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题聚焦 楚天法治 重混作品的合理使用问题研究以短视频为例相颖(南京理工大学,江苏 南京 )【摘要】网络、社交媒体不断更迭,短视频蓬勃发展,重混作品也随之出现了新的形式 重混短视频作品,它有着自己的特色,并且异于汇编作品和演绎作品,不能简单地被归属于二者.另外,该作品类型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一些争议:重混短视频作品能否构成合理使用?支持者和反对者都各抒己见,而引起这场争议的原因,恰恰是我国合理使用制度较为封闭性的立法.因此,可以考虑依据我国实际适当地选择开放性立法,采纳国外判定合理使用标准中的“转换性使用”,抑或是引入知识共享模式,以进一步地缓解矛盾.【关键词】重混短视频;合理使用;开放性立
2、法;转换性使用近几年,对原有作品进行重新创作混合,最后形成一个新的作品的现象越来越多,尤其是我国互联网发展迅速,用户激增,互联网技术不断被运用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形成了一些新的重混作品形式,而在这些新形式的重混作品中,数短视频受众范围最广,使用人数最多。可以将短视频根据创作的方式、内容产生的方式分为:UG C(用户生成内容),主要是指普通用户在抖音、快手等平台上产生的内容;P G C(专业生产内容),主要是由专业组织所生产的内容,质量显著高于UG C,比如点视、果壳网等;P UG C(专业用户生产内容),由在某些领域具备专业知识或专业技术的用户制作的。而重混短视频创作,它将原有的视频进行
3、裁剪、拼接,从而形成了一个新的视频,因此,引发了学界对在线短视频作品著作权的讨论。一、重混创作的相关概述(一)重混作品的定义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牙买加兴起了“重混”文化,并首次出现在了音乐界。当时的“重混”就是将已有的几个音乐片段,用乐器的变调或其他的音乐效果重新组合起来,被称为“混音”。但是随着现代艺术形态的迅速发展,“重混”也可以应用于其他的艺术表达,例如,波普艺术,以其独特的艺术手法,将具有代表性的大众传媒形象重新塑造创作。与“重混 文 化”理 念 是 一 致 的,也 可 以 称 之 为“重混”;数据库也可以进行重混,人们使用维基百科、百度百科等数据库中的现有资源来建立和改进词汇,然后在
4、网上重新处理这些词汇。对原有视频的音乐、图像等进行节选、剪辑、拼接,混合重组成另一个短视频,这就是所谓的重混短视频作品。(二)重混短视频作品的特征对原视频作品有依赖性重混短视频创作者通过对原视频作品进行剪辑、拼接等一系列的操作,将原视频作品的部分或者其他内容加入新的重混短视频中,但是观众仍能通过该剪辑后的短视频,辨认出里面的元素来自原来的视频作品。它的内容不仅体现出对原视频作品的依赖,而且人们也能依赖该重混短视频作品了解原视频作品,这样独特的创作方法也是引起合理使用争议的根本原因。自身具备独创性我国法律对构成作品认定的一大要件,就是要具备独创性,如果要认定该重混短视频受著作权法保护,独创是不可
5、或缺的。而独立创作,也就意味着重混短视频创作者需要付出更多的创作精力,但新的重混短视频作品中利用原视频作品的片段,仍然并不能等同于新的创作,因为独创不同于首创。在评判该重混短视频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时候,应当要仔细考量,判断其是否具有实质上的相似性。基于互联网平台从重混的发展历程以及类型来看,很多重混创作形式并不需要互联网作为媒介或者发展平台,而重混短视频创作不同于其他重混创作形式,它的来源就是从互联网平台获取的,其成品也是发布于互联网平台上面的,受众群体也是互联网平台注册的用户。另外,互联网发展迅速,人们可以更加快捷方便地从互联网平台上获得视频资源。(三)对原作品改动的分类重混短视频作品可以
6、根据对原视频作品的利用方式,可分为直接利用和间接利用两种方式。直接利用直接利用是指在不更改原视频作品内容的情况下,将其专题聚焦 楚天法治 内容全部或其中的某一部分进行利用。因为重混短视频特点是短,所以很少有能够全部利用原视频作品的情况出现,大部分都是采用直接利用原视频作品中的某一片段。如果只是一味地将多个视频作品的片段直接简单地裁剪连接,这其实无法构成独创性,不属于作品。有个很特别的重混短视频形式鬼畜,它主要是以高度同步、快速重复的背景音乐,混合剪辑的方式,来达到效果;或者是用高频率重复的画面、声音,高节奏地重复播放,形成一种新的重混短视频。间接利用对原视频作品的间接利用,不同于直接利用,它不
7、是直接拼凑,而是有着自己的观点和主题,通常都是以作品的基础表现为主线。比较具有代 表性 的 主要 有:评 析类 短 视频,对原视频作品中的人物、故事情节等进行解读等。二、重混短视频作品的法律属性一个新兴事物的发展,必然要有对应的法律进行保护或者规制,若想准确选择法律,首先,需要明确该事物的法律属性,重混短视频作品也不例外。(一)独创性的判断尽管法律并未明确界定独创性的确切概念,各国对独创性的界定也各不相同,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独创性一定是智力成果所具备的特点,并且需要由相应的法律来保护。因此,要想得到法律的保护,诸如我国的著作权法,就必须符合独创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只有具
