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施工验收规范实用简编手册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编制整理: 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总 工 办 2009年9月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掌握要点 一、土方开挖 1)土方开挖前应检查定位放线、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 2)土方工程在施工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排水、降水系统及周围环境的影响,熟悉和准确地掌握水文地质资料,周密考虑影响施工的各种因素,挖方、放坡应根据地质勘查报告中土的物理
2、性能,确定边坡的坡度,见表1,对回填土方还应检查回填土料、含水量、分层厚度、压实度,对分层挖方,也应检查开挖深度等。 3)临时性挖方的边坡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临时性挖方边坡值 土的类别 边坡值(高:宽) 砂土(不包括细砂、粉砂) 1:1.25-1:1.50 一般性粘土 硬 1:0.75-1:1.00 硬、塑 1:1.00-1:1.25 软 1:1.50或更缓 碎石类土 充填坚硬、硬塑粘性土 1:0.50-1:1.00 充填砂地土 1:1.00-1:1.50 注:1 设计有要求时,应符合设计标准 2 如采
3、用降水或其他加固措施,可不受本表限制,但应计算复核。 3 开挖深度,对软土不应超过4cm,对硬土不应超过8cm. 4)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2的规定。且表2所列数值适用于附近无重要建筑物或重要公共设施,且基坑暴露时间不长的条件。 表2 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 项 序 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验方法 柱基基坑基槽 挖方场地平整 管沟 地(路)面基层 人工 机械 主控项目 1 标高 -50 ±30 ±50 -50 -50 水准仪 2 长度、宽度(由设计中心线向两边量) +200 -50
4、300 -100 +500 -150 +100 经纬仪,用钢尺量 3 边坡 设计要求 观察或用坡度尺检查 一般项目 1 表面平整度 20 20 50 20 20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 基底土性 设计要求 观察或土样分析 注:地(路)面基层的偏差只适用于直接在挖、填方上做地(路)面的基层。 5)挖方上边缘至土堆坡脚的距离,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挖方深度和边坡高度,以及地质勘探报告中指出的作业区域内土的类别来确定。常规是,当土制干燥密实时不得小于3m;当土质松软时不得小于5m。在挖方的下侧弃土时,弃土堆的表面应整平,使低于挖方作业区域的
5、标高并向外倾斜,或在弃土堆与挖方区域之间设置排水沟,防止地表水流入作业区。 二、土方回填 1)土方回填前应清除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抽除坑穴积水、淤泥,验收基底标高。如在耕植上或松土上填方,应在基底压实后再进行。不许在含水率过大的腐殖土、亚粘土、泥炭土、淤泥等原状土上填方。 2)对填方土料应按设计要求验收后方可填入。 3)填方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排水措施,每层填筑厚度、含水量控制、压实程度、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所用机具确定。填方工程的施工参数如每层填筑厚度、压实遍数及压实系数对重要工程均应做现场试验后确定,或由设计提供。如无试验依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6、 填土施工时的分层厚度及压实遍数 压实机具 分层厚度(mm) 每层压实遍数 平碾 250-300 6-8 振动压实机 250-350 3-4 柴油打夯机 200-250 3-4 人工打夯 <200 3-4 4)填方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标高、边坡坡度、压实程度等,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填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 项 序 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验方法 柱基基坑基槽 挖方场地平整 管沟 地(路)面基层 人工 机械 主控项目 1 标高 -50 ±30 ±50
7、50 -50 水准仪 2 分层压实系数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一般项目 1 回填土料 设计要求 取样检查或直观鉴别 2 分层厚度及含水量 设计要求 水准仪及抽样检查 3 表面平整度 20 20 30 20 20 用靠尺或水准仪 三、灰土地基 1)灰土土料、石灰或水泥(当水泥替代灰土中的石灰时)等材料及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灰土应搅拌均匀。灰土的土料宜用粘土、粉质粘土。严禁采用冻土、膨胀土和盐渍土等活动性较强的土料。 2)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分层铺设的厚度、分段施工时上下两层的搭接长度、夯实时加水量、夯压遍数、压实系数。验槽发现有软弱土层或孔穴
