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胜者思维》读后感王泽 《孟子告子下》中。“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然后知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忧患使人生存,安逸使人败亡。没有忧患、危机意识,是导致国家或企业灭亡的最重要原因。同样,一个企业要想长青,也离不开忧患的作用,成思危说过“我们的企业一定不要自满,一定要居安思危,学我的名字。” 如今国内创业氛围高涨时期,一种新技术问世可能瞬间就会被复制抄袭,企业要想达到具有竞争力的先进水平、不断地稳步发展,就必须树立“危机意识是企业发展的动力,时刻保持危机感,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的理念。居安思危也是企业管理人员必备的心理素质,也是企业在应对市场竞争中
2、的一把利器,不管过去的成就有多么辉煌,管理人员都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觉。同时成功的管理者除了提高警觉性外,还应及早动手“防患于未然”,而不是把命运寄托在优惠政策,人际关系,地方保护等方面,应积极制定应对战略,从而掌握竞争的主动权。 而何谓战略,《孙子兵法》首言“兵者,国之大事,生死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说明战略的决定性作用,如今在没有硝烟的商业战场,企业战略和目标同样也是一个企业的存亡之道。 战略就是取舍,有所为,有所不为。它的本质就是选择,权衡和各适其位。对于企业来说,战略就是尽全力发挥自己最大优势,规避自己的劣势。从另一方面将是要和竞争对手做出不同取舍,做出不
3、同的服务或产品,要有清晰长久的公司定位和差异化战略,但所有战略均需根据最终所要的目的的结果为导向。 书中提到的艾森豪威尔总统曾讲过由于家里穷,母亲带着七八个孩子,不管如何艰苦都是以结果评论,而正是因为如此,对他后期的战略、管理才有了重大的影响。军队人人讲战功,企业人人必须事事有结果。完成任务不等于是好结果或想要的结果,必须注重结果质量。有时候,只注重事项的完成,没有考虑效果,结果导致目标偏差率过大,这不是结果导向。但如果仅仅考虑完成效果而不注重效率,也可能会使企业付出太高的机会成本,使结果失去应有的意义或价值,这也不是结果导向。因此,企业要按照事项的重要和紧急程度来排序处理,同时倡
4、导立即行动、持续改进,才能做到效果和效率的平衡。 个人总结以结果为导向可分解为以下六个重点: 一、明确目标; 二、统筹分析; 三、反推过程; 四、提纲挈领; 五、关注重点; 六、要事优先。 行政部:王泽2017年7月30日 第二篇: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读王老先生《民法总则》,字里行间,通透平实而不晦涩;其结合学说与判例的形式,使人联系实践,易于知解,盖民法总则,乃民法物权法、债法、婚姻法、继承法共有之抽象,提取最小公因式,便于立法之系统、精细。台
5、湾民法立法例采德国、瑞士、法国之形式内容,更多吸收了德国民法典的抽象概括之优点,立法例上采总则-分则形式,此种形式不紧使民法系统全面疏而不漏又能最大程度上减少法律碰撞产生的漏洞,同时在适用上给予较明确的规范价值位阶的指引。民法总则是分则“形而下”之“上层”,学习民法总则便于体系的掌握民法全面概貌。为更加细微掌握民法各支流打下基础,由树根及于枝末而水到渠成,笔者品读半月,获益匪浅,于此整理,从头至尾,以点带面,是为巩固所得而留日后温故知新。 全书十二章,盖第 一、二章乃偏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是关于民法渊源与民法解释及漏洞补充的内容,此内容于其《民法思维》对应内容相当,又因
