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读送法下乡有感 初看书名“送法下乡”,仿佛是某行政单位所作的法制宣传材料。细看之下才发现,苏力先生所用的“送法下乡”一词,并非法制宣传中常提及的“普法”,而是法律在乡间运作所采取的方式。在第一章“为什么送法下乡”中,苏力先生借“依法收贷案”,为我们说明了基层司法的“送法下乡”:在乡土社会的场域中,属于城市的法律治理并不为人们所信服,而法律所代表的国家权力为了实现其运作,必须深入乡间、借助乡间的地方性知识,必须采用炕上开庭、尊重村干部等方法。 在我看来,全书试图阐释的问题,正是由这一章引出。中国存在着广大而与城市不同的农村,究竟怎样的基层司法才是这个乡土社会所需要的。(由此看来,本书的副标题改为
2、“中国农村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似乎更为恰当)总结起来,就是中国的司法制度应向何处去的问题。苏力先生一贯认为,制度的合理性在于它“在诸多具体的社会制约条件下的正常运作”,因而在本书中使用了大量的案例和数据进行分析,试图告诉我们什么是当下中国基层农村的现状,什么是解决基层农村解决问题所必须的司法制度。 这时,我们不能不提及费孝通乡土中国中的两篇文章。文字下乡和再论文字下乡,由此出发,似乎可以窥探出苏力先生的研究进路。在这两篇文章中,费孝通先生认为,出于乡土社会的本质,文字对于其中的人是没太大用处的,因为“只有在空间和时间上人和人的接触发生了障碍,才需要文字来代替”。乡土社会乃是一个安定的熟人社会,面
3、对面的交流即可满足所有的生活需要,而且效果往往还更好。人们既无需舍近求远地使用文字来进行交流,也无需通过文字来学习如何生活,因而不使用文字实属正常。最后的结论是,乡土社会中的人们,没有用字来帮助他们生活的需要,也只有乡土社会发生了变化,文字才能下乡。 如果将其中的“文字”置换为某种司法制度,似乎就能方便地了解苏力先生想表达的内容。 于是在后面的章节中,作者批评了以“西方法学理论”为出发点研究中国司法现状的观点,认为这只是以西方社会的法治原则来评价中国的问题,得出的是一种意识形态化的批判,而不能做到“同情地理解”中国基层司法所面对的真实问题。与之相对应,作者一如既往地提倡“本土资源”、“地方性知
4、识”,理由并不是“中国特色”即有正当性,而是它们更能够在现实社会中发挥作用、解决问题。在这种实用主义的标准之下,作者分析认为,现有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法官非专业化等现象都是符合中国现实的,因而是合理正当的。 苏力先生的贡献在于,他主张不要关注口号化的法治,而应多关注现实问题,他认为法律是实践的事业,原则源于实践也当应用于实践:“我追求的不是那种从生活世界中完全分离出来的抽象原则,而是力求在生活中展现理论的力量。”在现实问题中,他又主张多关注基层的问题,因为这里才是与人们生活最息息相关的地方。与之相适应,在研究方法上,他采用实证的方法观察基层司法,同时引入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这些都
5、是对我们的法学研究与学习有着启示作用的。 当然,本书的许多观点在受过些法学教育的人看来未免惊世骇俗。而本书初版于2000年,正值第一个司法改革五年纲要刚刚开始施行,司法改革向专业化进发,书中种种观点可谓学界不和谐之声。因而,本书是带着浓重的论战性质的。几乎在每一章开头,苏力先生都会介绍本章所关注的问题有哪些文献已进行过讨论,以及有哪些与其相左的观点。在文献综述之后,再有针对性地进行反驳与论证。在论证的过程中,他又特别注意自身逻辑的周密,对于可能出现的错误,总是一一先行提出并作辩解,试图将批评消灭在未发生之时。 然而这种辩解却往往不能达到效果。原因在于这种辩解往往只是做一种宣称,惯用的逻辑是“可
6、能有人认为但我其实不是”,却没有通过论证正面回应质疑。如果再回头细细品味他的文字,我们总能发现他否认的正是自己已经表达的。戏谑一些地说,如果我们不能及时反应出他的论证错误何在,只要看看他在自我辩解什么,就能找到问题。下面,我将选取本书中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在思想资源上,本书借用了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将“中国”与“西方”、“乡村”“城市”相对立,从而再进一步,对法治的普适性表示质疑。这种观点的第一个可质疑之处在于,怎样的范围可以作为地方性知识合理的疆界。作者笼统概括的基层,就包含着乡村和城市范围内的基层两个部分,他们是否拥有共同的地方性知识。城乡地方性知识的差距比起中西城市间的差距谁跟大。沿
