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CJJ P CJJ/T***—**** 备案号 J**** —**** 城市有轨电车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ity Tram engineering 201*—**—** 发布 201*—**—0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
2、准 城市有轨电车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ity Tram engineering CJJ/T***—**** J ****—****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 0 1* 年 * 月 1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 北京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
3、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运行组织;4车辆;5限界;6线路;7轨道;8路基;9桥涵;10车站建筑;11车站结构;12通风空调;13给水与排水;14供电;15通信;16信号;17售检票;18控制中心;19车辆基地。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成都市通锦路3号;邮政编码:610031)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公交集团电车公司 大连市公交
4、集团电车分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张海波 陈晓英 于松伟 梁莉霞 罗世培 毛励良 向 红 于 腾 宋孚强 漆尔富 卢桂英 王浩川 高任生 李 琳 王 建 王 锋 王仕春 王铁克 杨宝峰 于立波 曾向荣 赵文光 魏永幸 任 强 张继菁 张喜正 朱祖华 王 建 陈永江 毛小琦 周 健 韩连祥 李可意 沈品海 张 涛 喻智宏 张 霞 阮素华 肖 珊 张 荫 张开波 高 山 本标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3 3 运
5、行组织 4 3.1 一般规定 4 3.2 运行组织 4 3.3 运营管理 5 4 车 辆 6 4.1 一般规定 6 4.2 安全设施 7 4.3 车辆与其它系统 8 5 限 界 9 5.1 一般规定 9 5.2 限界基本参数 9 5.3 建筑限界 10 6 线 路 13 6.1 一般规定 13 6.2 线路平面设计 14 6.3 线路纵断面设计 15 6.4 车站配线 17 7 轨 道 20 7.1 一般规定 20 7.2 基本技术参数 20 7.3 钢轨及配件 21 7.4 有砟轨道 22 7.5
6、 无砟轨道 23 7.6 道岔 25 7.7 无缝线路 25 7.8 减振降噪 26 7.9 轨道安全设备 26 7.10 轨道附属设备及其它 27 8 路 基 28 8.1 一般规定 28 8.2 主要技术标准 28 8.3 路堤 30 8.4 路堑 30 8.5 路基加固防护 31 8.6 路基防排水 32 8.7 其他 32 9 桥 涵 33 9.1 一般规定 33 9.2 荷载 35 9.3 结构设计 39 9.4 构造要求 40 10 车站建筑 42 10.1 设计原则 42 10.2 车站总平面布
7、局 43 10.3 车站建筑 43 10.4 车站主要服务设施 47 10.5 车站环境与节能设计 51 11 车站结构 53 12 通风空调 54 13 给水与排水 55 13.1 一般规定 55 13.2 给水 55 13.3 排水 56 14 供电 58 14.1 一般规定 58 14.2 外部电源 59 14.3 中压供电网络 61 14.4 牵引变电所 61 14.5 牵引网 64 14.6 电力监控(SCADA)系统 67 14.7 杂散电流腐蚀防护与接地系统 70 14.8 电缆 72 14.9 供电车间
8、 73 15 通 信 75 15.1 一般规定 75 15.2 全球定位系统 75 15.3 自动语音报站系统 76 15.4 车载电视监视系统 76 15.5 车载移动电视 77 16 信 号 78 16.1 一般规定 78 16.2 正线联锁系统 79 16.3 道口信号控制系统 80 16.4 车地联控系统 80 17 售检票 81 17.1 一般规定 81 17.2 中心管理系统 81 17.3 充值点终端 82 17.4 数据采集终端 82 17.5 车载刷卡设备 82 18 控制中心 85 18.1 一般
9、规定 85 18.2 功能分区和总体布置 86 18.3 建筑与装修 87 18.4 布线 89 18.5 供电、防雷和接地 89 18.6 通风、空调与采暖 90 18.7 照明和应急照明 90 18.8 消防与安全 92 19 车辆基地 93 19.1 一 般 规 定 93 19.2 车辆段和停车场的功能、规模及总平面布置 94 19.3 车辆运用整备设施 97 19.4 车辆检修设施 99 19.5 车辆段设备维修与动力设施 101 19.6 综合维修中心 102 19.7 物 资 总 库 103 19.8 培 训 中 心
10、103 19.9 救 援 设 施 104 19.10 其 他 设 计 104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ons 1 2 General 3 3 Operation Organization 4 3.1 General requirement 4 3.2 Operation organization 4 3.3 Operation management 5 4 Vehicle 6 4.1 General requirement 6 4.2 Secu
