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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办古城文物及资料管理实施方案.docx

1、 县政办古城文物及资料管理方案 为切实做好古城文物、器具及资料征集工作,丰富和充实古城文化旅游内涵,提升古城文化旅游品位,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展万古城文物收购、征集工作,并统一纳入县旅游开发指挥部文物收购和征集范围。为全面做好文物、器具、资料征集收购工作,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文物、器具征集实行“一体化”管理 全县古城文物、器具、资料征集收购实行“一体化”管理,预计征集1万件左右。其中,国家一级文物1-2件,国家二级文物5-10件,国家三级文物10-20件,全部放置在县博物馆,其它一般文物、民用器具、资料放置在恢复建设的县衙、

2、官宅、民俗、佛事等各功能区展出。 二、文物、器具鉴定及交易 古城文物、器具、资料的收集、收购是政府公益行为,按照“能借不买,能托管不买,能征不买”的原则进行,能借不买即从文物、器具所有者手中借到古城相关展厅展出,所有权仍属原主;能托管不买即所有者将文物、器具交由县文物管理部门委托管理,所有权不变;能征不买即无偿征集所有者自愿捐献的文物、器具。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向文物、器具持有者颁发文物、器具的借据、托管或捐献证书,并登记造册,搞好管理。对确需交易购买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鉴定小组。成立县文物鉴定小组,小组由9人组成,其中,聘请省级专家3人(省博物馆

3、文研所、山大文研所各1人),市级专家2人(市文研所、学院各1人),县内文物专业人员4人。 (二)专家鉴定。所有征集、购买的文物,先由县文物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不能确定真伪的,交县文物鉴定小组鉴定。对价格在1万元以上的文物,必须在县文物鉴定小组鉴定,并填写《县文物鉴定单》,鉴定人员分别签字后,再行定价交易,以确保文物货真价实。鉴定、交易过程要公开透明。为避免国家财产损失,鉴定人员应对鉴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成批鉴定。为避免文物鉴定次数过频,造成人、财、物力浪费,对确需鉴定的贵重文物,不作零星鉴定,实行成批鉴定,即每积累到20件左右鉴定一次。 (四)器具鉴

4、定。居民生产、生活器物、工具的收集无需专业人员鉴定,视其完整,即可收集、收购。价值在100元以内的器具,文物组收集人员可现场酌情办理,但须有3人以上在场鉴定、定价和签字证明。 (五)公开交易。准备收购的已经鉴定的文物、器具等,由原鉴定人员进行定价后,进行交易。定价交易须填写《县文物、器具定价交易单》,由交易双方及现场参与定价人员签字,并完善相关手续以备存档。因本次文物、器具、资料收集、收购为政府公益事业行为,文物定价参考市场交易价格,经协商后从低交易。 (六)转交保管。价值500元以上的文物,完成鉴定签字、交易手续后,由文物组全体负责人签字后,当场转交县文物管理部门入库

5、并办理移交手续。 三、文物、器具购买批准权限 价值在100元以内的文物、器具,文物组收集人员可现场酌情办理;价值在100元(不含100元)至500元之间的,由文物组全体负责人集体研究通过后购买;价值在500元(不含500元)至1000元之间的,由文物组上报分管指挥批准后购买;价值在1000元(不含1000元)至5000元之间的,由文物组上报指挥部,经指挥部主要领导批准后购买;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由指挥部报经县主要领导批准后购买。 四、文物、器具管理 所有文物、器具、资料等统一实行“三单”管理,即《县古城文物、器具鉴定单》、《县古城文物、器具

6、定价交易单》、《县古城文物库存登记清单》均登记清晰后,每单一式三份,分别由组长、副组长、保管员各持一份存管。凡借展、托管、捐献文物者,文物组均向物主颁发《县古城文物借展、托管、捐献证书》,并登记《县古城文物库存登记清单》,各证书、各单一式四份,分别由文物组组长、副组长及中介人、文物所有者持存。 五、文物、器具归展 贵重高档文物移交县文物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一般文物、器具待古XX县区恢复工程竣工后,按照各功能区分类归展,布展工作由县文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县旅游指挥部文物组协助。 六、文物、器具失真及失误责任追究 在文物、器具的鉴定、定价工作中,因鉴

7、定失误或定价失实,造成损失的,鉴定或定价责任人员负相应责任,照价赔偿;文物、器具的管理,设置专门处所,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安排专人守护,并订立《县古城文物、器具安全管理责任书》,损坏或丢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按双倍价格赔偿。 七、文物、器具收购资金管理使用 文物收购资金,由县旅游开发指挥部向县政府申请,实行专人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财务支出票据按照规定程序签批,严格管理,手续齐全后方可下账。 八、主要工作方式、工作范围及辅助工作 利用已建立的“文物、器具征集网络”,在县城内的县直单位、乡镇、村户全面开展征集工作;县外到国家及省、市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

8、单位和高等院校,开展全面征集。 (一)外出收集。到北京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济南各文化单位,搜集具有文化历史的文物、信息、复制作品,主要包括历史名人的著作、书画作品、史料等。 (二)本县收集。全面收集县直各单位、各部门的文物、器具;进村收集居民生产、生活器具,如耠子、耙、耢、耧等大型农具等。 (三)文物鉴定。按照文物鉴定步骤,组织实施鉴定,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公开透明,杜绝徇私舞弊。 (四)复制文物。对古XX县区恢复必需又难以征集到原物的文物,组织能工巧匠进行制作、复制,对技术要求高的文物可到外地聘请专家制作。 (五)外出业务。与县

9、外、上级有关单位联系业务,开展文物鉴定,到省、市聘请顾问、聘请鉴定技术人员等等。 (六)考察、学习。适时外出考察,学习外地博物馆建设、文物征集的经验做法。 (七)印刷必需材料。印刷《县文物捐献证书》、《县文物信息联络员名册》、《县文物顾问名册》,购买制作文物捐献纪念品,颁发给无偿捐献者。 九、监督审计 征集到的古城文物、器具、资料所有权全部归政府所有,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存管理,严禁丢失、损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利益,不得将有价值的文物归己所有,杜绝私人交易。违者交由县纪委或司法部门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对文物、器具、资料征集工作实行《文物交易账》、《文物现金收支账》、《文物登记清单》等账单管理,以便于县审计部门审计,确保征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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