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9 ,大小:19.54KB ,
资源ID:6026380      下载积分:6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6026380.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留言反馈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a199****6536】。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a199****6536】,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泰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全文.doc)为本站上传会员【a199****6536】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泰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全文.doc

1、泰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方法全文 为加强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和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制定了泰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送大家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和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安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送、处置以及监视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方法。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

2、行。 第三条 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卫生院、诊所、采供血单位)、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医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医学教学和研究机构、疾病控制机构等(以下统称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均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置。 本方法所称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规定执行。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第四条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视管理。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视管理。 物价、药

3、监、财政、工商、交通、审计、国税、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应积极支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立和运营,鼓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产业开展。 第六条 医疗废物由取得山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集中、统一处置。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活动。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将产生的医疗废物委托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处置

4、,医疗机构不得将医疗废物委托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未经市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医疗废物。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暂时贮存位置、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诊所、村卫生室等应当将医疗废物暂时贮存于医疗废物专用周转箱。医疗废物专用周转箱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偿提供,丧失和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条 医疗废物运送实行危险废物联单管理: (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按规定将医疗废物转移方案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前方可

5、领用转移联单运送医疗废物; (二)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时,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人员应在现场按要求如实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一车一单、随车同行,以备查验; (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定期将转移情况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协议约定及时清运医疗废物发生的污染事故,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承当责任;医疗机构不按协议约定交接发生的污染事故,由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承当责任。 第十一条 医疗废物方案运出泰安市行政区域以外进行处置的,医疗机构应在每次转移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转移申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承受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

6、可批准转移。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出泰安市行政区域。 第十二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确保平安。 医疗废物运送专用车辆属于垃圾运输车辆,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我市范围内免征养路费等。 第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标准要求。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地

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废物的产生量、处置量、流向等申报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和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各医疗机构的位置、规模等根本情况定期书面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一次。 第十六条 在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环保

8、、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报市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必须符合以下根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燃烧的,应当及时燃烧; (三)不能燃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平安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运营平安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出现紧急和意外情况时,及时报市环境

9、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纳入年度考核,对不按规定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评先树优资格。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情况,于每年年底书面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 医疗废物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处置本钱、合理盈利的原那么核定,危险废物处置本钱主要包括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保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对 第三方财产及人身损害险、

10、操作人员工伤事故险)等。 市物价部门应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或者病床数,根据医疗机构的根本情况核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和集中处置协议的约定,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经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催缴逾期仍不支付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权停止效劳,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医疗机构说明情况,发现未按规定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依法予以处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集不及时导致环境问题的,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承当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其他相关责任。 已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且医疗废物已被医疗废物

11、集中处置单位接纳处置的,医疗机构对该局部废物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十二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手续,并将收费标准、依据等进行公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 第二十三条 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举报制度。对私自转移、处置医疗废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发现有倾倒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分方法给予医疗机

12、构处分、处理,并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给予罚款处分: (一)不按规定标准要求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二)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 (三)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四)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五)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卫生标准、标准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卫生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利、假公济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