11、rity facilities 7 4.3 Vehicle and other systems 8 5 Clearance 9 5.1 General requirement 9 5.2 Basic parameters for determination of clearance 9 5.3 determination of structure clearance 10 6 Line 13 6.1 General requirement 13 6.2 Line plane design 14 6.3 Line profile d
12、esign 15 6.4 Station wiring 17 7 Track 20 7.1 General requirement 20 7.2 Basic technical parameters 20 7.3 Rail and parts 21 7.4 Ballasted track 22 7.5 Ballastless track 23 7.6 Turnout 25 7.7 Seamless track 25 7.8 Vibration damping and noise reduction 26 7.9
13、 Security equipment of track 26 7.10 Ancillary equipment of track and others 27 8 Subgrade 28 8.1 General requirement 28 8.2 Main technical standards 28 8.3 Embankment 30 8.4 Cutting 30 8.5 Subgrade reinforcement and protection 31 8.6 Subgrade waterproof and drainage 32
14、 8.7 Others 32 9 Bridges and Culverts 33 9.1 General requirement 33 9.2 Load 35 9.3 Structural design 39 9.4 Structural requirements 40 10 Station Building 42 10.1 Design principles 42 10.2 General layout of the station 43 10.3 Station building 43 10.4 Main se
15、rvice facilities of the station 47 10.5 Station environmental and energy saving design 51 11 Station Structure 53 12 Ventilation and Air-conditioning 54 13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55 13.1 General requirement 55 13.2 Water supply 55 13.3 Drainage 56 14 Power Supply 58 14.
16、1 General requirement 58 14.2 External power supply 59 14.3 Medium voltage supply network 61 14.4 Traction substation 61 14.5 Traction network 64 14.6 Power monitoring (SCADA) system 67 14.7 Stray current corrosion protection and grounding system 70 14.8 Cable 72 14.9
17、 Power supply workshop 73 15 Communication 75 15.1 General requirement 75 15.2 GPS positioning system 75 15.3 Automatic voice announcement system 76 15.4 Vehicle-mounted TV monitoring system 76 15.5 Vehicle-mounted mobile TV 77 16 Signal 78 16.1 General requirement 78
18、 16.2 Main line interlocking system 79 16.3 Crossing signal control system 80 16.4 Train-ground integrated control system 80 17 Automation Fare Collection 81 17.1 General requirement 81 17.2 Central management system 81 17.3 Top-up point terminal 82 17.4 Data collectien te
19、rminal 82 17.5 Vehicle-mounted card swiping equipment 82 18 Control Center 85 18.1 General requirement 85 18.2 Functional division and general layout 86 18.3 Building and decoration 87 18.4 Wiring 89 18.5 Power supply, lightning protection and grounding 89 18.6 Ventil
