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场地和总平面 4.1 场 地 4.1.1 中小学校应建设在阳光充足、空气流动、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宜建地段。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地和提供设置基础市政设施的条件。 4.1. 2 中小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3 中小学校建设应远离殡仪馆、医院的太平间、传染病院等建筑。与易燃易爆场所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1.4 城镇完全小学的服务半径宜为500m,城镇初级
2、中学的服务半径宜为1000m。 4.1.5 学校周边应有良好的交通条件,有条件时宜设置临时停车场地。学校的规划布局应与生源分布及周边交通相协调。与学校毗邻的城市主干道应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以保障学生安全跨越。 4.1.6 学校教学区的声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教学用房设置窗户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4.1.7 学校周界外25m范围内已有邻里建筑处的噪声级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
3、0118有关规定的限值。 4.1.8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4.2 用 地 4.2.1 中小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有条件时宜预留发展用地。 4.2.2 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应合理布局,合理确定容积率,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节约用地。 4.2.3 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应提高土地利用率,宜以学校可比容积率判断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2.4 中小学校建筑用地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用房等全
4、部建筑的用地;有住宿生学校的建筑用地应包括宿舍的用地;建筑用地应计算至台阶、坡道及散水外缘; 2 自行车库及机动车停车库用地; 3 设备与设施用房的用地。 4.2.5 中小学校的体育用地应包括体操项目及武术项目用地、田径项目用地、球类用地和场地间的专用甬路等。设400m环形跑道时,宜设8条直跑道。 4.2.6 中小学校的绿化用地宜包括集中绿地、零星绿地、水面和供教学实践的种植园及小动物饲养园。 1 中小学校应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宽度不应小于8m。 2 集中绿地、零星绿地、水面、种植园、小动物饲养园的用地应按各自的外缘围合的
5、面积计算。 3 各种绿地内的步行甬路应计入绿化用地。 4 铺栽植被达标的绿地停车场用地应计入绿化用地。 5 未铺栽植被或铺栽植被不达标的体育场地不宜计入绿化用地。 6 绿地的日照及种植环境宜结合教学、植物多样化等要求综合布置。 4.2.7 中小学校校园内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应包括消防车道、机动车道、步行道、无顶盖且无植被或植被不达标的广场及地上停车场。用地面积计量范围应界定至路面或广场、停车场的外缘。校门外的缓冲场地在学校用地红线以内的面积应计量为学校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 4.3 总 平 面 4.3.1 中小学校的总平
6、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及管网综合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布置、体育场地布置、绿地布置、道路及广场、停车场布置等。 4.3.2 各类小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各类中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 4.3.3 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h。 4.3.4 中小学校至少应有1间科学教室或生物实验室的室内能在冬季获得直射阳光。 4.3.5 中小学校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学校所在地的冬夏主导风向合理布置建筑物及构筑物,有效组织校园气流,实现低能耗通风换气。 4.3.6 中小学校体育用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运动场地应平整,在
7、其周边的同一高程上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空间。 2 室外田径场及足球、篮球、排球等各种球类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长轴南偏东宜小于20°,南偏西宜小于10°。 3 相邻布置的各体育场地间应预留安全分隔设施的安装条件。 4 中小学校设置的室外田径场、足球场应进行排水设计。室外体育场地应排水通畅。 5 中小学校体育场地应采用满足主要运动项目对地面要求的材料及构造做法。 6 气候适宜地区的中小学校宜在体育场地周边的适当位置设置洗手池、洗脚池等附属设施。 4.3.7 各类教室的外窗与相对的教学用房或室外运动场地边缘间的距离不应小