8、有独创性的,才能构成作品。在现有的新重混短视频作品中,只要能体现出该作者的智力劳动,就可认定为作品的独创性。关于重混短视频作品的研究,目前,国内和国际上的研究大都停留在对其概念、法律性质、侵权等方面。尽管重混短视频作品可以通过剪辑复制等方式去表现,但是它一定会包含着作者的独立思考、自我理解等,这是一种特殊的表现,在整个结构和情绪的传达上与其他作品有很大的不同。综上可看出,重混短视频作品应当是具有独创性的。(二)与其他作品的对比辨析关于重混短视频作品,许多学者都认为它可以归于汇编作品、演绎作品两者中的一类,其认为不必再专门进行探讨,而是可以直接采用现行以上两种作品的有关法律来保护重混短视频作品,
9、这一观点并不是很准确。与汇编作品的对比从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对汇编作品的界定可知,它的独创性判定因素主要是选择或编制汇编的内容,而不是个别作品的创作和来源。汇编作品虽然采用了原先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片段,但在片段的选取、排列、编辑上却表现出了特殊的独创性,因此,这种独创性也会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比如说,我们常见的期刊x x作家全集等,成为一种独特的作品形式。与之相对的是,重混短视频创作者把创作重心主要放在重新混合上,而不是简单集中所有的要素。也就是说,该重混短视频作品中的某一单独部分脱离该作品,就不能将重混短视频创作者想要传达的思想和情感,准确地传达给观众。因此,重混短视频作品所表现出的精神内涵与被
10、引用视频的主题迥异。总的来说,重混短视频创作比汇编创作的原创水平更高,创作内容和创意也较多。与演绎作品的对比我国目前还没有准确的演绎作品定义,但是学术界普遍将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作是演绎作品,但是重混短视频作品还是有一定区别的。()重混短视频作品可以有其独特的创作理念、主题宗旨,而演绎作品必须与原来的作品各方面保持一致,它可以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修改。人们通过演绎之后的作品,仍旧可以感受到原作品的思想理念。而重混短视频作品就不一样,它有 时 候 可 以 说 是 完 全 颠 覆 了 原 先 的 表 达 方 式 或理念。()演绎作品大多的原始出处基本上只是某一部作品,目前,比较大热的小说I P改
11、编成电视剧、电影,这其实也是一种演绎方式。而重混短视频作品很多都是来源于多个视频作品,虽然大家可以通过里面的各个裁剪片段看出原视频的影子,但是重混之后的短视频作品的内容与之前大不一样。三、重混短视频作品的合理使用问题争议 世纪以后,重混文学的创造与传播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有些学者把它称作“重混文化”,重混短视频创作也是近年来比较火热的一种。但是,关于重混短视频作品合理使用的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重混短视频作品应该构成合理使用。重混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很常见,比如说,音乐创作中的R e m i x形式,这已经独立成为音乐形式的一种;再比如说,波普艺术是主流的前卫艺术。短视频制作实际上也属于一
12、种艺术创作,为何不能构成合理使用?很多重混短视频作品通过与原视频作品区别的表现形式,展现出一种独立的思想主题,应当不能视为侵权行为。且重混短视频作品并不妨碍在线视频作品的使用,不仅不损害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反而会增加他们的利益。()重混短视频作品不构成合理使用。构成合理使用有一个要件,就是不能损害原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反对重混短视频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一般都以破坏了原视频作品的完整性为抗辩理由。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完整性的保护就是防止其被篡改、歪曲。指有意曲解原文的专题聚焦 楚天法治 正确意思,给原视频作品带来了不利影响。为何关于重混短视频作品的合理使用问题至今仍有争议,这与我国著作权
