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棠棣镇XX年畜禽规模养殖场具体整治方案 根据市畜禽养殖场整治办公室第一阶段工作任务的安排,结合棠棣镇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棠发【2014】 47号文件要求,现将我镇第一阶段规模养殖农户的整治方案汇报如下: 一、具体整治任务 新湾养殖场、杨巷养殖场、恒福养殖公司、鹏成蛋鸡养殖合作社、黎龙养猪场、陈海官养牛场、联合水库、双塘水库 2、具体办法 1、建造干粪堆积场; 2、实行雨污分流; 3、建造沼气工程; 4、采用制作发酵区。 3、具体分工责任 1、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畜禽养殖场业主承担主体责任。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村各单位辖区规模化有落实整治责任。 3、畜牧兽医站负责整治质量
2、、标准、现场指导和组织验收的责任。 4、包村干部和党政领导负责督察落实到位的责任。 5、请求市环保等部门处罚的义务和责任。 四、具体整治措施及时间 1、新湾养殖场:甘家华 存在问题: 1.化粪池没有达标,面积小,目前已建两个化粪池。54立方、18立方; 2、沼气池已立项 整治办法: 1、化粪池硬化; 2、已立项沼气池150立方整治时间:2015年4月底前到位具体落实人员:甘问明、邹道利、何庆明 2、杨巷养殖场:张光俊 存在问题: 1、无化粪池; 2、沼气池过小(目前只有8立方米的沼气池);整治办法:要求建20立方米化粪池;申请立项建100立方沼气池整治时间:2015年3月15日到位具体落实人员
3、:王新、曾凡年、李志高 3、黎龙养殖场:潘宗俊 存在问题: 1.化粪池没有达标,目前有化粪池二个,面积为420平方米、240立方米。 2、雨污没有分离; 3、无沼气池,没有合理利用资源 整治办法: 1、化粪池硬化; 2、污水管道改道; 3、立项沼气池100立方米。整治时间:2015年4月底前到位具体落实人员:彭本年、李光平、李可明 4、恒福养殖场:朱朝武无存在问题:环评已验收 沼气池300立方、化粪池2个:.250立方;.90立方 5、胡巷养殖场:陈海官 目前情况。山林散养,粪便已集中。 整改办法。要求建造干粪堆积场,在2005年5月底以前完成。 6、联合鹏成养殖场。刘大斌环评已办,4月30号
4、前完成,专班跟踪管理。 7、联合水库及双塘水库: 二水库目前没有投肥料养殖,无污染环境,加强日常监管。以上各养殖场我镇已下达整改通知书,按整改通知书落实。 第二篇。畜禽规模养殖场协议书8、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可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9、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其正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 xxx县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 一份,送县农牧局、所在乡(镇)和国土资源中心所各一份。 10、协议双方签字: 甲方(盖章):xx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乙方(盖章):(单位或个人) 法定代表人: 签证单位(盖章):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地 复耕 协 议
5、书 xx县国土资源局 耕 xx县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耕地复耕协议书 甲方:xx县国土资源局签章: 乙方(单位或个人):签章: 乙方拟建的建设项目选址于乡(镇)村社,总用地亩,其中:耕地亩,其他土地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XX省实施办法及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规范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xx县府发2012xx号)精神,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要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复批准的用地面积及四址界线修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畜禽养殖规模。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2、乙方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批准用途用地的原
6、则,按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该宗地只能用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属于设施农用地,严禁擅自或变向将畜禽养殖用地用于住宅、别墅、厂房、茶园等其它非农业建设用地。擅自改变用途的,甲方责令其整改,逾期未予纠正、整改的,甲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强制拆除,责令其恢复土地原状。 3、乙方要严格按照县农牧局的规划设计建设,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永久性建筑,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按规划设计修建的,按违法用地对待。 4、乙方要自觉接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按xx县府发2012xx号文件之规定,向甲方按时、足额缴纳耕地复垦
7、保证金5000元/亩,共计亩,应缴纳耕地复垦保证金万元。待保证金到账后,乙方才能在许可范围内修建。 5、乙方在使用土地过程中若发生国家征用,应自觉服从国家征用,自愿放弃除农业用地之外的一切诉求,地面附着物按现场评估价予以赔偿,宗地按耕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6、乙方若在修建中途或建成后无力发展养殖业,应在一年内自愿无条件拆除所有建筑,恢复耕地。无故停办一年的,甲方责令其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限期拆除,责令其恢复土地原状。 7、合同中止或终止后,乙方负责恢复土地原状,并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该宗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牧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甲方及时督促交付于村委会;经验收不
8、合格的,乙方要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篇:畜禽养殖场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畜禽养殖场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XX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政发2015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市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的妥善贮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100。 二、整治范围 我市禁养区以外的所有畜禽养殖场。养