8、于25m。 4.3.8 中小学校的广场、操场等室外场地应设置供水、供电、广播、通信等设施的接口。 4.3.9 中小学校应在校园的显要位置设置国旗升旗场地。 5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 5.1 一般规定 5.1.1 中小学校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应包括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及其各自的辅助用房。 5.1. 2 中小学校专用教室应包括下列用房: 1 小学的专用教室应包括科学教室、计算机教室、语言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音乐教室、舞蹈教室、体育建筑设施及劳动教室等,宜设置史地教室; 2 中学的专用教室应包括实验室、史地教室、计算机教室
9、语言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音乐教室、舞蹈教室、体育建筑设施及技术教室等。 5.1.3 中小学校的公共教学用房应包括合班教室、图书室、学生活动室、体质测试室、心理咨询室、德育展览室等及任课教师办公室。 5.1.4 中小学校的普通教室与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间应联系方便。教师休息室宜与普通教室同层设置。各专用教室宜与其教学辅助用房成组布置。教研组教师办公室宜设在其专用教室附近或与其专用教室成组布置。 5.1.5 中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应设置的给水排水、供配电及智能化等设施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规定。 5.1.6 中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及教学辅
10、助用房宜多学科共用。 5.1.7 中小学校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中,隔墙的设置及水、暖、气、电、通信等各种设施的管网布线宜适应教学空间调整的需求。 5.1.8 各教室前端侧窗窗端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窗间墙宽度不应大于1.20m 5.1. 9 教学用房的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教学用房中,窗的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2节的规定; 2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窗玻璃应满足教学要求,不得采用彩色玻璃; 3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中,外窗的可开启窗扇面积应符合本规范
11、第9.1节及第10.1节通风换气的规定; 4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外窗在采光、保温、隔热、散热和遮阳等方面的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 5.1.10 炎热地区的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中,可在内外墙设置可开闭的通风窗。通风窗下沿宜设在距室内楼地面以上0.10m~0.15m高度处。 5.1.11 教学用房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音乐教室外,各类教室的门均宜设置上亮窗; 2 除心理咨询室外,教学用房的门扇均宜附设观察窗。 5.1.12 教学用房的地面应有防潮处理。在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及夏热冬冷地区,教学用房的地面应设
12、保温措施。 5.1.13 教学用房的楼层间及隔墙应进行隔声处理;走道的顶棚宜进行吸声处理。隔声、吸声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 5.1.14 教学用房及学生公共活动区的墙面宜设置墙裙,墙裙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小学的墙裙高度不宜低于1.20m; 2 各类中学的墙裙高度不宜低于1.40m; 3 舞蹈教室、风雨操场墙裙高度不应低于2.10m。 5.1.15 教学用房内设置黑板或书写白板及讲台时,其材质及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黑板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3、 1)小学不宜小于3.60m; 2)中学不宜小于4.OOm; 2 黑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OOm; 3 黑板下边缘与讲台面的垂直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学宜为0.80m~0.90m; 2)中学宜为1.00m~1.1Om; 4 黑板表面应采用耐磨且光泽度低的材料; 5 讲台长度应大于黑板长度,宽度不应小于0.80m,高度宜为0.20m。其两端边缘与黑板两端边缘的水平距离分别不应小于0.40m。 5.1.16 主要教学用房应配置的教学基本设备及设施应符合表5.1.16的规定。
14、 5.1.17 安装视听教学设备的教室应设置转暗设施。 5.2 普通教室 5.2.1 普通教室内单人课桌的平面尺寸应为O.60m×0.40m。 5.2.2 普通教室内的课桌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小学校普通教室课桌椅的排距不宜小于0.90m,独立的非完全小学可为0.85m; 2 最前排课桌的前沿与前方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20m; 3 最后排课桌的后沿与前方黑板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学不宜大于8.OOm; 2)中学不宜大于9.OOm; 4 教室最后排座椅之后应设横向疏散走道;