6、此部分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类似之描述早在魏德士《法理学》及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得知,且固认为更加详实。然绪论以耶林《为权利而斗争》为引入,别开生面。耶林认为为权利而斗争不但是权利,更是对于自己应尽的义务,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其此番论述,激情而鞭辟入里,其说到的关键词“权利感情”,国家应该培育民众之权利感情,对于国民施行教育的是私法,绝不是公法。其得出的结论是“对国外要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国的基础,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以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其认专制政府蔑视私权,人民盲从,在外国侵略时必将萎靡不振。然引用文人鲁迅的一句话“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更反思
7、中国和世界历史,多少国家虽处专制,但毅然可以保留自己的文明,如晚晴以后的中国。之所以如此,我认为人民的某些权利感情是与生俱来的,是带有自然法属性的,社会、政治属性之权利固可压抑,但自然属性之权利,断不可剥夺。人类作为一种独特的动物种群存乎世界,必有其亘古不变之存在,此种存在之维持以某种私权为底线,如生存的权利。固专制政府虽可压抑剥夺个人某些私权,但如有某些稳定的社会机制存在去维系个体起码的自然权利,如果侵略者侵犯了这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必将遭受强烈的回击。 所以个人认为耶林不可对私权不进行分类而统一论断,反面来说,若一社会群体各种私权无限膨胀,亦有可能导致“不侵自乱”。个人认为,亦如
8、股市的布林线,上轨线代表高级的私权,下轨线代表低级的私权,那么历史中使社会平和的是其中轨线,私权被压抑向低轨线靠拢甚至有时比其更低,抑或私权被放大而膨胀向上轨线接近甚至比其还高,但这都不是常态,私权在一个社会的或低或高不断增大布林线的区域,区域的增大表征着社会宽容度的增加。某个特定社会历史的长短与沉淀也决定着这个社会的宽容度,偶尔对私权的极低的压抑是不会让整个社会奔溃,私权的偶尔极大放大也不会让整个社会繁荣,而应在一个具体的语境中考虑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去合理的对待私法和公法的发展综合培养国民的“权利感情”。 第三章为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乃权利义务关系,盖“权利系私法的
9、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终抽象化”,权利如此重要,本章主要对权利体系进行了概括性的描述,使整个权利体系较为明晰。在说到权利本质与请求权的时候,提到了德国著名的法学家winscheid,汉音应为温赛德,可本书多处为魏德赛,实为汗颜。根据不同标准分类不同的权利,对于侵害债权而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甚多关注,并认为其分析可赞,大陆侵权法也只承认对侵害绝对权的救济,而德国和我国台湾皆规定“出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以损害债权人,得请求损害赔偿”此规定使侵权行为外延更宽广,可以给予此类受害者予救济,更而减少法律漏洞。对于请求权,使人清楚的明晰了基础关系与基于此关系之请求权,结合《民法思维》,使
10、对请求权的认识更加深化。“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请求权乃权利之表现,而非与权利同属一物。”这对理解一些法律规定着实重要,如实效消灭后债权人之受领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因为基础之权仍然曾在,因实效而消灭乃请求权。亦如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之抽象与分离,读此书对请求权与基础权利关系之认识也有类似之感受。对于形成权,有单纯形成权和形成诉权之分类,此分类使解一些迷惑,如离婚请求权,表面乃请求权,然其实质是夫妻关系因单个人之意思发生变化,法院之审查是其构成要件是否完全,乃确认之诉,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其要件,此番分类使现象与实质得以区分,快哉。又形成权之行使不得附条件,但经常见附条件之形成