7、着这个思路继续思考下去,还可追问江苏和陕西、陕南和陕北,甚至不要忘了,我们还有西藏和新疆。第二个问题在于,苏力先生并未考量过“地方性知识”的善恶,按这样的理论,任何愚昧或邪恶都可以为自己找到一大串理由。 从逻辑上来看,我对本书再一个质疑在于它没有先讨论这样的问题:中国乡土社会的现实有没有可能发生改变。我们面对的现状,究竟是永久性的存在,抑或只是过渡性的问题。书中没有正面提及,而仔细分析书中所有的论证,似乎都是建立在这样的预设之上:这个现实不会改变。所以苏力先生才会一味地强调适应现状,而不谈法律对社会的建构作用。王怡先生对此的质疑非常形象:“西装是不是本土资源。”我们借此应当看到事实是,变化一直
8、在中国的乡土社会中发生着,化用苏力先生的书名:道路通向城市。带有西方特征的各种现代因素一直在进入乡土中国,并与“本土资源”发生着重组,甚至于变成新的本土资源。乡土社会中人们也开始明了民主观念、程序观念,也在利用法条、程序来维护他们的权利,一个可能不太恰当却最为直观的现象便是农民身上的西服。 乡土中国的改变实然上正在发生,而苏力先生这种一味地迁就)恰恰会阻碍这种变革。因为苏力先生所设计的游戏规则是有利于乡土社会的,这必然会巩固他所迁就的环境,既有延缓了乡土社会,还助长了畸形的现实。例如,第十章论述道,由于基层法院解决问题的机制需要的是社会经验,更适合在此工作的应当是复转军人,而不是专业知识占优的
9、法学院毕业生:乡土制度拒绝了专业人才。但书中却又多处提到这样的观点,因为缺乏专业素养高的法官、律师,很多司法制度在基层是不切实际的:没有专业人才限制了新制度。如果都如苏力先生这样设计制度,我们确乎看不到一丝变化的可能性了。又如,书中对审判委员会的合理性时,认为在司法无权威和人情盛行的环境下,审判委员会的干涉可以作为法官的挡箭牌。然而,司法无权威的根源在于司法不公正,而这种不公正就源于司法易受干涉,同时司法受干涉也正是人情风盛行的原因。再如对“要想官司赢,除非死个人”的观念,“保持安定团结”的无原则迎合又在多大程度上进行了强化,作者也避而不谈。正是这样,似乎是迫于现实而无奈选择的反司法的司法制度
10、,反而会巩固了这种现实。 走向法治之路与所有的改变一样,都是需要付出代价的。而苏力先生却是不愿面对这种改革的阵痛,他为我们指出了一条看似乎更现实因而也就更平坦的道路,但道路通向却是更加崎岖的反法治目的地。对人们伤害更大的,不是新制度在现实中的磕磕绊绊,而是法治信仰受挫后的失落;对法律伤害最大的则是人们失落后的一句“法律都是骗人的”。面对一个从不排队的社会,若只是迁就现实,趋利避害的人们也只会想着如何挤到最前面。而值得我们这些学习法学的人思考的是,面对理想与现实的差别,我们究竟是相信还有一个更美好的社会而为之努力,还是用一种近乎犬儒式的成熟来认可“社会就这样”。 第二篇:送法下乡送法下乡,法进万
11、家 活动目的: 为深化12.4普法活动,推动普法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扩大受教育者的覆盖面;为宣传法律知识,提升居民法律意识,普及法律并不断提高农民群众依法维权及抗御经营风险能力,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 活动意义。宣传法律,普及法律,有利于村民提升自己的维权意识,增加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质,有利于村民了解法律、明白法律。有利于法治村的建设,有利于普及法律,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活动背景。在全国积极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背景下,利用12.4法制宣传周这一契机,普及法律,使法律走进万家。 活动主题:送法下乡,法进万家 活动内容:采取的活动形式: 1.定点法