15、自最后排课桌后沿至后墙面或固定家具的净距不应小于1.10m; 5 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内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0.60m,独立的非完全小学可为0.55m; 6 沿墙布置的课桌端部与墙面或壁柱、管道等墙面突出物的净距不宜小于0.15m; 7 前排边座座椅与黑板远端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5.2. 3 普通教室内应为每个学生设置一个专用的小型储物柜。 5.12 合班教室 5.12.1 各类小学宜配置能容纳2个班的合班教室。当合班教室兼用于唱游课时,室内不应设置固定课桌椅,并应附设课桌椅存放空间。兼作唱游课教室的合班教室应对室内空间进行声学处理。
16、 5.12.2 各类中学宜配置能容纳一个年级或半个年级的合班教室。 5.12.3 容纳3个班及以上的合班教室应设计为阶梯教室。 5.12.4 阶梯教室梯级高度依据视线升高值确定。阶梯教室的设计视点应定位于黑板底边缘的中点处。前后排座位错位布置时,视线的隔排升高值宜为0.12m。 5.12.5 合班教室宜附设1间辅助用房,储存常用教学器材。 5. 12.6 合班教室课桌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座位的宽度不应小于0.55m,小学座位排距不应小于0.85m,中学座位排距不应小于0.90m; 2 教室最前排座椅前沿与前方黑板间的水平距
17、离不应小于2.50m,最后排座椅的前沿与前方黑板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8.OOm; 3 纵向、横向走道宽度均不应小于0.90m,当座位区内有贯通的纵向走道时,若设置靠墙纵向走道,靠墙走道宽度可小于0.90m,但不应小于0.60m; 4 最后排座位之后应设宽度不小于0.60m的横向疏散走道; 5 前排边座座椅与黑板远端间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5.12.7 当合班教室内设置视听教学器材时,宜在前墙安装推拉黑板和投影屏幕(或数字化智能屏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小学教室长度超过9.OOm,中学教室长度超过10.OOm时
18、宜在顶棚上或墙、柱上加设显示屏;学生的视线在水平方向上偏离屏幕中轴线的角度不应大于45°,垂直方向上的仰角不应大于30°; 2 当教室内,自前向后每6.OOm~8.OOm设1个显示屏时,最后排座位与黑板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4.00m;学生座椅前缘与显示屏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显示屏对角线尺寸的4倍~5倍,并不应大于显示屏对角线尺寸的10倍~11倍; 3 显示屏宜加设遮光板。 5.12.8 教室内设置视听器材时,宜设置转暗设备,并宜设置座位局部照明设施。 5.12.9 合班教室墙面及顶棚应采取吸声措施。 6.2 生活服务用房 6.2.1 中小学校生活服
19、务用房应包括饮水处、卫生间、配餐室、发餐室、设备用房,宜包括食堂、淋浴室、停车库(棚)。寄宿制学校应包括学生宿舍、食堂、浴室。 Ⅰ 饮水处 6.2.2 中小学校的饮用水管线与室外公厕、垃圾站等污染源间的距离应大于25.OOm。 6.2.3 教学用建筑内应在每层设饮水处,每处应按每40人~45人设置一个饮水水嘴计算水嘴的数量。 6.2.4 教学用建筑每层的饮水处前应设置等侯空间,等候空间不得挤占走道等疏散空间。 Ⅱ 卫 生 间 6.2.5 教学用建筑每层均应分设男、女学生卫生间及男、女教师卫生间。学校食堂宜设工作人员专用卫生间。当教学用建筑中每层学生少于3个班时,男、女生
20、卫生间可隔层设置。 6. 2.6 卫生间位置应方便使用且不影响其周边教学环境卫生。 6.2.7 在中小学校内,当体育场地中心与最近的卫生间的距离超过90.OOm时,可设室外厕所。所建室外厕所的服务人数可依学生总人数的15%计算。室外厕所宜预留扩建的条件。 6.2.8 学生卫生间卫生洁具的数量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男生应至少为每40人设1个大便器或1.20m长大便槽;每20人设1个小便斗或0.60m长小便槽;女生应至少为每13人设1个大便器或1.20m长大便槽; 2 每40人~45人设1个洗手盆或0.60m长盥洗槽: 3 卫生间内或卫
21、生间附近应设污水池。 6.2.9 中小学校的卫生间内,厕位蹲位距后墙不应小于0.30m。 6.2.10 各类小学大便槽的蹲位宽度不应大于0.18m。 6.2.11 厕位间宜设隔板,隔板高度不应低于1.20m。 6.2.12 中小学校的卫生间应设前室。男、女生卫生间不得共用一个前室。 6.2.13 学生卫生间应具有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条件,并应安置排气管道。 6.2.14 中小学校的卫生间外窗距室内楼地面1.70m以下部分应设视线遮挡措施。 6.2.15 中小学校应采用水冲式卫生间。当设置旱厕时,应按学校专用无害化卫生厕所设计。 8 安全
22、通行与疏散 8.1 建筑环境安全 8.1. 1 中小学校应装设周界视频监控、报警系统。有条件的学校应接入当地的公安机关监控平台。中小学校安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8.1.2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1.3 学校设计所采用的装修材料、产品、部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材料、产品、部品的标准规定。 8.1.5 临
23、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 8. 1.6 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 8.1.7 以下路面、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构造做法,室内应装设密闭地漏; 1 疏散通道; 2 教学用房的走道; 3 科学教室、化学实验室、热学实验室、生物实验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游泳池(馆)等有给水设施的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 4 卫生室(保健室)、饮水处、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给水设施的房间。 8. 1.8 教学用房