20、ation, air-conditioning and heating 90 18.7 Lighting and emergency lighting 90 18.8 Fire protection and safety 92 19 Depot 93 19.1 General requirement 93 19.2 Function, scale and general layout of depot and parking lot 94 19.3 Facilities for running and service of train 97 1
21、9.4 Vehicle repair and maintenance facilities 99 19.5 Depot equipment maintenance and power facilities 101 19.6 Comprehensive maintenance center 102 19.7 Main storehouse 103 19.8 Training center 103 19.9 Rescue facilities 104 19.10 Other designs 104 Explanation of wording
22、 in this code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 总 则 1.0.1 为保障城市有轨电车工程的建设和运营安全可靠,做到以人为本、保护环境、经济适用和技术先进,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中小城市,以及特大、大城市规划新区客流断面在10000人次/h以下的城市有轨电车新建工程的设计。 1.0.3 城市有轨电车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1.0.4 城市有轨电车的设计年限应分为初期、近期、远期三期。初期为
23、建成通车第3年,近期为第10年,远期为第25年。 1.0.5 城市有轨电车线路为半封闭,双线右侧行车制式,在安全防护系统的监控下保证有轨电车的安全运营。 1.0.6 城市有轨电车工程的建设规模、车辆段和停车场等的用地面积,应按预测的远期客流量和列车运行能力确定。对于分期建设的工程和配置的设备,应考虑分期扩建和增设。 1.0.7 有轨电车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时对系统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工程结构,其设计的使用年限为100年。 1.0.8 除与既有道路共用行车道的线路外,新建跨河流和临近河流的有轨电车地面和高架工程,应按不低于1/100的洪水频率标准进行设计。 1
24、0.9 有轨电车工程的车辆基地、停车场、主变电所和控制中心的设置,应根据综合交通规划统一布局,实现资源共享。 1.0.10有轨电车工程应减少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各系统排放的废气、废水、废物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城市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1.0.11 有轨电车工程应逐步实现以行车指挥与列车运行为核心的机电设备综合自动化。 1.0.12 有轨电车工程应具有对火灾及其他灾害的防范和救援设施。 1.0.13 城市有轨电车工程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地面线路 ground line 在地面运行的有
25、轨电车线路。分与道路共用和独立两种方式。 2.0.2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ed lifetime 在一般维护条件下,保证工程正常使用的最低时段。 2.0.3 旅行速度 operation speed 有轨电车从起点站发车至终点站停车的平均运行速度。 2.0.4 限界 gauge 限定车辆运行及轨道周围构筑物超越的轮廓线。限界分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和建筑限界三种,是工程建设、管线和设备安装位置等必须遵守的依据。 2.0.5 正线 main line 载客有轨电车运营的贯通线路。 2.0.6 辅助线 assistant line 为保证正线运营而设置的
26、不载客列车运行的线路 2.0.7 联络线 connecting line 连接两条独立运行正线之间的线路。 2.0.8 试车线 testing line 对车辆进行动态性能试验的线路,其线路标准通常应与正线一致。 2.0.9 轨道结构 track structure 路基面或结构面以上的线路部分,由钢轨、扣件、轨枕、道床等组成。 2.0.10 轨距 gauge of track 轨面以下规定距离处,左右两股钢轨头部内侧之间的最短距离。 2.0.11 无缝线路 gapless track 钢轨连续焊接或胶结超过两个伸缩区长度的轨道。 2.0.12 路
27、基 subgrade 经开挖和填筑而成的直接支承轨道的基础结构物。 2.0.13 分散式供电 distributed power supply mode 由分散引入的城市中压电源直接为牵引变电所及降压变电所供电的外部供电方式。 2.0.14 主变电所 high voltage substation 从城市电网引入高压电源,降压后为有轨电车系统提供中压电源的专用高压变电所。 2.0.15 全球定位系统 global position system(GPS) 指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可从此系统提取基准定时信号。 2.0.16 运营控制中心 operation con
