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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政策之低保低收入.doc

1、 山东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2009年9月27日鲁民〔2009〕68号印发) 1什么是城市低收入家庭? 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2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什么? 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分别确定,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置一条家庭收入水平线。   家庭收入

2、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3、 认定程序和方法   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一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核   第十三条 县(市

3、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分离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核定工作,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申请人实际居住地民政部门进行收入核查,被委托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经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社

4、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具体查询办法按照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各相关部门、机构和个人应为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保密,不得将查询结果用于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以外的其他方面。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为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出具核定证明,证明有效期不超过1年。   证明材料直接反馈住房保障部门或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不交给社会救助申请人本人。   第十七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四

5、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凡举报查实不属于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一律予以取消。   第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变动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及核实情况及时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变动情况,重新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户建立收入审核档案,并将城市

6、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以及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的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当逐步建立城市家庭收入审核信息系统,有效利用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政府部门及有关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与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 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取消其低收入家庭核定证明,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7、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 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四条 城市家庭收入审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规程 【工作要求】   本市凡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保障资金必须按时拨付到位。对保障金要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按时发放,不得挪作它用。对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按保障类别,每季度核实一次。   在低保对象审核审批过程中,各单位必须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群众监督评议。群众提出异议的应查明事实后再上报,对短时间难以查清的可以暂缓申报。凡未经公示,未按程序申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低保管理审批机关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取消享受城

9、市低保待遇: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2.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人员范围】   城市低保的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金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

10、其他家庭收入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申报条件】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本市常住城市居民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1)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2)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

11、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30%以上的,有闲置住房的;   (3)近期购买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钢琴、空调、冰箱、机动车辆、金银珠宝饰品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4)拥有并经常使用移动电话、高档电器、机动车辆等高消费物品的或家庭电话月费用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50%以上的;   (5)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值物品的;   (6)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或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7)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   (8)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1年内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9)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生活

12、困难尚未改正的或违法收养儿童的;   (10)群众反映强烈、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职工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应享受低保待遇的;   (1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核查的或连续3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12)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应提供其关系证明)。   3.职工收入情况证明。   (1)有单位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出具单位工资、收入证明及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存折复印件(原件备查);   (2)无单位的申请人及

13、家庭成员,应提供待业证和失业证和其他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近期疾病证明书,如证明书为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及医生签名,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4)申请人家庭成员为未成年的或已成年仍在校学习的,应提供学校的证明及学生证复印件;   (5)离婚的单亲家庭,应提供离婚协议书和离婚判决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所有的证明、资料应真实可靠,如虚报、瞒报,应负相关法律责任。   4.养老金领取凭证。   5.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   【资金来源】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

14、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2.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低保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城市低保资金。   【资金发放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按照威民发【2010】150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   【资金运行方式】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方式。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银行按月发放,低保对象凭有关证件到指定银行领取。   【办事程序】

15、   城市低保金申请、审批和发放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如实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   2.调查。居(村)民委员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实,主要核实家庭的经济收入情况,申请人必须予以配合,核查期间,居委会、村委会将对低保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对外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社区内群众的监督。   3.审核。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拟同意的,还要在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第二次张榜

16、公布(时间不少于3天),并报市民政局审批。   4.审批。县级民政局对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向低保对象发放低保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5.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通过银行实现社会化发放,确保低保对象按月、及时、足额领取低保金。     【政策依据】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28日国务院令第271号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2.《民政部办公厅、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民办发〔2008〕2号);   3.《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2001年9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4.《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鲁民〔2004〕33号公布,自2004年4月起实施);   5.《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分类施保的通知》(鲁民〔2007〕56号);   6.《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威民发〔2010〕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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