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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末期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pdf

1、1 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编号:临 2015-4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2014 年度年度末期末期 A A 股分红派息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重要内容提示:1、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 元(含税)。2、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4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9 元。3、股权登记日:2

2、015 年 6 月 18 日 4、除权除息日:2015 年 6 月 19 日 5、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6 月 19 日 一、一、通过本次利润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和日期的股东大会和日期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2014 年度末期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二、二、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 1、实施方案:以股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18 日)公司的总股

3、数为基准,2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 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发放 2015 年度末期股利。现金红利按其所适用的税率计算需缴纳的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为人民币 0.104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 0.099 元。2、发放年度:2014 年度末期 3、发放范围:截至 2015 年 6 月 18 日(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A 股股东。4、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4、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暂由公司统一按 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45 元。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公司 A 股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5、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99

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3)如存在除前述 QFII 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3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4)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1 元。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18 日 2、除息日:2015 年 6 月 19

7、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6 月 19 日 四、分派对象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5 年 6 月 18 日(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A 股股东。五、五、实施办法实施办法 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2、除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外的其他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

8、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六六、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投资中国石化 A 股股票(“沪股通”)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4 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七七、咨询联系方式、咨询联系方式 投资者热线:01059960028 投资者传真:01059960386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22 号 邮政编码:100728 八八、备查文件:、备查文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承董事会命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黄文生 2015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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