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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实施细则(试行)模版.docx

1、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我行小微企业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促进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是指符合xx市商业银行小微企业客户认定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客户所办理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工作人员是指参与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活动的相关人员。具体包括小微企业业务客户经理、风险审查人员、授信审批

2、人员以及其它参与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坚持双人进行业务调查。客户经理应深入客户所在的街道和行业商会,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提高业务营销和客户非财务信息收集分析、整理的能力,丰富完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条 小微企业授信工作人员及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诚信原则,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人为的外部因素干扰。小微企业授信工作人员应在授信业务活动中声明是否为授信申请人的关系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是指在xx市商业银行从事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签发、贷后管理、贷款本息回收等各项授

3、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全面履行了其岗位职责赋予的各项要求,没有个人违规、失职、渎职等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是指按照《xx市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xx市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符合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范围的授信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和行为评价的工作过程。 第二章 授信调查尽职要求 第八条 客户经理应根据授信种类收集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信息等,具体的客户基本信息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和年检证明; (二)贷款卡、银行开户情

4、况; (三)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身份证明及必要的信息; (四)能用于编制近两年或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基本信息或已编制好的财务报表; (五)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报告期存贷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一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复印件; (七)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八)董事会成员和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九)若为有限责任客户、合资合伙客户或承包、租赁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5、 (十)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一)其他必要的资料。 对于中长期项目建设授信,还须有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 第九条 客户经理应关注并收集客户的非财务信息,包括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信息及家庭资信情况、企业经营管理、技术、行业状况及市场前景等,具体的非财务信息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客户关键人员如经营决策人员、主要执行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个人职业经历、受教育背景、品行、健康状况等; (二)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及其家庭其他投资

6、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 (三)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家庭成员情况、家庭居住情况,婚姻状况,家庭大致日常收入、生活开支情况; (四)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资信情况,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信息;客户在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的信用记录情况; (五)客户近一年的水电费或其他公用事业收费清单; (六)客户近一年的设备运转和开工率;主要生产设备的技术水平; (七)客户成品仓库的入库、出库情况; (八)客户的纳税清单; (九)客户的资产、职工人数、收入情况; (十)客户主要供应商和销售商情况; (十一)其他情况

7、 第十条 客户经理应对客户提供的资料以及所收集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予以记载。核实应以实地调查为主。信息收集与核实可同时进行。 第十一条 客户经理应根据调查核实的信息,编制有关小微企业或其业主或主要股东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必要时可把小微企业与其实际控制人家庭合并为一个经济单位进行信用分析,作为分析客户财务状况和偿还能力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客户经理应根据核实、分析结果,出具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着重对客户借款事由、还款能力、现金流量、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信用情况进行分析,并对授信品种、金额、用途、利率、服务收费、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

8、建议。 调查报告内容还须包含对监管等相关征信系统中有关小微企业及其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的查询情况。 撰写调查报告应遵循适用、精炼和标准化,在90天内向同一客户多次授信时,经确认客户资信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原有调查报告在补充有关情况后继续有效。 客户经理对调查报告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及调查结论负责(对化整为零、冒名贷款和用途不实等问题要严肃追究)。 第三章 授信审查尽职要求 第十三条 授信审查人员应对授信材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授信调查、授信审查环节可根据需要由客户经理与风险审查人员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 授信审查人员应根据客户或其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的资产、负债、

9、现金流状况等,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主要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可重新编制客户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十五条 授信审查人员应对客户经营状况、资信情况、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况及其他非财务信息等进行分析评价,审查验证授信金额、授信期限和授信用途的合理性。必要时可深入客户经营现场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授信审查人员应根据审查与分析结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审查同意的授信业务,审查意见应明确授信品种、金额、用途、利率、服务收费、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授信条件等内容,并提示授信潜在主要风险。审查不同意授信业务的,需明确提出不同意授信的理由。 授信审查人员对审查意见负责。 第