8、时,应挖除并用素土或灰土分层填实。最优含水量可通过击实试验确定。分层厚度可参考表5所示数值。 表5 灰土最大虚铺厚度 序 夯实机具 质量(t) 厚度(mm) 备注 1 石夯、木夯 0.04-0.08 200-250 人力送夯,落距400-500mm,每夯搭接半夯 2 轻型夯实机械 - 200-250 蛙式或柴油打夯机 3 压路机 机重6-10 200-300 双轮 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灰土地基的承载力。 4) 灰土地基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表6规定。 表6
9、 灰土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 控 项 目 1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2 配合比 设计要求 按拌和时的体积比 3 压实系数 设计要求 现场实测 一 般 项 目 1 石灰粒径 mm ≤5 筛选法 2 土料有机质含量 % ≤5 试验室焙烧法 3 土颗粒粒径 mm ≤5 筛分法 4 含水量(与要求的最优含水量比较) m% ±2 烘干法 5 分层厚度偏差(与设计要求比较) mm ±50 水准仪 四、砂和砂石地基 1) 砂、石等原
10、材料质量、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砂、石应搅拌均匀。原材料宜用中砂、粗砂、砾砂、碎石(卵石)、石屑。细砂应同时掺入25%-35%碎石或卵石。 2)施工过程中必须检查分层厚度、分段施工时搭接部分的压实情况、加水量、压实遍数、压实系数。砂和砂石地基每层铺筑厚度及最优含水量可参考表7所示数值。 表7 序 压实方法 每层铺筑厚度(mm) 施工时的最优含水量(%) 施工说明 备 注 1 平振法 200-250 15-20 用平板式振捣器往复振捣 不宜使用干细砂或含泥量较大的砂所铺筑的砂地基 2 插振法 振捣器插入深度 饱和 (1)用插入式振捣器 (2)插入点间距可
11、根据机械振幅大小决定 (3)不应插至下卧粘性土层 (4)插入振捣完毕后,所留的孔洞,应用砂填实 不宜使用细砂或含泥量较大的砂所铺筑的砂地基 3 水撼法 250 饱和 (1)注水高度应超过每次铺筑面层 (2)用钢叉摇撼捣实插入点间距为100mm (3)钢叉分四齿,齿的间距80mm,长300mm,木柄长90mm 4 夯实法 150-200 饱和 (1)用木夯或机械夯 (2)木夯重40kg,落距400-500mm (3)一夯压半夯全面夯实 5 碾压法 250-350 8-12 6-12t压路机往复碾压 适用于大面积施工的砂和砂石地基 注:在地下
12、水位以下的地基其最下层的铺筑厚度可比上表增加50mm。 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砂石地基的承载力。 4) 砂和砂石地基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砂及砂石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 控 项 目 1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2 配合比 设计要求 检查拌和时的体积比或重量比 3 压实系数 设计要求 现场实测 一 般 项 目 1 砂石料有机质含量 % ≤5 焙烧法 2 砂石料含泥量 % ≤5 水洗法 3 石
13、料粒径 mm ≤100 筛分法 4 含水量(与最优含水量比较) m% ±2 烘干法 5 分层厚度(与设计要求比较) mm ±50 水准仪6 五、基坑工程 ⑴一般规定 ①在基坑(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②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做好下述工作: a.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b.土方工程
14、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 c.有关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 说明:基坑的支护与开挖方案,各地均有严格的规定,应按当地的要求,对方案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才能施工。降水、排水系统对维护基坑的安全极为重要,必须在基坑开挖施工期间安全运转,应时刻检查其工作状况。临近有建筑物或有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要予以观测,不得因降水而危及这些建筑物或设施的安全。许多围护结构由水泥土搅拌桩、钻孔灌注桩、高压水泥喷射桩等构成,因在本规范第4章、第5章中这类桩的验收已提及,可按相应的规定标准验收,其他
15、结构在本章内均有标准可查。 ③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说明:基坑(槽)、管沟挖土要分层进行,分层厚度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包括土质、环境等)决定,开挖本身是一种卸荷过程,防止局部区域挖土过深、卸载过速,引起土体失稳,降低土体抗剪性能,同时在施工中应不损伤支护结构,以保证基坑的安全。 ④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⑤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
16、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⑥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对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必要时,可加强垫层。 ⑦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下表的规定执行。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3 二级基坑 6 8 6 三级基坑 8 10 1
