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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监护权第一案案例.docx

1、[案例精选]剥夺监护权“第一案”释放出的“标杆意义” 发布日期:2015-03-15  阅读:7次 核心提示:据现代快报报道,由于11岁的小玲(化名)多次遭亲生父亲性侵,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月4日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小玲父母的监护权,由铜山区民政局接管。据悉,这是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也是“两高”、公安部和民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发后,全国第一例司法实践。小玲案子的判决,对全国处于类似情况之下的未成年人来说,无疑是曙光。他们将不再困于那些不负责任的、不配为人父母的人身边,不再陷入噩梦般的家庭却无法逃离。这,就是法律

2、和法治的力量,监护人失当而被撤销监护权,不再只是“传说”......   ===剥夺监护权“第一案”释放出的“标杆意义”===   沉睡近30年的良法终于被激活、照进现实   据悉,这是国内第一起“撤销父母监护权”的案例,是对沉睡的撤销监护权法律条款的一种唤醒。众所周知,涉及监护制度的法律有两部,一部是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另一部是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都有撤销监护权的规定,只是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如今在四部门出台相关配套意见并出现第一个相关判例之后,这个沉睡的规定得以真正唤醒,无疑是法治进步的写照,也具有极大的示范价值与标杆意义。>>   体现了依法治国的进步震慑

3、坏父母们”   本案释放出的标本意义就在于:一方面,彰显出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对那些拒不履行监护责任、虐待伤害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一种强力震慑,尤其会对“虐童是家事”的观念形成强烈冲击;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是一种有力的保护。而且,当这种保护成为一种常识和自觉后,父母将会更加珍惜自己的监护权。>>   有望成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进程一标志性事件真正撑好儿童权益保护伞   自2013年5月,民政部在北京等全国20个地区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其中重要内容就是落实监护权撤销制度。2014年12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

4、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可被剥夺监护权”的7种可能。徐州铜山的判例,便是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意见”的典型案例。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撤销监护权”的意义当然不仅在于让良法善政照进现实,更重在完善监护权监督制度,真正撑好儿童权益保护伞。>>   ===此案有哪些经验可以借鉴?===   增强救助的保障功能真正打通“下家”通道   撤销监护权难点不在于司法实践本身,而在于司法实践是否置身于系统可行的保护制度之上。首例撤销监护权背后的缺憾更值得关注。落实意见要与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的主动介入机制结合起来,变被动为主动。要增强救助的保障功能,真正打通“下家”通道。要细化撤销监护权的情

5、形与评估机制,增强保护的及时性。>>   谨慎行事保障监护权被转移孩子的合法权益   当地民政部门也采取了审慎的态度,并没有急于把孩子的监护权转移给这位邻居,而是采取了助养或寄养的方式,这种谨慎态度是值得肯定的。说到底,作为国内首例剥夺父母监护权的司法案例,在对孩子的后续监护和照顾问题上,既要大胆探索尝试,同时也要谨慎行事,为以后更多类似的案例积累经验,以保障更多监护权被转移孩子的合法权益。>>   不仅需要热心人士,更需要民政部门更多作为   自然,撤销小玲父母的监护权,由铜山区民政局接管后,一个问题便来了:如何给小玲提供持续的关怀与关爱?当前采取的方法,是将小玲寄养在一直给予其关爱

6、的张女士家里,民政部每个月提供700元的救助金。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11岁的小玲受教育程度很差,这些注定了要给小玲提供更多的后续关怀。而这,不仅需要热心的张女士,更需要民政局的更多作为。毕竟,小玲的健康成长,不仅仅是吃饱穿暖,更有教育、成长、发展等诸多因素。>> ===有了良好的开始,后续还应继续哪些工作?===   剥夺失职父母监护权只是一个开始   但是在我看来,通过法律手段剥夺不称职父母的监护权,只是对女童权益保障的一个开始,真正的难题在于收回监护权之后,如何尽快帮助女童摆脱之前因为不堪经历所造成的心理阴影,保证身心健康成长,开始自己新的童年生活。相对来说,帮助女童摆脱心理阴影较