10、四章 授信审批尽职要求 第十七条 授信审批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审批授信。 第十八条 小微企业授信不得用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行业、项目和产品。 第十九条 对关系人申请的授信业务,授信审批人员应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 授信审批人员应出具审批意见。经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审批意见应明确授信品种、金额、用途、利率、服务收费、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授信条件等内容。 授信审批人员对审批意见负责。 第二十一条 授信签发人员应按授信审批意见实施授信,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审批或变更授信。授信条件未落实或发生变更未重新审批的,不得实施授信。 第二十二条 实施

11、授信业务时应与客户当面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件,确保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可行性。 第五章 授信后管理尽职要求 第二十三条 管户客户经理负责小微企业授信后管理监测,结合参与授信调查掌握的基本情况,实施有效的授信后管理。客户经理对发生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形成书面贷后检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客户经理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及本行风险管理制度,对已实施授信的小微企业客户进行风险分类。 第二十五条 客户经理应持续对授信客户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授信客户已发生和潜在的风险并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风险预警提示的主要内容有: (一)与客户品质有关的信号

12、1、客户关键人员如经营决策人员、主要执行人员和技术人员失踪或无法联系; 2、客户拒绝提供与信用审核有关的文件; 3、客户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如隐瞒资产、债务或抵(质)押品真实情况; 4、客户无恰当理由突然改变会计政策或核算方法以及折旧计提方式、存货计价方式等; 5、客户无正当理由撤回或延迟提供与财务、业务、税收或抵押担保有关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6、客户的竞争者、供应商或其他客户对授信客户的负面评价,以及媒体的负面报道; 7、客户改变主要授信银行,在多家银行借款或在这些银行之间不断借新还旧; 8、客户频繁更换会计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 9、客户卷入

13、法律纠纷; 10、客户有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经历。 (二)小微企业业主及主要股东个人的风险预警信息 1、有赌博、涉毒、嫖娼等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2、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或在国外开设分支机构;   3、被公众媒体披露的其他不端行为;   4、社会公众对客户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人品质、行为反映不良;   5、客户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人纳税额大幅度下降。   (三)客户在银行账户变化的信号   1、客户在银行的存款不断减少或出现异常变化;   2、对授信的长期占用;   3、缺乏财务计划,如总是突然向银行提出借款需求;   4、短期

14、授信和长期授信错配;   5、经常接到供货商查询核实存款情况的电话;   6、突然出现大额资金向新交易商转移。   (四)客户管理层或关键技术人员变化的信号   1、关键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行为异常;   2、财务计划和报告质量下降;   3、主要业务频繁变化;   4、对竞争变化或其他外部条件变化缺少对策;   5、核心盈利业务削弱和偏离;   6、长期合作伙伴不再与其合作;   7、不遵守授信承诺;   8、管理层能力不足或构成缺乏代表性;   9、缺乏技术工人、工资不能正常发放或有劳资争议等。   (五)业务运营环境变化的信号   1

15、存货异常变化;   2、工厂维护或设备管理落后;   3、主要业务发生变动;   4、缺乏操作控制、程序、质量控制等;   5、主要产品线上的供货商或客户流失;   6、水电费或其他公用事业收费的支出显著减少。   (六)财务状况变化信号   1、付息或还本拖延,经常申请延期支付,或申请实施新的授信,或不断透支;   2、申请实施授信支付其他银行的债务,授信抵押品情况恶化或再次用于抵押;   3、客户或其业主或其主要股东向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抵(质)押物担保或保证;   4、客户主要股东向其他人转让或拟转让股权;   5、客户财务比率指标恶化,包括:

16、   (1)流动性比率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过低;   (2)杠杆比率如负债比率过高,经常用短期债务支付长期债务或作为长期资金使用;   (3)保障比率如利息保障倍数过低,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   (4)获利能力比率如资产收益率、资本收益率等大幅下降。   6、应收、应付项目发生异常变化;   7、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实客户支票账户的余额;   8、定期存款余额减少;   9、授信需求增加,短期债务超常增加;   10、客户自身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充足;   11、其他银行提高对同一客户的利率;   12、客户申请无抵(质)押授信产品或申请特殊还款方式