11、行为,如附条件撤销,并经常不得而知。书中谓“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 条件或期限。但条件的成就与否系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期限明确者,不在此限”此为基于利益衡量而设置双方之负担而至公平合理。 第四章之内容为权利主体,权利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关于人格权的保护,书中认为:人格权的保护范围有不确定性,关于其“不法性”的认定,应采法益衡量原则,就受害人的人格法益,加害人的权利及社会公益依比例原则而为判断。此种衡量对于解决当下因社会发展而出现的侵权与行使权利之矛盾甚为重要。如新闻侵权与言论自由,笔者认为这此种纠纷在很大程度上无法理上强力逻辑去佐证,更多的是受政治、文化、等因素影响
12、法官主要的就是衡量各种利益冲突而给予公平恰当的的解决对策。其次,在这章,更体现多的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维,法律类型化思维。如对因侵权行为不同的请求权,规定不同的归责要件,对于侵害出去、停止损害等不作为请求权,不要求过错的要件,而对于损害赔偿请求权则需要过错的要件;被宣告死亡之人在撤销宣告后,其财产关系及与身份关系是否自动恢复,要视关乎其财产、身份的他人行为是否为善意而定,大陆一刀切的做法似乎就过于僵硬;第23条:“因特定性为选定居所者,关于其行为,视为住所”,因市场交易主体之自主设定交易地多为寻常,固此规定使便于诉讼救济。此上细微精巧当为大陆民法借鉴学习。对于法人权利能力范围之限制,也区分
13、两种原因即法令上的限制和性质上的限制,使人便于理解。最后值得称赞的是:“财团之设立必须得主管机关之许可,但许可系属公法上的行为,不得因此而认为主管机关系捐助意思表示的相对人,故捐助行为系属无相对人的单独行为”。此种区分公法和私法领域而界定行为性质,更有利于财团法人的设立与发展,更有利于社会福利的增长。 第五章乃权利的客体,即物、财产、企业。关于物之描述,在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及其《论物权法》中论述甚详,如关于物之动产不动产之分类、物权行为、公示原则等。关于物之概念,对人有利益可控制,是否有体个人认为必须为有体抑或其必须有有体物为之载体,个人身体及其部分是否得为物,关乎人格,虽可
14、分离但不能为之物。其次关于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即一物一权原则,物权须特定具体化,不能如债权“打包”抽象化,故多项财产集合为标的而成契约,于物权处分上不可行。于其最后所述之企业客体,首先不论企业既为主体又为客体,在具体问题上之冲突,企业为权利客体本身乃综合财产权,包括债权、 商誉、知识产权等,有无单独论述之必要。如企业动产浮动抵押是否有违物权特定之原则。又犹如大陆民法通则以所有制进行财产的分类,本为不科学。对不同所有制采取不同的法律保护,是违法律一体平等保护之风格,此乃人为造作,与事实不符。个人读客体此处财产与财产权、企业与财产,不甚清晰明了。 第六章权利之变动,篇幅最大
15、收获最多,首先得以区分,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行为之性质由其核心决定之,究行为为意思表示者为法律行为,而意思通知(如追认)、观念通知(召集社团总会)感情表示(如夫妻间的宥恕)为准法律行为,“此三者的效力虽由法律之规定当然发生,但均以表示一定之心理状态于外部为特征,与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极为相近,故学说上称为准法律行为”。其次,关于合同与契约,合同乃合而同之,如设立合伙组织,契约乃相对平行对应给付,故大陆“合同”之概念本当为“契约”。至于,“宪法”关于基本人权的规定对私法关系不具有直接规范效力,应透过第71条等概括条款实现其价值理念。71条乃如管道条款,使宪法间接发生其效力。脱法行为,亦如国际