13、法中合理使用的规定有关。著作权法限定了 种合理使用的情况,对于如今社会来说,是一种封闭性的立法,不利于新兴事物的发展。对于重混短视频作品来说,由于我国现行较为封闭的合理使用制度,大多数重混短视频作品的作者均为普通人,其使用目的又无国家或公益性质,因此,重混短视频作品很少能援引合理使用原则作为抗辩理由。四、重混短视频作品合理使用制度的新思路(一)依据我国实际适当进行开放性立法美国“四要素”判断法的开放性,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这种情况下,重混短视频作品的创作者的创造性会被激活,但是由于其过于灵活和要素判断标准的模糊性,使得不同法官在案件判决时存在着分歧,导致对合理使用行为的判断能力不足。此
14、外,美国现行的立法模式与我国的法律体系有很大的区别,如果我们的立法草率地把“四要素”分析法直接运用于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中,那么可能导致该合理使用制度与其他法律条文不相融洽,这势必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和解释出现混乱,也会对重混短视频创作者在创作之前对是否合法产生不确定性。所以,我们可以借鉴“四要素”判断法,将非营利性重混短视频作品纳入合理使用制度范围内,并进一步完善其保障条款,使之更具开放性。同时,根据我国 实际 适 当性 地进 行开 放 性立法。(二)采纳转换性使用在上文中,重混短视频作品中也存在着大量的营利性创作,不能直接适用合理利用制度,可以通过引进美国的“转换性使用”制度来突破现有
15、的局限性,对于符合“转换性使用”标准的部分营利性重混短视频作品,可以纳入合理使用制度中加以保护。美国的勒瓦尔法官首先提出了“转换性使用”,目前,已成为国际上判断合理使用的重要要件之一。我国学者认为,转换性使用就是在引用别人的作品来进行创作时,于其中添加新的思想、主题等,以使其在新的作品中所反映的价值或作用与原来的完全不同。如果在价值和作用上适当允许转换,那么新的重混短视频作品就会体现出新的内涵,可以落入合理使用的范畴。转换性使用并不要求是否具有营利性,它可以让更多的重混短视频作品脱离法律的束缚,让更多优秀的作品走进大众的视线。考虑重混短视频作品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除了转换性使用以外,还需要
16、考虑其他因素。例如,重混短视频作品是否影响了原视频作品的正常使用、商业价值、合法权益。(三)引入知识共享模式在如今这个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新型作品形式不断出现,作品的交易成本也随之增长。如果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过于僵化,可能会影响到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另外,我国现行的立法不能涵盖重混短视频作品合理使用的问题,可以从知识共享组织中借鉴经验。知识共享组织制定了一份知识共享协定,允许原著作权人向大众开放一些权利,但保留了著作权的一部分,并为大众提供了许多可选择的许可和条款,让原著作权人可以与大众共享他们的作品,并保留一定的权利。这种知识共享的方式,对解决互联网时代原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人之间的矛盾起
17、到了很好的作用。将知识共享模式引入重混短视频创作中,制定知识共享协定,保留了该作品的署名权,允许使用者利用原视频作品进行重混短视频创作。这个知识共享模式的建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后续法律纠纷。五、结束语在如今的互联网社会,短视频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创作形式,其中重混短视频作品越来越多。但是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基于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封闭性规定,学术界关于重混短视频作品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制度范畴存在争议。所以,可以适当地改变原先的封闭性立法,使之更具开放性,也可以学习借鉴美国的“转换性使用”,抑或者引入知识共享模式以此来调节原视频著作权人与重混短视频创作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参考文献:储翔,陈倚天影视二次创作短视频版权保护及协同治理J中国出版,():袁锋元宇宙空间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以转换性使用的界定与适用为视角J东方法学,():陈绍玲短视频版权纠纷解决的制度困境及突破J知识产权,():罗祥影视解说视频合理使用的困境与出路 由首例“图解电影”案引发的思考J科技与法律(中英文),():作者简介:相颖(),女,汉族,江苏扬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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