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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doc

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活动,保护学院利益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约费用,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活动中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保证工程项目质量,确保学院工程建设项目为廉政工程和放心工程。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   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基建维修宏观管理、控制和协调工作。   (一)总务处主要职责是   1、拟定年度基建维修计划;   2、拟定基建维修方案;   3、负责基建维修现场

2、管理和初步审核工作;   4、负责基建维修工程相关程序手续的办理协调工作;   5、负责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相关工作。   (二)审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三)财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计划和结算,并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统计报表。   (四)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督工作,接受群众举报,查处违规行为。   (五)使用部门对项目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配合施工并参与验收工作。   (六)保卫部门负责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的监督。   各管理职能部门在项目管理活动中分工负责,协调配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坚持在阳光下运行。  

3、 二、基建项目   凡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一)基建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二)基建项目申报:根据学院校园总体规划和财务计划,由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拟使用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意向,报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按相关规定程序申报立项。   (三)管理程序:按《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黔财采〔2019〕42号)规定执行。

4、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1、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或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目录内、目录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除外),并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货物类、服务类50万元以上,工程类80万元以上。   2、对于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达到规定限额标准或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也必须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类10万元以上,工程类30万元以上,服务类10万元以上。

5、   3、为方便采购人采购货物类,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且采购资金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通用办公设备,实行协议制度;实行协议供货的,按协议供货制度的文件规定执行。   4、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要求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的,以及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因特殊情况要求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须报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   三、维修项目   (一)维修范围:学院维修项目包括建筑物及构筑物主体、校园基础设施、设备,水电设施,办公用具、教学用具等。   (二)维修项目申报程序   1、根据学院党委会议议定和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项目

6、按会议纪要内容和要求,由总务处、审计处和使用部门共同按程序执行;   2、由各管理使用部门和总务处直接提出的,报送该部门分管院领导签批后,送交总务处会同审计处按规定程序施行;   3、零星维修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19元以下的)按简易程序办理。即由总务处直接安排维修(必要时可邀请审计部门共同现场踏勘)。   4、紧急情况下的抢修(如由于自然灾害等引发的安全隐患和突发事件及水管爆裂、电路发生意外等),通过口头或电话汇报后,由总务处立即组织实施,然后按规定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三)维修项目经费审批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19元以下(含2019元)的项目,由总务处

7、处长审批后施行;   2、2019元—50000元(含五万元)的项目,由分管院长批准后施行;   3、50000元—100000元(含十万元)的项目,由院长批准后施行;   4、100000元—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和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学院党委会议定后施行;   5、政府采购限额以上和招标规模标准以上的项目,严格按《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6、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19元以上的须报送审计复核。   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遵循原则、方式及适用范围   (一)单项维修工程施工队伍的确定,应遵循“公开邀标,集体审定,择优选用”的原则。即由总务处会

8、同审计处拟定方案和概算报分管院领导签批后,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在法定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以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方式为主要的确定方式。   1、竞争性谈判是指直接邀请三家以上施工单位就基建维修项目进行谈判的方式。主要适用于5万元以下的基建维修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   (1)不足三家施工队伍参与投标的或开标后有效标少于三家的;   (2)拟维修项目复杂、性质特殊的;   (3)采用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2、邀请招标是指以内部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三家以上施工单位参与投标的的方式。总务处会同审计处制定招标文件,

9、报分管总务处院领导审批。   3、询价是指在短期内容重复施工的维修项目可与施工单位协商、参照上次施工的质量、服务、价格等情况,直接确定施工单位的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询价方式确定:   (1)维修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   (2)施工单位在学院提供过同类维修,且信誉良好,单价变化幅度不大的项目;   (3)经院领导指示,需要特事特办的项目。   4、公开招标是指学院委托中介机构以招标公告方式,接受三家以上施工单位投标的方式。各部门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院纪委、总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共同参加招标工作。

10、   (二)劳务派工和单项简易维修工(如木工、电焊、水电设施简易更换、换锁等)由基建部门直接安排,分管处长审核。原则上每月结清劳务及维修费用。   (三)凡在学院库房领用材料的,应严格办理出库手续;工程竣工验收时,应严格进行实耗材料复核,余料应退回库房,杜绝漏洞和浪费。   (四)维修项目验收应由总务处邀约审计、计财和使用部门进行,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验收规定,不得任意降低标准。凡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须及时整改,否则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五、项目后期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加强后期使用管理工作。总务处向使用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由使用部

11、门负责后期的管理和维护,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相关手续,总务处负责施工单位在质保期内保修的监督工作。   六、建筑物拆迁项目   由总务处或者使用部门书面报告,经学院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好固定资产相关手续,由总务处负责组织具体拆迁工作。   七、学院环境绿化建设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凡经学院基建领导小组和公开招标确定的事项,任何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修正、补充的,应按有关程序报批。   九、在基建维修管理活动中,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廉洁从政,廉己奉公,坚决抵制商业贿赂行为。若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严肃查处。   十、 本规定解释权属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   十一、本规定自2019年 六月一日起 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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