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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87年10月3日 桂环委字1987·006号自治区环境保护委员会、自治区计划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境内的工业、交通、水利 、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新、改、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二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注意布局的合理性,符合城镇的总体规划,使其对环境的有害影响减少到最低的程度。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厂址选择时,应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参加,以便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其经济和技术问题

2、一并作出决定。 第三条 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报批制度。 一、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报批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同时提出。 二、按《建设项目》的设计规模或总投资额计算,符合区计委、建委桂建设字(86)32号文《关于调整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审批权限的通知》)所规定需报区建委(或由区经委)和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都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申报书面材料征得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并

3、报区环境保护局认可,可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不排或很少排放污染物又无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非工业性项目,如交通、邮电、商业、粮食(不含粮油加工)、文教、科研、卫生、旅游、农林(不含围垦、垦荒、森林采伐)、城建(不含独立的煤气工程)等; (二)在特殊环境保护地区(即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的交通、邮电、商业、旅游、文教、卫生等不影响自然景观和不造成环境污染的非工业性项目,并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的; (三)根据项目建议书以及有关技术资料,从宏观上可判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均较少而且毒性低的工业项目; (四

4、)根据项目建议书以及有关技术资料,从宏观上可判断经过技术改造后可使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与数量以及毒性将比原来明显减少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审批权限的通知》中除区建委(或区经委)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以及乡镇、街道企业,原则上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经项目所在地县、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与数量多而且在自然环境中不易分解或能在生物体内蓄积以及强致癌的剧毒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二)在特殊环境保护区建设可能破坏自然景观或污染扰民的项目。 在执行前一、二款规定发生争议时,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与该项目所在地的环境

5、保护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裁决。 四、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项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委托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的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只需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会同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填报或委托具有评价资格的单位编制填报。 五、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在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审查时,应有项目所在地和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并在审查前十天,提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四条 关于初步设计 一、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

6、时,必须按区计委、区环委会以桂环委(1987)005号文转发国家计委、国务院环委(87)国环字第002号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编制环境保护篇章。为使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要求和措施得到落实,环境保护篇章的内容应当包括:环境保护设计依据,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数量、浓度或强度及排放方式;规划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防治污染的处理简要工艺流程,预期效果;对建设项目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绿化设计;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及监测手段;环境保护投资概算以及存在问题等。 二、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组织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应有审查其环境保护篇章

7、的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同时提交已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 第五条 关于建设单位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按第三条第二、三、四款所规定的要求,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落实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要求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竣工后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竣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三、《建设项目》正式投产或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或由其委托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设

8、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转情况,治理效果等。经验收合格后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由区环境保护局统一制定,发给各级环境保护部门。 四、建设单位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执照,必须持有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五、凡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同时进行治理。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地点等发生较大改变时,建设单位应当适时地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六条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管理

9、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进行评价。其深度应根据可行性研究的深度并结合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而定。评价内容要有针对性,应着重对环境产生污染的主要因素进行评价。评价方法力求简便,经济实用,可靠,尽量收集利用现有资料,做到结论明确,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费用(包括评价审查费用)应根据评价工作量确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内(或前期工作费用)中支出。评价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详细的预算计划,不允许将与评价工作无关的列支列入评价费用中,任意提高评价费用。 三、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对

10、评价结论负责。 四、由区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规定对区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核发《评价证书》严格执行持证评价制度,制定《评价证书发放办法》和《评价业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关于职责的划分 一、《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预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以及检查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和运转情况。 二、各级综合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都应结合自己的职责,把《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 (一)各级计划、经济管理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时,必须同时落实好环境保护的计划、资金等要求;对未经批准环境

11、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 (二)各级主管设计审批的机关,在审查或审批初步设计的文件中,必须对环境保护设计的内容与要求有明确的意见;对污染影响环境又未附上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审查环境保护篇章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三)对环境保护要求未得到落实的《建设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或拨款。 (四)凡未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并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 三、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

12、《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一)负责项目在可行性研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二)负责项目初步设计(计划任务书)中环境保护篇章和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 (三)负责施工中环境保护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和运转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对所辖地区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单位的检查和管理; (五)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对上述文件应分别在二个月(一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内予以批复或签署意见。逾期不批复或未签署意见的,可视上报方案已被确认

13、特殊性质或特大型建设项目的审批时间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适当延长。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职责权限的划分,由区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八条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中未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在初步设计中未列环境保护篇章的,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审批或审查,并责令其补办报批(审)手续。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补办报批(审)手续外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或验收不

14、合格而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责令其补办验收手续;已造成污染环境的,可视情节对建设单位加倍征收排污费或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现场周围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或由于粉尘、污水、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区造成污染扰民严重又不听劝告,拒不采取措施的,可视情节处以施工单位二千元以上至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合理收以评价费用,弄虚作假或评价结论失误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评价单位,可视情节,责令其赔偿建设单位的损失,终止或吊销其评价证书或处以评价费用50%以上至150%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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