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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价服〔 2011〕 90号资产评估.doc

1、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 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 2011〕 90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资产评估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 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9〕 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 情况, 制定了我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收费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 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2、和市场调节价。资产 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 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 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 “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法定资产评 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见附件。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 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计件收费基准收费标准见附 件,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的 大小及对评估人员的技能水平、评估质量和时间等要求, 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上浮不超过 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 本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省资产评估协会确定,报省物

3、价局备 案。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在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 置公布收费项目、 服务内容、 计费方法、 收费标准等事项。 五、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的 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依法查处。 六、涉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 设的资产评估收费,应按规定减半收取。 七、本通知自 2011年 4月 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 2年。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 〔 2005〕 6号)有关资产评估收费的规定停止执行。房地 产评估收费、 土地评估收费及资产评估中涉及的房地产评 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 2005〕 6号文件规定 执行

4、 附件:1. 浙江省资产评估基准收费标准 2.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 日 附件 1 浙江省资产评估基准收费标准 说明:1、计件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计费基数为帐面原值。 2、收费额不足 1500元的按 1500元计算。 附件 2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合伙企业法》、《拍 卖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1号)、 《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 14号)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方实施下列经济行为提供的资产 评估服

5、务: (一)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二)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 司的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出售、清算、联营、股份经 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合并、分立、清算; 3.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5.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6.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7.收购非国有资产; 8.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9.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10.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需要实施评 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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