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XX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 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皖公通[2006]63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保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根据公安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
2、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 第二条我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不得重复验收。 市公安局负责审批验收的工程:一级、二级风险等级营业场所、金库、离行式的atm、cdm、crs机和离行式自助银行的安全防范工程;县(县级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负责审批验收的工程:三级风险等级营业场所和市公安局审批验收工程以外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工程。 第三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
3、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 第四条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我省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科技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业务干部以及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行业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参与本省公安机关实施的审批和验收工作。 专家组应当由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组长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指定。专家组成员对所提出的审批验收意见负责。 第五条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
4、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具体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公布申请渠道,为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表格提供方便条件。 第六条新建、改建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由申请单位向属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后,向负责审批验收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3、技防设施安装
5、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4、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5、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6、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7、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8、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第七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须于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并提出论证和审查意见。 第八条方案
6、论证程序: 1、建设单位介绍安全防范工程需求及设计要求; 2、设计施工单位介绍总体设计思路; 3、专家组实地勘查; 4、专家组审阅设计方案,提出问题,设计施工单位解答有关问题; 5、专家组根据审阅和勘查的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第九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十条公安机关对符合工程施工条件的,应当批准,并书面通知申
7、请单位准予施工;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单位整改后,可以按照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单位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1、试运行报告; 2、竣工报告; 3、初验报告; 4、系统检测报告; 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试运行报告; 6、竣工决算报告; 7、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
8、 8、安全技术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金库和技防工程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营业场所); 9、正式设计齐套文件及竣工图纸资料。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 验收程序: 1、施工(监理)单位介绍工程完成情况; 2、建设单位介绍方案论证审批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3、专家组实地检查验收; 4、专家组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问; 5、专家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字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第
9、十三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单位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五条有关申请、审批表格、《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等,按照公安部制定的样式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后,对于通勤门、防弹玻璃、金库门等单体防护实体或技术防范系统进行局部维修的,金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融机构必须将局部维修情况报原审批公安机关备案。 第6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