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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种器官移植演讲稿.docx

1、 异种器官移植演讲稿 所谓异种移植,是指将一个物种的组织移植到另一个物种体内。即把动物的组织、器官移植到人的身上,代替不健康的组织、器官行使功能。第一个异种器官移植: 世界上第一例异种移植手术发生于1905年。当时,法国医生布兰斯多(princeteau)将家兔的肾脏移植给一个肾衰竭的儿童,术后移植肾排尿良好。但16天后,患儿死于肺部感染。 然而这位医生的尝试却为世人提供了一条器官移植的新思路。同种移植之外,异种移植首次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异种间存在的免疫排斥反应要比同种间强很多,我们为什么还要想方设法地去研究呢。 临床器官移植的需求一直超过供给

2、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世界需要紧急器官移植手术的病人数量与所捐献的人体器官数量之比是20:1,如果加上那些靠药物维持可以等待但必须做器官移植手术的病人,此比值将扩大到30:1。 在亚洲地区,尤其是中国,大部分公众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很少有人自愿捐献器官。再加上我国目前没有明确规定脑死亡标准的法律,很多病人要等到全身器官衰竭的时候,才会确定死亡,但这样的器官已经不能成为可供使用的供体,如此一来,可供利用的器官就更是少之又少了。即便是在有相对完善的“联合器官共享网络”的美国和欧洲,每年只能满足约十分之一病人的需求,仍有很多病人因无法及时得到供体而死亡。 所以寻求用于移植人

3、类的动物器官,已成为解决这一难题的新选择。那么移植物的最佳来源是什么呢。 我们知道灵长类动物,例如狒狒、黑猩猩、猴子等与人类血缘关系较近。理论上讲,以此作为移植物来源应该是最佳方案。 最著名的异种器官移植案例发生在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州。1984年10月,女婴费伊诞生。不幸的是,她的心脏存在缺陷,供血能力不足,只能维持几周生命。为了拯救费伊,医生将一颗七个月大的狒狒的心脏移植入她的胸膛。遗憾的是,费伊在21天后死于排斥反应。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美国斯塔尔医生把狒狒的肝移植到因严重病毒性肝炎濒临死亡又一时无法得到人供肝脏的危重病人身上,术后病人血液多项生化指标恢

4、复正常,狒狒的肝所产生的多种凝血因子、补体等蛋白酶类可维持病人生命所需。手术获得成功,病人存活了半年之久。 然而,灵长类动物数量稀少,在国际上大多属于珍稀保护动物;生长周期慢,繁殖率低,饲养成本较高,很难满足人类器官移植的需求。加上与成年人的体格相比,猴子或狒狒的脏器都显得较小,因此灵长类动物难以成为人类异种器官移植常规选用的供体。 其实现在普遍认为较为理想的异种器官移植供体来源是一种我们非常熟悉的动物,它就是,猪。 猪的繁殖能力强,一胎多产,生长周期短,平均下来饲养成本较低,器官获取相对容易很多。新陈代谢过程与人类极其相似;易于进行遗传工程改造。更重要的是

5、猪的器官与人体器官形状、大小相似,生理性质相近。那么猪作为异源器官供体需要克服哪些问题呢。 首先当然就是器官移植的免疫排斥反应。免疫排斥反应可分为超急性排斥反应、急性血管排斥反应和慢性排斥反应。其中最为凶险的就是超急性排斥反应。这是源自猪体内物质α-1,3-半乳糖基转移酶基因(ggta1)与人体体内抗体和补体联合产生的剧烈排斥反应。一旦发生,被移植的猪器官往往会在几分钟至数小时内,出现血栓、水肿等现象,并最终坏死。 如果能阻止异种供体细胞内ggta1基因的表达,使得人类体内的抗体没有结合的靶抗原,就可以避免这种超急性排斥反应。目前的分子基因敲除和基因定点突变技术已做到了

