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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场所”的相关规范规定.doc

1、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5.1.14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

2、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3 应按本规范第9 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1.14、5.1.15 针对我国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火灾特点,为减少火灾损失和伤亡,规定了有关防火设计要求。有关规定还与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进行了协调。 近几年,公共娱乐场所火灾多

3、损失惨重。由于公共娱乐场所定义比较困难,故本规范未给出明确的定义。本规范所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主要指本条所规定的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等场所。 1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的房间如布置在口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不利于人员疏散。如某地一歌舞厅设置在袋形走道内,火灾时疏散出门被烟火封堵,人员无法逃生,致使13人死亡。 2 “一个厅、室”是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一个相互分隔的独立单元,即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单元或场所分隔,且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门,疏散门为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单元之间或与其他场所之间

4、的分隔构件上无任何门窗洞口。这些厅、室是建筑中实际使用需要形成的自然房间,其建筑面积要限定在200m2,以便将火灾限制在一定区域内。有关这些场所与其他场所的防火分隔在本规范第7.2.2条作了规定。有关最大容纳人数指标在本规范第5.3.17条作了规定。 3 大多数火灾案例表明,人员死亡绝大部分均因吸人有毒烟气而窒息所致。故对这类场所作出了防烟、排烟要求。本规范第8.5.1条和第11.4节还对这类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疏散指示标志作出了规定。 5.3.5 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1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5、 2 旅馆; 3 超过2 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4 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 层的建筑; 5 超过5 层的其它公共建筑。 5.3.8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该房间相邻2 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 1 房间位于2 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 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 3 歌舞娱

6、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 的房间。 5.3.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当平面上有2 个或2 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 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 使用人数不超过30 人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3 房间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时,可设置1 个疏散门;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

7、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其中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时,可设置1 个疏散门; 5 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室),当地下层数为3 层及3 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 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它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6 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本规范第7.4.4 条的规定。 5.3.1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5.3.13的规定; 2 直接通向疏

8、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2m; 3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m处; 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3.13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5.3.1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 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

9、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当疏散楼梯的一边设置栏杆时,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lm。 5.3.17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展览厅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 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每100人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3.17—1的规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

10、算; 2 当人员密集的厅、室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确定; 3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 4 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1人/m2计算确定;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0.5人/m2计算确定; 5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一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

11、%。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表5.3.17—2确定。 7.2.2 医院中的洁净手术室或洁净手术部、附设在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附设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不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OO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8.5.1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大于等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大于等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泡沫塑料厂的预发、

12、成型、切片、压花部位;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高层丙类厂房;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丙类地下厂房;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邮政楼中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冷库除外); 3 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院;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

13、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4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 5 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楼等; 6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 7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本条第6款中所指“建筑面积”是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每层的建筑面积。每个厅、室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

14、规范第5章、第7章的有关规定。 9.1.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 9.1. 3 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厂房; 2 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 3 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 4 中庭; 5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

15、场所; 6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9.4.6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排烟口或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2 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3 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4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

16、地下、半地下场所,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50m2 的房间外,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5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0m;排烟支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6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9.4.7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宜小于3.0m;当水平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 11.3.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11.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

17、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 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 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1.3.5 本条要求展览建筑、商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电影院、剧院和体育馆等大空间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建筑设计,应在其内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该标志是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火灾中往往烟气较大,妨碍人们在紧急疏散时辨识方向。疏散指示标志的合理设置,对人员安全

18、疏散具有重要作用。国内外实际应用表明,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可以更好地帮助人们在浓烟弥漫的情况下,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迅速沿发光疏散指示标志顺利疏散,避免造成伤亡事故。英国等国家的研究机构还对其实际作用进行过测试研究,并在规范中结合疏散距离作了规定。 11.4.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 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m2 或总建筑面

19、积超过1000m2 的卷烟库房;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 4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 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 5 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 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6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 7 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其它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 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 8 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20、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 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9 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10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1 净高大于2.6m 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 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二、《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

21、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5A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它场所为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

22、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甚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A.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4.1.5A.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 4.1.5A.3 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可设置一个出口; 4.1.5A.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5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A.

23、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1.5B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B.1 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4.1.5B.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4.1.5B.3 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B.4 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4.1.5B.5 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B.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7.6.

