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都市青白江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职责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青白江区文体新闻广电出版局 执法职责: 1、印刷业的监督管理; 2、区图书、报刊零售的审批和管理; 3、经营性复印、打印的审批; 4、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项目审批; 5、监督检查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使用; 6、全区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 7、对全区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复制、发行)实施管理监督; 8、对全区新闻出版单位年检换证; 9、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监督检查; 10、我区经营性出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及旅游代办点的审查; 11、监管旅
2、游市场; 12、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广播电视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全区广播电视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审核、申报、审批; 13、依法查处违反广播电视法律、法规行为; 14、监督管理全区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卫星地面接受设施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广播电视节目; 办公地址:青白江区怡湖西路 青白江区华严镇青江中路12号 咨询电话:83615321 (文化市场) 83301359(文物保护) 83615321(新闻出版) 投诉电话:83301359 (文化市场) 83306195(文物保护) 83301359(新闻出版)
3、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 8、《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第五条 9、《四川省音像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10、《四川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 11、《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五条 12、《成都市文
4、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1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 14、《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三条 14、《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15《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16、《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四条 17、《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 18、《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 19、《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三条 20、《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21、《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2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2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24、《广播电视节
5、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 25、《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26、《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27、《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 28、《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29、《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2年2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6年3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5年9月1日) 4、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2年4月15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6、全国人大常委文化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五条(文化部、施行时间:2002年4月10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315号令,施行时间:2001年8月2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3号令,施行时间:2002年2月1日) 9、《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部署第20号令、施行时间:2004年6月16日)
7、会、实施时间:20021028)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实施时间:20030701) 11、《四川省音像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省政府、施行时间:1999年11月12日) 12、、《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五条(省政府、施行时间:2001年7月13日) 13、《四川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实施时间:20030101) 14、《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七条(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实施时间:19930418 1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1993.10.5)
8、 16、《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9.1) 17、《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2000.11.5) 18、《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广电部,1990.11.16) 19、《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广电部,1994.2.3) 20、《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广电部,1994.2.3) 2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1994.2.3) 2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2004.9.20) 23、《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广电总局,2002.4.30) 24、《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
9、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2004.10.11) 25、《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2004.1.1) 26、《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电总局,2004.8.1) 27、《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2004.8.10) 28、《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2004.8.10) 29、《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2004.8.20) 30、《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2004.8.10) 31、《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2004.9.10) 32、《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
10、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2003.12.1) 33、《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1999.12.2) 34、《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9.10.14) 三、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20项) 1、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的许可证审核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 第三十二条 申请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由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
11、批。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文化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对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活动。” (3)《四川省音像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
12、六条“音像制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音像制品经营者应按本规定向文化部门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2、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经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核。” (2)《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申办娱乐场所,须向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合格者,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3、对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按照
13、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国务院412号令(195) 4、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核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
14、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5、利用文物拍摄的电影、电视剧初审 依据: (1)、《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它各种需要而拍摄文物的活动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各级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文物的拍摄申请。文物收藏、研究单位为研究和保管工作需要所进行的拍摄活动,普通观众在对社会开放的文物单位所进行的纪
15、念拍照活动,不在报批范围内。” (2)、《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和拓印古代石刻的,必须按所拍摄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6、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依据: (1)、国务院412号令第462号、463号 (2)、《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十四条“在古建筑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器安全技术规程。 已经引入电源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补办审批手续。凡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限期拆除或另行安装。” 7、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
16、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依据: 国务院412号令第465号 8、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地面文物保护审核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17、 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2)《四川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在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古墓葬、古遗址、古窖藏及其他文物,必须停止该处的施工作
18、业,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派人前往调查,发掘清理,然后进行施工;如有重要发现,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报请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凡因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进行的文物勘探、调查、发掘、拆除、迁移等工作,所需经费、物资和劳动力,由建设部门或生产部门列入投资计划和劳动计划。” 9、出版物经营证(零售)许可初审 依据: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
19、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国务院412号令》 10、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名片印刷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
20、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11、建立电子出版发行单位审批 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 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 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2)《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项“地方各级文化、新闻
21、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文化市场的业务管理部门,须加强对文化市场的宏观管理和督促、检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按照下列分工负责文化市场管理:(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管:1、图书、报刊、电子、年历等出版物的经营活动; 2、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经营活动。 (3)国务院412号令(322) 12、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村、业务范围、地址或兼并、合并、分离审批 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 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 (2)《四
22、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项“各级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管理和审批制度,负责对经营者进行培训,审批有关经营项目,其职责是: (三)县(市、区)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对本县(市、区)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审批并主管县(市、区)所属单位、群众团体、无主管企业、个人和外县(市、区)的单位在本县(市、区)举办的文化经营活动,以及上级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授权审批、主管的文化经营活动。 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电影、音像制品和电视节目制品的分级管理的职责划分,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3)国务院412号令
23、323) 13、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开办武术学校、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36、337、338) 14、旅游发展规划初审 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169) 15、设立广播电视站初审 依据: (1)、《国务院228号令》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16、设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依据: (1)、《国务院对确
24、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第309决定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广电总局36号令第6条。 (1)、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广电部11号令第5条决定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
25、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17、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初审 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03,305) (2)、广电总局35号令第10、11、12条: 第10条决定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11条:决定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
26、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12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18、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初审 依据: (1)、国务院228号令;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27、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19、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初审 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04项) (2)、广电总局39号令第10条决定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书面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20、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初审 依据: (1)、《国务
28、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157); (2)、《群众参与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编字746号)第4条决定地(市)、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经本台台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地(市)广播电视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报省级广播影视厅(局)备案。 (3)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初审 (二)行政处罚(共101项) 1、变更娱乐项目,增加或者变更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未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罚款。 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娱乐项目,增加或者变更
29、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未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审核手续;逾期不办理审核手续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娱乐场所转包他人经营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0、吊销营业执照: (一)将娱乐场所转包他人经营的;” 3、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31、 4、使用未经依法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或者未经依法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使用未经依法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或者未经依法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的;” 5、 提供具
32、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 6、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停业整顿,罚款 依
33、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娱乐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并处4,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的表演活动或者播放的曲目以及演播的屏幕画面含有本条例第四条禁止的内容的; (二)游戏机内设计、装置的游戏项目中含有本条例第四条禁止的内容的” 7、危害国家民族利益、团结,违背社会公德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停业整顿,罚款 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娱乐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
34、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并处4,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组织的表演活动或者播放的曲目以及演播的屏幕画面含有本条例第四条禁止的内容的;(二)游戏机内设计、装置的游戏项目中含有本条例第四条禁止的内容的” 8、改变经营场地、法定代表人或改建娱乐场所未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及在娱乐场所所包间、包厢内进行演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改变经营场地、法定代表人或改建娱乐场所未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以及在娱
35、乐场所所包间、包厢内进行演出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9、擅自制发文化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依据: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制发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擅自制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予以收缴,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或使用复制的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娱乐场所逾期不办理年度审核手续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0、不按规定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
36、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 (1)、《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娱乐场所,其入口处不按规定设置禁入标志,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地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
37、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11、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
38、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2、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 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音像出版单位未依
39、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40、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13、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41、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四)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音像制品批
42、发、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经营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或者经营供研究和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不足100张(盘)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再次违法经营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经营上述音像制品100张(盘)以上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其中,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43、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托运、邮寄、运输、仓储和包装禁止经营的和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 依据: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托运、邮寄、运输、仓储和包装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和第二十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没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15、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4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16、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
45、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17、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46、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
4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9、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
48、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营业性演出有违法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依据: 《营业性演出
49、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
50、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1、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营业性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