28、trol center (OCC) 简称控制中心,为调度人员使用信号、电力监控、火(防)灾自动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售检票、通信等系统中央级设备对地铁全线所有运行车辆、车站和区间的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集中监视、控制、协调、指挥、调度和管理的场所。同时控制中心也是上述系统中央级设备的安装场所。 2.0.17 车辆段 depot 具有配属车辆,以及除承担车辆的运用管理、整备保养、检查工作外,并承担较高级别的车辆检修任务的基本生产单位。 2.0.18 停车场 stabling yard 具有配属车辆,同时只承担车辆的运用管理、整备保养、检查工作的基本生产单位。 2.0.19 检修
29、修程 examine and repair program 根据车辆技术状态和寿命周期所确定的车辆检查、修理的等级划分,我国现行地铁车辆检修修程定为厂修、架修、定修、月检和列检五个等级,其中厂修、架修和定修为定期检修,月检和列检为日常维修。 2.0.20 检修周期 examine and repair period 车辆各种检修修程中,两次检修的间隔,通常采用车辆走行公里或间隔时间作规定。 3 运行组织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有轨电车的运营组织按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营管理模式,在高峰时段应采用连续密集发车的组织方式,平峰时段或低峰时段应根据客流需要确定发车频率。
30、 3.1.2 最大单向高峰时段运输能力宜为6000人次/h~10000人次/h。 3.1.3 线路敷设方式应以地面线为主,采用槽型轨与路面机动车混行,双线右侧行车,平交道口处无信号优先权。有条件的地段,线路宜封闭。 3.2 运行组织 3.2.1 最高运行速度宜为40km/h~60km/h,平均旅行速度宜为15km/h~25km/h。 3.2.2 根据运量需要,有轨电车可采用4轴或6轴车。最大列车编组长度不宜大于35m。 3.2.3 当采用上车售检票方式时,宜采用无人售票;当不具备条件时,可采用人工售票。 3.2.4 正线不宜设置其它辅助配线,可在需要地段设置单渡线或
31、交叉渡线,保证运营车或工程车有一定的灵活调头条件。高架线地段应考虑故障车的救援模式,并应设置相应的救援设施。 3.2.5 运行线路可单独组织运行,亦可组织T字型或+字型运行。 3.2.6 线路运行时间宜与同城公交车运行时间相匹配,并可根据线路走行区域做相当调整。 3.2.7 正线宜采用6号槽型轨道岔,侧向过岔速度应小于15km/h;车场内宜采用6号槽型轨道岔,侧向过岔速度应小于10km/h。 3.2.8 有轨电车到站停稳后方能打开车门。上下客应分不同车门。 3.2.9 有轨电车停站时间受上下客作业时间控制,只有当车门关好后电车方能启动运行。 3.3 运营管理 3.3.1
32、 每条线路的运营管理总人数的定员指标不宜大于20人/km。 3.3.2 运营管理机构应对不同的运营状态,制定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和安全手册等管理规程和规章制度。 3.3.3 运营管理应服从调度统一管理,应配置驾驶员与调度室的无线通信设备,装载车辆的全球定位系统(GPS)。 3.3.4 车辆乘务制度宜采用单司机轮乘制。 4 车 辆 4.1 一般规定 4.1.1 有轨电车的基本型式可按下列内容选择: 1 按牵引电动机种类分:交流旋转式电动机有轨电车、直流电动机有轨电车。 2 按车体结构材料分:耐候钢车、不锈钢车、铝合金。 3 按接触网电压分:直流750V、直流
33、1500V。 4 按车辆功能分:带有驾驶台的动车(Mc车)、无驾驶台的中间动车(M车)、中间拖车(T车)或悬浮车(F)。 5 车辆地板面距地面高度:30﹪、70﹪、100﹪低地板 4.1.2 有轨电车的车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有轨电车技术条件》 CJ/T5016和《低地板有轨电车车辆通用技术条件》CJ/T417的有关规定,主要技术规格可按表4.1.2选定。 表4.1.2 有轨电车车辆主要技术参数 No 项 目 名 称 有轨电车种类 备 注 4轴车 6轴车 1 车辆总长度不大于(mm) 15000 32000 2 车辆基本宽度 (m
34、m) 2600 2600 (2650) 3 车辆总高度不大于(mm) 3500 3500 4 车厢内高度不小于(mm) 2100 5 转向架中心距 (mm) 6000- 7200 10000 转向架固定距 (mm) ≤1900 6 空车质量不大于 (㎏) 20000 42000 7 载客定员 人/列 122 242 ,6人/m2-注 8 轴重不大于 (t) ≤9.1 ≤10.0 9 轨 距 (mm) 1435 10 额定电压 (
35、V) DC750或DC1500 11 接触网高度 (mm) 5200—5500 道路限高 12 一级踏步高度不大于(mm) 420 13 最高运行速度不小于(km/h) 50 14 最大坡度 (‰) 60 15 平均起动加速度不小于(m/s2) 0.75 0.83 16 常用制动减速度不小于(m/s2) 1.1 17 紧急制动减速度不小于(m/s2) 1.5 18 每辆车每侧客室门数 (对) 3 4-6 19 冲击率极限 (m/s3) ≤0.75 平稳