16、私法上之人为改变连接点之法律规避,其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极为相似,但脱法行为企图发生一定经济上之目的,具有法律行为上之效果意思,非属虚伪意思表示。文末借德国法学者flume之话:“脱法行为的问题,实际上就是法律解释的问题。就民法而言,一个独立脱法行为的理论根本不能存在”。再者,关于意思表示,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主观要件又包含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区分这些因素对于行为之状态至关重要。意思表示中错误包括内容错误动机错误、行为错误,而动机错误不影响行为的生效,故:“表意人为避免承担意思形成上错误的风险,得与相对人约定,使一定的缘由成为法律行为的内容,尤其是作为法律行为的条件”。最后深受启发
17、的,民法之行为要与公法领域区分开来,且不可以先见去看待观察问题,“如第92条规定之诈欺,不以致被诈欺之人受有财产上损害为必要,与刑法上诈欺意义不同,盖其保护者非表意人的财产,乃其意思自由也”。最后关于契约解释方法与法律解释方法的不同也别开生面,盖:“意思解释的任务在于衡量当事人的利益,合理分配因不同了解立场而发生不同认知的危险”。 第七章关于条件与期限的问题,关于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此二者概念,解除条件甚好理解,但停止条件之概念个人很难理解记忆。为何冠以“停止”之名。 解除条件与行为负担(义务)相比较,“条件虽有停止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但无强制性。反之,负担虽有强制性,
18、但无停止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此二者之关系,本人在准备司法考试之时,为之迷惑,今读此言,豁然开朗。又关于条件之注意两点:一,关于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和善意等,系以法律行为作成时为准据,而非以条件成就为其判断时点。二,条件成就的效力,应自条件成就时发生,并不溯及既往。此二者对于实务判断案例分析很是受用。对于期限,应注意区分附始期的法律行为(债权)与未届清偿期的债权。 第八章乃关于代理之论述,帮我廓清之重要概念,即代理权的授予与基本法律关系(如委托、雇佣),长时间以来,虽知代理权之授予与生其之基本法律关系是两回事,但不知其所以然,犹如生活在laband教授之前的
19、时空,感谢如此重大之法律发现,代理权之授予与其基本法律关系之所以让我们迷惑,是因为我们往往之看到既有代理权又有基本法律关系的情形,并且此为常态,而没有把两者区分独立开来,代理权之授予也确实受其基本法律关系之影响,但亦仅限于基本法律关系消灭的情形,此章关于无权代理人之责任,应当明确理解,此责任系直接基于“民法”之规定而发生之特别责任,而非基于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 第九章法律行为的效力,及无效、得撤销、及效力未定三种不同状态,其“民法”所采原则为:其欠缺的要件,如属公益,则使之无效。如仅有关私益,则使之得撤销。如仅属程序(如未得他人同意)的欠缺,则使之效力未定,俾资补正。然就如韩世远在
20、《合同法总论》中论及合同效力时说道,(205页)效力未定合同是“未决的不生效”;可撤销合同是“未决的生效”。如按效力逐级评价,应该是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三种层次,对于程序瑕疵,应该给予“未决的生效”之层次评价,王老先生认为,不宜将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许所为单独行为或契约行为的效力改为可撤销,单独行为导致法律关系的不安定,然效力未定比可撤销更不安定也。又就契约而言,不足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认为得撤销前未成年人负有履行义务,而效力待定不用,然义务只不过是权利的另一面,如果我们从权利来看,则有可能致使未成年人之权利得到忽视。故此种仍有迷惑,留日后解答。本章须留意点最后乃是其“民法
21、第118条所谓“处分”,指处分行为而言,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但不包括负担行为(如买卖契约),出卖他人之物,非处分,应属有效。第十章期日与期间属一般技术运算,与大陆 规定类同,故不赘述。 第十一章乃消灭实效之问题,权利行使应受时间上的限制,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懒觉的人,其主要情形有三:消灭实效、除斥期间、权利失效。时效在大陆乃法定期间,不可合意缩短延长,盖德国允许当事人合意缩短,此乃私法自治的充分体现,应当借鉴。问题一,乃其认为请求权罹于消灭时效者,请求权仍得行使,只不过义务人可抗辩罢了,盖罹于时效,权利已不在,怎能行使,此有逻辑之矛盾,故我认为,因时效消灭者,请
