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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农业合作项目业务手册.docx

1、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对外农业合作项目 业务手册 业务开发与创新部 二○一一年六月 目 录 1 中国进出口银行简介 1 2 农业部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合作情况 3 3 业务品种简介 4 3-1农产品出口卖方信贷业务 4 3-2一般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业务 6 3-3进口信贷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8 3-4 进口信贷固定资产贷款业务 10 3-5出口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业务 14 3-6出口基地建设贷款业务 18 3-7境外投资贷款业务 22 3-8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 25 3-9优惠出口买方信贷业务 26

2、3-10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业务 27 3-11转贷项目人民币配套资金贷款业务 29 3-12小企业统借统还贷款业务 32 4 中国进出口银行联系方式 35 1 中国进出口银行简介 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年,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府全资拥有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其国际信用评级与国家主权评级一致。中国进出口银行总部设在北京。目前,在国内设有18家营业性分支机构;在境外设有东南非代表处、巴黎代表处和圣彼得堡代表处;与500多家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中国进出口银行是我国外经贸支持体系的重要力量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和对

3、外承包工程及各类境外投资的政策性融资主渠道,外国政府贷款的主要转贷行和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的承贷行,为促进我国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主要职责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金融政策和外交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二、主要业务范围 ■办理出口信贷和进口信贷 ■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贷款 ■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 ■提供对外担保 ■转贷外国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办理本行贷款项下的国际国

4、内结算业务和企业存款业务 ■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筹集资金 ■办理国际银行间的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 ■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 ■从事自营外汇资金交易和经批准的代客外汇资金交易 ■办理与本行业务相关的资信调查、咨询、评估和见证业务 ■经批准或受委托的其他业务 伴你走向世界,助你领先全球,中国进出口银行真诚希望与海内外金融、经贸界朋友建立广泛联系,扩大业务合作。 2 农业部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合作情况 为加快推进农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步伐,200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农业部”)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本着友好合作、

5、共同发展的宗旨,经友好协商,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支持农业“走出去”战略合作协议》。 为有效落实我行与农业部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2010年3月,农业部按照“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择优推荐、统筹兼顾”的要求,对推荐项目进行筛选,最终确定了首批对外农业合作推荐项目81个,申贷金额近55亿元人民币。我行按照“重点推进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贷款项目,积极推进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贷款项目,兼顾推进非农业龙头企业项目”的原则,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项目推进落实工作。截至2011年3月底,我行各经营单位已对全部推荐名单内企业进行了走访和调研,积极通过各类传统和创新类信贷产品帮助企业解决融资

6、难问题,相继对广西明阳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侨凤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共9个项目提供了贷款支持,批贷金额近6亿元人民币,放款金额折合人民币共计4.2亿元,贷款余额折合人民币共计4.2亿元。 3业务品种简介 3-1农产品出口卖方信贷业务 一、概念 农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我国企业农产品出口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二、贷款对象 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农产品出口业务的企业,均可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农产品出口卖方信贷。 三、贷款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出口产品为

7、我国农产品及其劳动加工产品; (三)借款人年农产品出口额原则上达到100万美元及以上; (四)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或保险; (五)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四、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出口农产品资金需求核定。 五、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为2年(含)以下,根据借款人出口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和资信状况确定。 六、贷款申请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出口经营权资格证书,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介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其他表明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信和经营状况的资料; (三)借款人近3年农产品出口情况、当

8、年出口计划及已签订的部分出口合同; (四)还款担保意向书,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须出具有效的抵押物、质物权属证明和价值评估报告; (五)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3-2一般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业务 一、概念 一般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我国企业除船舶、设备和高新技术类机电产品以外的机电产品出口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二、贷款对象 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一般机电产品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均可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一般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 三、贷款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