9、殖场标准为。生猪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鸡存栏量1万只以上、鸭鹅存栏量10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 三、整治原则 1、属地化管理原则。乡镇、街道、经济区是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监管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辖区内养殖业主依法履行污染防治责任,组织实施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2、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畜禽养殖业主是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承担养殖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3、整治与预防相结合原则。严格落实禁养区政策,建 1立畜禽养殖环境准入机制,规范畜禽养殖业发展,确保全市畜禽养殖总体规模控制在现有水平。 4、因地制宜原则。根据
10、各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和污染现状,选择合理、有效的污染治理方式,实施专项整治。 四、整治重点 1、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我市畜禽禁养区已划定完毕,各乡镇、街道、经济区要做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户)的普查登记工作(包括养殖项目名单、养殖种类、养殖能力),建立档案,并向社会公开。要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禁养区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组织辖区内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市农发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局等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2017年底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的关闭或搬迁工作。 2、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对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进行普查登记,建立档案,掌握养殖场污染的基本情况,分
11、类指导畜禽养殖场实施“四改两分”治理模式,既改水冲粪为干清粪、改无限用水为控制用水、改明沟排放为暗沟排放、改渗漏地面为防渗地面,实现雨污分离、固液分离,建设或完善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防渗漏、防雨淋、防外溢的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和利用设施,如沼气池、污水池、化粪池和堆粪发酵房等设施,组织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有机肥生产,做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 3、推进畜禽散养密集区粪便污水治理 加强畜禽散养密集区治理,推进畜禽养殖远离人居环境, 2大力发展村外规模养殖。要采取成熟的粪便污水治理技术,通过散养密集区分户治理或分户收集、集中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还田模式,实现畜禽散养密集区污染治理。 4、落实畜禽
12、粪污消纳场地。要按照“种养结合、以地定畜、还田利用”的原则,督促畜禽养殖场,通过自有、租赁、协议等方式,落实畜禽粪污消纳耕(林、果、菜)地,确保本场全部畜禽粪便污水被消纳。同时各乡镇、街道、经济区可根据辖区内畜禽养殖品种、规模、总量、粪污产量和农田分布情况,以村组为单位,统筹规划畜禽粪便、污水消纳地,实现粪污消纳利用组织化和市场化。 5、推行生态养殖模式。要支持、鼓励畜禽养殖场按畜沼果(菜)等生态养殖模式,大力推广生态养殖技术,实现畜牧业和种植业良性循环发展。 6、依法实施关闭。对污染严重、不愿治理,或治理后仍无法达标排放及未落实畜禽粪污消纳地的畜禽养殖场,相关部门要依法责令拆除或关闭。 五、
13、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2月15日2月28日)。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的市畜禽养殖场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市农发局、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和行政执法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发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畜禽养殖场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市政府将畜禽养殖场污染整 3治工作情况纳入单位工作年度考核体系,对工作落实不力、进展缓慢、整治不到位的单位,实施严格问责。各乡镇、街道、经济区要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为负责人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动员会,部署相关工作。 2、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3月1日2017年10月31日) 各乡镇政府、街道、经济区要在
14、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针对每个养殖场(户)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包括整治要求、完成时限和责任人)。严格按照整治方案要求,组织养殖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3、检查总结阶段(2017年11月1日12月31日) 各乡镇政府、街道、经济区要对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对完成较好典型进行宣传报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对未完成整治工作任务的单位,督促限期整改,确保完成整治工作。 六、工作要求 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范围大,各单位、各部门要精心组织,确保取得实效。 1.加强分工协作。为确保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园满成功,市政府各
15、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市农发局要切实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指导畜禽养殖场规范建设粪污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市环保局要全面加强 4畜禽养殖场日常环境监管,加大养殖场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市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市场管理局和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配合做好畜禽养殖场污染专项整治相关工作。 2.加强资金保障。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履责,督促畜禽养殖场,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实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领域,发展有机肥生产,提高粪污无害化处理能力和综合利用水平;要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对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和有机肥生产等项目的扶持政策。 3.加强