6、这一点。基因敲除和基因定点突变技术。图 利用体细胞核移植技术敲除基因或定点突变的主要过程是,首先利用dna同源重组的原理,构建基因敲除或使目的基因定点突变的载体,然后转化到动物的体细胞系中;筛选转化的体细胞,建系,分离单个细胞,取出细胞核;采用显微注射方法移入去核的猪卵母细胞中,电融合形成重组胚,重组胚移植到受体母猪,分娩产出的小猪即是敲除基因或基因定点突变的克隆猪,这些猪没有ggta1基因的表达产物。 2003年phelps等利用同源重组技术获得了世界上第1头双敲除ggta1基因的转基因克隆猪,开启了利用体细胞基因打靶技术生产异种器官移植供体的先例。此后,日本和澳大利

7、亚等国的几个科研小组也相继获得了敲除ggta1基因的转基因克隆猪。将其心脏和肾脏分别移植到免疫抑制的狒狒体内,移植后的异种器官可以在狒狒体内正常存活2~6个月,最长的个体生存期长达179d。 2010年,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潘登科领导的科研团队成功研制出ggta1单敲除的近交系五指山小型猪,为我国创建器官移植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异种器官移植的第二个问题就是猪内源性逆转录病毒(perv) 它是一种在猪体内正常存在的病毒,已经成为猪基因的一部分。这种病毒对猪无害,但如果猪的器官被移植到人体,这种病毒是否依旧无害呢。2001年6月美国葛兰素·史克制药公司发育生物学家

8、布朗领导的研究小组在《自然》杂志上发表一项研究成果,认为致病菌或其他生物的有害基因是不可能直接转移到人体的,细菌不可能直接向人类转移基因,人类也不可能直接从细菌那里获取基因。美国疾病控制中心组织专家组检查了160名接受过猪活细胞移植的患者,确认无一人受到猪内源性逆转录病毒的感染。这无疑增加了人们对从事猪器官用于人研究的信心。 但反对者认为,其他事例表明某些对一个物种无害的反转录酶病毒在被移植到人体后会变成“病毒杀手”。最明显的例子就是艾滋病病毒,这种病毒在猴体内是无害的,而到了人体内就变得致命。所以其潜在的危害性仍不容忽视。 crispr/cas9基因编辑技术

9、 这一技术简单说来,就是让拥有剪切dna链条能力的cas9内切酶在导向rna片段的指引下对特定位置的基因片段进行精确切割,从而人为制造基因的突变甚至失活,之后还能在空缺处加入新的基因片段,人为编辑修改基因序列。该方法操作简便快捷,成功率也很高,可以说是整个基因工程界的新锐技术。 2015年10月初,世界顶级科学刊物《科学》的新一期发表了一篇重要的研究论文。论文作者——美国哈佛大学科学家乔治·彻奇(georgechurch)通过使用该基因编辑技术成功抑制了猪体内猪内源性逆转录病毒(perv)的基因,使猪来源异种器官移植的研究进程大大推进。另外,建设超洁净的猪舍原本也是一个瓶颈问题,

10、 因为猪舍内要保证完全无细菌和病毒,猪食用的饲料和水也要经过无菌无毒处理,建设成本和维护成本都很高。但现在,这个问题正在慢慢地解决,比如我国的长沙就已有研究团队建好了类似的超洁净猪舍。倘若国内的研发团队间加强合作,互相利用各自的优势来推进基因改造猪的培育等各项工作,猪的各种器官、组织作为供体进入临床应用的时间可能大大缩短。异种移植的未来 目前,应用于各种器官移植的基因改造猪的研发和培育还在进行中,因为各种器官的要求不一样,对基因改造的程度也不同。 异种移植为开拓移植脏器来源提供了一个现实的可能性,同时也面临诸多挑战。多数专家认为,虽然异种器官移植技术已经取得

11、重大突破,但有必要进一步实验和探索,克隆猪的器官移植真正走向临床应用尚有待时日,实现无风险的异种器官移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第二篇:器官移植器官移植 一、摘要 随着医学科研工作的迅猛发展、医学理论和医疗技术的突破、仪器设备的不断创新,器官移植在医疗中越来越占据更重要的地位。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快速发展,无数曾经无法治愈的病人通过器官移植手术获得了“新生”。器官移植有着悠久的历史,但直到最近几十年,才在技术上真正有所突破器官移植技术在我国发展迅速,给广大病人带来了福音,使人类日益远离疾病的痛苦和死亡的威胁,在延长生命时间和提高生命质量两方面为人类提供了巨大福祉,

