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改方案(修订稿)城中村改造、旧城、棚户区暂行办法(二次) 市政发200343号XX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改善城中村的人居环境,提高城中村农民的生活水平,确保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在城市建成区内全面开展城中村的改造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然保留农村体制,使用集体土地,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行政村的居住村落。 三、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农民的组织形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向更有利于城市化管理、市场化经营和城市居住社区的方向转变。 四、城中村改造,应坚持“一村一案”的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城中村所在
2、地的区人民政府统筹土地资源、合理调配城中村发展用地,为城中村的迁建、翻建做好土地储备保障。 五、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凡未经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中村改造区内进行新建、扩建、翻建等工程项目。 六、成立XX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与协调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协调全市城中村改造的建设管理工作。规划、国土房管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具体负
3、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和规划,并进行宏观管理;审定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制定城中村改造的配套政策;按照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定期督促、检查、指导、监督区领导小组的工作。 区领导小组及三个开发区的职责是。按照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计划编制所辖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组织制定城中村改造方案;组织实施城中村的拆迁安置工作;协调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相关问题;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审查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
4、协调指导区领导小组及城中村的改造工作。 七、城中村改造的实施主体为: (一)村民,村民委员会; (二)由村委会组建并授权的具有合法资格的建设发展公司; (三)有实力、有资质的开发建设企业。 八、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的确定程序。 区领导小组根据市领导小组下达的改造计划及有关要求,指导村委会编制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经初审后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九、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领导小组的计划安排负责组织城中村改造的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领导小组、城中村村委会及相关部门进行政策性综合研究,拟定方案,由区领导小组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由市领导小组审定后,依法由
5、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计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立项。具体工作由城中村所在区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召集计划、规划、市政、供电、消防、抗震、园林、环保等部门和专家对拟进行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设计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予以批复,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城中村改造项目建成后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合格后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十 一、城中村改造相关配套政策。 (一)城中村改造提倡、鼓励易地置换。易地置换的,应整村迁移,由城中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整体规划另行征用划
6、拨土地,土地指标原则上按每人平方米计(包括居住用地、生产用地及经济发展用地)。 城中村就地改造的,集体土地应依法转为国有土地,除村民住宅用地之外其余土地可以进行招商引资、有偿开发,开发所得用于城中村的改造和发展。进行整村迁移的城中村,腾迁出来的集体土地,应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用于经济发展。 (二)属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所有城建费用一律免收。 (三)除安置村民居住用地外仍有较大面积剩余土地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给村上留作发展经济。对用于发展村经济的建设工程,配套费减半收取。其他城建收费项目除了质量监督、劳保统筹外,一律免收。 其他多余的土地,按照我市土地储备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于拆迁房屋等腾迁
7、出来的土地和其他非农业性生产用地,允许进入市场交换或进行适度开发。 (五)拆迁安置。城中村改造实行“自筹资金、自我改造、自我安置”的方针,由城中村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经村民大会同意后报所在区领导小组审定。拆迁安置工作由城中村所在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有关部门及村委会实施。 (六)新村建设。城中村改造的建设活动一律由该村所属的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公司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组建,其公司资质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准,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七)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城中村内停止改造之外的一切建设活动,所在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负责城中村范围内一切建设活动的管理工作,有权依法制止村
8、内任何形式的乱搭乱建,对乱搭乱建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依法拆除。 (八)市领导小组批准进行改造的城中村,各级管理部门停止对该村的土地征用及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工作。确需建设的工程,应在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的指导下进行。 (九)对城中村过去或在建建设项目的处理。对于在改造以前已经建成或在建的房地产或其他建设工程,在符合城市规划、工程质量合格无隐患的情况下,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依法补办建设手续。并可以按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旧村改造试点的意见第十条和本办法有关配套政策分别办理。 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并且无法改正和补救的或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无法补救的,必须拆除。 十二、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一经审批,不得擅自更改。凡未按审批方案实施的,由各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并按审批方案予以纠正。 十三、城中村范围内的一切住户,都应积极支持对城中村的改造。对于阻碍改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服务大局、廉洁自律的思想,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城中村改造工作,更不得借城中村改造之机牟取个人私利。凡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本办法自2003年月21日起施行。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