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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混剪视频著作权问题分析_龚宇.pdf

1、版权管理与立法保护BANQUAN GUANLI YU LIFA BAOHU-121-影视混剪视频著作权问题分析 龚宇摘要 影视混剪视频是一种使用现有影视作品的镜头进行剪切、调色、配音、配乐等二次创作而成的视频作品。经传播的影视混剪视频因使用他人作品作为素材,是否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长期存在争议且难以达成共识,导致对二次创作者和原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陷入困境。具有独创性的影视混剪视频应当作为作品得到保护,同时有必要为影视混剪视频创作留出必要的法律空间,细化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标准以解决影视混剪视频面临的法律问题,对解决侵权争端、建构和谐影视生态、繁荣影视文化意义重大。关键词 影视混剪视频;著作权;合理

2、使用互联网的发展为影视作品的传播提供了便利,也为普通网络用户提供了上传并分享作品的平台。其中,混剪视频是一种比较受欢迎的二次创作作品,创作者通过对一部或几部影视作品中的镜头进行剪切并重新拼接、调色、配乐、配音等,创作出不同于原作品的二次创作作品。目前,关于混剪视频并没有严格的定义,它往往被视为一系列具有相似风格的短视频类型的集合1。影视混剪视频是混剪视频中风格较突出的一类,创作者主要利用已创作完成的影视作品进行创作,例如:利用原作品中的素材创造出一个全新的故事,展现二次创作者的创意;或是将作为素材的作品中的精彩镜头进行重新剪辑、配乐等,从而便于大众以一种全新的角度欣赏原作品。因混剪视频的创作具

3、有自发、随意和非专业性等特点,由此混剪视频创作中侵权问题频发,而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混剪视频涉及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尚没有针对性规定。长期以来,混剪视频涉及著作权、表演权、肖像权等一系列争议,其中混剪视频是否侵犯原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缺乏清晰的判断标准,使得原著作权人维权困难,而混剪视频创作者也缺乏稳定的创作环境,这一系列弊端直接冲击此类视频的正向发展。事实上,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混剪视频已成为一种兼具粉丝动员、情感共鸣与价值认同功能的视觉媒介,是互联网视频内容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1。若将混剪视频一律认定为侵权作品,无疑会破坏已经形成的混剪视频文化生态,损害混剪视频创作者的积极性,但是若对混剪视频不加

4、限制,任其自由发展也会造成权利冲突,甚至网络乱象。由此,文章提出合理使用制度是解决影视混剪视频著作权问题的有效手段,但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可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十二种法律情形列举难以穷尽。目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影视混剪视频著作权纠纷时,其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认定仍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这导致著作权人之间的诉争未能完全有效解决,由此对影视混剪视频完善合理使用的相关立法迫在眉睫。一、影视混剪视频发展现状(一)影视混剪视频的缘起及特点混剪视频是一种根据无显著关联的方式将预先存在的视频资料加以组合、统一而成的视频类型,包括电影预告片、同人视频、戏仿恶搞、超级剪辑等具体样式2。混剪视频兴起于20世纪7

5、0年代末和80年代初,最初由电视剧观众使用家用录像机的剪辑功能进行创作1。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普通创作者也可以轻易下载电影、电视剧、综艺等视频资源,同时创作手段更加多元化,资源类型更加丰富多彩,由此出现了作者简介 龚宇(1998),女,河北廊坊人,安庆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DOI:10.16852/ki.45-1390/g2.2023.14.003传播与版权CHUANBO YU BANQUAN-122-2023年第14期总第129期各种不同类型的混剪视频。混剪视频在产生之初是粉丝为了表达对一部影视作品的喜爱,以影视作品为主要素材并配合音乐,以表达内心情感而创作的二次创作作品1,这种视频即为当

6、前的影视混剪视频的雏形。随着影视作品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且下载门槛降低,以及新媒体技术的广泛使用,影视混剪视频创作已经不局限于以一部影视作品为素材进行创作,而是可以糅合多部影视作品片段来创作新视频,构造出创作者想要表达的内容,甚至形成具有独立故事情节的视频。例如,Bilibili 平台的影视混剪作品遇龙即是创作者使用多部影视剧中的素材,添加音乐和业余配音而剪辑出的游戏遇龙的同人视频。总体而言,影视混剪视频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创作内容以原影视作品作为素材;二是创作风格为视觉和音乐节奏的匹配剪辑1,不涉及对原影视作品的评论等;三是创作题材围绕独特的主题进行,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四是创作门槛较低,创作