12、但器官移植技术在我国的发展也遇到了一些障碍,与此同时,它所产生的伦理和社会问题同样引发了各个方面的深刻讨论,这无疑是其发展中遇到的挑战之一。 二、正文 1.简介 器官移植(organtransplantation)是将一个人健康的器官移植到病人体内的复杂手术,目的是替换病人因疾病丧失功能的器官。广义的器官移植还包括细胞移植和组织移植,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狭义的器官移植。 自20世纪中叶以来,器官移植的免疫学理论逐渐建立并不断完善,器官移植手术技术和围手术期治疗水平不断提高,新型免疫抑制药物不断涌现并应用于临床,肾、肝、心脏、胰腺、小肠移植等相继获得

13、成功,器官移植患者的生存率和生活质量显著提高,器官移植技术已经成为公认的治疗各种终末期器官疾病的有效手段。 2.发展史 器官移植的想法由来已久,古埃及建造的狮身人面像和我国古代扁鹊换心的传说就是最好的例证。在近代,人们逐渐认识到,人体健康或生命之所以不能维持,往往是因部分组织或个别器官丧失功能所致,并非机体所有器官都已损坏,因而产生了更换受损组织或器官的设想。19世纪的欧洲,人们为了实现用新的器官替换功能低下的器官的愿望,进行了大量器官移植的实验研究。 角膜移植是最早的组织移植,有近200年的历史。1824年reisinger首次设计出了角膜移植术式,并成功

14、地实施了鸡与兔之间的异种角膜移植。1906年,zirm应用一个男孩因眼外伤而摘除的眼球为一个烧伤的病人进行了全层角膜移植,术后获得了植片永久性透明。1931年felatove首次将尸体眼球保存在2-4℃环境中,于1-3天内使用,获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 1905年法国的carrel发明了血管缝合术,从而促进了后来的器官移植实验发展,使一切临床器官移植在技术上成为可能。1912年carrel由于他所从事的包括血管和器官移植在内的一系列研究工作而荣获了诺贝尔奖。1923年villiamson进行了病理组织学研究。burnet和medamar等进行了针对免疫现象的理论研究和实验证明。192

15、7年gayei实施了胰腺移植动物实验。1936年苏联的voronoy进行了最早的同种肾移植。1932年padgett曾报道过同种异体皮肤移植。1937年brown为一对单卵双生子施行了交叉皮肤移植。1947年demioov做了肺移植动物实验[2]。 1954年,在美国波士顿的布里格姆医院,murry做了世界第一例同卵双生兄弟间的肾移植手术,获得成功,开辟了器官移植的新纪元,也为其他器官(如肝、胰和心脏等)的移植铺平了道路。1955年hume在肾移植中使用了类固醇激素,使同种移植有了新的进展。1956年,美国的thomas做了第一例骨髓移植,喜获成功。1963年肝移植、肺移植获得成功

16、 1966年胰腺移植成功实行。1967年南非外科医生进行了首例心脏移植。1990年murry与thomas共同获得了诺贝尔奖。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掀起了器官移植热潮,并由单器官向多器官联合方向发展。 在中国大陆,吴阶平院士于1960年率先开展第一肾移植,林言箴教授于1977年开展我国首例肝移植,但是由于缺乏有效地免疫抑制药物和技术设备落后,早期开展的器官移植都没能获得成功,器官移植经历了较长时间的低迷阶段。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大批留学人员学成归国以及新型免疫抑制药物应用于临床,我国的器官移植工作获得了空前迅猛的发展,移植数量和质量都取得了大幅提高,

17、已经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3.分类 (1)自体移植。供者与受者系同一个体,故对移植物不发生免疫排斥,如肾动脉狭窄患者切除狭窄段动脉后实施的自体肾移植,肝外伤或肿瘤患者切除肝脏经体外处理后移植回腹腔的自体肝移植。 (2)同系移植。移植物取自遗传基因与受者完全相同的或基本相似的供者,如同卵双生间移植或近交系动物间移植,一般都可成功。这类移植在临床非常少见。 (3)同种异体移植。供者和受者同种但非同一个体,遗传基因有差异,常伴排斥反应。临床器官移植多属此类,移植术后需要长期应用免疫抑制药物预防排斥反应。 (4)异种移植。不同种之间的移植,排斥

