田,一律按亩征税。,三、税收的发展,(一)按时间顺序考察税收发展过程,(二)从不同侧面考察税收发展过程,李淑萍,1,、从税收法制程度差别看,奴隶及封建社会:国家行使征税权,税与纳贡者自由贡献相结合;,封建社会建立中央集权:实行专制的同时给统治阶级减免特权;,资本主义:实行民主制,税收通过立法程序。,2,、从税制结构变化看,(,1,)古老的直接税为主的税制对土地、人丁征税;,(,2,)间接税为主的税制商品课税;,(,3,)现代直接税为主的税制所得征税。,李淑萍,3,、从国
3、家课税权范围发展看,奴隶、封建、资本主义前期:只限于对本国商品流转、所得、财产征税;关税出现后,也只对本国进出口商征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国际间经济交往出现,不只是商品贸易还出现了资本输出、生产领域的跨国经营出现了国际税收问题。,4,、从税收征收形式演变看,实物形式,力役形式,货币形式,5,、从税收名称演变看,贡、,助、彻、,赋、租、税、捐,、课、调、役、银、钱等。,李淑萍,李淑萍,第二节税收的特征与分类,一、税收的特征,1,、税收的强制性,2,、税收的无偿性,3,、税收的固定性,二、,税收分类,(一)以课税对象为标准分为:,流转课税,收益课税,资源课税,财产课税,行为课税,李淑萍,(二)以
4、税收形态为标准分为:劳役税,实物税,货币税,(三)以税收计量为标准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四)以税收管辖权为标准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五,),以税赋能否转嫁为标准分:直接税,间接税,李淑萍,第三节税制的构成要素,p10,税收制度就是通常讲的税法,是国家各种税收法令法规和征收办法的总称。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一、纳税人,课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它是税收制度构成的最基本的要素之一。,1,、法人与自然人,法人是指按照法律程序设立,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能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和行使经济权利的单位。,自然人是指在法律上可以独立地享受民事权利并
5、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个人。,李淑萍,2,、纳税人与负税人,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一般是指税收的实际负担者。纳税人并不一定就是负税人。,3,、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指依法履行代收,(,扣,),代缴应纳税款的单位或个人。扣缴人必须履行扣缴义务,否则也应负法律责任。,4,、税务代理人,税务代理人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依照税法规定,在一定的代理权限内,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己的名义,代为办理各项税务事宜的单位或个人。,5,、委托代征人,委托代征人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由税务机关指派、委托,代税务机关收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李淑萍,二、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客体、课税对象,
6、是指对什么征税,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1,、征税对象与税源,税源是指税收的经济来源。,2,、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税应纳税款的依据或标准,是征税对象量的表现。,李淑萍,三、税目,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四、税率,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是应纳税额计算的尺度。,1,、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只按同一个比例的征税。,(1),单一比例税率,(2),差别比例税率,(3),幅度比例税率,(4),有起征点或免征额的比例税率,(5),分类分级比例税率,李淑萍,比例税率的优点:,一是同一征税对象不同纳税人税
7、收负担相同,有利于在同等条件下开展竞争;,二是计算简便,有利于税收的征收管理。,缺点:,比例税率的税收负担与负担能力不相适应,不能体现负担能力大者多征,负担能力小者少征的原则,税收负担程度不尽合理,调节收入有局限性。,李淑萍,2,、定额税率,亦称固定税额,它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重量、数量、面积、体积、容积等)规定固定税额。,定额税率的优点:一是它从量计征,而不是从价计征,有利于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改进包装装潢;二是计算简便;三是税额不受征税对象价格变化的影响,负担相对稳定。,缺点:一是弹性较差,由于税额一般不随征税对象价值的增长而增长,不能使国家财政收入随国民收入的增长而同步增长,在调
8、节收入和适用范围上有局限性。二是税负不合理,由于税额不随着征税对象的增加而增加,所以导致收入越高,税收负担越低,具有累退的特征。,李淑萍,3,、累进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1),全额累进税率。即对征税对象的全额按照与之相应等级的税率计算税额。在征税对象数额提高一个级距时,对征税对象全额都按提高一级的税率征税。,优点:计算简便。,缺点:税负不合理。在级距的临界点附近,税负呈跳跃式上升,纳税人往往收入增加不多,但税负却成倍增加。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没有国家采用全额累进税率。,李淑萍,(2),超额累进税率。即把征税对
9、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在征税对象数额提高一个级距时,只对超过部分按照提高一级的税率征税,每个等级分别按该等级的税率计税,各等级税额之和就是纳税人应纳税额。,优点:税收负担合理,弥补了全额累进税率的不足,所以目前实行累进税率的国家基本上都是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缺点:计算比较复杂。所以在实际运用中多采用速算扣除数法。,李淑萍,(3),超率累进税率。它与超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只是税率累进的依据不是征税对象的数额,而是征税对象的某种比率。目前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越率累进计算方法。,五、纳税环节,纳税环节是征税对象在运动过程中缴纳税款的环节。,六、纳税期限,即税法规
10、定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期限。,李淑萍,(七)特别措施,1,、减税免税,减税免税是税收制度中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规定。,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收一部分,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2,、起征点与免征额,起征点是课税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免征额是在课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3,、附加与加成,附加,是地方政府在正税之外,额外征收的一部分款项。,加成是加成征收的简称,是根据纳税人正税应纳税额再加征一定成数税额。,李淑萍,八、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所采取的教育处罚措施。,1,、违章行为,(1),违反税收管理程序的行为,:,不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保管税收凭
11、证及资料、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等。,(2),妨害税款征收的行为:欠税、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3),妨害发票管理的行为:代开发票、虚开发票,2,、违章处罚,经济处罚:加收滞纳金、罚款,(,参见,P457,法律责任),刑事处罚,第四节我国税收立法机关、法律关系、税收机构,税法分类,立法机关,形式,举例,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4,部法律,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正式立法,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税收法规,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人
12、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房产税暂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税收地方法规,仅限海南省和少数民族自治区,税收规章,财政总、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税收部门规章,办法,规则,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国税总局),省级地方政府税收地方规章,省人民政府房产税税实施办法,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分类依据,详细种类,分类说明,具体内,按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不同分,税收基本法,是规定税收性质、立法、种类、体制和税务机构及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属于税法体系中的母法,税收基本法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在税收体系中起着税收母法的作用,目前没有统一的税收基本法,税收
13、普通法,是根据税收基本法的原则,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进行实施的法律规范,各种税的单行税法,按税法的职能作用分,税收实体法,规定税种及其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地点等要素内容的法律规范,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程序法,规定税收征管工作的步骤方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税务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处罚法和税务争议处理法等。,税收征管法,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按税法的征税对象分,流转税法,对商品经济活动有直接影响,税负能转嫁给消费者,具有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税法,直接调节收入发挥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税负不
14、能转嫁,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法,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征的税,如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财产行为税法,对财产的价值和某种行为课税,如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特定目的税法,国家为调节生产生活对特定对象开征的税收,如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按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国内税法,一般按属人和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中国税制,国际税法,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和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国际惯例等,外国税法,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我国税收征收部门,征收机关,征收税种,国税局系统,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
15、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交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所得税、资源税,部分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60%,);证券交易税;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地方税系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国税征收的除外)、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交纳的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地方财政部门,大部分地区的契税、耕地占用税,海关系统,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李淑萍,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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