7、为简单,只要委托专业人士对女童进行心理咨询和疏导,就会收到显著的效果。而为女童安排好未来的成长之路,包括她的生活来源、受教育权利等等,才是最关键,也是最困难的。>>   应该还有紧跟其后的“两步走”   当然,“撤销监护权”只是难度不小的第一步,接下来,应该还有紧跟其后的“两步走”:一是真正解决“撤销”后的后顾之忧。尽管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但这种兜底制度需要地方部门拿出真金白银,而如何让“撤销监护权”的孩子尽可能及早“回归家庭”,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二是追究被“撤销监护权”父母的法律责任,以此警示监护权对应的义务关系。>>   依法

8、剥夺监护权,司法还应更硬气   司法远离监护权,根源还在“身份本位”的根深蒂固。对中国这样一个古老的亲权国家而言,家庭才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维系家庭稳定几等于维系了社会的稳定。所谓“清官不理家务事”,其背后的说辞无非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强行介入将可能动摇社会内在结构的根基。但现代法治却是建立在个人本位基础之上的,哪怕是在同一家庭,成员之间也各自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义务。这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时代,个体的合法权益哪怕是遭到家庭成员的伤害,司法也有义务提供救济。   儿童的最高监护人并不是父母,而是国家。在虐童、家暴问题上,司法只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作用发

9、挥,也有赖于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以及社会的全力配合。>>   为儿童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福利和保护   毕竟,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是无数家庭的家事,更是关乎国家未来的国事。要撤销对不合格父母的监护权,更要探索与建立常态持久的后续关怀机制,以确保孩子的权利得到最好的保障。那不妨以小玲事件为契机,树立起一个可供后来者借鉴的范本。>>   【法律小课堂】:   父母存在七种恶行法院可剥夺监护权 1. 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 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 拒不履行

10、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 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 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 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家庭寄养新规201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流浪儿童纳入范围   寄养,有别于收养,是一种并不建立正式亲子关系的养育方

11、式。虽然监护权归民政部门,组建的仅是“模拟家庭”,但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之间,往往“不是亲人,胜似亲人”。   根据寄养新规,如果寄养家庭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的行为,或是借寄养儿童对外募款敛财,或是发生重大变故无法履行寄养义务了,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国际经验】:   美国:在1974年和1984年,美国分别通过了《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和《儿童保护法案》。   在美国防治虐童的相关法律中,最有特点的一条是“强制报告制度”。公民遇到疑似儿童虐待个案的情形都有向儿童福利机构举报的义务,医生、护士、教师、警察遇到相关情况时负有法定举报义务,未举报者以失职论,部分州立法将法定义务举报

12、人扩展到了全体公民。   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民众主动举报虐童事件的积极性很高,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驱使,更是一种文化引导的自觉。电影《刮痧》中,中国爷爷为美国孙子刮痧治病,后背的淤痕成了虐待孩子的证据,结果父亲被法庭剥夺了监护权。   日本:1933年就制定了《儿童虐待防治法》,其中对虐待儿童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非常细致的说明。身体虐待、性虐待、置之不理、心理虐待等各项规定得非常细致。   据新华网报道,日本厚生劳动省儿童虐待调查研究会、大阪儿童虐待调查研究会、全国儿童相谈所等政府部门或机构都在关注虐童问题。自1991年开始,东京成立了虐待防止中心,开始对儿童虐待信息情报进行统计。日本厚生劳动省从1990年开始对儿童虐待数据进行了统计,并逐年公布。   新西兰:立法对于儿童的保护严谨而致密。都市快报报道,当地电视台曾报道一则案例:一位刚移民到此的父亲,在街上打了自家孩子一耳光,最后这位父亲被法庭判罚6个月的监禁。在新西兰法律还规定:凡是14岁以下的儿童不能独处,必须有其父母和监护人的看护,否则就是违法。 韩国:对儿童性犯罪者还有可能被实施化学阉割。事实上,韩国在2013年之前就开始实施对儿童性犯罪者进行化学阉割的法律,也是亚洲第一个引入化学阉割的国家。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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