36、性指标2.5 GB5599 20 最小曲线半径 (m) 19 21 距地面最小距离 (mm) 90 注:是指每平方米有效站立面积平均站立的人数。有效站立面积是指在采用纵向座椅的情况下,客室地板总面积减去座椅垂向投影面积及到投影面积前250mm所含的面积。(座席0.3m2/r,站立定员0.167m2/r、超员0.125m2/r) 4.2 安全设施 4.2.1 有轨电车的安全应急设施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GB7258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应配置灭火器材; 2 在乘坐区的两侧应有紧急时乘客易于逃生或救援的安全窗和
37、车顶安全出口; 3 应设消防锤; 4 车体应设置防漏电保护装置,车辆内各电气设备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接地线应有足够的截面。 4.3 车辆与其它系统 4.3.1 车辆主保护系统与变电站保护系统应实现保护协调,在所有故障情况下应保证车辆主保护安全分断。 4.3.2 可根据使用的环境条件设置通风空调和采暖设备。 4.3.3 应配置自动检票设备。 4.3.4 应有广播系统,宜设移动电视车载设备。 4.3.5 应设置门区视频监视设备。 5 限 界 5.1 一般规定 5.1.1 城市有轨电车限界可分为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和建筑限界。 5.1.2 相邻区间线路
38、当两线间无墙、柱或设备时,两设备限界之间的安全间隙不应小于100mm;当两线间有墙或柱时,应按建筑限界加上墙或柱的宽度及其施工误差确定。 5.2 限界基本参数 5.2.1 车辆基本参数应符合本规范表4.1.2的规定。 5.2.2 轨道基本参数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的规定。 5.2.3 列车过站限界计算速度宜为20km/h; 5.3 建筑限界 5.3.1 建筑限界坐标系,规定正交于轨道中心线的平面内的直角坐标,通过两钢轨轨顶中心连线的中点引出的水平坐标轴称水平轴,以Y表示;通过该中点垂直于水平轴的坐标轴称垂直轴,以Z表示。 5.3.2 矩形隧道建筑限界应符合下列规定
39、 1 直线地段矩形隧道建筑限界,应在直线设备限界基础上,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1)建筑限界宽度: BS=BL+BR (5.3.2-1) 行车方向左侧墙至线路中心线净空距离: BL=XS(max)+bL+c (5.3.2-2) 行车方向右侧墙至线路中心线净空距离: BR=XS(max)+bR+c (5.3.2-3) (2)自结构底板至隧道顶板建筑限界高度H: H=h1+h2+h3 (5.3.2-4) 式中 : XS(max)——直线地段设备限界最大宽度值
40、mm); bL、bR——左、右侧的设备等最大安装宽度值(mm); c——安全间隙,取值50(mm); h1——受电弓工作高度(mm); h2——接触网系统高度(mm); h3——轨道结构高度(mm); 2 曲线地段矩形隧道建筑限界,应在曲线地段设备限界基础上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1)曲线外侧建筑限界宽度: Ba=XKa cosα-YKa sinα+ bR(或bL)+c (5.3.2-5) (2)曲线内侧建筑限界宽度: Bi=XKi cosα+YKi sinα+ bL(或bR)+c (5.3.2-6) (3)曲线建筑限界高度按(5.3.2-4)公式计算 α= s
41、in-1(h/s) (5.3.2-7) 式中: h——轨道超高值(mm); s——滚动圆间距(mm),取值1500mm; (XKi、YKi), (XKa、YKa)——曲线地段设备限界控制点坐标值(mm); 5.3.3 单线马蹄形隧道宜按采用矿山法施工地段的平面曲线最小半径确定隧道建筑限界。 5.3.4 马蹄形隧道在曲线超高地段,应采用隧道中心向线路基准线内侧偏移的方法解决轨道超高造成的内外侧不均匀位移量。位移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按半超高设置时: x’=h0 h/s (5.3
42、4-1) y’=-h0(1-cosα) (5.3.4-2) 按全超高设置时: x’—— 同公式(5.3.4-1) y’=h/2- h0 (1-cosα) (5.3.4-3) 式中:x’——隧道中心线对线路基准线内侧的水平位移量(mm); y’——隧道中心线竖向位移量(mm); h0——隧道中心至轨顶面的垂向距离(mm)。 5.3.5 隧道外建筑限界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外的区间建筑限界,应按隧道外设备限界及设备安装尺寸计算确定; 2 设置接触网支柱
43、或声屏障时,其与设备限界的最小安全间隙不应小于100mm。 3 建筑限界高度应按轨道结构高度、受电弓工作高度和接触网系统高度共同确定。 5.3.6 道岔区的建筑限界,应在直线地段建筑限界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型的道岔和车辆技术参数,分别按欠超高和曲线轨道参数计算合成后进行加宽。 5.3.7 轨道区管线设备布置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轨道区内安装的设备和管线(含支架)距设备限界应保持不小于50mm的安全间隙; 2 强弱电设备宜分别布置在线路两侧,若必须布置在同侧时,其间隔距离应符合强弱电干扰距离的规定。区间内的各种管线布置宜保持顺直; 5.3.8 车站直线地段建筑限界应符
