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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回人之主体性——电影算法生成技术的伦理困厄与道德基底.pdf

1、 2023 年第 13 期重回人之主体性 电影算法生成技术的伦理困厄与道德基底韩贵东1,2(1.大连理工大学文学伦理学研究所,辽宁 大连 116024;2.中国科幻研究中心,北京 海淀 100081)摘要“算法工业美学”1作为数字技术时代影像工业化生产的一种“召唤结构”,已然革新或以预见性的姿态介入电影生产的诸多环节。但构建主体性与超越性思维兼而有之的“算法工业美学”,依旧是一条任重而道远的路径。确切地说,基于“算法工业美学”下的电影算法生成技术如何摆脱海德格尔所言及技术的“促逼”与“摆置”,重回保罗莱文森“人性化趋势”的媒介技术倾向仍是谈论此问题的关键,面对主体自由意志、算法偏见黑箱等伦理困

2、厄,理应筑牢“负责任向善”的道德基底。关 键 词 算法工业美学;电影算法;技术伦理;道德基底;负责任向善基金项目 中国科幻研究中心资助项目“中国科幻影视基地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30105KH03)阶段性成果。一、算法工业化生产与电影算法生成技术的伦理出场 近年来,“算法工业化生产”已经不再是一个被理论与实践遮蔽的议题,在现实生活应用与诸多理论场域的探讨与商榷中,“算法”意识蔚然成风,似乎到了无远弗届的影响高度。“就电影生产而言,算法提供了电影受众与电影(制作者、宣传者)之间的某种程度上的对话 与交流 协商。”1对于艺术领域的算法生成技术而言,更是成为学界与业界共同探赜的关键内容。

3、从 2016 年谷歌 AI“Deep Dream”画作得以拍卖29 幅,AI 画作埃德蒙贝拉米肖像被佳士得拍卖出 43.25 万美元2的高价,到 2022 年美国科罗拉多州博览会上 39 岁的艺术创作者杰森艾伦(Jason Allen)凭借算法图像生成程序“Midjourney”制作的作品太空歌剧院(Thtre Dopra Spatial)3获得“数字艺术/数字摄影奖”项目组冠军,再到著名艺术家徐冰领衔的“人工智能无限电影”(AI-IF)项目在第五届平遥国际电影展首展以及人们时下热衷讨论的“ChatGPT”“Disco Diffusion”“文心一言”“IBM Wat-son”“Charact

4、er Creator”等。可以说,艺术创作中的算法思维似乎已经使得艺术创作迎来了“奇点时刻”,而 AIGC(AI generated content)技术的产业逻辑也早就预设了算法时代的降临。面对这一必然化的趋势,当然不必深陷于“觉昨是而今非”的惶恐与痛彻之中,但是“在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技术对象正在激进地刺破人类主义框架的今天”4,我们有必要思考算法工业化生产的技术背后伦理道德作为先行者与排头兵的牵引角色。从现实性的层面来看,电影算法生成技术的出现,连同 AIGC 问题的诸多思考都应当首先回到现象学范畴下人之主体性的需要中去。按照胡塞尔(Edmund Husserl)的现象学还原论洞见,只有将

5、技术诠释与人之主体性需要之间的关联厘定清楚,才能进一步挖掘并断定人们是以何种意识来认识技术之意识。正如技术哲学家奥特加(Jos Ortega y Gasset)富有人文主义关怀的技术意识思考一般,他认为人类的“生存 需要中的需要 是一种仅在主体意义上的需要”5。因此,人的技术意识031也应当在自我生存意识活动中获得确证的可能。按照这种认识,电影算法生成技术是人之生存主体性发展的一种需要吗?换言之,电影算法生成技术的出现是否代表了人们对艺术创作,尤其是电影生产的一种热望?在审视算法思维已经融入当下诸多艺术生产环节中时,或许这种思考能够得出具体而确切的答案,即技术存在作为环境对个体的某种适应,本身