16、宣传教育。相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养殖业主防治污染的环保意识、自觉性和广大群众参与污染整治的积极性;对整治工作中好的典型进行宣传报道,对整治工作不利的养殖场进行曝光和整治,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建立准入机制。要对新建、扩建、改建的畜禽养殖项目建立准入制度,严格把关。凡是养殖项目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及禁养区政策,无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手续和环保手续等,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开工建设的养殖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 5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粪污治理不
17、达标的养殖场,不予畜牧项目扶持。 6 第四篇:2012年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简介2012年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建设项目简介 一、奶牛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建设项目 (一)建设规模。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4个,年存栏奶牛500-1000头4个。 (二)建设地点: 1.XX县区永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位于XX县区三号乡二工地村。 2.XX县区向东奶牛养殖场位于XX县区二台镇地局子村。 3.XX县区森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位于XX县区二泉井乡保安营村。 4.张北桦岭牧业生态养殖场位于三号乡白水淖村。 (三)建设内容。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圈舍改(新)建、道路硬化、粪污无害化处理及防疫配套等。 (四)项目总投资。该项目总
18、投资345万元,申请中央补贴资金300万元,养殖场自筹45万元。 (五)效益分析。四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年存栏奶牛2600头计(每头产奶牛年产奶6000公斤)年实现利润2080万元。 二、肉牛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建设项目 (一)建设规模。年出栏肉牛1000头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1个。 (二)建设地点。XX县区玥华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位于XX县区张北镇瓦窑湾村。 (三)建设内容。圈舍改建、道路水泥硬化、饲草饲料配套及防疫消毒配套等。 (四)项目总投资。该项目总投资56万,申请中央补贴资金50万元,养殖场自筹6万元。 (五)效益分析。该项目建成后年出栏肉牛1000头,年实现利润100万元。 三、生猪规模养殖
19、场标准化建设项目 (一)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化规模养殖场3个,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2个,年出栏1000头以下的1个。 (二)建设地点: 1.XX县区蓝云养殖有限公司位于XX县区张北镇元泉厂村。 2.XX县区升华养殖场位于XX县区张北镇瓦窑湾村。 3.XX县区蓬盛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位于XX县区油篓 沟乡青洋沟村。 (三)建设内容。本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圈舍改建、道路硬化、粪污处理、水电配备及防疫设施等。 (四)项目总投资。该项目总投资115万,申请中央补贴资金100万元,养殖场自筹资金15万元。 (五)效益分析。年出栏生猪3000口,年实现纯利润300万元。 XX县区农牧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20、第五篇: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强化畜禽养殖过程监管,推行科学养殖行为,促进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全区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确保畜禽及其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及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结合我 区畜牧生产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县区境内从事畜禽养殖的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规范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是指生猪存栏量达50头以上、家禽存栏达500羽以上、牛存栏20头以上、羊存栏40只以上及多畜禽兼养分别达以上标准
21、的的养殖场(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包括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户)申办及备案;出售畜禽及其产品报检;畜禽生产过程中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兽药饲料使用及养殖档案。 第五条XX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各镇人民政府及区农业委、区财政局、屯溪工商分局、屯溪公安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动物防疫工作。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委,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 第六条各镇成立相应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镇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日常工作。 第七条区
22、农业委负责全区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各镇兽医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兽医站负责。 第二章养殖场设立 第八条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第九条已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尚未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第十条区畜牧兽医局在接受申请后应及时依据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