12、律咨询处。设立固定法律宣传和咨询处,发放法律知识手册,宣传法 律常识;提供法律咨询,就村民不懂不明白的法律问题进行疑难解答。另以 照片、文字、图片展览的形式展出常见法律知识以吸引眼球,扩大浏览量。 2.流动舞台剧及法律知识互动活动。以小品、法制剧、法律歌舞等文艺演出的 方式将法律融入艺术,更方便村民了解与理解法律,扩大法律宣传的影响力。 在演出期间另设有法律知识有奖竞猜互动环节,以游戏的方式与村民互动, 更加他们对法律的印象。 3.简易法律知识小讲座。在空间比较大的空的以围坐的方式,主讲人以通俗易 懂幽默而诙谐的语言解说一村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常识,宣讲法条,如婚 姻法、农村承包经营法等,也可
13、就村民维权问题进行详细说明。 4.流动法律图书室及电影室。搭建简易小棚,放置桌椅。将法制报纸、法刊杂 志等法律文籍放于其中方便村民查阅。另可利用村中多媒体设备播放法制宣 传视频及法制电影。 5.普法入户。法律宣传小组对村民进行走访,调查村民普遍法律素质水平,并 针对不同的村民进行普法宣传,将普法切实落实到每户。 6.解决村民纠纷。村民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法律纠纷,而送法下乡活 动则会尽可能为村民们提供一个解决纠纷的平台,为他们提供一些对解决纠 纷有帮助的法律援助。 7.入校普法。在村中小学进行普法活动,普法者们走进教室,在课堂上对小学 生们进行普法教育,防止他们上当受骗,提升防骗意识。
14、活动时间:2011.12.42011.12.11 活动地点:xx村 活动对象:xx村全体村名 活动准备:前期宣传:社团内部宣传,如横幅、海报、展板、宣传单等 前期准备: 第三篇:沉思:读送法下乡有感沉思:读送法下乡有感 李江涛 送法下乡在导师大人给的书目里排名比较靠前,也是我读的朱苏力教授的第三本专著。说实话,读过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和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后,感觉语言很亲切。朱苏力教授用他擅长的历史知识、独特的观察视角、雄厚的理论基础构成了这本书的四梁八柱.同时,今天司法改革已经进入了攻坚期,司法系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书中有些东西已经变了,也有些东西仍然没有改变,就此,我想关于这本书,谈谈我个人的
15、一些理解。 1.关于送法下乡。在书中,朱苏力教授认为因为种种自然、人文和历史的原因,农村是国家强制力(权力)无法贯彻落实的一个边缘地带,为了加强对农村乡土社会的控制力,用司法手段强化统治者的权威,让国家权力意求的秩序得以贯彻落实,所以需要送法下乡。也正如书中所说的,在农村在基层有源远流长的民间法、习惯法他们形成了一股简单而复杂的本土势力,这种势力与国家正式法形成了一种对抗,因为强大所以有对抗,也因为有对抗所以需要普法。 无疑,送法下乡在普及法律知识,加强国家强制力,改善基层执法情况中起到了一个很好的作用。 书中举了一个还贷款的例子,因为我有一些基层工作经验,和各行各业的人打过交道,我对这样的行
16、为并不陌生。但是我没有想过带着警察,租了辆车,在炕头判案,或者称为调解法院的情形,也没有想过法官的默许和妥协,没有想过村干部在这个案件中能起到如此大的作用。这些情景背后的真正意义也是我所没有料及的。 但是我认为当代农村的本土或者说边缘地带势力对国家正式法的抵制仍时有发生,但和之前相比相对弱小很多,我的理由如下: 1.送法下乡谁执法谁普法等各级普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让一些法律和行为深入人心,通过各种案例形成了一种威慑感,老百姓心中的那种法不责众的观念有所淡化; 2.中国大众知识结构发生了变化,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十二年教育即将纳入免费教育,高等教育的大众化,都在分层次改变中国农村的知识体系
17、结构; 3.部分像送法下乡中所讲村干部,他们身份也在发生变化,有些地方将村干部纳入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编制,他们虽然依然扎根在农村,但随着身份的改变,心态和行为发生了一些本质倾向的变化; 4.我觉得是最重要的一点,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原来农民最大的依托仅仅是有限的土地,所开展的日常生活也是围绕着土地开展,而当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生存有了更多的选择,造成了大量农民向城市涌进,农村本土人员减少,农村内部贫富差距有所增加,原来拧成一股绳的农村小集体有所分化。 2.关于模式的普适性。说到模式的普适性,不得不提知识的普适性。唯一不变的真理便是改变,既然事物都在不断发生改变,那么以事物为基础,实践