6、就是一种必然的需要,而非冗余(superfluous)化的陈设。由此,当电影算法生成技术已经成为影像艺术工业化生产逻辑的一个选择点,我们应当考虑的是如何使得电影算法的生产更合乎“人之为人目的”的伦理关怀,或能够实现从“算法思维”到“善的算法思维”,即伦理道德意义上“善法”的转向。质言之,要能够促使“算法”的工具理性合乎“善法”的价值理性。值得注意的是,电影算法生成技术作为艺术算法生成的目类,相对前文所述 ChatGPT、Midjou-rney 等生成程式背后的算法逻辑而言,其保有自身的特殊性、系统化、多样态等特性。这更意味着电影算法生成技术重塑了电影生产的对话方式与生产模式,也必然在伦理道德意

7、义上产生更为复杂、多元、差异性并生的技术伦理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承载人类喜、怒、哀、乐等核心情感价值的电影艺术是否能被算法加以呈现?这似乎已经成为僭越人之主体性目的的发问。然而现实问题恰恰在于,电影算法生成技术已经让人工智能生产电影的方式成为现实中的可能,且还将以跨越式的发展步伐迈进。如此,电影算法生成技术的本质究竟为何?倘若以存在主义哲学的角度审视,不难发现,存在先于本质的基本内涵决定了电影算法生成技术首先存在,其次再将赋予本质化的追问。不过,与存在主义哲学将人之本质视作人之自身存在后可以赋予自我本质意义的情形所不同的是,电影算法生成技术的本质造就理应由人去思考、去判断、去设定。质言之,

8、无论电影算法生成技术的艺术呈现将会沿着什么样的路径发展,归根结底电影是人的艺术,也必然由人来定论。正如陈旭光教授在谈及电影工业美学发展所要秉持的伦理学原则一般“电影工业美学强调电影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与社会、与资本以及与观众市场等的和谐关系”6,正是因为此种考量,电影算法生成技术及“算法工业美学”才不至于会出现海德格尔所谈论“沉沦”和“被抛”7的可能。因之,重回人之主体性的思考才将会更为有效地应对电影算法生成技术背后的伦理困境与道德焦虑。二、电影算法与主体自由意志的“沉沦”保罗莱文森(PauI Levinson)在“人性化趋向”的媒介发展迭代中,始终强调人自身作为主体对于技术的一种主导性认知。质

9、言之,即人之首先要掌握自身主体性的地位,以此才可以完成“以道驭技”或“以道驭术”的技术责任目的。从主体关怀性的意义来看,电影算法生成技术一旦走上电影工业化生产的未来征途,前方所面对的一定是“星辰与大海”吗?就当下算法模式化发展的概况来预估其未来目的性也许并不合适或被质疑难以形成自洽的问询逻辑。但是,我们仍然要有底气地提出电影算法生成技术在“合法化”即合乎电影工业化生产方法运行的同时,须首先保持“合理性”也就是符合伦理道德属性的思考前提。这一问题不应该被悬置在电影算法的高空,理所应当地回到电影艺术本体论导向下的艺术大地。毕竟,电影算法生成技术所挑战的是观众作为人之主体如何确信自身自由意志不被抛掷

10、于算法逻辑的旋涡之中。而对于作者意识风格渐次养成的诸多导演而言,电影算法生成技术的介入,还将有可能掀起行业内的创作困惑与疑虑,与其说电影算法革新了电影工业化生产,倒不如说是其重构了人之主体性逐渐漂泊或弥散的行业秩序。自近代以降,“自由存在于何处”的讨论使得诸多哲学家竞相发声。从亚里士多德、霍布斯的自由演进路径出发,到卢梭与康德将“自由”作为其哲学论证的核心要义,乃至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阐述人类自由意志的构成。对于人之主体性而言,自由意志的实现也是电影算法伦理之维所要面临的主要问题。由此,回到电影算法生成技术的伦理困厄层面,我们不得不去思考在电影算法加持下的电影艺术生产,能否成为人之主体自由意志

11、不被遮蔽的道德高地。换言之,电影算法生成后的电影作品被放置于个体审美接受视野中时,观众是否还可以意识到眼前的视觉景观来自主体性的自由选择。著名艺术家徐冰领衔的人工智能团队打造的人工智能无限电影(AI-IF)项目一032 2023 年第 13 期经在平遥上映就曾引起讨论的高潮。观众在程序设定的界面,如选择电影类型后,可通过关键词模式或话语表达参与电影叙事。这种人工智能生成电影的形式主要基于自动化的文本、对话、场景生成,并复合化地采用视频检索与音乐、语音合成等技术手段,通过深度学习(Deep Learning)算法,可以实现无剧组人员分工前提下即时性电影生产的目的,并且还将实现与观众之间的 AI