9、的能力; (二)出口产品属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机电产品目录》的范围,或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机电产品; (三)借款人一般机电产品年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实力较强的中西部地区企业和民营企业一般机电产品年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 (四)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 (五)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四、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出口一般机电产品资金需求核定。 五、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1至3年,根据借款人出口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和资信状况确定。 六、贷款申请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出口经营权资格证书,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介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

10、本,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其他表明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信和经营状况的资料; (三)借款人近3年一般机电产品出口情况、当年出口计划及已签订的部分出口合同; (四)还款担保意向书,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须出具有效的抵押物、质物权属证明和价值评估报告; (五)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3-3进口信贷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一、概念 进口信贷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为我国企业从境外进口资源、能源、原材料及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备品备件、半成品和产成品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进口信贷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满足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从境外进口商品所产生的中

11、短期资金需求,或符合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求的外贸公司代理进口非自用的资源、能源和原材料等产品所需资金。 二、贷款对象 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贷款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综合还款能力; (二)进口商品属于中国进出口银行进口信贷支持范围; (三)借款人年进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含)以上; (四)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 (五)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六)外贸公司作为借款人为国内生产企业代理进口商品申请贷款,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为国有大中型外贸公司或是大中型生产型企业

12、集团全资拥有或控股的独立法人企业; 2.进口商品是提供给其集团公司生产使用,或提供给已与外贸公司签署长期代理进口合同的其他生产型企业生产使用; 3.外贸公司信用评级原则上在A(含)以上。 四、贷款金额 根据借款人进口商品资金需求核定。 五、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1至3年,根据借款人进口实际需求、经营管理能力和资信状况确定。 六、贷款申请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或进口代理人进口经营权资格证书,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介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其他表明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信和经营状况的资料; (三)借款人近3年商品进口情况、当

13、年进口计划及已签订的部分进口合同; (四)必要的国家主管部门进口批准、证明文件; (五)还款担保意向书,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须出具有效的抵押物、质物权属证明和价值评估报告; (六)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3-4 进口信贷固定资产贷款业务 一、概念 进口信贷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为我国企业从境外进口资本性货物及相关配套建设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进口信贷固定资产贷款用于满足借款人在实施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进口资本性货物及进行相关配套建设所产生的中长期资金需求。 二、贷款对象 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14、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具备借款资格的事业法人,均可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进口信贷固定资产贷款。 三、贷款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具备与拟投资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 (二)拟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一般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其中,钢铁、电解铝项目一般不低于40%;水泥项目一般不低于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一般不低于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一般不低于25%。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属于国家支持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高新技术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可进一步降低; (三)拟

15、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国土、环保及节能减排、资源、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信贷政策; (四)拟投资项目已按国家或地方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各项手续齐备、完整; (五)拟投资项目中的进口资本性货物属于中国进出口银行进口信贷支持范围,进口合同原则上已经签订,合同总金额一般不低于500万美元;如暂时无法签订,除进口合同需获得必要的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外,须提供草签的合同文本、意向书和其他契约性文件,合同总金额一般不低于500万美元; (六)拟投资项目配套条件落实,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提供中国进出

16、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 (八)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四、贷款金额 单笔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80%,其中,用于支持进口资本性货物的贷款金额一般不低于单笔贷款总金额的30%。 五、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六、贷款申请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介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其他表明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信和经营状况的资料; (三)已签订的相关进口合同或草签的合同文本、意向书和其他契约性文件; (四)必要的国家有权审批机关批准、证明文件; (五)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

17、环境保护部门分别出具的关于城市规划、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明确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根据项目的不同管理模式,应区别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需提供: (1)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3)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资料; (4)企业自有资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资金来源已落实的证明材料。 2.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需提供: (1)项目申请报告; (2)核准受理通知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企业自有资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资金来源已落实的证明材料。 3.实行备案制的项目

18、需提供: (1)拟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自有资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资金来源已落实的证明材料。 4.三类项目均需提供: (1)属于地方或国家规定的节能评估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提供地方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的节能审查批准意见书; (2)属于地方或国家规定,实行节能登记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提交节能登记表(复印件)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许可的节能备案登记材料。 (七)还款担保意向书,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须出具有效的抵押物、质物权属证明和价值评估报告; (八)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3-5出口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