17、0 注: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c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 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c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 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 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说明:本规范表适用于软土地区的基坑工程,对硬土区应执行设计规定。 六、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 ⑴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施工前应熟悉地质资料、设计图纸及周围环境,降水系统应确保正常工作
18、必须的施工设备如挖掘机、钻机、压浆泵、搅拌机等应能正常运转。 说明:钉墙一般适用于开挖深度不超过5m的基坑,如措施得当也可再加深,但设计与施工均应足够的经验。 ⑵一般情况下,应遵循分段开挖、分段支护的原则,不宜按一次挖就再行支护的方式施工。 说明:尽管有了分段开挖、分段支护,仍要考虑土钉与锚杆均有一段养护时间,不能为抢进度而不顾及养护期。 ⑶施工中应对锚杆或土钉位置,钻孔直径、深度及角度,锚杆或土钉插入长度,注浆配比、压力及注浆量,喷锚墙面厚度及强度、锚杆或土钉应力等进行检查。 ⑷每段支护体施工完成后,应检查坡顶或坡面位移,坡顶沉降及周围环境变化,如有异常情况应采取措施,恢复正常后
19、方可继续施工。 ⑸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锚杆土钉长度 mm ±30 用钢尺量 2 锚杆锁定力 设计要求 现场实测 一般项目 1 锚杆或土钉位置 mm ±100 用钢尺量 2 钻孔倾斜度 0 ±1 测钻机倾角 3 浆体强度 设计要求 4 注浆量 大于理论计算浆量 检查计量数据 5 土钉墙面厚度 mm ±10 用钢尺量 6 墙体强度 设计要
20、求 试样送检 七、降水与排水 ⑴降水与排水是配合基坑开挖的安全措施,施工前应有降水与排水设计。当在基坑外降水时,应有降水范围的估算,对重要建筑物或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应监测。 说明:降水会影响周边环境,应有降水范围估算以估计对环境的影响,必要时需有回灌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水运转过程中要设水位观测井及沉降观测点,以估计降水的影响。 ⑵对不同的土质应用不同的降水形式,下表为常用的降水形式。 降水类型及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及降水类型 渗透系数 可能降低的水位深度(m) 轻型井点 多级轻型井点 10-2-10-5 3-6
21、 6-12 喷射井点 10-3-10-6 8-20 电渗井点 <10-6 宜配合其他形式降水使用 深井井管 ≥10-5 >10 说明:电渗作为单独的降水措施已不多,在渗透系数不大的地区,为改善降水效果,可用电渗作为辅助手段。 ⑶降水系统施工完后,应试运转,如发现井管失效,应采取措施使其恢复正常,如无可能恢复则应报废,另行设置新的井管。 说明:常在降水系统施工后,发现抽出的是混水或无抽水量的情况,这是降水系统的失效,应重新施工直至达到效果为止。 ⑷降水系统运转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观测孔中的水位。 ⑸基坑内明排水应设置排水沟及集水井,排水沟纵坡宜控制在1‰-2‰。 ⑹降
22、水与排水施工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降水与排水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1 排水沟坡度 ‰ 1-2 目测:坑内不积水,沟内排水畅通 2 井管(点)垂直度 % 1 插管时目测 3 井管(点)间距(与设计相比) % ≤150 用钢尺量 4 井管(点)插入深度(与设计相比) mm ≤200 水准仪 5 过滤砂砾料填灌(与计算值相比) mm ≤5 检查回填料用量 6 井点真空度:轻型井点 喷射井点 kPa kPa >60 >93 真
23、空度表 真空度表 7 电渗井点阴阳极距离:轻型井点 喷射井点 mm mm 80-100 120-150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八、质量通病的防治及控制措施 1、土方开挖 ⑴基底超挖:开挖基坑(槽)管沟不得超过基底标高。如个别地方超挖时,其处理方法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不得私自处理。 ⑵基底未保护:基坑(槽)开挖后应尽量减少对基土的扰动。如遇基础不能及时施工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预留30cm土层不挖,待做基础时再挖。 ⑶施工顺序不合理:应严格按施工方案规定的施工顺序进行土方开挖施工,应注意宜先从低处开挖,分层、分段依次进行,形成一定坡度,