24、 4 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空调机房、公共餐厅、公共厨房以及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3.1.5 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3. 1.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发生火灾时,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为保护人身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对这

25、些场所在地下的设置位置作了规定。 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如果垂直疏散距离过大,也无法保证人员安全疏散,故规定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4.2.4 下列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储瓶室、变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超过30kg/m2火灾荷载密度的房间等,墙上应设置常闭的甲级防火门; 2 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墙上应设置常闭的甲级防火门,并应设置高150mm的不燃烧、不渗漏的门槛,地面不得设置地漏; 3 同一防火分区内厨房、食品加工等用火用电

26、用气场所,墙上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人员频繁出入的防火门应设置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隔墙上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2.4 本条规定了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的场所。 1 人防工程内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储瓶室、变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等与消防有关的房间是保障工程内防火、灭火的关键部位,必须提高隔墙和楼板的耐 火极限,以便在火灾时发挥它们应有的作用;存放可燃物的房间,在一般情况下,可燃物越多,火灾时燃烧得越猛烈,燃烧的时间越长。因此对可

27、燃物较多的房间,提高其隔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是应该的。 2 储油间门槛的设置也可采用将储油间地面下负150mm的做法,目的是防止地面渗漏油的外流。 3 食品加工和厨房等集中用火用电用气场所,火灾危险性较大,故要求采用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部位隔开。对于人员频繁出入的防火门,规范要求设置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门的目的是,一旦发生火灾,确保防火门接到火灾信号后能及时关闭,以免火灾向其他场所蔓延。 4 “一个厅、室”是指一个独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将其建筑面积限定在200m2,是为了将火灾限制在一定的区域内,减少人员伤亡。 4.4.2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防火分区分隔处安全

28、出口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当使用功能上确实需要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在其旁设置与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走道相通的甲级防火门; 2 公共场所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在关闭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3 公共场所人员频繁出入的防火门,应采用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防火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常闭防火门,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其他部位的防火门,宜选用常闭的防火门; 4 用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代替甲级防火门时,其耐火性能应符合甲级防火门的要求;且不得用于平战结合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处; 5 常开的防火门应具有信

29、号反馈的功能。 4.4. 2 根据近年来的火灾案例和相关规范的规定,对本条进行了修改。 1 安全出口位于防火分区分隔处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分隔,是考虑到防火卷帘不十分可靠,在发生火灾时,有群死群伤在防火卷帘处的案例教训,故规定此款;但考虑到建筑平面布局上的需要,完全禁止用防火卷帘也不可行,故又规定当采用防火卷帘时,必须在旁边设置甲级防火门。 2 疏散门是供人员疏散用,包括设置在人防工程内各房间通向疏散走道的门或安全出口的门。为避免在发生火灾时,由于人群惊慌拥挤而压紧内开门扇,使门无法开启,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一些场所人员较少,且对环境及门的开启形式比较熟悉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30、防火门在关闭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是考虑在关闭后可能仍有个别人员未能在关闭前疏散,及外部人员进入着火区进行扑救的需要。用于疏散楼梯和主要通道上的防火门,为达到迅速安全疏散的目的,应使防火门向疏散方向开启。许多火灾实例说明,由于门不向疏散方向开启,在紧急疏散时,使人员堵塞在门前,以致造成重大伤亡。 3 人员频繁出入的防火门,如采用常闭的防火门,往往无法保持常闭状态,且可能遭到破坏,故规定采用常开的防火门更实际、可行,但在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人员不频繁出入或正常情况下不出入人员的防火门,正常情况下可处于关闭状态,故采用常闭防火门是合适的。 4 防护门、防护密闭门或密

31、闭门不便于紧急情况下开启,故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不得采用具有防火功能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或密闭门代替。公共场所指的是:对工程内部环境不熟悉的人均可进入的场所,如商场、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 对非公共场所的专用人防工程,则没有限制使用,因为工程内的工作人员对具有防火功能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或密闭门开启和关闭的使用比较熟悉、了解,不会发生无法开启和关闭的情况。 5 要求常开的防火门具有信号反馈功能,是为了使消防值班人员能知道常开防火门的开启情况。 5.1.2 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房间,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一个厅、室的疏散出

32、口不应少于两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5.1.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2 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厅、室,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5. 1.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的房间如果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不利于人员疏散。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的规定,是考虑到当其中一个疏散出口被烟火封堵时,人员可以通过另一个疏散出口逃生。对于建筑面积小于50m

33、2的厅、室,面积不大,人员数量较少,疏散比较容易,所以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5.1.6 疏散宽度的计算和最小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总宽度,应按该防火分区设计容纳总人数乘以疏散宽度指标计算确定,疏散宽度指标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l0m的防火分区,疏散宽度指标应为每100人不小于0.75m; 2)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防火分区,疏散宽度指标应为每100人不小于l. OOm; 3)人员密集的厅、室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宽度指标应为每100人不小于1.OOm; 2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应

