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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土地流转管理实施方案.docx

1、 试行土地流转管理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行为,保障林权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省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含县域外的插花山)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适用本办法。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改变林地用途,进行非林业建设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是指原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依法

2、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四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开、平等、诚信、有偿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投资发展林业,积极参与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 第七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拍卖、招标、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入股和作为合

3、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也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再次流转。 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流转,都不得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第八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以及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责任同时转移。 第九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管理工作。 设立县林权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县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权证发放,林权初始、变更、注销登记; (二)负责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林权担保、森林资产收储等工作的登记备案;

4、 (三)负责林权档案管理; (四)负责山林纠纷的调处工作。 第二章流转管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流转: (一)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未取得林权证书的; (三)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 (四)没有完成采伐迹地更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进行流转的。 第十一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二)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林地类型、

5、坐落位置、面积及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株数等; (三)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 (四)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 (五)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责任; (六)合同期满时森林、林木存量和林地上附属物的处置方式及采伐迹地更新责任;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订供参考使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期限最高不超过50年(为与全县第二轮山林责任制承包期限相一致,最高流转期限至2054年底)。以培育、经营为目的的用材林转让最

6、低年限不少于15年。 第十三条受让人再进行流转的,应当征得原所有权人以及原权利人同意,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第十四条合同期满时的森林、林木存量和林地上附属物的处置,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如遇林地被依法征占用,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归林地所有者所有;林木补偿费归林木所有者所有;林地上附着物归所有者所有;流转承包款根据合同剩余年限及被征占用面积按比例退还。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需要采伐林木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林权所有者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实行采造挂钩。

7、 森林、林木采伐后,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按照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完成更新造林,并通过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造林质量验收和成林验收。 未按要求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七条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应当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公开进行。 (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应在县招投标中心按有关程序进行;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乡镇统一组织按有关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前,应当

8、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十九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县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承担或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规程和办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自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基准日起满1年再进行流转的,应当重新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二十二条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实施方案,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9、 第二十四条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需要流转的,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收益应当实行专户管理,用于职工安置、清偿债务以及森林资源的培育和管护。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收益主要用于村民分配、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和森林资源的培育与管护。 第二十六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

10、转收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收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县预留林木采伐专项指标,根据流转情况统筹安排,用于经过县招投标中心(林权交易中心)流转的森林、林木采伐。各乡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采伐限额内优先安排经县、乡镇招投标中心公开流转的森林、林木采伐。 第二十八条金融部门应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对林权抵押贷款应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并尽量根据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林权抵押登记工作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抵押贷款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权变更手续。

11、 第二十九条积极开展森林保险工作。按照“低保费、低保额、保成本”的原则,参照政策性农业保险,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参与森林、林木保险业务。 第三章流转程序 第三十条集体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议和公示。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由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同意的决议。在本村公示拟流转林权情况,公示期7天。 (二)申请。由林权所有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林流转申请表。 (三)审核。先由乡镇林业工作站、乡镇政府进行初审,提出书面意见后,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然后由县林权管理中心进行流转受理登记,并向森林资产评估

12、机构出具受理证明。 (四)评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有关技术规程进行现场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五)交易登记。出让方携带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到交易机构(县招投标中心)进行登记。 (六)发布信息。交易机构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渠道发布流转的相关信息,如林地类型、山场坐落、山林面积、林种、树种、数量和交易地点、时间、规则等。 (七)交易。交易机构必须在交易日前7天完成招标竞卖公告。招标竞卖的保留价一般不低于评估基价。竞卖者须按规定在招标前缴纳保证金。 (八)签订合同。根据交易规则确定成交价。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并交

13、纳相应的交易费。 (九)合同备案。交易合同需报一份到县林权管理中心备案。 国有和个人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流转登记 第三十一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林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二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林权变更登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变更林权登记的除外。 第三十

14、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补办权属变更登记。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山林权属证书变更登记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林权证。 第三十五条进行林权资产评估的机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行为无效,并退还所收取的评估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流转过程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流转过程中,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相关人员给予责任追究;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采伐后出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施行的《县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开政办发〔2007〕68号)同时废止。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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