17、   13、银行无法控制抵押品和质押权;   14、客户无形资产占比过高或者无形资产估价过高;   15、客户或有负债大幅增加;   16、客户关联交易增多。   (七)客户履约能力变化信号   1、客户现金流出现问题;   2、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下降;   3、客户还款记录不正常或未按合同还款;   4、客户欺诈,如在对方付款后故意不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   5、客户弄虚作假(如伪造或涂改各种批准文件或相关业务凭证);   6、客户主要业务或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动。 第二十六条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行应根据授信后监测结果和风险状况及时采取措

18、施,调整风险分类结果,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对授信进行调整,包括展期、缩减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终止授信等。 第二十七条  小企业业务部应将收集的客户违约信息及时录入本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并在内部进行通报;应定期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应通过银行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小微企业予以通报、曝光、联合制裁。 第六章 授信尽职评价要求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下述已经发生风险或潜在风险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要求对授信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尽职调查评价,确定各授信工资人员是否履行基本尽职义务。 (一)风险分类为次级类贷款以下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 (二)贷款逾期或

19、欠息时间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表外信贷业务银行垫款时间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 (三)被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审计部门等外部监管机构或我行监事会、信贷管理部、内审、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内部机构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风险或严重违规问题、事故或案  件,外部监管机构或根据我行规定要求进行责任认定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 (四)其他由总行确认需要进行责任认定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 第二十九条 总行信贷管理、内部审计、合规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对授信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尽职评价。评价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 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在评价中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

20、立即报告。评价结束后应及时出具授信工作尽职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 对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发现的问题,应经过确认程序,责成相关授信部门或人员及时进行纠正。 第三十一条 通过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小微企业授信部门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总行相关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岗位职责,本着尽职合规可予免责的原则,对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免于责任追究。 (一)由于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发生风险损失的。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市场变化而使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发生风险或损失的。 (三)小微企业授信工作人员勤勉尽职,合规操作,其参与办理(包括但不限

21、于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下同)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没有违规、违章、渎职、失职等情节的。 (四)按照我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小微企业授信转贷业务,没有造成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发生新的风险和损失的。 (五)小微企业授信工作人员虽有属自身职责内事务的偶然轻微过失,但并非出于主观故意,且能主动认错、纠正、弥补过失,且其办理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没有造成不良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六)对参与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提出个人不同意见或建议(有合法依据)并经事实证明该意见(建议)正确,仅因决策人员未采纳其正确意见(建议)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提出正确意见(建议)的小微企业授信工作人员可免于责任追究。 (七)经人力资源

22、部门出具合法手续,小微企业授信工作人员在进行责任认定前已经与商业银行解除劳动关系、且不在其他金融系统或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担任公职的。 (八)经有关部门核实并出具合法手续,小微企业授信工作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经证实,小微企业授信工作人员已经病故或失去民事责任能力的。 (十)因业务创新、授信产品设计缺陷而形成风险的,免于追究授信经办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通过责任认定,发现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中存在以下失职、渎职或违规情节的,要实事求是地认定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照总行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重大信息的; (二)未对客户信息资料

23、进行核实,对异常情况未作进一步调查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的,特别是隐瞒与借款人关系,或隐瞒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业主的不良信用记录等; (四)未按照规定对抵(质)押物进行实地核查的; (五)在小微企业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或决策人员未采纳其他人员提出的正确意见(建议)的; (六)未按照商业银行规定实施贷后管理,致使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风险未能及时防范、控制或风险损失继续扩大的; (七)发现小微企业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未及时报告,未及时进行实地调查,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八)未将小微企业授信客户违约信息及时登录有关系统或向上级行、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的; (九)不配合审计、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人员的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对工作中被发现的问题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力、整改无效的; (十)存在现有法律法规及我行规章明确的其他失职、渎职或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xx市商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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