44、合下列规定: 1 站台面不应高于车厢地板面,站台面高度(距轨顶面):380mm 2 计算长度内的站台边缘至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按不侵入车辆限界确定。站台边缘与车辆轮廓线之间的间隙为80mm; 5.3.9 曲线站台边缘与车门之间的间隙,应按线路曲线半径和有无轨道超高计算确定。 5.3.10 车辆基地限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辆基地库外限界应按区间限界规定执行。 2 车辆基地库内高架双层检修平台建筑限界应按行车速度不大于5km/h、空车、整体道床条件下计算的车辆限界进行设计,高平台及安全栅栏与车辆轮廓线之间应留有80mm安全间隙,低平台建筑限界采用车站站台建筑限界。 3
45、 受电弓车辆升弓进库时,车库大门应按受电弓限界设计。 5.3.11 设在两线交叉处的警冲标,应满足相邻两线设备限界的要求。 6 线 路 6.1 一般规定 6.1.1 线路应按运营功能定位,区分为正线、辅助线和车场线。辅助线宜包括车辆出入线、折返线、停车线、联络线、渡线、安全线。 6.1.2 应依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进行选线布站。根据在线网中的地位和客流特征,明确线路性质、运量等级和速度目标。 6.1.3 选线应符合工程实施安全原则,规避不良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段,减少房屋和管线拆迁,保护文物和重要建筑物,保护地下资源,结合施工方法,降低工程风险。 6.1.4 线
46、路应符合运营效益原则,线路走向应符合城市客流走廊,应有全日客流效益、通勤客流规模、大型客流点的支撑。 6.1.5 线路可与城市道路系统共通道,也可设置专用道。当设置支线,或不同正线之间组织共线运行时,其两线交会的接轨站不宜设在断面客流大的站点。 6.1.6 凡两条载客线路交会的接轨点,应设在车站处,并按进站方向设置平行进路。若在区间交叉,或与其他交通方式线路交叉时,可采用平交方式。 6.1.7 线路与相近建筑物距离应符合城市环境保护要求。 6.1.8 线路起讫点与长度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路起迄点车站应与城市交通枢纽相结合,构筑城市交通一体化,并落实城市规划用地。
47、2 线路起讫点不应设在市区内大客流断面位置,也不宜设在高峰断面流量小于全线高峰小时单向最大断面流量1/4的位置。 3 对穿越城市中心的超长型线路,应分析全线不同地段客流断面和分区OD的特征;分析有轨电车在各区间的满载率和拥挤度,合理确定线路起迄点。 4 线路起迄点还应结合与车辆段、停车场位置统筹考虑。 6.1.9 车站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分布应根据线网规划的换乘节点、城市交通枢纽点为基本站点,结合城市道路布局和客流集散点分布而选定。 2 车站间距在城市中心区和居民稠密地区不宜小于300m;在城市外围区不宜大于1000m。同时应根据城市布局和旅行速度目标要求确定。
48、 3 车站站位选择应满足用地规划和环境要求,并考虑公交接驳。 6.1.10 换乘车站线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换乘车站线路设计应将相关换乘线路同步设计,其范围为换乘站前后的相邻一站一区间。结合换乘方式,拟定线位、线间距、线路坡度和轨面高程。 2 多线换乘车站的线路布局,应尽量减少换乘距离。 6.1.11 线路敷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路敷设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理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尽量采用地面线,但应处理好与城市道路的关系,局部地段也可采用地下线或高架线。 2 高架线路应注重结构造型,控制规模体量,注意高度、跨度、宽度的和谐比例,其外缘距离应满足现
49、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6.2 线路平面设计 6.2.1 平面曲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路平面圆曲线半径应根据车辆类型、地形条件,运行速度、环境要求等综合因素,因地制宜,合理选用。 2 正线最小曲线半径不得小于50m,车场线不得小于20m。 3 在曲线地段,与道路共通道线路不设超高,独立封闭线路,宜设置超高。 4 车站站台宜设在直线上。若设在曲线上,其站台有效长范围的线路曲线最小半径应根据不同车型和站台凹凸形态,满足安全要求。 5 折返线、停车线等宜设在直线上,困难情况下,除道岔区外,可
50、设在曲线上,不设缓和曲线和超高。但在车挡前应保持不小于10m的直线段。 6.2.2 缓和曲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路平面圆曲线与直线之间应设置三次抛物线型的缓和曲线。 2 缓和曲线长度应根据曲线半径、列车通过速度以及曲线超高设置等因素计算选用。 3 缓和曲线长度内应完成直线至园曲线的曲率变化,轨距加宽和曲线超高的递变。 4 当园曲线可不设缓和曲线时,曲线超高(和轨距加宽)应在园曲线外的直线段内完成递变。 6.2.3 线型最小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小圆曲线长度不应小于15m,困难情况下不应小于10m。 2 最小缓和曲线长度不应小于15m,困难情况下不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