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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通告 .doc

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违法建筑通告   很多违法的建设严重影响了城市的规划和交通的设计。对此相关部门会发出违法建筑的通告,下面范文网小编给大家带来违法建筑通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违法建筑通告范文一  为了坚决制止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从严查处单位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包括院内、院外、地上、地下、军事、民用的房屋建筑,以及道路、管理线等其他工程设施,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二、凡属《实施细则》第六

2、十一条所规定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工程,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给予拆除或没收等处罚。   三、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工程,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违法建设单位和承担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处以土建工程造价3%至8%的罚款。   四、违法建设单位在接到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的通知后,必须立即采取停工措施,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未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违法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恢复施工。 对接到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通知而拒不停工的,规划管理部门应立即发出停止建设决定书;对仍不执行停止建设决定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拆除继续违法建设的部分,或者申请人

3、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违法建设单位在接到规划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对到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属限期补办手续的,还需按有关规定补交各项税费。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向规划部门申请补办手续,或在三个月内因未缴纳各项税费而未办完规划审批手续的,规划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六、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和规划部门核准的图纸施工,不得移位或超建。凡擅自增加建筑层数的,加层的部分一律予以拆除或没收;没收的房屋建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凡公持有建筑基础部分的规划许可证,但施工至地面以上部分的,一律按照

4、违法建设从严查处。   七、乡(镇)村企业和联营(含城乡联营和涉外联营)企业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八、对承担违法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各专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九、违法建设单位违法情节严重的,由市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对违法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十、对违法审批行为,由上一级规划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撤销违法审批文件,并定期予以公布,对所涉及的建设工程按违法建设查处。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违法审批部门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由

5、行政监察部门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规划管理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任何单位都要自觉遵守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各项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单位的违法建设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xxxxx   年月日 违法建筑通告范文二  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城乡面貌不断改善,但是违法建筑仍屡禁不止,有的地方甚至愈演愈烈,严重地破坏了城市风貌,侵犯了公共利益,扰乱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正常秩序。为此,市政府决定,对市区违法建筑进行依法集中治理。现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

6、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土管理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在市区(含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翻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超出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为违法建筑。   二、凡已经建成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必须在20xx年7月31日前自行拆除;凡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于20xx年7月31日前自行拆除已建成部分。违法建筑涉及违法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对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拆除违法建筑、退还非法占地、恢复土地原状的当事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

7、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已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文化、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发放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   五、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及国土资源、建设行政等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分工负责,积极配合法院做好有关强制拆除工作,并负责拆后环境的绿化、硬化和美化工作。   六、对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

8、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审批或在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人民政府   年七月九日 违法建筑通告范文三  为有效遏制居民小区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广大居民业主切身利益,营造和谐、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禁小区违法建设行为,通告如下:   一、严禁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1、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的行为。   2、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

9、房的行为。   3、拆改住宅楼房或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的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按照《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二、严禁下列违法建设的行为   1、未经规划部门许可在小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   2、在居民区内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区综合执法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三、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

10、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或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天津市消防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四、严禁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按照《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希望广大居民树立文明居住理念,自觉抵制上述违法行为,为创建文明有序的生活环境共同努力。   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举报热线:022-59623333。   特此通告!   xxx房地产管理局   年月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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