18、的产物知识怎么可能不改变呢。既然知识都在改变,那么由知识凝聚成的模式又怎么可能具有普适性。这是一个哲学和逻辑问题。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按照马克思教给我们的矛盾论和实践论,我们可以知道一种模式仅仅在有共同点的一类事物中运行畅通无阻,但是事物有千面,如果只顾及到一面,必然无法做到模式运行的全面性,那么模式的普适性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书中谈到了一个司法的自动售货机,在我眼中,司法规则体现在一个事物的方方面面,点点细节,司法判决是一个耗时耗力的过程,他极大考验着司法制度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也充分考验着法官的职业知识和执业技巧,如:书中讲判决,基层法官把用什么油都考虑的那么周到。司法最终目的在于解决问题,
19、如果按照统一和单一的模式难保实体的正义,更难保问题的彻底和更有技巧的解决。 3.关于法学人才。书中又见朱苏力教授和贺卫方教授关于复转军人进法院之争。朱苏力教授讲了一些自己实际调研的事情,告诉了我们,军人有执行能力强、学习能力强,因为外源性可以更好保证公正等各种优势,而贺卫方教授则比较关注复转军人简单粗暴,因为复转军人的大量进入法院,抢占了法学毕业生的位置。关于他们的争论,我不想做评价,我只想提一些我自己的看法。 到现在为止,改革开放将近40年了,市场经济已经充斥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因为市场经济的原因,人们的视野更加宽阔,可选择性更多。也随着全国各类大学法学院的不断扩招,公检法系统招录越来越
20、规范化和职业化,按照几个非官方统计,法学已经成为就业率较低的几个专业之一。不要说复转军人进法院,就是现在正儿八经法学毕业高才生进法院也需要进行各种考试和选拔,难度很大。 随着十八大以后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八部法律的修改,法官、检察官员额制的进一步落地生根,建立了省以下司法人员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这些都为司法公正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书中提到的法官行政工作问题,也随着司法辅助人员的重新划档有了进一步缓解。但是,这也面临这一个新的困境,以前刚进入法院的法学生,需要从书记员(当然在担任书记员的同时需要承担一部分助理审判员的工作)做起,然后到
21、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当司法辅助人员分类后,分为了五类,部分法院的书记员还实行了外聘,法学人才必然有很大一部分无法成为审判者,他们进入内部后的选拔或许更为激烈,所需要花费的成本也将更多。 当然法学生就业专业知识窄面化也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 4.关于法律调查和逻辑。书中,有一点点醒了我。朱苏力教授告诉了我一种逻辑,这种逻辑我以前有一种懵懂的感触,但读了这本书后更为清晰。这是一种关于选择和适合的逻辑。比如说,在事物中,不是a错了,那b当然就对了的,也非a对了,b当然就错了的。或许说,没有绝对的正确错误,仅仅有是否合适。这种合适与否,需要考虑习惯,需要考虑背景,需要考虑很多无机和有机的东西
22、。 在书中,还有一点也是带给我很大的触动。没有调研就没有发言权。在我印象中,对一个事物的评价,我常常陷入一个想当然的误区,这种想当然往往会加大我对这个事物的进一步扭曲理解。要打破这种想当然,唯有调研,也唯有实践。正如书中所说,审委会,一提审委会我们很自然想起他的种种不好,想起他可能会干预司法,往往会忽略了他的保护功能和他公正的一面。到底审委会好不好唯有真正一线审理者才有发言权。 最后,我想说,送法下乡这一本书,作为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和制度是如何形成的的姊妹篇,进一步拉近了我与中国农村的距离,也加深了我对法治中国的理解。但是,书终归是书,送法下乡始终是发表于20世纪末,当下的中国农村和司法都发生了