22、求权消失,之所以不构成不但得利,乃是因为请求权产生之基础法律关系的存在,而当是人之主张债权者,此难谓请求权,无法律上之意义,乃一般社会生活之“请求”。重要点首先是消灭时效不完成的情形有5类,大陆民法通则只规定一条(第139条)。即不可避之事变,且其适用却适用第二种(关于继承财产之权利)的时效中止之规定,其余皆留诉讼法去解决,实不够严实、体系。最后须区分定期给付债权与分期给付债权不同,后者为一个独立的债权,分数期而为给付。前者为数个各自独立的债权,在一定期间内反复继续发生而为给付。最后权利失效,既已诚信原则为基础,而诚实信用又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故权利失效对整个法律领域,无论私法、公法及诉讼法,对
23、于一切权利,无论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均有适用余地。最后一章,关于权利的行使,实则是关于权利的行使应当注意之事项,即受哪些限制如公益、不能损害他人、等,以及权利自我救济,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盖这几个行为,刑法之法教义学较之民法更为发达通透,可供参考。最后自助行为所保护之权利,系指请求权而言,不论债权的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均包括在内。 最后,开卷有益,读一本书,总有所得,然欲所悟,更需数读之。以上与其说是读书报告,不如说是读书笔记,即知识点的梳理,包括印象深刻者及令人启发者。此《民法总则》帮助我修正很多误解,增加几许新知,更是对民法整体框架把握上的一个小小的进步。
24、 2012/12/26所读书: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第三篇:《剰者为王》读后感《剰者为王》读后感 今天我读了一篇文章,题目是《剰者为王》。一看到题目,我想只听说过“胜”者为王,怎么“剩”者也能为王呢。带着疑问我细读了文章。 原来文中讲的是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小女孩在上小学、初中、高中,成绩一直平平,从不被人看好。但她很努力,比别人付出的要多得多。最后她出人意料地“骑”到了本科线,当然是一所不太好的大学。毕业后,由于专业不好她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只好跟父亲去大棚浇菜。后来多亏她没有放弃,想到了考研,虽然学习对于她来说有
25、一定难度,但她凭着自己的努力,顺利毕业,又被保送连读博士,最后竟然被推荐公费赴美留学,而留学的那个大学高分子材料学世界排名第一。 读完后,我感慨万千。这个女孩大学毕业前,在别人眼中一直都是“剩”者,都觉得她不会有什么出息,但几年后,她却成了众人中的“胜者”。这是为什么呢。我想她始终都在坚持,都在努力。正是她的坚持、努力使她成为了胜者。想到这里,我不由地想到了自己,我本来打算每天记两个单词,可只坚持了三天就放弃了;缠着妈妈让我报名学画画,可一直却不认真,有时候还偷懒"" 现在我悟出了一个道理。即使你不是很优秀,但你能坚持,为了目标肯付出努力,你就会从“剩者”变为“王者”。
26、 第四篇:《亮剑》读后感:狭路相逢勇者胜《亮剑》读后感:狭路相逢勇者胜 《亮剑》这部小说,讲述的是独立团团长李云龙率领八路军战士顽强作战,打击日本侵略者的故事。书中给我留下印象最深刻的就是亮剑精神。 什么是亮剑精神呢。正如李云龙所说。“古代剑客们,在与对手狭路相逢时,无论对手多么强大,哪怕是天下第一剑客,明知不敌,也毅然亮出自己的宝剑。即使倒下,也要成为一座山,成为一座岭。这就是亮剑精神。”故事中的李云龙,就是拥有了亮剑精神,率领部队,先后打败了日军的王牌部队、山崎大队、坂田联队以及山本一木的“大和魂”突击队。独立团以不计生死、压倒一切的霸气,给了日本帝国主