34、符合表5.1.6的规定。 5.1. 6 人员从着火的防火分区全部疏散出该防火分区的时间要求在3min内完成,根据实测数据,阶梯地面每股人流每分钟通过能力为37人,单股人流的疏散宽度为550mm,则每股人流3min可疏散111人,人防工程均按最不利条件考虑,即均按阶梯地面来计算,其疏散宽度指标为0.55m/111人=0.5m/百人,为了确保人员的疏散安全,增加50%的安全系数,则一般情况下的疏散宽度指标为0,75m/百人;对使用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超过 10m的防火分区,再加大安全系数,安全系数取100%,则疏散宽度指标为1.00m/百人。 人员密集的厅、室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

35、所,疏散宽度指标的规定与相关规范相一致。 5.1.9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最大容纳人数,应按该场所建筑面积乘以人员密度指标来计算,其人员密度指标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录像厅、放映厅人员密度指标为1.0人/m2; 2 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密度指标为o.5人/m2。 5.1.10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最大容纳人数应按该场所建筑面积乘以人员密度指标采计算,其人员密度指标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录像厅、放映厅人员密度指标为1.0人/m2; 2 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密度指标为0.5人/m2。 6.1.1 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l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

36、室或合用前室; 2 避难走道的前室。 6.1.2 下列场所除符合本规范第6.1.3条和第6.1.4条的规定外,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l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 的人防工程; 2 建筑面积大于50m2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 丙、丁类生产车间; 4 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 中庭。 6.1.3 丙、丁、戊类物品库宜采用密闭防烟措施。 6. 1.4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自然排烟口底部距室内地面不应小于2m,并应常开或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开启,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l 中庭的自然排烟口净面积不应小于中庭地

37、面面积的5%; 2 其他场所的自然排烟口净面积不应小于该防烟分区面积的2%。 7.3.2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人防工程; 2 大于800个座位的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且吊顶下表面至观众席地坪高度不大于8m时;舞台使用面积大于200m2时;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台口宜设置防火幕或水幕分隔; 3 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或防火门,当防火卷帘不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时,应在防火卷帘的两侧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喷头间距应为2.Om,喷头与卷帘距离应为0.5m;有条件时,也可设置水幕保护;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 建筑面积

38、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 8.2.1A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商业营业厅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8.2.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商业营业厅等公众活动场所的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发光的疏散指示标志,并宜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当地面照度较大时,可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8.2.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规模较大的商业营业厅等公众活动场所,人员密集且流动性较大,国内外实际应用表明,在疏散走道的地面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可以有效地帮助人们在浓烟弥漫的情况下,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迅速沿发光疏散

39、指示标志顺利疏散,避免造成伤亡事故。为此,作出本条规定。 本条所指“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包括电致发光型(如灯光型、电子显示型等)和光致发光型(如蓄光自发光型等),作为辅助疏散指示标志使用。 在地面上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一般按连续设置;如确有困难,需要间断设置时,灯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3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2m。 8.4.1 下列人防工程或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和小型体育场所; 2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丙、丁类生产车间和丙、丁类物品库房; 3 重要的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柴油发电机房和变配电室,重要的实验室和图书、资

40、料、档案库房等;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四、《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2001年修订版) 3.1.18 当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五、《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41、2005 3.1.1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应根据该场所内的物质及其燃烧特性进行分类。 3.1.2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可划分为以下五类: 1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 2 B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 3 C类火灾:气体火灾。 4 D类火灾:金属火灾。 5 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3.2.2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人员密集程度,用电用火情况,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1 严重危险级:使用性质重要,人员密集,用电用火多,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

42、损失或人员群死群伤的场所; 2 中危险级:使用性质较重要,人员较密集,用电用火较多,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 3 轻危险级:使用性质一般,人员不密集,用电用火较少,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D。 6.1.1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6.1.2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6.1.3 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m2时,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7

43、.3 配置设计计算 7.3.1 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7.3.2 修正系数应按表7.3.2的规定取值。 7.3.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网吧、商场、寺庙以及地下场所等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7.3.4 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7.3.5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可按下述程序进行: 1 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2 划分计算单元,计算各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 3 计算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4 确定各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 5 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6 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7 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 8 在工程设计图上用灭火器图例和文字标明灭火器的型号、数量与设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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