18、率极高,目前尚无长期存活的报道。由于预后不良,并且涉及伦理等问题,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禁止临床开展此类移植。 4.供体 (1)活体供体。活体器官移植的供者为健康人,捐献的器官类型以肾脏最多,其次为部分肝脏,小肠和胰腺则更为罕见。为了保障供者的利益,活体移植前必须进行更为严格的评估,确保供者充分的知情同意,排除供者受经济驱使和外来胁迫等因素。在我国,严格限定供受者必须为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由于活体捐献的热缺血时间短,移植效果显著优于脑死亡和无心跳供者来源的器官移植。 (2)脑死亡供体。脑死亡是指全脑功能不可逆的完全丧失,是比心脏更为科学的死亡定义。目前世

19、界范围内已有将近90个国家接受脑死亡标准用于判定临床死亡。在脑死亡后,部分患者尚可存在心跳,此时根据死者生前的意愿和/或争得家属同意可以实施器官获取,用于临床移植。脑死亡供者的器官功能相对心脏死亡供者更容易维护,移植效果也更好。 (3)无心跳供体。心脏停搏是传统的临床死亡标准。如能在心脏停搏后的短时间内正确获取和保存器官,部分器官可以成功用于移植。与脑死亡捐献相似,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同样需要获得死者生前意愿和家属的同意。无心跳供体器官由于存在较长时间的热缺血损伤,术后移植物功能恢复延迟的发生率显著增加。 4.器官移植种类 肾移植。肾移植是最早获得临床成功的器官

20、移植,主要用于治疗各种肾脏疾病导致的肾功能衰竭。与慢性透析相比,肾移植患者的生活质量显著提高。目前我国每年可完成5000余例肾移植手术,患者1年存活率超过90%,5年存活率接近80%。 肝移植。肝移植主要用于治疗各种类型的肝硬化、先天性胆道闭锁、肝豆状核变性等所致的肝功能失代偿和早期肝癌患者。我国每年可完成肝移植手术2000例左右,术后 1、 3、5年累积存活率分别为77.97%、65.38%、60.53%,存活时间最长者已达16年。 心脏移植。心脏移植主要用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新功能不全患者。与肝、肾相比,心脏耐受热缺血损伤和冷缺血损伤的能力更差,

21、围手术期治疗要求更高。目前我国开展心脏移植的医院相对较少,但移植效果已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肺移植。肺移植主要用于治疗各种呼吸功能衰竭患者。由于肺移植术后并发症发生率高,国内开展的单位较少,移植数量远低于肾、肝、心脏移植。 胰腺移植。胰腺移植主要用于治疗糖尿病。由于胰腺移植术后并发症发生率较高,远期效果不理想,目前多开展胰肾联合移植,已很少单独实施胰腺移植。 小肠移植。小肠移植主要用于治疗各种原因导致的小肠切除术后剩余小肠功能不能满足人体需要的患者。由于肠道存在大量的淋巴组织,小肠移植术后容易发生排斥反应,影响远期预后。国内开展小肠移植的单位非常有限。

22、 5.常见病发症 由于器官移植患者术前即存在器官功能不全,手术创伤大,术后需要常规应用免疫抑制药物治疗,术后早期容易发生感染性并发症和手术技术相关性并发症。近年来,随着手术技术和围手术期治疗水平的提高,术后早期并发症发生率和死亡率已经显著下降。 排斥反应是器官移植患者需要终生警惕的问题。目前临床上常规应用免疫抑制药物进行预防。术后早期是排斥反应的高发时间,常需联合应用大剂量免疫抑制药物进行预防,随着移植术后时间的延长,排斥反应的发生风险逐渐降低,可以逐步降低免疫抑制程度。依据移植物种类不同,移植术后的免疫抑制方案也存在较大差异,其中肝脏移植术后排斥反应的发生率较低、