24、的门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通道上的门不得使用弹簧门、旋转门、推拉门、大玻璃门等不利于疏散通畅、安全的门; 2 各教学用房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得挤占走道的疏散通道; 3 靠外廊及单内廊一侧教室内隔墙的窗开启后,不得挤占走道的疏散通道,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4 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临空外窗的开启扇不得外开。 8.1.9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或6度以上地区建设的实验室不宜采用管道燃气作为实验用的热源。 8.5 建筑物出入口 8.5.1 校园内除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建筑外,每
25、栋建筑应设置2个出入口。非完全小学内,单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且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低层建筑可只设1个出入口。 8.5.2 教学用房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宜设门厅。 8.5.3 教学用建筑物出入口净通行宽度不得小于1.40m,门内与门外各1.50m范围内不宜设置台阶。 8.5.4 在寒冷或风沙大的地区,教学用建筑物出入口应设挡风间或双道门。 8.5.5 教学用建筑物的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采取防止上部物体坠落和地面防滑的措施。 8.5.6 停车场地及地下车库的出入口不应直接通向师生人流集中的道路。 8.6 走 道 8. 6.1 教学用建筑的走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26、 1 应根据在该走道上各教学用房疏散的总人数,按照本规范表8.2.3的规定计算走道的疏散宽度; 2 走道疏散宽度内不得有壁柱、消火栓、教室开启的门窗扇等设施。 8.6.2 中小学校的建筑物内,当走道有高差变化应设置台阶时,台阶处应有天然采光或照明,踏步级数不得少于3级,并不得采用扇形踏步。当高差不足3级踏步时,应设置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8,不宜大于1:12。 8.7 楼 梯 8.7.1 中小学校建筑中疏散楼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
27、关规定。 8.7.2 中小学校教学用房的楼梯梯段宽度应为人流股数的整数倍。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m,并应按0.60m的整数倍增加梯段宽度。每个梯段可增加不超过0.15m的摆幅宽度。 8.7.3 中小学校楼梯每个梯段的踏步级数不应少于3级,且不应多于18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小学楼梯踏步的宽度不得小于0.26m,高度不得大于0.15m; 2 各类中学楼梯踏步的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得大于0.16m; 3 楼梯的坡度不得大于30°。 8.7.4 疏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8.7.5 楼梯两梯段间楼梯井净宽
28、不得大于0.11m,大于0.11m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两梯段扶手间的水平净距宜为0.10m~0.20m。 8.7.6 中小学校的楼梯扶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宽度为2股人流时,应至少在一侧设置扶手; 2 楼梯宽度达3股人流时,两侧均应设置扶手; 3 楼梯宽度达4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中间扶手两侧的净宽均应满足本规范第8.7.2条的规定; 4 中小学校室内楼梯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90m,室外楼梯扶手高度不应低于1.10m;水平扶手高度不应低于1.10m; 5 中小学校的楼梯栏杆不得采用易于攀登的构
29、造和花饰;杆件或花饰的镂空处净距不得大于0.11m; 6 中小学校的楼梯扶手上应加装防止学生溜滑的设施。 8.7.7 除首层及顶层外,教学楼疏散楼梯在中间层的楼层平台与梯段接口处宜设置缓冲空间,缓冲空间的宽度不宜小于梯段宽度。 8.7.8 中小学校的楼梯两相邻梯段间不得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 8.7.9 教学用房的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8.8 教室疏散 8.8.1 每间教学用房的疏散门均不应少于2个,疏散门的宽度应通过计算;同时,每樘疏散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当教室处于袋形走道尽端时,若教室内任一处距教室门不超过15.00m,且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小于1.50m时,可设1个门。 8. 8. 2 普通教室及不同课程的专用教室对教室内桌椅间的疏散走道宽度要求不同,教室内疏散走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对各教室设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