12、互动。虽然,这一电影艺术创作看起来严丝合缝,实现了 AI 智能化或类人化的某种可能,但实际上,人工智能化电影生成背后的主要逻辑仍然是大数据算法推优的加持。在某种程度上,算法高度整合化的数据介入早已使得电影得以生成为批量化的工业化产品,但其能否被重新放入艺术品序列进行判定与审视,这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问题。这种质疑声不光是来自行业内,同样也来自个体自由意志或因电影算法生成技术的“摆置”而陷入难以有效获得的疑虑。尽管,高度算法逻辑化的电影产品不会出现机械复制般重复性生产的可能,每个个体所获得的电影作品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其自身的主体风格,但正如瓦尔特本雅明(Walter Benjamin)在机械复

13、制时代的艺术作品中所反复提及的艺术作品逐渐走向“灵韵(Aura)”弥散的境地,凭借电影算法生成后的电影工业化产品会不会同样陷入“灵韵”消散的某些可能?德籍韩裔哲学家韩炳哲在有关人类数字化生存问题讨论中,曾多次认为数字技术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型生存模式,而不仅是作为工具或手段而存在。“地层秩序(the terrance order)现在被数字秩序所取代,数字秩序通过计算机化来消除世界的对象”8。毫无疑问,电影算法作为数字化发展的一种趋势,本然就代表着“数字化生存”的方式9。旋即便意味着,在电影算法数字化的境遇中,人之主体性将经历“肉身之人”向“数字之人”的过渡,问题正在于“数字之人”的主

14、体自由意志已经被淹没于算法数字化的狂潮之中,因为“数字技术作为精神权力的技术支撑”10,在表达主体自我同外界交流、缔结关系的同时,还带来了压迫与束缚,或者是基于控制论思考中的“掌控”。由此,不难看出,人之主体的自由意志可能已经面临被电影算法数字技术剥离开来的窘况,只是还未意识到电影算法生成技术带来的并非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规训与惩罚中所描述的“全景监狱”,而是一座“数字化的全景监狱”。如果按照马克波斯特(Mark Poster)的观点,“今天的传播环路以及它们产生的数据库,构成了一座超级全景监狱,一套 没 有 围 墙、窗 子、塔 楼 和 狱 卒 的 监 督 系统”11

15、,那么电影算法钩织的巨型网络错综复杂地形构了一座“超级数字化全景监狱”。这不仅意味着原有创作与观看的电影生产关系进一步被打破,还消解了导演与观众的边界感。全民皆为生产作者的身份既重组了个体身份符码,也在对个体全方位、多角度、隐秘性且超越时空限制的规训与监控中,丧失主体的自由意志。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当下电影算法生成技术所采用的并非低模态算法的逻辑导向,而是高模态化的算法制作程序。但是,从目前而言,低模态算法自身的内部逻辑往往会出现训练差异或混乱无序的局面,就算高模态算法也同样在精准度问题上出现偏差。基于此种考虑,首先,我们回到艺术为何发生的思考中,丹纳曾在艺术哲学中开宗明义认为:“(艺术)作品

16、的产生取决于时代精神和周围的风俗。”12苏珊朗格更是直言“艺术,是人类情感的符号形式的创造”13,当然,克 罗 齐、科 林 伍 德、比 厄 斯 利(Monroe C.Beardsley)、奥斯本(Harold Osbome)等都对艺术的本质提出过自己的论断。电影作为艺术门类的一种,本身便赋有前面所提艺术的特性,其还保有自身影像本体论的特质。无论是安德烈巴赞主客二分化的电影实在证成,抑或是克拉考尔意向性客体的论断,实际上都在某种维度上确证了电影作为艺术门类首先是关于“爱”的艺术,而非“AI”的艺术。因此,充满主体自由意志与爱之关怀的个体能否被电影算法生成技术算法化处理?再者,电影算法还充满了前文