19、款业务 一、概念 出口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出口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重建、技术改造、购置设备等投资行为。 用于企业为提高出口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而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技术改造、购置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本、外币贷款。 二、贷款对象 在国内注册的具有一定出口规模和出口优势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项目建成投产后能形成一定出口规模和出口优势的项目公司。 三、贷款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具备与拟投资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已有经营历史的借款人,其在中国进出口银行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原则上应在A级(含)以上;由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的,该项目公司的

20、主要发起人(指合计持股比例达到项目公司总股本60%(含)以上的前若干位股东)应具备较强的资本实力,在中国进出口银行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原则上应在A级(含)以上;同时,项目公司的实收资本能够满足拟建项目资本金投资的需求。 (二)借款人在拟投资项目中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其中,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属于国家支持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高新技术投资项目的最

21、低资本金比例可进一步降低。 (三)拟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国土、环保及节能减排、资源、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信贷准入要求与投向政策。 (四)拟投资项目已按国家或地方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各项手续齐备、完整。 (五)对于新建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应包含对实现对外出口的可行性分析,且明确该项目建成后能够形成的出口规模,同时须提供部分项目产品出口意向性文件;对于改建、扩建、重建等项目,原项目须已有出口业绩。 (六)拟投资项目配套条件落实,项目竣工投产后的配套流动资金基本落实,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

22、力。 (七)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 (八)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四、贷款金额 出口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单笔贷款金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其中,钢铁、电解铝项目,不得超过60%;水泥项目,不得超过6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项目,不得超过70%;化肥(钾肥除外)项目,不得超过75%;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属于国家支持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高新技术投资项目,贷款比例可适当提高。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在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最高授信额度(项目公司除外)。 五、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投资回收期和偿债覆盖率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年。

23、 六、贷款申请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介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项目公司除外,但应提交发起人基本情况介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以及项目公司实收资本到位证明资料),其他表明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信和经营状况的资料; (三)借款人签署的投资协议、公司章程及有关合同等; (四)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分别出具的关于城市规划、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明确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根据项目的不同管理模式,应区别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24、1.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需提供: (1)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新建项目,建议书和报告须包含对实现对外出口的可行性分析,且明确该项目建成后能够形成的出口规模); (2)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3)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资料; (4)企业自有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资金来源已落实的证明材料。 2.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需提供: (1)项目申请报告; (2)核准受理通知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新建项目,报告须包含对实现对外出口的可行性分析,且明确该项目建成后能够形成的出口规模); (4)企业自有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资金来源已落实的证明材

25、料。 3.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需提供: (1)拟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2)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新建项目,报告须包含对实现对外出口的可行性分析,且明确该项目建成后能够形成的出口规模); (3)企业自有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资金来源已落实的证明材料。 4.三类项目均需提供: (1)属于地方或国家规定的节能评估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提供地方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的节能审查批准意见书; (2)属于地方或国家规定,实行节能登记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提交节能登记表(复印件)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许可的节能备案登记材料; (3)对于新建项目,须提供部分项

26、目产品出口意向性文件;对于改建、扩建、重建等项目,需提供原项目出口业绩情况; (六)还款担保意向书,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须出具有效的抵押物、质物权属证明及价值评估报告; (七)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3-6出口基地建设贷款业务 一、概念 出口基地是指产业特色明显,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市场开拓能力,注重技术创新,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能力,产业链较为完善,具备一定出口规模和出口优势的出口创新基地、造船基地以及船舶配套工业园区、《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以最新版本为准)中所涉及的各类开发区、台湾农民创业园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副

27、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级各类出口导向型园区或基地等。 建设项目是指出口基地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购置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该种贷款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公布的《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以最新版本为准)中所涉及的具有一定出口规模和出口优势的各类开发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及其他类型开发区,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购置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经商务部、科技部等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或认定的各类出口基地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购