24、以利排水。 ⑷施工机械下沉:施工时必须了解土质和地下水位情况。推土机、铲运机一般需要在地下水位0.5m以上推铲土;挖土机一般需要在地下水位0.8m以上挖土,以防机械自重下沉。正铲挖土机挖方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最大挖掘高度的1.2倍。 ⑸开挖尺寸不足,边坡过陡:基坑(槽)或管沟底部的开挖宽度和坡度,除应考虑结构尺寸要求外,应根据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宽度,如排水设施、支撑结构等所需的宽度。 ⑹雨季施工时,基槽、坑底应预留30cm土层,在打混凝土垫层前再挖至设计标高。 ⑺软土地区桩基挖土应防止桩基位移:在密集群桩上开挖基坑时,应在打桩完成后,间隔一段时间,再对称挖土;在密集桩附近开挖基坑(槽
25、时,应事先确定防桩基位移的措施。 ⑻基坑(槽)或管沟边坡不直不平,基底不平:应加强检查,随挖随修,并要认真验收。 2、土方回填 ⑴未按要求测定土的干土质量密度:回填土每层都应测定夯实后的干土质量密度,符合设计要求后才能铺摊上层土。试验报告要注明土料种类,试验日期、试验结论及试验人员签字。未达到设计要求的部位,应有处理方法和复验结果。 ⑵回填土下沉:因虚铺土超过规定厚度或冬期施工时有较大的冻土块,或夯实不够遍数,甚至漏夯,基底有机物或树根、落土等杂物清理个彻底等原因,造成回填土下沉。为此,应在施工中认真执行规范的有关规定,并要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⑶回填土夯压不密实:应在夯
26、压时对干土适当洒水加以润湿;如回填土太湿同样夯不密实呈“橡皮土”现象,这时应将“橡皮土”挖出,重新换好土再予夯压实。 ⑷在地形、工程地质复杂地区内的填方,且对填方密实度要求较高时,应采取措施。(如排水暗沟、护坡桩等),以防填方土粒流失,造成不均匀下沉和坍塌等事故。 ⑸填方基土为杂填土时,应按设计要求加固地基,并要妥善处理基底下的软硬点、空洞、旧基以及暗塘等。 ⑹回填管沟时,为防止管道中心线位移或损坏管道,应用人工先在管子周围填土夯实,并应从管道两边同时进行,直至管顶0.5m以上,在不损坏管道的情况下,方可采用机械回填和压实。 ⑺填方应按设计要求预留沉降量,如设计无要求时,可
27、根据工程性质、填方高度、填料种类、密实要求和地基情况等,与建设单位共同确定(沉降量一般不超过填方高度的3%)。 3、灰土垫层 ⑴ 未按要求测定干土的质量密度:灰土回填施工时,切记每层灰土夯实后都得测定干土的质量密度,符合要求后,才能铺摊上层的灰土。并且在试验报告中,注明土料种类、配合比、试验日期、层数(步数)、结论、试验人员签字等。密实度末达到设计要求的部位,均应有处理方法和复验结果。 ⑵留、接槎不符合规定:灰土施工时严格执行留接槎的规定。当灰土基础标高不同时,应作成阶梯形,上下层的灰土接槎距离不得小于500mm。接槎的槎子应垂直切齐。 ⑶生石灰块熟化不良:没有认真过筛,颗粒过大,造
28、成颗粒遇水熟化体积膨胀,会将上层垫层、基础拱裂。夯必认真对待熟石灰的过筛要求。 ⑷灰土配合比不准确:土料和熟石灰没有认真过标准斗,或将石灰粉花洒在土的表面,拌合也不均匀,均会造成灰土地基软硬不一致,干土质量密度也相差过大。应认真做好计量工作。 ⑸房心灰土表面平整偏差过大,致使地面混凝土垫层过厚或过薄,造成地面开裂、空鼓。认真检查灰土表面的标高及平整度。 ⑹雨、冬期不宜做灰土工程,适当考虑修改设计。否则应编好分项雨季、冬期施工方案;施工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中的技术措施,防止造成灰土水泡、冻胀等质量返工事故。 4、砂石垫层 ⑴大面积下沉:主要是未按质量要求施工,分层铺筑过厚、碾压遍数不够
29、洒水不足等。要严格执行操作工艺的要求。 ⑵局部下沉:边缘和转角处夯打不实,留接槎没按规定搭接和夯实。对边角处的夯打不得遗漏。 ⑶级配不良:应配专人及时处理砂窝、石堆等问题,做到砂石级配良好。 ⑷ 在地下水位以下的砂石地基,其最下层的铺筑厚度可适当增加50mm。 ⑸密实度不符合要求:坚持分层检查砂石地基的质量。每层的纯砂检查点的干砂质量密度。必须符合规定,否则不能进行上一层的砂石施工。 ⑹砂石垫层厚度不宜小于100mm;冻结的天然砂石不得使用。 九、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
30、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记录: ①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②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③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④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⑥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2、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 3、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4、验收工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①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②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 ③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通过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的部位进行见证检验。 5、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一般项目应有80%合格。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采用钻芯取样,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可按合格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