7、者多为非专业人士;五是创作发行不受市场因素驱动,作品不进入商业化的出版发行销售渠道3。(二)影视混剪视频存在的侵权风险影视混剪视频创作者一旦未经原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作品,其行为则不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就可能被原著作权人认为构成侵权。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发布的2021年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将混剪类视频列为高版权风险视频类型,混剪类视频可能涉及连续画面不合理使用、侵犯署名权等问题。影视混剪视频因为与现有影视作品紧密相连,因此几乎无法避免涉及对原作品侵权的事实:影视混剪视频使用其他影视作品的片段和音乐作为素材,存在侵犯原著作权人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风险;影视混剪视频创作者利用各种作品作为

8、素材进行混剪、改编创作出新作品或是同人作品,可能涉及侵犯原著作权人的改编权及精神权利。总体而言,因为绝大多数影视混剪视频未经原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其作品作为素材是不争的事实,因此面对原著作权人的侵权主张,影视混剪视频创作者难以提出有效的抗辩。二、影视混剪视频构成作品的认定标准我国著作权法将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因此判断影视混剪视频是否属于作品的关键在于影视混剪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首先是作品独创性要求中“独”的内涵问题。二次创作作品与原作品之间存在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并非太过细微的差异,该差异部分仍符合对作品“独”的要求4。影视混剪视频是利用其他

9、著作权人的影视作品、音乐作品等进行二次创作,创作者选取原作品中的镜头、台词等,配合以不同的音乐,形成不同于原作品的全新故事或是从不同角度体现原作品,其二次创作的混剪视频与原作品存在较大差异,且影视混剪视频为创作者独立完成,可以满足对独创性中“独”的要求。其次是作品独创性中“创”的标准问题,即创作能够体现创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其个性并达到最基本的创造性要求。早期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只要创作符合最低的独创性标准即可构成作品5,在此基础上形成“额头流汗”标准作为判断创作独创性的标准。创作具有价值并凝聚了独立和辛勤的劳动,即使是单纯的体力劳动或简单的脑力劳动,也可以被认定为作品。但是因为这种标

10、准过于宽泛,与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的精神相违背,目前大多数国家已经放弃这一认定标准4。美国在 Feist 一案中形成了创造性“最低限度标准”,相比于“额头流汗”标准,这一标准对作品创造性的要求有所提高。而大陆法系国家对创造性的要求相对较高,如德国著作权法中采用的“小硬币标准”要求创作者付出比普通智力劳动更高的劳动,即达到一定创作水准6。无论是以上何种标准,都要求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付出一定的劳动,且创作作品需要具有足够的创造性,体现创作者的独立思想。对影视混剪视频这种比较新颖的创作形式来说,其需要达成的独创性标准尚需进行更多探讨。最后是作品独创性标准的时代发展问题。

11、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普通创作者可以轻松获取影视资源和学习创作技术,创作门槛显著降低,普通创作者只要进行简单的学习就可以掌握剪辑方法从而进行创作,甚至不需要“额头流汗”。因此,“额头流汗”标准或许更加适合解决网络版权纠纷7。对影视混剪视频而言,创作者思考作品立意,围绕想要表达的中心观点,选取不同镜头并进行重新剪接、编排,运用视频处理技术进行调色、处理画面等行为都蕴含着其辛勤劳动,体现其独创性表达。在现代技术的加成下,普通人掌握剪辑技术的门槛降低,镜头拍摄的剪辑与组合方式是网络短视频独创性判断的重点8。虽然影视混剪视频中的镜头来自其他影视作品,但镜头的剪辑拼接体现了创作者的设计与安排,这就能够满足对

12、作品创造性的要求。在这个标准下,单纯对影视作品中的一个或几个角色的镜头进行剪辑,不改变镜头顺序、不加配乐的创作不能被认定为作品。版权管理与立法保护BANQUAN GUANLI YU LIFA BAOHU-123-综上所述,对能够满足独创性标准的影视混剪视频,应当将其视为作品来保护。司法实践在判断影视混剪视频是否符合独创性标准时,应当着重考察创作者创作视频时是否融入了特有的设计与安排,如镜头的排列、调色、配乐等。三、合理使用适用于影视混剪视频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其中具体规定了12种具体的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情形及法律、行政法规

