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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 .doc

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   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是怎样的一个内容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小学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境内中小学的校园校产、教学环境、教学秩序和教师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组织、部队和公民都有保护中小学的责任。   第四条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保护工作的领导,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级教育、公安、工商、城建、环保、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其职责。   第二章 校园校产保护   第五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林木和教学、生活、勤工俭学设施,以及校办的厂(场),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学校使用的场地和用于勤工俭学的山林、果园、农田、池塘、牧场等土地,属于全民所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使用权;属于集体所有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使用和批准使用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发给土地

3、使用证。   第六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必须用于教学活动和勤工俭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非法转让。   第七条 学校停办、合并后,校园、校产应当继续用于教育事业。用于非教育事业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实施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或者其他建设必须征用、占用学校场地、校舍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需要划拨场地或者另建校舍。   第九条 学校不得在校园内自建或者与外单位联建家属住宅。   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学校的校园、场地为本单位修建办公楼或者家属住宅。   中小学教职工的住房,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办学单位统筹解决。   第三章 教学环境教学秩序保护

4、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堆置货物、停放车辆、碾打粮食、种植、放牧、取土、采石或者进行商贸活动。   禁止在校园恢复或者建造祠堂、庙宇、坟茔和进行迷信活动。   第十一条 在学校周围,不得建造产生污染、噪音的工厂、娱乐场所或者其他设施。   在校门附近,禁止修建公共厕所,设置垃圾台,摆放垃圾桶。   第十二条 禁止在校门附近开设农贸市场。   小商小贩不得进入校园叫卖,未经许可不得在校门附近摆摊设点。   教职工、家属和学生不得在校园内兜售商品。   第十三条 除教学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   禁止非法携带匕首、三棱

5、刀、弹簧刀以及其他管制刀具进入校园。   禁止在学校打架斗殴、赌博、酗酒或者其他滋扰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的教学活动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责令学校停课、放假和抽调教师,进行非教学活动。   第四章 教师学生人身安全保护   第十五条 教师、学生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禁止以任何形式侮辱、殴打教师和学生;禁止对学生进行堵截、威逼、搜身。   教师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侮辱学生人格。   第十六条 禁止对女学生进行调戏、猥亵或者性侵害。   第十七条 学校、办学单位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校舍,禁

6、止安排师生在危险房屋、场地住宿或者进行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会、公益劳动、文化娱乐、社会实践、参观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应当指定专人带队,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多所学校联合举行的大型集体活动,公安机关应当派人协肋维持秩序,保护学生的安全。   第十九条 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在通过学校门前的公路、街道旁设立标志,各种机动车辆通过时应当减速慢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非法转让校舍、场地或者在校园内联建家属住宅以及外单位在校园内修建办公楼、家属住宅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学校限期收回;逾期不收回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回,用于

7、教育事业,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   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校门附近随便摆摊设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学校周围建造产生污染、噪音的工厂等设施,或者在校门附近修建厕所、垃圾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

8、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学校周围建造的工厂或者其他设施,污染学校环境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予以处罚,并可责令其赔偿损失、停产治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破坏校园校产的;   (二)在校园内进行迷信活动的;   (三)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进入校园的;   (四)在校园内打架斗殴、赌博、酗酒或者滋扰教学秩序的;   (五)侮

9、辱、殴打教师、学生和对学生进行堵截、威逼、搜身的;   (六)调戏、猥亵、奸淫女学生的。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   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学校或者教师、学生的财

10、产权、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受侵害单位或者受害人申请负有保护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受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受侵害单位或者受害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职业中学、盲聋哑学校和幼儿园的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陕西省教育委员会进行解释。 贵阳市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保护和管理,促进 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划拨给中学

11、小学的现有教育用地和规划预留教育用地。   第三条 中学、小学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城市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计划、规划、教育、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相关事项进行管理,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禁止非法改变中学、小学教育用地使用性质;禁止挤占中学、小学教育用地。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教育用地调整需要,占用学校现有和规划预留教育用地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报经

12、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全部占用的,应当在学校服务半径内按不少于原面积先安置后拆迁;部分占用的,应当在保证教育用地整体性的情况下,按不少于原面积先安置补偿后拆迁。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中学、小学教育用地新建、扩建住宅。   不得在中学、小学教育用地内修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违反前两款规定已经占用的,要逐步归还。   第七条 教育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在保证学校用地标准、使用功能及校园环境的情况下,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引资修建教育设施。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分离自办中学、小学时,应将原有教育用地使用权完整无偿移交同

13、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自办的中学、小学停办、合办、搬迁,需要调整教育用地时,须征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学还须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小学还须征得区、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中学、小学教育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留间距,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育活动。   第十条 规划建设住宅新区、旧城改造时,应按规定同时规划中学、小学教育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会审。   住宅新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和设计方案配套建设中学、小学。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占用或改变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划拨给幼儿园的教育用地,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1994年12月5日颁布的《贵阳市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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