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在教代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在教代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提案,参加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学校任何工作部门和任何领导干部提出建议和批评,建议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评议学校工作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对学校领导的工作提出质询。因参加教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到压制、阻挠、打击、报复,有权向工会及上级有关部门申诉、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