17、所述的精准度偏差,观看者主体如何获得电影算法作品中的“爱”,并以此怀有审美期待或获得心灵共鸣本就是一个复杂性的问题。“在人工智能时代,爱是人类维系住人性尊严的最后堡垒”14,某种程度上,由电影算法生成技术而得来的工业化数字产品是合乎算法输入与输出指令的,但似乎游离了有关主体自由之爱的核心命题。“爱”作为人类自由生存大厦的基底,一旦“爱”凋零或死亡,人存在于世的033主体性意义将被消解殆尽。即便,阿兰巴迪欧认为“爱已经死了 在任何衡量尺度上,它都陷入严重疾病中”15,但他们仍然全力以赴地试图以各自的方式捍卫“爱”,也期待“爱”的降临。不过,由于“爱”自身的概念模糊性,电影算法生成技术自然无法获得

18、全然准确、清晰、有条理性的“爱”的指令,似乎也就难以实现作品中爱的灌溉。因此,对于电影算法生成技术的伦理焦虑还应当把握有关“爱”的主体自由意志问题。三、电影算法与算法偏见黑箱的“过载”正如保罗莱文森言及“有了技术之后,人就变了,人就从进化的产物变成了进化和变革的生产者,就从现存世界的理解者变成了新世界的创造者”16。他对于技术更为广义化的认知,直接将技术与客观环境与人类实践中的主、客体做了张力化的有效界定。因此,无论技术的发展保有怎样的潮水流向,都需要首先思考技术与人之间建立何种关联。换言之,电影算法生成技术与人之间存在何种关系,这种考虑往往影响着电影算法生成技术能否成为人们良好生活的选择或将

19、走入一种“人之本质目的”的算法技术生命体认。实际上,在现实的层面上,电影算法已经影响了人们电影产品的观看行为,如“XR 虚拟制作是对常规艺术创作中的对话的颠覆或扩容,是一次算法-对话即从潜对话到直接对话的一种艺术创作对话观的颠覆”17。不过,面对电影算法现实性迅猛发展的局面,我们还须在电影算法生成技术的实际性议题中回应算法偏见黑箱“过载”的诸多问题,由此才能实现电影算法“人是目的”的伦理关怀。准确地说,电影算法生成技术的确为电影工业化的良序生产提供了基于大数据算法的新对话模式。制作者可以基于观众喜好的市场数据反馈来优化内容生产,电影宣发方也能够在算法逻辑加持下更便捷、迅速地罗列电影产品的宣发内

20、容点,完成精准化大数据算法推优的用户覆盖,乃至于革新整个电影工业化序列的未来方向。但是,电影算法生成根本上还是 AI“算法逻辑”,其本质上区别于人工情感的电影艺术创作。即便在数据价值达成、工序便捷高效等方面的优势明显,但算法作为人工智能化的处理程序,本身就构成了算法的偏见与歧视。主要在于“算法是一个有限的、抽象的、有效的、复合的控制结构,是强制性给定的,在给定的规定下完成给定的目的”18。因此,这种合乎既定数据算法目的的机制在电影生产的环节难免可能丧失对主体差异化的认知,以人工智能机体更为自洽的算法逻辑完成电影生产,这将进一步导致算法偏见与歧视的产生。何为电影算法偏见?与常规性人工智能生产相同

21、的是,电影算法的偏见也指向了电影素材归纳与制作生产环节中所呈现出既不公平也不公正,同时还不够客观、准确的价值判断。电影算法生成技术背后的人工智能在训练阶段必然由人工集成化的经验赋予其算法的基础,由此,“它们本身便带有了隐藏着的群体偏见与刻板印象”19。尽管,电影算法生成技术所依据的 AI 算法具备数据“求真”的自然向度,即在数据混合处理层面能够体现制作生产者的输入诉求,但也不过是刻意呈现了数据优化后的“公正化外表”。偏见与歧视不仅存在,且可能在电影生产的诸多环节无法被遮蔽,甚至算法运行即伴随着偏见与歧视的共生。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电影算法生成技术为何会造成算法偏见与歧视的伦理焦虑?毋庸置疑,电