27、义以沉痛打击。 在小说中,有这样一幕让我难以忘怀,禁不住热泪盈眶。骑兵连为了掩护老百姓和大部队的顺利转移,即使在装备、人数都与日本鬼子相差甚远的情况下,也义无反顾、毫不畏惧地冲锋在最前沿,奋勇杀敌。哪怕最后只剩下一名战士、一匹马,也高举着马刀,高喊着“骑兵连,前进。前进。”最终,他们全部战死沙场,英勇牺牲。他们无愧于自己,无愧于国家,无愧于独立团战士,他们,虽死犹荣。他们的英雄气概和勇敢顽强,也赢得了日军的尊重。就连日军军官们也率领士兵向骑兵连行军礼,向他们致敬。是的,狭路相逢勇者胜,亮剑精神就是军队的军魂。剑锋所指,所向披靡,令敌人闻风丧胆。 中华民族正是因为拥有了成
28、千上万个李云龙一样的人民英雄,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者面前,毫不畏惧,不怕牺牲,前仆后继地与之战斗到底,最终,将日本帝国主义赶出中国。如今,苦难的岁月以经成为历史。我们生活在幸福的和平年代。但是,那一段黑暗而屈辱的历史,我们却不能忘怀。我们要永远记住,正是无数人民英雄的牺牲,换来了今天的胜利;正是他们的奉献,赢得了今天的和平。我们,祖国的新一代,要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为了实现中国梦,我们就必须从自身做起。作为学生,应该珍惜美好的时光,发奋学习,强健体魄,为复兴中华而时刻准备着。这让我想起今年书法考级的一段经历。今年考级要考楷书和隶书,分硬笔和软笔,共四项,任务很艰巨。因为,
29、要完成一幅古诗词作品,写28个字,完美地写好每一个字,并非易事。稍有差池,一个比划写不好,就会前功尽弃。为此,我每天都努力地练习,甚至挑灯夜战。可是,有一段时间,提钩和捺就是写不漂亮,写不到位。我练啊,写啊,还是不如意。最后,我烦透了,真想放弃。这时,我的眼前不由浮现出独立团在战场上奋勇杀敌、英勇牺牲的场景。仔细想一想:比起独立团,这点困难又算得了什么呢。于是,我又咬紧牙关,坚持练习。困了,就用冷水洗洗脸;累了,就松松筋骨,揉揉手,活动一下手腕。终于,我顺利通过了考级。 我深刻地体会到了亮剑精神,狭路相逢勇者胜。我要学习李云龙那种始终不服输的精神,即使遇到再大的困难,仍然敢于“亮剑
30、不胆怯,也不后退。我相信,只要我们有决心,有毅力,再大的困难也能战胜。 狭路相逢勇者胜,亮剑精神将会永远鼓励着我,给我以力量。给与我信心。 第五篇:敢于亮剑勇于担当在求真务实中开拓创新——《胜者思维》读后感敢于亮剑勇于担当在求真务实中开拓创新 ——《胜者思维》读后感 近期,我对《胜者思维》一书进行了深入研读。纵观全书,作者以“胜者”为出发点,结合历史大格局,以极其广阔的视野、磅礴的气势,生动客观的阐述了领导者应当具备的各种能力,里面引用了中国以及其他领导者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对不同事件的不同处理方式及其所带来不同的结果,以危机领导战略,思维制
31、胜之道,决策核心思考为重点,破解当今世界制胜之道。 人们常说“不以成败论英雄”,不能成者为王、败者为寇。但是,不管哪个时代,不管从军、从政、从商,什么都可以替代,唯有胜利无法替代。任正非说:“除了胜利,我们已经无路可走”。这就是胜者思维。即便在最黑暗、最失败、最无望的时刻,他们内心也有一杆胜利的旗帜呼拉拉飘扬。 “一头狮子带领的一群羊,可以打败一头羊带领的一群狮子”。对于一支队伍而言,将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一把手能够轻易改变这支队伍的气质,从而影响战争的胜负。任何机制无论如何严密、完善,最终仍然无法取代危机中人的意志、洞察与决断,尤其是危机处理中的领导者。所以,自古以来
32、古今中外对“将”的要求都很高。从孙子兵法的“智信仁勇严”到西点军校的22条军规,都体现出对“为将者”的高标准、严要求。美国国会众议院军事委员会曾经提出过四条标准: 1.必须具有分析能力,能够超越孤立的事实或者某一领域专长,看到 1并整理出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 2.必须是实用主义的,能够有意识地重新构建自己的战略模式,使之符合形势和实际的需要; 3.必须具有创造性,经常要挑战现状; 4.必须接受过多种教育,是通才,而不是专才。这些是为将者必备的能力。 通过认真阅读,结合工作实际,个人认为要在当前日益严峻复杂的形势下,做好分
