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 名: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称: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二)证明用途
从事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活动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1.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 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 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 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 佩带检疫标志。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以下
2、情况的, 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 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管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 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 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 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 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 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 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 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
3、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 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 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 负责。
2.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那么(农业局部)》(2007 年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六条 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
(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 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 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 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 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二)植物检疫证书应加盖签证机关植 物检疫专用章,并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署名签发;
4、授权签发的 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还应当盖有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植 物检疫专用章。(三)植物检疫证书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证书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交货主随货单寄 运,副本一份由货主交收寄、托运单位留存,一份交收货单 位或个人所在地(县)植物检疫机构(省间调运寄给调入省植 物检疫机构),一份留签证的植物检疫机构。
(四)证明的内容
1. 调运检疫证书需受检物品名称、品种、用途、数量、 原产地、包装方式、运输方式、起运地点、运往地点;
2. 产地检疫证书需受检物品名称、品种、产出用途、种 植面积、总产量、种植地点;
3.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 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 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 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能)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 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 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甘肃省公共信用 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
6、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 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 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 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 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 志、封识的;
(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 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
7、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 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
(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 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 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 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
8、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 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 为之一,以赢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 非法所得。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以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
(三)愿意承当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本人愿意配合对上 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行政机关(公章):
日 期:0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