22、影算法生成技术本身也需要符合算法开发的流程,即包括算法设计阶段、数据收集训练阶段、算法内容呈现等。在以上阶段性的算法过程中,倘若有任何一方存在偏见与歧视的可能,就会导致最终电影算法陷入偏见与歧视的境地。例如在电影算法的设计阶段,工程师如果带有“有意识的文化沙文主义”或“无意识的性别偏见”等进行算法开发,这些存在个人明显化偏见与歧视的标签自然也会被置于电影算法之中,由此导致电影算法生成技术的源头即会进入算法偏见与歧视的黑箱。此外,在电影算法的数据整理、收集与训练阶段,如对类型电影进行分割统计,按照关键词切片等完成数据处理,那些看似具有“真实感”而实际不具备“真实性”或“不准确”的电影文本数据也会

23、容易出现算法上的偏见与歧视可能。另外,在对电影数据的训练过程中,如何衡量算法训练数据的代表性、体量范围以及文本片段质量高低等,这些因素实际上也导致了电影算法能否出现偏见与歧视。当然,在电影产品被电影算法生成后的呈现阶段,算法将人为设定的指令达成,实现了电034 2023 年第 13 期影生产中诸多数据的量化,但最后的电影作品能否剔除既定的偏见与歧视也依旧是一个悬而未断的问题。毕竟,对于现实中的电影作品而言,来自不同国家、种族、类型化的电影生产早就已经存在不同范围的偏见与歧视问题。况且电影算法生成技术中的 AI 人工智能需要后天不断地完成“深度学习”,但问题在于算法模型自身或将由于数据的歧视与偏

24、见因素而导致技术异化,最终演变为充满“问题化的电影算法”。诚然,电影算法偏见与歧视的阴暗黑箱不仅如实地存在,其作为社会公共层面偏见与歧视思想的某种映射与延拓还可能会进一步出现“过载”的倾向。“在算法决策中,个体被赋予一种新的身份,即算法身份,一旦将个体算法身份贴上某种易 于 被 歧 视 的 标 签,就 会 产 生 双 重 累 积 劣势。”20当电影算法将偏见与歧视的问题进行重叠相加时,整个算法的运行机制必然会冲破既定数据设定的限额值而导致偏见与歧视的过载。正因为这种情况的出现,还使得电影算法生成技术需要面对一系列多米诺骨牌效应的伦理症候。尤其是电影算法过滤用户数据信息时所导致的“数据气泡陷阱”

25、。观众依托强大电影算法进行电影生产的过程,本身就是以自我认知水平完成的影视工业化制作,但算法有其自身学习的逻辑思维,其对用户输入指令的深度学习将会直接影响到个体的价值观。由此,反复的个体指令输入便可能致使算法数据过滤时优先为用户提供符合其既定审美认知倾向的电影内容,方便用户进行主体数据确证的同时,也必然产生电影数据样本信息窄化的风险。换言之,用户精准输入电影生成指令,算法数据精确完成下达要求,看起来有条不紊的电影制作线路,其实已经陷入算法过滤的气泡陷阱。观众所看见的电影算法生成产品实际上乃是算法营造的“大数据拟态环境”之作或可以称之为充满仿真式的“类像”21。与信息茧房如出一辙,在电影算法的“

26、信息孤岛”之中仿佛一切十分完美,但哪里蕴含着完美,哪里便生成着假象。“ChatGPT”正因为算法数据的训练敏捷,反而可以辨证其非人化,也难以类人化。回到电影算法生成技术,人们身在电影算法生产的拟态化牢笼之中,犹如希拉里普特南所言的“缸中之脑”,也如电影黑客帝国里尼奥生存的“母体(Matrix)”。当然,这种算法过滤或推荐的信息囚笼表现出了某种“独异性”的现代社会特质。正如安德雷亚斯莱克维茨(Andreas Reckwitz)在独异性社会:现代的结构转型中反复提及“现代文化的独异化生活方式”22,经由这种电影算法的助推,个体电影生产者将囿于自身舒适化的影像内容地带,以带有“独异化”气质的自我认知