28、置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国防科工委《船舶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明确的造船基地以及船舶配套工业园区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购置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四)经农业部、国台办批准的台湾农民创业园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购置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级各类出口导向型园区或基地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购置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贷款对象 在基地内注册或在基地内从事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经营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项目公司。 三、贷款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具备与拟投资项

29、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已有经营历史的借款人,其在中国进出口银行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原则上应在A级(含)以上;由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的,该项目公司的主要发起人(指合计持股比例达到项目公司总股本60%(含)以上的前若干位股东)应具备较强的资本实力,在中国进出口银行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原则上应在A级(含)以上。同时,项目公司的实收资本能够满足拟建项目资本金投资的需求; (二)借款人在拟投资项目中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以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三)拟投资项目经国家或地方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立项,各项手续齐备、完整; (四)对于新建项目,在项

30、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应包含对实现对外出口的可行性分析,且明确该项目建成后能够形成的出口规模;对于改建、扩建、重建等项目,原项目须已有出口业绩; (五)拟投资项目配套条件落实,项目竣工投产后的配套流动资金基本落实,项目预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良好,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带动作用,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 (七)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四、贷款金额 单笔贷款金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并且不超过借款人在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最高授信额度(项目公司除外)。 五、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投资回收期和偿债覆盖率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

31、0年。 六、贷款申请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国家或地方有权审批机关对出口基地建设的各类批准文件; (三)借款人签署的投资协议、公司章程及有关合同等; (四)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新建项目,报告中须包含对实现对外出口的可行性分析,且明确该项目建成后能够形成的出口规模); (五)对于改建、扩建、重建等项目,需提供原项目出口业绩情况; (六)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介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项目公司除外,但应提交发起人基本情况介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项目公司实收资本到位证明资料),其

32、他表明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信和经营状况的资料; (七)还款担保意向书,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须出具有效的抵押物、质物权属证明及价值评估报告; (八)如借款人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应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项目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九)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3-7境外投资贷款业务 一、概念 境外投资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我国企业各类境外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境外资源、能源开发项目;带动国内设备、技术、产品、服务等出口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境外投资建厂项目、境外工业园区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提

33、高国内企业产品研发能力和出口竞争能力的境外研发中心、产品销售中心和服务中心项目;开拓国际市场、提高企业国际竞争能力的境外企业增资、收购、并购或参股项目等。 二、贷款对象 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再投资等),均可以境内企业名义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贷款。 三、贷款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具备与境外投资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一定的涉外经营管理经验; (二)借款人在境外投资项目中出资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以自有资金出资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其应出资额的30%

34、 (三)拟投资项目获得我国和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有权部门核准(批准),有关协议已经签订; (四)拟投资的境外项目配套条件落实,预期经济效益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项目所在国投资环境良好; (六)对国别风险较高的项目应按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要求投保海外投资险; (七)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经中国进出口银行批准免担保的除外); (八)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四、贷款金额 境外投资贷款的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在境外投资项目中应出资额的70%。 五、贷款期限 境外投资贷款期限根据项目投资回收期确定,一般不超过15年。 六、贷款申请材料 (一)借

35、款申请书; (二)我国及项目所在国(地区)有权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或同意借款人开展境外投资项目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项目所在国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及环境社会影响评价报告; (四)投资项目的合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及有关的合同等; (五)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意向性文件(如需投保海外投资险); (七)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介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其他表明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信和经营状况的资料以及在境外所注册公司的有关资料; (八)还款担保意向书,采

36、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须出具有效的抵押物、质物权属证明及价值评估报告; (九)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3-8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 一、概念 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以下简称优惠贷款)是指中国政府指定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发展中国家政府提供的具有援助性质的中长期低息贷款。 二、贷款用途 (一)在借款国建设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生产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 (二)借款国采购中国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技术服务以及其他物资。 三、贷款管理 (一)政府归口管理部门为商务部会同外交部、财政部,负责制订政策和计划,签署优惠贷款框架协议;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负责贷款协议的签