23、程度也较轻,因而术后应用的免疫抑制药物剂量也最小。对于急性排斥反应,可以采取激素冲击和增加免疫抑制药物浓度等方法进行治疗,而对于慢性排斥反应,目前尚缺乏有效的逆转措施,主要以预防为主。 由于长期应用免疫抑制药物,器官移植受者容易罹患移植术后新发肿瘤、移植术后新发糖尿病、高脂血症、高尿酸血症、心脑血管疾病等并发症。移植术后患者需定期门诊随访检查,以期早期发现和治疗上述并发症。 三、器官移植领域的特殊问题 1.供体短缺。供体短缺是全世界器官移植领域面临的共同问题,各国都在积极拓展器官来源。脑死亡器官捐献和心脏死亡器官捐献是欧美等国最主要的器官来源。通过积极宣传和

24、器官捐献协调员的推动,在西班牙、克罗地亚等过器官捐献率可高达百万分之三十左右,有效缓解了器官短缺问题。 在日本、韩国、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活体肝移植技术相当成熟,成为缓解器官短缺问题的有益补充。在我国大陆地区,由卫生部积极推动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工作,目前也已初见成效。 2.器官分配。如何公平分配器官也是器官移植领域的热点问题。美国通过器官分享网络(unitednetworkoforgansharing,unos)进行受者登记以及供受体匹配和器官分配工作,保证将器官优先分配给最需要的患者。中国器官分配共享系统借鉴欧盟和美国的器官捐献模式,建立起潜在器官捐献者识别系统、

25、器官捐献者登记及器官匹配系统和器官移植等待者预约名单系统,系统依据相关政策执行无人为干预的供受者匹配、器官分配过程,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器官分配。 3.伦理问题。伦理问题一直是器官移植领域争论的焦点。活体捐献、脑死亡捐献虽然已经成功开展多年,但是针对供体保护、知情同意、捐献获取程序等问题的争议仍然存在。异种移植的问题则更为复杂,虽然异种移植可能在未来成为缓解供体短缺问题的解决途径,但是考虑到现阶段异种移植的不良预后以及疾病播散等风险,目前大多数移植专家都不鼓励异种移植,更有不少国家明确规定禁止实施异种移植。 四、总结 器官移植中提出的伦理学问题很复杂,

26、加快器官移植应用中非技术方面的研究与加快器官移植技术研究有着同等重要的意义,我坚信,随着人们不断的探索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器官移植技术的前景会更好,一定会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第三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发布单位】 国务院 【发布文号】 国务院令第491号【发布日期】 2007-03-31【生效日期】 2007-05-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政府网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国务院令第491号)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已经20

27、07年3月21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28、 第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29、 第六条国家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 第二章人体器官的捐献 第七条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第八条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

30、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第十条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第三章人体器官的移植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

31、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二)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 (四)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除依据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考虑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需求和合法的人体器官来源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

32、当及时公布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 第十三条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并向原登记部门报告。原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2日内注销该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家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成功率、植入的人体器官和术后患者的长期存活率,对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估,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对评估不合格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

33、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遵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对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疾病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第十七条在摘取活体器官前或者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前,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提出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不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医疗机构不得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医务人员不得摘取人体器官。 第十八条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

34、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收到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 (一)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 (二)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 (三)人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症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经2/3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

35、预防措施等,并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确认除摘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保存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医学资料,并进行随访。 第二十条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死者的尊严;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

36、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应当恢复尸体原貌。 第二十一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除向接受人收取下列费用外,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 (一)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 (二)保存和运送人体器官的费用; (三)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药费、检验费、医用耗材费。 前款规定费用的收取标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订。 第二十三条从事人体器官

37、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 第二十四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将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订。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 (二)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 (三)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

38、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

39、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费用的,依照价格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医务人员有

40、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 (二)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 (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

41、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一)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 (二)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或者胁迫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摘取人体器官的; (三)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 (二)项、第 (三)项列举的情形的。 医疗机构未定期将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2、 第三十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体器官移植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器官移植乡级自查报告(定稿)器官移植自查报告 为更加积极、深入响应卫

43、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的通知》及县卫生局工作要求,我院各级领导于近期在全院范围内组织了一次全面、彻底的大检查,有关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4月19日下午二时三十分在全院召开了全体医务人员会议,传达了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精神,并学习了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同时决定今后定期在全院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健全和增强医务人员的守法意识。 二、抓好重点科室、重点人员的管理: 对现有的手术室做了彻底的清理,相关物品进行了整理封存,坚决杜绝场地租借事件发生。 三、坚决杜绝非法人体器官移植及买卖,并在医院醒目处张贴警示牌,加强对医