27、审视影像本身,而“独异性社会不遵循普遍规则,而是去耕耘有专属认同感的自己的世界”23,如此更加造就了一个沉溺于自身情感的电影算法孤岛,无异于对电影生产多样化的围剿,自“无人是孤岛”的联结陷入“个体即孤岛”的算法怪圈。四、电影算法与“负责任向善”的道德基底从未来性关怀的意义来看,电影算法生成技术尽管表现出诸多的伦理困厄,也容易导致群体极化症候、信息过载囚笼等算法困局。但是,电影算法的出现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进一步而言,面对“人类世”或“后人类”的现实境遇,数字技术化生存已成定局,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解决数字技术化存在所带来的隐忧,而非指令性的拒绝接受现状。恰如哈贝马斯(Habermas)所说:“

28、对于相互作用的结构具有决定性作用的道德-实践意识的领域中进行学习。”24可见,在哈贝马斯看来,价值观念、道德意识等促成了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因之,面对电影算法生成技术的诸多伦理焦虑,应当在道德价值层面制定首要性的纾解之策。或可尝试以道德观念的学习实现电影算法技术“为人之目的”而生产的驯化,即筑牢“负责任向善”的算法道德基底,真正实现电影“算法”到“善法”的转向。所谓“负责任向善”的道德基底,首先,强调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和问责机制。电影算法本身在算法模型生成、数据驯化处理等阶段就需要设定相应的责任规划领域,即谁来开发由谁负责,谁来训练即相应构成问责关系。一旦电影算法背后的人工智能出现异化倾向而

29、可能出现问责不清的伦理困惑,则需要提前制定电影算法伦理规制,即召唤“责任伦理”的出场。德国著名技术哲学家汉斯约纳斯(Hans Jonas)曾在责任原理 工业技术文明之伦理的一种尝试 一书中多次提出“负责任”的技术观念与“责任伦理”的意义阐释。035其不但区分了形式责任与实质责任之间的关系,还为此提出了相应的责任方略。电影算法生成技术也需要在责任伦理的约束框架之内进行,既在算法研发设计、数据收集训练等一系列环节对电影创作者、电影观众等实现负责任的目的。其次,如上所述“负责任向善”既强调责任伦理的出场,表现为责任问题的合理归属,同时也必然基于道义论的某些“向善”前提,以此更好地走向“善的算法”即“

30、善法”。一如道义论观点持有者西塞罗(Marcus Cicero)认为“在义利相融或义利冲突的语境中阐释义务,强调义务先于利益,肯定在道德选择上要舍利取义”25。对于电影算法生成技术而言,其同样需要“善”的伦理观念的导向与规约。在数字技术化生存的时代,何为“善”?尽管,善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不过,人工智能时代的算法首要之善理应是“确保人类的美好生存与未来福祉”,而相应的在电影算法生成技术中理应秉持“实现人之主体性的良好生活”之善。如此,才可能由“负责任”进入“向善”的电影算法伦理地带。具体而言,在电影算法生成技术“负责任向善”的道德基底之上需要有针对性地处理好多重责任关系。只有实现对电影算

31、法生成技术合理化的祛魅,才能够达成电影算法的伦理规范目的。面对电影算法偏见与歧视的黑箱,尤其是算法本身数据处理上的程序自动化、隐蔽性等特质,需要进一步在技术研发环节,优化电影算法数据模型,保证电影算法数据的准确度与合法过滤,并能够有效保护受众私人信息数据,避免算法隐私泄露,整体提高算法开发的透明度与问责机制。电影算法生成技术的研发方需要主动将电影算法设计的公开、透明属性纳入算法伦理规约的制定中,自觉接受观众的监督,使观众及时了解电影算法生成技术的目的、意义,开发方法及后续用途等。同时,适应电影数字技术时代发展的需要,提前为电影算法生成技术的发展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使得其在政策层面有法可依、有法

32、必依。“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使人类为数众多、种类繁多、各不相同的行为与关系达致某种合理程度的秩序,并颁布一些适用于某些秩序限制的行动或行为规则或行为标准。”26尽管,在现实性的应用层面,电影算法生成技术有其适用的特定领域,其主要对电影的算法化生产进行导向,但问题在于只要算法与人之间产生联结,无论是电影生产行为,抑或是生活中的算法应用,都需要能够在法律层面完成针对性、有效性、具体化的行业规范落实。毕竟,对于电影算法而言,其面临更大的困扰来自多样性数据主体,安全性风险与数据隐私等构成的算法问题,这必然需要制定与推行电影行业算法规范,目的在于使得个体及相关电影行业组织能够免于或降低算法的侵害。当然