37、订、项目评估审查、放款、贷款管理、本息回收等。 四、贷款对象 借款人一般为借款国政府财政部,特殊情况下可以为受援国政府指定并经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经财政部提供还款担保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 五、贷款条件 (一)申贷金额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利率和期限:执行政府间优惠贷款框架协议规定。贷款期分为宽限期(含提款期)和还款期。宽限期内,借款人只支付利息,不偿还本金;进入还款期后,按贷款协议规定还本付息。 (三)利息:每半年计息一次。自首次提款日起每年3月21日和9月21日为固定付息日。 (四)本金偿还:进入还本期后每半年一次等额还款,每年3月21日和9月21日为还款

38、日。 (五)费用:借款人按贷款总额在首次提款前一次性支付管理费;按贷款未提取的部分支付承诺费。 六、贷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得到中国政府和借款国政府的认可; (二)借款国与中国有良好外交关系,政治经济状况相对稳定,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偿债信誉良好; (三)项目技术上可行,符合借款国经济发展和行业规划重点领域,有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项目由中方企业负责承建,采购项目所需的设备等原则上应由中方企业负责供货; (五)贷款项下所需设备、材料、技术或服务优先从中国采购或引进,设备采购中来自中国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50%; (六)项目配套资金已落实。 七、中方执行企业

39、资质要求 (一)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实力的企业; (二)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 (三)承担承包工程项目的企业具有对外承包经营权及相关专业的甲级(一级)资质,具备承包工程的经验和履约能力; (四)承担产品出口项目的企业应具有相应产品的出口经营权,有贸易经验,经营记录良好。 八、贷款申请资料 (一)借款国政府使用优惠贷款的意见函,即申贷函; (二)中国驻借款国使馆经商处出具的项目意见函; (三)经借款国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必要性(目的和目标)、项目内容和范围、投资概算、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等方面的信息; (

40、四)中外双方执行企业间的商务合同或其他契约性合作文件; (五)借款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的有关资料; (六)中外双方执行企业的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中方企业国内外业绩情况报告; (七)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九、贷款程序 (一)申请贷款 借款国政府根据发展计划和战略向中国政府或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备选项目,并提交有关申请资料。 (二)评估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受理项目进行评估审查,并将评审结果报送中国政府主管部门。 (三)签署协议 中国和借款国政府签署政府间优惠贷款框架协议,规定贷款用途、金额、贷款期限和利率等。 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署项目贷

41、款协议,贷款条件与框架协议一致。 (四)项目实施和放款 项目实施是借款人和中外双方执行机构的义务,在实施中未经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意不能擅自改变项目内容。 借款人按贷款协议规定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交有关单据,申请提款。银行审核同意后将贷款拨付至中方执行机构账户。 为保证资金有效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按照项目进度发放贷款,并监督项目实施。借款人应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报告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并为实地检查提供协助。 项目完工,借款人提交完工报告。 (五)贷款偿还 借款人根据贷款协议规定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3-9优惠出口买方信贷业务 一、概念 优惠出口买方信贷是指为配合国家政治、外交

42、需要,推动与重点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合作,采用出口买方信贷形式对外提供的具备一定优惠条件,由中国进出口银行承办的特定贷款。 二、贷款管理 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唯一政府授权承办优惠出口买方信贷业务的银行,负责贷款项目的评估审查、贷款协议的签订、贷款发放、催收贷款本息及贷后管理等工作。 三、贷款目标 促进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合作,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当地人民生活水平。 四、贷款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办理相关优惠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必须依据国家的法规、政策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规章制度办理。 (二)集中办理原则:中国进出口银行优惠出口买方信贷业务由总行集中统一管理。 五、贷款项

