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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方案.docx

1、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实施方案 经开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及时有效处置医疗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5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的通知(渝办发89号),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市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一、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

2、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疗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我区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对医疗纠纷的处置,本着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权和“调解优先”的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有利于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是建设“平安”的现实要求,是维护全区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设置及主要职能 设立“市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全区范围内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5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和若干名兼职人民调解员组

3、成,下设医学专家组和民事调解组,属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在区司法局、卫生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医学专家组由区级医疗机构医学专家及司法机关法医组成;民事调解组由热心调解事业的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司法行政人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熟悉法律的自愿者组成。同时,积极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工作者等各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起专兼职相结合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功能适用、交通便利、独立办公的原则设立固定办公场所,设置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等,悬挂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

4、并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加以公示。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是。接受医患双方的申请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及时排查发现医疗纠纷隐患,向有关部门反馈情况,提出防范意见建议;主动调解有可能激化、演化为群体性事件的医疗纠纷;接受当事人医疗与法律方面知识的咨询等。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所需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报酬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一)受理范围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发生在本区内,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并经医患双方申请调解的(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调解申请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 1.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调解的; 3.一方当事人拒绝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 4.已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的; 5.非法行医等引起的不宜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医患纠纷。 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二)医学评估 当事人提出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指派2名以上人民调解员(含事发医院以外的医学专家)向医患双方调查取证,同时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并根据需要

6、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最后由3名以上医学专家(不含事发医院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集体做出评估意见,供调解工作参考。医学专家组认为需要进行尸体解剖才能明确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关系的,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尸体解剖。 (三)调解及期限 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指定多名人民调解员共同进行调解,必要时,还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患方所在地镇村干部参加。 2.医疗纠纷调解一般情况下,召集医患双方到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特殊情况也可在方便当事人的其他场所进行调解。 3.医患双方均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活动,双方参与调解的代表人数均不得超过5名,代表人应出示

7、身份证件,代理人还应出示当事人委托书。 4.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5.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在调解协议生效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应当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被保险人据此申请赔偿保险金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7.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因特

8、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调解不成的,应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机制 (一)成立领导机构 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司法、卫生、财政、保监、公安、综治、法院、宣传、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各成员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卫生行政部

9、门要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财政部门要负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与监督。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宣传部门要加强新闻媒体管理,让新闻机构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二)设立办事机构 为保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编制与经费预算,设立“市区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同时挂“市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牌子,机构设在司法局,人员配备应以医学与法学专业人员为主。 (三)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区内公立医疗机构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由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发生的赔偿。 五、加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宣传表彰力度 区新闻单位要坚持正面宣传报道为主,客观宣传生命科学和临床医学的特殊性、高科技性和高风险性,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损害纠纷,优化医疗执业环境,增进社会各界对医学和医疗卫生工作的尊重、理解和支持。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方法、程序以及调解协议的效力,引导纠纷当事人尽可能地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对于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宣传。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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