23、许多翻天覆地的变化,尽信书不如无书。在巨变中,我能做的就是反复探索这本书带给我的一些灵感和思考。 李江涛 2017年10月5日 第四篇:送法下乡读后感课程名称:法律社会学研究教师姓名:易益典 田野调查: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式 读苏力送法下乡 班级:0902学号:091030056专业:宪法与行政法学姓名:杨建锋 一、引言 苏力的这本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以下简称送法下乡)是2000年10月份出版的,与其之前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在当时引起中国法学界的一股学术讨论潮。而那时,我还在读初中。对于法学界,对于苏力这样的人物当然是一无所知。即便是到了本科,我也还没自觉到会翻阅法律社会学方面的书籍来看
24、。直到这学期学校为我们设置了法律社会学这门课,老师为我们推荐了送法下乡这本书后,我才有幸读到了这本十年前搅动中国法学界的著作。 作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平时接触最多的就是经典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课堂或书本上讨论最多的无外乎正义、平等、司法独立、法律保留等问题。研究方法也只限于文本分析、法条分析、比较研究、历史研究的方法,此外也注重一些实证研究的运用。但此种实证研究可能是由于学生身份的能力有限,只停留在一些资料、案例、新闻报道的引用和分析上。而阅读苏力先生的这本送法下乡却给了我这样的学生一种全新的视角,一种在研究方法上的新鲜感。当然,苏力先生的文笔以及其知识的广博度在阅读这本书的时候就
25、时常让我发出感叹,引人入胜的写作技巧也是焕然一新。在这我想谈的却是苏力先生写这本书时所用的一种最务实的研究方法,大多数人称之为:田野调查。 二、对“田野调查”法学研究方法的一点认识 何为“田野调查”。纵观这本书,我所理解的田野调查就是,作者试图走近他想要研究的对象,采用访谈、记录、观察、调查等形式,通过经验判断和归纳等方法得出研究结论。在第一章“为什么送法下乡。”中,作者介绍了下乡收贷案。由这个案件的分析,作者得出了:第一,今天的司法下乡是为了保证或促进国家权力,包括法律的力量,向农村有效渗透和控制。第二,传统的、强大的国家权力能够受到人文空间因素的影响而变得与人们一般的 想象不同。即权力关系
26、是可能发生流变的。第三,下乡是国家权力试图在乡村中创造权威的战略性选择。虽然下乡本身可能损害司法权威。但是基于自身职权,下乡是必然的。此时需建立一种局部的、暂时的权力支配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调解便是它实施权力的有效工具。第四,司法在当代中国不可避免地具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它的功能不仅仅限于西方经典司法理论对司法的功能界定:纠纷解决和规则确定,而是现代民族国家建立的一个组成部分。正如作者自己在结语所说的那样,对于他的分析也让我有点儿吃惊。我以为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无法得出这样的结论。正是由于作者的“田野调查”方法才使得对司法下乡的分析表现出了一种全新的学术感受。在下乡收贷案中,作者并不是简单的对下
27、乡的法官进行采访,或者对执行情况进行记录,也没看相关的裁判文书。就这么一个简单的执行案件,作者跟随着法官一起,参与了这个执行案子的全过程,对执行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进行关联性思考。比如其对陪同下乡的民警,同村的村干部,甚至包括从北京来的作者本人在这起案件中的作用进行了思考。通过作者丰富的社会经验,从经验层面上对他们的作用进行了猜测也好,总结也好,总之作者的经验归纳让我们一下子就想通了是怎么一回事,引得了读者的共鸣。还比如其对权力流变的论述,也是从经验层面上进行的判断。这种判断也是有一定道理的,而这往往容易被法学家所忽略。对于作者的此种研究方法,更明显的表现在了第三章“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这