33、行各项经营管理工作,领导干部要着力做到以下四点: 一要敢于亮剑。林彪有句名言。“战术有千百条,头一条就是肯打。”离开了肯打,纵然理论妙笔生花,也全是白扯。一名指挥员,一名将军,一名领导,若是没有强烈的吞掉敌人的企图心,而只有强烈的要求提拔的企图心,绝对不是一名优秀的将军和领导。只有领导具有好战精神、不服输的精神,即使是带领一群绵羊也能爆发出惊人的战斗力。 带队伍就是带“欲望”。领导干部要强化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面对同业竞争日趋激烈,要发扬敢拼、敢战的勇气和魄力,在各项业务的营销管理中敢于亮剑、勇于亮剑、善于亮剑。要带出求胜的欲望,使得他们不断学习,牢固树立市场竞争意识,
34、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不断提高业务知识及操作技能训练,提高自身的综合业务素质。通过抓关键点,使员工个人行为、思想、感情、信念、习惯与整个单位有机地统一起来,凝聚成一种奋发向上的合力与整体优势,以此激发出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工作热情和工作创造力,成为员工一心一意工作的动力。 二要勇于担当。决策者越是敢于担当,前方将士越是勇于担当。作为一名决策者的关键素质。在面对困难时,如果为将 2者不敢担责,临阵畏缩,那么战争的结局必然是失败。在冲锋陷阵的时候,只有将军以身作则、以上帅下,才能促使下属正常发挥,甚至超常发挥。 领导干部要学会运用辩证思维、系统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
35、维方法分析解决问题,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在分行进行“二次创业”的新形势下,我们比任何时候都需要攻坚克难的能力和智慧,需要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的勇气和魄力,要时刻保持“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责任与担当,要着力破解客户基础薄弱,结构不尽合理,行业集中度高、业务规模增长乏力等难题,推进分行持续、健康发展。 三要长于积累。“为了解世界看书”,这就是积累。金一南将军在书中引用了陆绍珩、陆绍琏的《醉古堂剑扫》里面有一句话,来评价那些有积累、有素养、有眼光、有决断能力的领导者:“君子对青天而惧,闻雷霆而不惊,履平地而恐,
36、涉风波不疑。”对青天而惧,人一生一世要有所畏惧;闻雷声不惊,真正灾难到来时,坚定不屈;履平地而恐,处境很顺,千万注意,看似很平的路实则有危险;涉风波不疑,真正风波到来了,信念坚定,全力以赴。 领导干部要自觉把加强学习作为首要任务,自觉加强世界观改造和党性修养,不断丰富提示自身素质能力,树立活到老、学到老、改造到老的自觉追求,面对义与利、苦与乐、得与失等形形色色的考验,能够稳得住心神、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保持高尚的追求,培养健康的爱好,不断筑牢信仰之基、 3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真正在推动实践上见成效。 四要精于开拓。所谓“领导"有两个意思:领,走在
37、最前面;导,告诉下属方向。所以,领导者不是跟随者,是带领者,是基准,是核心。被列为西方战略学鼻祖的克劳塞维茨认为真正的领导者须具备两大要件:第一是在最黑暗的时刻发现微光的能力;第二是敢于跟随这线微光前进的勇气。能够发现微光,是智慧;敢于跟随微光前进,则是勇气。领导者必须要具备这种超人的智慧和勇气。作为领导者,如果不具备开拓进取的精神,就不能为属下提供攻坚克难的思想支撑、战斗意志,更无法提供取得胜利的成功路径。 当前,领导干部要结合“两学一做”教育活动,深入领会系列重要讲话的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把各项要求落实到干事创业、修身做人的方方面面,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不断提升党性修养,不断激发干事创业的热情,争当改革发展的先锋表率。既要贯彻落实上级行要求,让各项改革措施在扬州行落地生效,又要紧密结合扬州行实际,在业务组织推动、精细化管理、考核评价体系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为创造分行“二次创业”的新辉煌作出更大贡献。 4 第20页 共2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