13、规定的其他情形。若将合理使用制度简单适用于影视混剪视频并不能达到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的目的。(一)“个人使用”和“适当引用”的范围界定问题合理使用条款中规定了“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一法定合理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情形。在网络时代,影视混剪视频创作者经常将作品上传至网络视频平台,而法律上对这一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个人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并没有相关规定。由于视频分享网站的特殊性质,影视混剪视频创作者上传影视混剪视频后无法控制作品的具体受众。一般而言,影视混剪视频创作者上传视频是为了与其他拥有类似兴趣爱好的观看者共同欣赏,也希望自己的视频获得更多的关注。但随着流量的涌入,虽然影

14、视混剪视频创作者制作影视混剪视频多是出于对原作品的热爱,但是其在上传视频后也获得一定收益,因此其创作行为与商业行为难以分开。如果著作权人主张自身权利,那么视频分享网站一般会基于“避风港原则”将影视混剪视频创作者的作品直接下架,这无疑会打击影视混剪视频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我国著作权法第24四条中还规定了另一适用合理使用条款的情形,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一部分影视混剪视频主要以一部影视作品作为素材,以该作品的主要情节、人物为中心进行剪辑。此类视频确实有利于受众了解该影视作品的内容,起到介绍作品的作用。但是不同于剧评、影评类的视频,此类创作者

15、创作影视混剪视频并不是为了介绍或者评论原作品的内容,而是以原作品的素材为基础创作新的故事或者欣赏原作品中的优秀片段。由于影视混剪视频的特殊性质,司法实践将这一条款适用于影视混剪视频的著作权纠纷并不合理。(二)关于具体认定标准的明晰问题在2020年新修订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条款中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一兜底性条款。这一修正也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以便对新类型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保护。在具体情形之外,判断作品是否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可以参考伯尔尼公约中的标准,即“三步检验法”,具体为“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第一,判断影视混剪视频是否影响著作权人作品的正常使用

16、,需要考虑混剪作品是否与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正常使用发生竞争关系、使用原作品的比例是否恰当等因素9。对影视混剪视频这种创作形式,目前司法实践难以判断混剪作品与原作品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影评、剧评类视频能够直接影响观看者对视频介绍的影视的主观评价,进而影响其观影选择,而影视混剪视频对著作权人的影响难以判断。独立形成故事的影视混剪视频与原作品关系不大,观看者一般不会因为一个混剪视频而去观看与视频无关的影视作品。拼接类混剪视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宣传原作品的效果,进而会吸引受众观看。从美国的情况来看,很多著作权人认为混剪视频是一种很好的广告,可以吸引观众购买原作品10。但是,影视混剪视频也有可能导致受众已

17、经欣赏过原作品中的精彩片段,影响原著作权人的利益。总体而言,受众的观影选择是难以统计的,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证明影视混剪视频在何种程度上影响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第二,关于是否对著作权人造成不合理的损害,损害是否合理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判断,一般从适当方式与必要目的两个方面进行11。适当方式主要考察使用作品是否对著作权人造成不利的影响。前文已提到,影视混剪视频对著作权人的影响难以统计,这也为判断该作品造成的损害程度制造了难题。必要目的指使用原作品是否为必要,影视混剪视频是一种广受欢迎的创作形式,满足了观看者欣赏故事或优秀影视作品的需要。如果不允许影视混剪视频作者使用原作品作为素材,此类视

18、频将直接失去存在的基础。总体而言,适用合理使用制度仍无法妥善解决影视混剪视频的版权问题。为了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并保护影视混剪视频创作者,解决双方之间的著作权争端,进而促进艺术的创新发展,相关机构有必要完善相关法规,扩充著作权保护形式。四、解决影视混剪视频著作权争议的有效路径:扩大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为了解决此类纠纷,业界已经尝试引入著作权许可声明制度,由著作权人通过发布许可声明的方式,传播与版权CHUANBO YU BANQUAN-124-2023年第14期总第129期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他人使用其作品12。但是著作权许可声明制度的范围不可能覆盖全部作品,其只是解决影视混剪视频侵权纠纷的权宜之计