28、个一般是研究宪法学、司法制度乃至法理学等公法学科都可以说上点事的题目。作者对法院审委会作用的研究方法,不仅包括对法院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进行解剖,对域外司法制度的考察,对司法独立传统理论的借鉴。更值得读者注意的是,作者在研究这个问题时,大量运用了其对于基层法院法官的访谈作为研究出发点。并对于这种研究材料的可信度又专门地以“法官的理由是否可信。”进行了分析。如果说这样的一种进路体现了作者逻辑严密的话,那么,作者对自己运用经验主义方法研究问题的辩护可以用用心良苦来形容了。作者反对从现实生活中发现一些支持或强化自己已经有的经验、印象甚或是一个教条化的命题。在这里指的就是,法院审判委员会被一些学者理所当
29、然的理解为违反司法独立精神,甚至宣传到一种处于教条化边缘的地步。作者试图通过对作为审委会成员的法官以及普通法官的一些论述中,结合中国现实社会和目前的制度安排,以一种“同情”的眼光来分析审判委员会的作用。这是之前研究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一些文章所忽略掉的一个群体,即当事人群体。作者对法官的论述以及对法官论述的怀疑都是通过一般大众都具有的一些经验常识来分析的。比如,法官们对院长在多大程度上能决定或影响审判委员会的决策的辩护,比如普通法官对于审判委员会能够用做抵制人情和保护自己的借口。这些结论都是文本分析和制度分析所得不出的结论。这些结论都是作者深入现实环境中挖掘出来,对研究审判委员会地 位和作用具有一
30、种新的学术价值。我们法学家一直再说,应赋予被侵害者以抗辩的权力。然而,我们自己在研究当中,却常常将研究对象一帮子打死。苏力先生的这种田野式研究更像是代表了这些研究对象们进行了与传统观点的争辩。此种争辩却又不是无理的,保守的,而是贴近我们生活的,先验但却有着一定逻辑支撑的。 (一)“田野调查”所具有的学术意义 正如作者在导论“研究中国基层司法”的第四节“法律学术的意义”中所说的那样,当前中国的法学研究充斥着大而空的研究,从条文到条文的纯粹法条主义研究,好点的就是借鉴了域外的一些资料。研究者们普遍通过这种方式将一些研究结论上升到一种具有先验性的普遍真理,一旦这种法学理论与中国社会的法律实践不相符合
31、时,他们往往用应然的论点代替实然的分析。面对极速转型的当代中国社会,这样的研究方法并没有给迅速发展的中国法制给予回应,法学研究处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最底层。“田野调查”方式通过走进研究对象,倾听研究对象的辩解,分析非正式制度对研究对象的制约和影响,使得读者能够更加深刻的体会研究对象所处的法治建设的起点和环境,从而提供读者全面思考的素材。这种研究方式的价值就在于,深入实践,以实践为基础,得出的结论和观点也必将是考虑到现实社会环境而作出的。我相信,真正有价值的法学研究应当是来源于实践的,这样才有可能指导现实的变革。我们都说,制度的重塑和整合是一个过程,有待于与之配套的制度、机制和环境的形成。我们
32、又说,对症下药方能药到病除。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得出的结论往往脱离于实践,忽视了环境对正式制度以及正式制度中人的影响。虽然其中承载着人类对于理想法治社会所有美好事务的期望,承载着当代中国法学家对于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先进法制的向往,但是脱离实际,也就是未能对症下药;急于求成,也就是未能注重法制发展的规律。所以才产生了苏力那时代乃至这个时代,中国法学界所疑惑的一个事实,即国外的先进法制及法治理念为何在中国屡屡遭受挫折甚至是排斥。病理就在于此。显然,“田野调查”式的法学研究方法注重实践,善于用经验进行判断,思考那些在人们看来“无须思考的应然”。 在我看来,“田野式”的法学研究方法的另一个价值在于,它促使
