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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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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间距.docx

1、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 4.0.1 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通风和工程管理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 4.0.2 条 建筑间距日照要求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 2 小时(三环路以内新建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 1 小时);      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 2 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关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 3

2、 小时;      四、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 2 小时。      五、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其受影面可包括下部高度。      六、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挑出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      第 4.0.3 条 居住建筑(含公寓)的间距控制      一、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 4—1 控制。   表4—1 朝向     最小间距   朝向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 山墙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多低层建筑 长边

3、三环路以外:1.2H 三环路以内:1.0H且 低层相对:≥7.0米 多层对多、低层: ≥12.0米 低层相对:6.0米 多层对低层:8.0米 多层相对:10.0米 高层位于南侧:0.5H(高)且≥27.0米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1.3H(多)且≥18.0米 1.3H(低)且≥13.0米 次要朝向面宽且 ≥13.0米   山墙 — 6.0米 山墙面宽且≥10.0米 9.0米   高层建筑 主要 朝向 — — 0.5H且≥27.0米 次要朝向面宽且 ≥13.0米   次要 朝向 — — — 13.0米   注: ① H :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 H (多):

4、多层建筑高度; H (低):低层建筑高度; H (高):高层建筑高度。      ③ 建筑高度超过 80 米 的建筑工程,按 80M 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④ 点式高层住宅主要朝向之间的间距按表 4—1 控制,当建筑高度超过60 米 时,按 60 米 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二、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 4—2 控制。   表 4—2 建筑间夹角 最小间距   a≤30° 按表4—1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主要朝向(或长边)规定控制   30°<a<60° 按表4—1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主要朝向(或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

5、   a≥60° 按表4—1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次要朝向(或山墙)规定控制      注: ① 表中 a 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② 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三、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 4—3 控制。   表 4—3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层   a≤60° 13.0米 9.0米 6.0米   60°<a≤90° 13.0米 13.0米 10.0米      注: Lx 、 Ly 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 4.0.4 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

6、住建筑的间距控制按三环路内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当居住建筑位于非居住建筑南侧,且为多层建筑长边对高层建筑主要朝向时,其最小间距为 1.0 ( H 多)且 ≥18 米。      第 4.0.5 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   一、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 4—4 控制。   表 4—4    朝向 最小间距 朝向 多、单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 山墙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多、单层建筑 长边 1.0H且≥6.0米 单层相对:6.0米 多层对单层:6.0米 多层相对:8.0米 1.0H(多、单) 且≥13.0米 13.0米   山墙 — 6.0米 9

7、0米 9.0米   高层 建筑 主要 朝向 — — 0.3H且≥21.0米 次要朝向面宽且 ≥13.0米   次要朝向 — — — 13.0米      注:① H :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 H (多):多层建筑高度; H (单)单层建筑高度。     ③ 建筑高度超过 80 米 的建筑工程,按 80M 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二、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单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 4—5 控制。   表 4—5 建筑间夹角 最小间距   a≤30° 按表4—4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主要朝向(或长边)规定控制   30°<

8、a<60° 按表4—4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主要朝向(或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   a≥60° 按表4—4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次要朝向(或山墙)规定控制   注:①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三、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6控制。   表4—6 Lx(Ly)最小距离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单层 多、单层与多、单层   a≤60° 13.0米 9.0米 6.0米   60°<a≤90° 13.0米 13.0米 8.0米         注: Lx 、 Ly 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

9、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 4.0.6 条 高层建筑裙房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第 4.0.7 条 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 6.0 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 9.0 米。      第五章 建筑退界      第 5.0.1 条 沿建筑用地红线和沿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自来水管等保护带的建筑物,在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符合本规定第四章有关间距的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 5.0.2 条 如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

10、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宜大于 10.0 米。      第 5.0.3 条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 5—1 及下列规定控制。      一、建筑高度大于 24.0 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 15.0 米。      二、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 3.0 米。   表5—1 建筑类型 建筑朝向 建筑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米)   居住建筑 4.0.0条文教卫生建筑 多、低层长边

11、 0.5(中心城三环路内) 0.6(中心城三环路外) 6.0   多、低层山墙 — 4.0   高层主要朝向 ∝≤30° 0.3 13.0   30°<∝<60° 0.24   ∝≥60° 0.2   高层次要朝向 0.2 9.0   非居住建筑 多、单层长边 0.5 6.0   多、单层山墙 — 4.0   高层主要朝向 ∝≤30° 0.2 13.0   30°<∝<60° 0.16   ∝≥60° 0.125   高层次要朝向 0.125 9.0   低层辅助用房 长边、山墙 0.5 2.0      注: ①∝ 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

12、地红线间夹角。      ② 建筑高度超过 80 米的建筑工程,按 80M 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③ 当界外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在退让界外建筑距离符合本规定第四章有关间距的基础上,可按最小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      ④ 低层辅助用房:当低层辅助用房的高度不大于 3 米时,可临围墙或用地红线布置。      第 5.0.4 条 在本市中心城(外环路以内)范围内的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后退规划带状绿地:      (一)纯住宅不小于 3 米,且满足第 5.0.5 条的退距要求;      (二)其他建筑

13、不小于 5 米,且满足第 5.0.5 条的退距要求。      二、后退规划块状绿地:      (一)当规划块状绿地为该项目的代征绿地,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建筑后退规划绿地不小于 5 米。      (二)其余后退规划块状绿地按第 5.0.3 条控制。      三、后退外环路生态保护带:多、低层建筑不小于 5 米,高层建筑不小于 8 米。      第 5.0.5 条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 5—2 及下列规定控制。   表 5—2 道路宽度 建筑类型 道路宽度<30.0米 道路宽度≥30.0米   路段 路段   多低层建筑 5

14、0米 8.0米   低层辅助用房 2.0米 2.0米   专业市场、大型公共建筑 12.0米 12.0米   高层建筑 10.0米 8.0米         注: ① 本表中的专业市场特指在控规中用地性质为市场用地( C26 )上修建的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      ② 本表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特指在控规中用地性质为( C3* )上修建的建筑面积大于 2 万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如:影剧院、艺术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      ③ 本表中的低层辅助用房特指门卫房,其余类别不准临规划道路设置。      ④ 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

15、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当道路对面的用地性质为绿地、河道等时,只须满足道路红线的要求。      ⑤ 当道路对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在退让道路对面建筑距离符合本规定第四章有关间距的基础上,可按最小退道路红线距离控制。      ⑥ 本表中的高层建筑的后退距离包含高层建筑裙房及主体。      ⑦ 临道路转角建筑退线按沿街较宽退线距离控制。      ⑧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的绿线、蓝线、紫线、黑线、棕线、灰线等色线控制距离须符合相关规定。      一、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 2.0 米,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点退道路红

16、线的距离不小于 7.5 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 24.0 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其最小后退距离为 25.0 米。      三、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踏步、阳台等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出挑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 0.5 倍。      第 5.0.6 条 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内规划新增市政道路时,规划道路所占的用地面积参与容积率指标计算,同时建筑退用地红线以其地土权属边界为准进行控制,且满足最小退道路红线的要求。当规划道路两侧均为同一权属单位用地时,规划道路两侧的新建建筑在满足本规定间距要求的基础上,尽可能满足后退道路红线的要求。      第 5.0.7 条 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场管线等保护带边缘的距离参照第 5.0.4 条执行。      第 5.0.8 条 新建建筑后退周边合法现状建筑距离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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