19、。同时,在著作权许可声明制度下,是否允许创作者使用其影视作品,以及以何种形式使用其作品完全取决于著作权人的意愿,影视混剪视频创作者与著作权人进行协商存在客观障碍。总体而言,著作权许可声明制度给影视混剪视频创作者进行二次创作带来一定的障碍,不利于二次创作生态的发展,想要解决影视混剪视频的著作权纠纷,还需要明确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标准。笔者认为,以“三步检验法”作为判断标准,影视混剪视频并不当然影响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或对著作权人造成不合理的损害,因此其有适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空间。但是,目前使用“三步检验法”判断影视混剪视频是否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标准不甚明确。针对互联网时代和影视混剪

20、视频的特殊性质,相关机构需要与时俱进地对判断标准进行更新。具体来说,判断影视混剪视频对原著作权人的利益是否造成不利影响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观察。一是影视混剪视频需要具备足够的独创性,足以被认定为作品。影视混剪视频要能够和原作品进行区分,具备独特的审美价值,不会导致观看者因观看影视混剪视频而不再观看原作品。在这方面,美国的“转换性使用”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可以此判断影视混剪视频与原作品之间是否存在替代关系。对影视混剪视频而言,对是否存在替代关系的判断不宜过于严苛,应当根据影视混剪视频内容整体综合判断该视频是否能够给观看者带来不同的体验。如果影视混剪视频创作者有独特的主题并围绕相应主题进行剪辑,

21、在创作过程中付出一定的劳动,能够就这一主题使观看者感到共鸣,就可以认定其创作的作品为能够区别于原作品的创作。二是影视混剪视频的创作需基于主观的善意,以证明影视混剪视频创作者不是出于故意损害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而创作影视混剪视频。这里的恶意指故意对原作品的内容进行歪曲、抹黑,或恶意修改原作品画面等。曝光率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促进原作品的传播,进而有助于在著作权人运用作品进行营利活动时取得更多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影视混剪视频都会对原作品的传播产生不利影响的观念与事实不符。如果对原作品进行恶意修改,则会使原作品的社会评价降低。而如实体现原作品内容,但是因为原作品本身存在争议,进而导致观看者对原作品

22、做出负面评价则不属于对原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影视混剪视频已成为一种广受欢迎的视频类型,影视混剪视频创作者通过制作混剪视频回顾原作品中的经典场景,或是表达对原作品的喜爱,或是以原作品为素材构建一个全新的故事。目前,司法实践对影视混剪视频的版权问题规定尚不清晰,合理使用制度无法有效解决影视混剪视频所面临的侵权问题。相关机构需要引导著作权人通过版权声明的方式明确二次创作规则,事前避免影视混剪视频侵权争端的出现,在此基础上扩大合理使用制度适用范围,为二次创作者留出创作空间,进而促进文化繁荣。参考文献1张玲玲.浅析互联网混剪短视频的形构与变迁:基于“融合文化”与“混合文化”视角的比较研究J.未来传播

23、,2019(02):33-38.2田亦洲,于孟利.基于内容分析法的电影混剪视频剪辑模式研究:以Bilibili视频网站为例 J.当代电影,2021(12):115-122.3华劼.共享经济视域下重混创作版权法律制度的构建J.南京社会科学,2018(09):126-131.4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7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5孙山.短视频的独创性与著作权法保护的路径 J.知识产权,2019(04):44-49.6雷炳德.著作权法:2004年第13版M.张恩民,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7倪朱亮.“用户生成内容”之版权保护考J.知识产权,2019(01):14-23.8贺涛.短视频独创性标准的重构J.出版发行研究,2020(07):92-96,44.9孟奇勋,李晓钰.网络混剪视频著作权转换性使用规则研究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02):45-51.10张冠男,贾红霞.视频混合剪辑作品著作权问题浅析:以弹幕网站混合剪辑作品为例J.今传媒,2019(09):35-40.11霍铭.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D.北京:北京外国语大学,2021.12孙昊亮,张倩.作品“宽容使用”引发的问题及其解决路径J.法学杂志,2021(08):11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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