33、研究者在研究的过程中不断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理由在于,此种实证研究的方法并没有先期可供研究者翻阅参考的资料,也没有提供研究者何种研究框架。研究的素材来源于研究者的观察和思考,研究框架的建构来源于研究者思考问题的方向和程度。此种在经验层面上的实证研究方法要求研究者就所有的现实环境进行考察,反对基于先验性的结论刻意寻找支撑其论点的论据。这就要求研究者善于发现问题,而发现问题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一个人对某一领域知识掌握的广度和深入。法学研究有价值的理论成果不多的原因之一,可能就在于不会发现问题。 无论是作者在分析为什么是基层司法,法官对于审委会的评价有多少可信,还是在阐述为什么当代中国基层法院注
34、重纠纷解决,规则之治在这种环境下的地位以及现代化与规则的关系的理由中,他都不断的对自己前一部分的论述进行反思。一连串问题式的自问自答,都是基于前面实证研究过程中的一些案件的细节,并用这些事例来印证其结论。 (二)“田野调查”的局限 苏力在运用“田野调查”实证研究方法上,招致了一些法学家的怀疑和批评。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部分学者存在着一定的误解,另一方面也体现出这种实证研究方法的一些缺陷。通过实证的研究运用归纳法得到的结论往往是一种综合命题,可以给我们提供新的知识,但同时也意味着是可证伪的。逻辑上看,通过归纳法得到的结论的确不像用演绎法推到出来的结论那样具有必然性。这个问题苏力自己在文中也有辩解。
35、此外,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分析得出的结论不容易被普遍接受,并且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被认可。而作者通过“田野调查”所得出的结论是对现实环境的研究,由于我国目前处在急剧变动的时期,一旦社会条件出现新的情况或法制有了新的发展,苏力先生的这些结论至少会部分不再那么符合现实。从这个角度看,“田野调查”的研究方法存在着时代局限性。 另外,基于这种方式得出的研究结论不可避免的会存在经验型成分太多,而具有理论性的分析欠缺,同时有可能偏离一些基本的法治原则。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并不仅仅是实践的理性,而应有着更高一层的追求。对于法学的研究应当体现的是对于最终追求的关怀。这种最终追求便是苏力先生所唾弃的大而空
36、的诸如“正义”、“平等”,“人权”之类的词汇。纯粹的实证研究容易陷入保守主义的泥潭,变成制度受益者的唇舌。“田野调查”得出的经验判断和结论,至少需要辅之以一种理论上的分析。这样的论述,其逻辑才会显得严密,论述也不会缺乏普遍性。经验层面的判断理应上升到理论上的创新。同时,我们还应警惕的是,这种研究方法得出的结论可能恰恰偏离了法治的基本原则。西方国家的法治,按照苏力先生的“地方性知识”来看,可能不具备普遍性。但是这些世界各国人们通过艰辛卓越的实践得出的目前来说是治理人类社会最好的工具,必然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指导意义。“田野调查”重视实践,强调真理来自于实践。但却得不出能够指导实践更好发展的真理。如果
37、一味简单的总结出实践中基层司法样态,但得出的结论却存在着反经典司法理论的嫌疑,其指导意义就会偏离法治原则。正如一位学者在评价送法下乡时说的,“倘若我们发现中国基层司法的主要运作逻辑既不是法治的逻辑,也不是礼治的逻辑,而是治理的逻辑;不是规则导向的,而是结果导向的,是实用主义甚至机会主义的,我们如何在这样的逻辑上提炼一套关于规则的理论因为实用主义和机会主义本来就不是遵守规则,而是利用规则。如果这样的 司法理论或者法学理论不是关于规则的,而是关于反规则或者潜规则的,那它还是司法理论或法学理论吗。” 最后,“田野调查”得出的结论可能过于武断。苏力先生这本书研究的是中国基层司法制度。但是其研究选取的地
38、点是在中西部地区的农村,研究选取的事例也只是几个具体的事例,其访谈对象的范围也有着一定的范围。通过对这些农村地区、事例和人物访谈进行研究,最后试图将从这些研究资料中得出的结论推而广之到整个中国,恐怕这个结论是武断的。比如第十章“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化问题”中,作者在论述“为什么目前基层法院的法官专业化程度不够”时,作者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并不是基层法院排斥法学院学生,更不是复转军人排挤他们,而是他们自己不愿意去;目前的根本问题似乎不在于法律院校的毕业生少了(当然可能还是少),进入不了县法院,而是即使进入了基层法院,这些法院也没有足够的资源来留住这些法律院系毕业生。这样一个结论在一个XX省也未必具有