33、,在相应法律规范的约束下,也可以考虑设定电影算法生成技术伦理规范监督专门机构,如德国已经成立“算法监视”(Access Now and Algorithm Watch)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实现对算法技术相应的监督,并能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向观众解释电影算法的生产流程等。另外,对于电影算法所形构的新的“电影作品-观众主体”对话关系,在观众个体层面上,也亟待增加或提高电影算法的认知与理解,既要肯定电影算法生成技术所带来的美好意义体验,也要充分认识到电影算法伴随的伦理风险,主动参与到电影算法伦理规范的制定与算法监督之中。除此之外,还可以尝试搭建以“真”“善”和谐共生原则为内核的电影算法生成技术伦理治理框架

34、,以此更好地实现电影算法的“善法”转变。毫无疑问,电影算法生成技术的数据逻辑讲究求“真”的算法目的,而为人类美好生活保驾护航的伦理道德之“善”往往则偏向于何为良好生活的诠释,因此,“真善融合”化的算法导向可以规避电影算法的诸多伦理问题,继而确保人类美好生活的主体性地位。在这层意义上,电影算法生成技术需要照顾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康德认为:“你必须这样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作目的,而不是把他只当作工具。”27电影算法生成技术也要回到“人是目的”的算法初衷,在实现算法工具性的同时,牢牢围绕算法发展的人文主义关怀价值属性。当然,电影算法真善的原则还应当兼顾算法背后人工

35、智能“智”与“善”的结合,即实现算法科学性的同时,走向伦理学的层面,实现道德嵌入的自觉性。将电影算法发展的“效果论”与“义务论”实现纵深化、整体性、全方位的融合,以此更好地走向道德的“善法”。036 2023 年第 13 期结 语“媒介伦理的本质,就是维护技术在媒介中的人性化运用。”28电影本身作为一种媒介,自然需要强调其媒介伦理的属性,而算法作为 AI人工智能发展的必然逻辑也需要呈现由“智”到“善”的道德转变。如此,电影算法生成技术才会成为人们数字化生存过程中主体自由意志得以实现的自由之地,而非致使个体成为“电影算法囚徒”。从另外一重维度来看,数字技术时代的降临意味着美好福祉与痛苦哀怨兼而有

36、之的双重性,我们对电影算法生成技术进行伦理困厄的呈现与道德的反思,并非为了将算法打回“冷宫”或囚禁于“潘多拉魔盒”中,更多的是期待电影算法能够在“道德向善”的理念内核中重塑电影与观众之间的和谐关系,真正走向电影“算法工业美学”化的发展路径。参考文献1张明浩.数字技术时代电影工业生产的“算法”思维及“算法工业美学”建构 电影工业美学理论“接着讲”的“数字算法”之纬J.电影文学,2022(23):37-44.2GrayDesign.AI 生成画作获一等奖,艺术家们怒了EB/OL.微信公众号,(2022-09-06)2023-02-01.https:/mp.weix- Enrique Dans.It

37、 s AI:but is it art?EB/OL.Medium,(2022-10-25)2023-04-02.https:/ Ortegay Gasset.Thoughts on TechnologyA.Carl Mitcham,Robert Mackey.Philosophy and Technology C.New York:Free Press,1983:291.6陈旭光.伦理承诺、道德宽容与电影人的“工作伦理”精神 电影工业美学伦理道德之维思考J.艺术学研究,2023(01):70-80.7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修订译本)M.陈嘉映,王庆节,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

38、:203.8德Byung-Chul Han.Non-things:Upheaval in the LifeworldM.Daniel Steuer,trans.Cambridge:Polity Press,2022:01.9美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M.胡泳,范海燕,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20:02.10缐会胜.数字化时代的精神权力及感性渗透 论韩炳哲数字精神政治思想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22(06):180-188.11美马克波斯特.信息方式M.范静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127.12法丹纳.艺术哲学M.傅雷,译.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29.13美苏珊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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