23、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申请场(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立项建设,已建养殖场(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从事畜禽养殖。 第十二条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应递交以下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登记表; 3.畜禽养殖场设计说明 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专职防疫人员的身份证(附具当地村委会证明); 6.免疫制度、消毒制度、重大疫情上报制度、检疫报检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含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病死动物、染疫动物及产品掩埋地点); 第十三条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畜禽规模养殖场(户)主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核发新证手续。领取动物
24、防疫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发证审查时有关项目的,应当进行变更申请,重新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应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保持适当的距离。对病死动物、染疫动物及产品必须及时做好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主动接受区农业委的指导,建立完善生产、防疫、消毒、台帐登记、疫情报告等制度。 第十五条规模养殖场(户)必须及时到所属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办公室对畜禽存栏、品种等变更情况进行备案,并自觉接受区农业委和镇兽医站及对口联系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养殖行为 第十六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对所有存栏畜禽必须按照动物防疫的要求,建好畜禽圈舍,实行
25、圈养,坚决杜绝放养的养殖方式。 第十七条XX县区人民政府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牲畜口蹄疫、生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强制免疫工作由具备防疫员资格证的村级防疫员操作实施。 第十八条在强制免疫工作中实行养殖场(户)和对口村级防疫员双向监督制,各养殖场(户)必须积极主动配合村级防疫员做好各类疫苗免疫注射、耳标佩戴、免疫证发放、免疫登记工作,确保免疫效果。 第十九条养殖场(户)必须自觉接受区农业委的血清抗体检测,并按照区农业委的要求,对抗体检测不合格的畜禽主动做好疫苗的补免或增免。 第二十条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产品前,应当向区畜牧
26、兽医局申报检疫。 第二十一条畜禽规模养殖 场(户)应当加强畜禽卫生管理,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应及时清运或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畜禽饲养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 十二条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发生病死畜禽要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报告,严格按照病死畜禽“四不一处理”规定(即不宰杀、不销售、不食用、不转运)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规定,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氯霉素等食品动物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
27、二)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违反畜禽休药期用药; (三)使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在畜禽体内产生有害残留的清洗、消毒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四条畜禽饲养场应当建立畜禽饲养档案,如实记载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强制免疫、消毒等饲养管理及疫病防治情况。 第二十五条畜禽饲养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对存栏畜禽予以控制隔离,防止疫情扩散,并及时按照要求向所属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报告,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在接报后应及时报告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发生疫情的养殖场应积极配合区农业委做好疫情处置。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畜牧兽
28、医局将不予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一)对饲养的畜禽拒绝村级防疫员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对经抗体检测不合格同群畜禽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进行补免或增免的; (二)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未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不及时清运或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三)出售畜禽及其产品未及时报检,对病死畜禽不执行“四不一处理”规定,乱甩乱扔病死畜禽以及经不正常渠道予以出售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六)未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养殖档案或养殖档案不规范的; 第二十七条对未申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或审查未获通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未重新申办的,由区畜牧
29、兽医局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半年内禁止在原养殖场(户)所进行畜禽养殖。 第二十九条对因拒绝村级防疫员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或对经抗体检测不合格不及时进行补免或增免的,由区畜牧兽医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区畜牧兽医局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条对拒绝强制免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区畜牧兽医局将按照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对存栏畜禽予以扑杀,对拒绝强制免疫造成疫情扩散或引发人感染疫情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XX县区农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20页 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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