39、普遍意义。1 三、最后的最后 苏力先生在下到田野,运用自己从田野调查出来的研究资料时,始终坚持着经验主义、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强调实践是检验理论的标准,强调制度、法律的实际功能,反对形而上学的先验性,强调具有可观察的效果和可比较的效用,反对大而空的“大词”。“田野调查”的方法在技术上要求能通晓当地语言,注意参与性观察和思考,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不给被调查者不利后果或者获利的预期。在价值上要求价值无涉,也就是苏力先生自己所说的“尽量采取一种冷静又热烈的同情的理解(包括批判)的态度,尽可能设身处地地考察我所研究的对象,包括对自我以及我所在职业的反思和批判,尽可能的公道。”虽然这种方法也存在着某些不
40、能十全十美的局限。但苏力先生运用这种研究方法时所采用的论证方法和过程以及其思考方式或许更值得当代法学研究者关注和学习。 22赵晓力:基层司法的反司法理论。评苏力,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唐志容、苏治:走进“田野”太阳每天都是新的读苏力,载法治时代2002年第10期。 第五篇:送法下乡讲话在“送法下乡”活动上的讲话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父老乡亲们和师生们: 大家中午好。为进一步抓好“平安创建”工作,切实做好法律宣传,扎实推进平安商南和平安xxx建设,今天我们欢聚一堂,由县政法委组织在梁家湾学校隆重举办“送法下乡活动”,我谨代表xxx镇党委政府对今天亲临现场的县政法委领导和各位演艺人员表示最
41、热烈的欢迎和最真诚的感谢。 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是实现依法治镇、和的重要举措,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力保障,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和普及,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扎实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引导广大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农村广大群众学法、懂法、守法,在农村掀起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让法律知识走进千家万户,为推进我镇平安创建和法治建设打牢工作基础。 我们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送法下乡,平安创建”的重要意义。这一活动的开展,必将强力推动我镇平安创建和法治工作,为实现我镇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起到积极作用。为此,全镇各村各单位各行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不断推进全镇平安创建工作,努力建设社会认可、人民满意的法治镇、平安镇,为“平安商南”建设树立典范。同志们,我们要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平安创建为抓手,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积极宣传,进一步推动我镇平安创建和法律宣传工作,为建设“法治xxx镇、构建和谐xxx镇”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谢谢大家。第24页 共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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