44、院内部的监管力度,发现可疑问题立即制止并上报公安机关。 四、联合各部门加大宣传、检查力度,做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科普,让患者到有资格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资格的医院做器官移植。 五、我院将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响应各级卫生主管部门领导监督、检查,强化自身监督,增强依法执业意识,优化、规范群众就医环境。 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的法律、法规,请上级主管部门指导并监督。 矿坑卫生院2012年4月22日 第五篇:器官移植类犯罪初探由杀鸡取卵想起的器官移植涉及的犯罪的思考 器官移植犯罪不是一种单一的犯罪,而是一类犯罪

45、的总称,是指在器官移植前,器官移植过程中以及器官移植后于器官移植有关的法定犯罪和待“犯罪化”的各种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统称。 在《刑法修正案 (八)》颁布之前,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加以认定,可以说是在法律未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加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所采取的权宜之计,有助于从根本上惩治人体器官犯罪,强化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刑法修正案 (八)》第37条所规定的人体器官犯罪涵盖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盗窃、侮辱尸体罪等四种犯罪,除此之外,该类法定的犯罪形式还包括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大部分罪名(如: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传染

46、病菌种、病毒扩散罪等)。作为人体器官犯罪的对象,人体器官既包括活体器官,也涵盖尸体器官,但不包括同属人体材料的人体组织和人体细胞。《刑法修正案 (八)》未将单位规定为人体器官犯罪的主体,且在对精神病人人体器官的特殊保护方面并没有规定。由于器官移植本身的特殊性,器官移植犯罪还其独特的表现方式——待“犯罪化”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为达到得到人体器官或者移植器官的目的而实施的我国刑法为规定但是有着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将精神病人作为器官移植供体的行为、实施异种器官移植实验导致病毒蔓延的行为。 1、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作为器官移植供体的行为 精神病人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了

47、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人认为可以将精神病人作为器官移植的供体,以缓解器官移植中供体的不足。虽然精神病人呢在生理上存在缺陷但是因此就否定它所应当享有的生存权和健康权。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也可在为救助其亲属的情况下代替他们做出同意移植其器官的意思表示,但应以不损害他们的健康为限。 2、人体试验的行为 器官移植的医学上分为同种器官移植和一种器官移植,人与人之间的器官移植为同种器官移植,动物与人之间的移植为异种器官移植。由于人体器官的来源有限,远不能满足器官衰竭患者的需求,因此异种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希望,同时加大了是人类感染动物传染病的危险。在对于异种

48、器官移植没有可靠地证据证明其安全性的问题是,擅自实施异种器官移植,导致出现新的传染性的病毒或者引起传染性病毒扩散后果的行为,不仅对器官移植的受体会产生极大的危害,而且还可能会触发新的艾滋病流行,危机整个人类的生存,对于这种急功近利,缺乏医学伦理道德观念,无视病人甚至整个人类利益的人体试验行为,有必要从严惩处。 人体器官、人体组织和人体细胞都对人体健康具有重要价值,能够有效弥补相关器官、组织的功能性缺失。从对该三类人体材料实施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来看,非法摘取人体组织和人体细胞的行为对人体健康的损害和生命的威胁是存在的。面对个体的骨髓、角膜、心脏瓣膜等人体组织被非法摘取的情形,恐怕很难说

49、这样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要远远小于摘取人体肝、肾等器官。在司法实践和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着非法摘取、出售人体组织的行为,对此有通过立法予以规制的必要,当然,考虑到刑事立法的谦抑性,在人体组织和人体细胞的立法保护方面,可以优先选择将人体组织犯罪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毕竟,与人体组织和人体器官相比,人体细胞对公众健康权的侵害没有那么严重。 法律是规制和促进器官移植事业发展,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利的的最佳手段,因此人体器官移植立法的脚步必须加快。纵观世界各国的人体器官移植立法,吸取其中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和规则,不断完善对于生命健康权利的保护,无疑将会规范并促进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事业加速发展。 第28页 共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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