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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改革工作方案.docx

1、 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是壮大农村经济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工作方案》(府办发〔20xx〕2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将各级财政投资到农村各类资金(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可变的除外),在不改变资金姓“农”的前提下,全部量化为集体或农民持有的股金(专项扶贫开发资金入股股权全部量化到贫困户),切实发挥财政支农资金作用,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助推脱贫攻坚、同步小康。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试点村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改革工作;2018年,在全市范围内逐步

2、推开。 二、改革内容 (一)明确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范围。主要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发展资金、林业发展资金、畜牧业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业生态修复和治理资金(直接兑现给农户的除外)等生产经营性资金以及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县的涉农资金。补贴、补偿类及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类资金原则上不作为可变股金资金。 (二)明确投资主体和承接主体 1.投资主体。主要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群体。农民组织化程度较低、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村,可通过村民一事一议方式,委托专业股权投资机构代理。 2.承接主体。主要为符合相关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3、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三)投资管理 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现行市场经营模式共同管理。明确到村的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通过村民“一事一议”方式,委托村“两委”或其他村集体组织管理,也可委托专业股权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受托股权投资机构(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机构)由县(区)财政部门会同产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选择股权投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为国有独资的投资机构; 2.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健全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3.能有效执行促进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户增收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4、 4.具有执行项目调查论证的专业团队、专业资质和技术力量; 5.具备能够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人力资源(如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 6.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诚信记录和丰富的资本运营经验。 (四)资金管理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产业主管部门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乡镇下达资金文件后,直接投资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文件与被投资项目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实施投资行为并进行股权管理;委托投资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文件与股权投资机构签署《股权投资委托协议》,股权投资机构根据《股权投资委托协议》与被投资项目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实施投资行为并进行股权管理。

5、 (五)资金入股程序 1.确定入股资金。乡镇对各级财政投入到农村的资金按类别、来源、金额、用途、支持对象进行全面清理,确定可变为股金的财政资金,建立可变资金明细台账。 2.选择合作对象。村集体根据投入到村级的财政资金,选择合法经营、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广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合作对象,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确定合作经营对象。 3.商议股权比例。村集体与承接主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积累共有”的原则,合理商议村集体股金所占股权比例及收益分配办法。原则上财政资金的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不超过其总股本的20%(且不为

6、第一大股东) 4.制定村集体股权收益内部分配方案。村集体根据股权收益,优先考虑贫困农户,合理确定股权收益在村集体、贫困农户、村民之间的分配比例,建立公平公正的分配机制。扶贫开发资金入股的股权收益在分配时必须覆盖全部贫困农户。 5.制定入股方案。村集体制定的入股方案,要注明入股资金、入股方式、合作项目、合作主体、合作收益分配及股权收益内部分配方案等,报乡镇审批,并由乡镇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查。 6.签订合同协议。财政资金入股的合同协议,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村集体根据入股资金数额,与承接主体依法签订入股合同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乡镇将签订的合同协议报

7、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7.入股资金划拨。入股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入股合同协议后,资金由乡财政拨入“村财乡代管村用”账户。根据合同协议约定的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通过乡镇财政部门将入股资金由村账户划拨到承接主体账户。 8.收益分配。入股主体和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村集体获得的股权收益,按照收益的内部分配方案及时兑现给贫困农户及村民。村集体享有的收益部分,主要用于滚动发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等。 (六)股金退出 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应明确承接主体在投资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时,村集体有权收回入

8、股财政资金: 1.出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2.投资进度缓慢,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不能按约定完成预定目标; 3.连续出现经营亏损,无法确保项目农户、贫困户和村集体利益; 4.其他约定需退出的情形。 股金退出时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方式或其他协商方式退出。收回的财政资金,直接划入乡镇财政“村财乡代管村用”账户管理,由村集体重新选择合作对象,按规定的入股程序办理。 (七)监督管理 1.投入经营主体后的入股资金(股权)由乡镇、村集体和农民代表组成入股资金(股权)管理小组进行监督,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公司进行管理。

9、 2.承接主体每半年向资金管理小组提供一次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以便管理小组对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具备条件的年度财务报表应采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共同确认收益,保障各方利益。暂不具备条件的由合作双方共同审核商议确定收益。 3.财政资金变股金须及时公开公示入股资金数额、承接经营主体、股比及入股收益分配办法、村集体股权收益内部分配方案,接受村民监督。 4.财政资金变股金须建立健全资金核算管理制度,按照村财乡代管村用的有关规定,核算管理村集体资金及股权。自觉接受各级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农民利益。

10、 (八)风险防范 1.县(区)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财政资金变股金的指导,积极支持、帮助和指导乡村开展资金变股金工作。建立以县统筹、乡镇负责、村级实施的工作机制。乡镇对资金变股金工作统筹管理,规范运作。县级财政部门应按季度将资金变股金工作情况逐级汇总上报市财政局。 2.探索建立风险准备金。村集体可从入股资金年度收益中提取一定的风险准备金,在分配收益不足或无收益时优先对贫困农户进行补助。鼓励和支持村集体、农户积极投保特色农业保险,拓展农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2017年8月中旬前)。各级各有关部门

11、要认真做好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宣传动员工作,统一思想认识,提高群众的积极性。 (二)启动实施(2017年8月底前)。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积极谋划,科学制定细化方案,及时启动实施。 (三)深入推进(2017年12月底前)。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面完成试点村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改革工作,注重总结经验,为下步全面推开奠定基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协同贯彻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市级对全市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实施工作全面负责,做好协调服务和督

12、促检查指导工作;各县(区)负责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周密部署,落实工作职责和专职工作人员,稳步开展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市级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指导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实施细则。 (二)加强协调沟通。各级财政、扶贫以及农口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强化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的监督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为改革工作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加强监督检查。为切实推动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各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贫困群众真正受益。 (四)强化信息交流。加强各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及时了解各地改革工作动态。各级各部门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发现和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树立先进典型、示范样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并及时反馈市财政局以便总结推广,巩固提升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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