43、目 (一)项目符合借款国经济发展和行业规划重点领域要求,有利于促进借款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与中国经贸合作关系的发展。 (二)贷款项目应能为借款国创造就业或带来外汇收入,重点投资领域为基础设施建设(能源、交通、通信等)和高效率产业(生产、加工、农业等)。 (三)贷款项下所需设备、材料、技术或服务优先从中国采购或引进。 六、贷款条件 (一)利率和期限:执行优惠出口买方贷款总协议的规定。贷款期分为宽限期(含提款期)和还款期,宽限期只偿还利息,还款期内本金按贷款协议规定偿还,一般为等额本金偿还。 (二)还本付息:每半年计息一次,每年1月21 日和7月21日为本息费计收日。 (三)借款人

44、按贷款总额在首次提款前一次性支付管理费;按贷款未提取的部分支付承诺费。 七、实施项目的中方企业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实力的企业; (二)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 (三)承担承包工程项目的企业具有对外承包经营权及相关专业的甲级(一级)资质,具备承包工程的经验和履约能力; (四)承担产品出口项目的企业应具有相应产品的出口经营权,有贸易经验,经营记录良好。 八、贷款申请材料 (一)借款人出具的使用优惠买方贷款的申贷函;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必要性(目的和目标)、项目内容和范围、投资概算、技术经济可行性等

45、 (三)中外双方执行企业间的商务合同或其他契约性合作文件; (四)项目投资环境(国别情况)相关资料; (五)中方执行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简介和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六)外方执行企业(进口商、外方股东、项目业主等)的简介和有关财务资料; (七)以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作为借款人时,应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简介、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政府财政担保意向书; (八)其他必要资料。 九、贷款程序 (一)签订《总协议》 国务院批准国别额度,并正式对外打出后,由我行与借款人商签《总协议》,明确借贷双方、还款担保、贷款用途、金额、条件、办理程序、使用法律等事项。 (二)申请贷款

46、在《总协议》范围内,由借款国政府提出使用优惠买方贷款的项目清单,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单个项目贷款条件应与《总协议》保持一致。 (三)评估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贷款项目进行可行性审查,对项目各方包括借款人、执行人等进行资信审查,对贷款项目风险进行分析,并将评审结果报送中国政府主管部门。 (四)协议签署和生效 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行内授权和贷款谈判结果签署正式项目贷款协议,借款人提交有关文件,满足生效条件后,贷款协议生效。 (五)项目实施和放款 项目实施是借款人和中外双方执行机构的义务,在实施中未经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意不能擅自改变项目内容。 借款人按贷款协议规定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交有关单据,

47、申请提款,银行审核同意后将贷款拨付至中方执行机构账户。 为保证资金有效使用, 中国进出口银行按照项目进度发放贷款,并监督项目实施。借款人应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报告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 项目完工,借款人提交完工报告。 (六)贷款偿还 借款人根据贷款协议规定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3-10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业务 一、概念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二、贷款对象及用途 (一)贷款对象:依法设立的机关

48、企业及事业单位等各类法人机构。 (二)贷款用途:支付贷款项目商务合同、咨询合同项下的设备和技术、服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转贷程序 (一)财政部作为我国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对外窗口,负责与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签署贷款协议或委托转贷银行与国外贷款机构签署贷款协议,各级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等。 (二)地方财政、发改部门将转贷项目材料逐级上报,由财政部根据借款人的选择委托转贷银行审批后签署转贷协议。 四、贷款国别 中国进出口银行自1995年4月1日承办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以来,截至目前,已承接了二十多个国家和五个国际金融机构的外国政府贷款。

49、五、贷款条件 外国政府贷款期限长、利率低,条件相对比较优惠。不同贷款国别提供的贷款条件不同,比如:德国政府贷款转贷期限一般为15-40年,利率为0.75%-3.25%。 六、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政策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利用外资政策和产业政策。 (二)主要支持交通、城建、教育、医疗、水利、农业、环保、节能等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行业。 (三)积极配合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崛起战略,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经济社会发展。 (四)充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期限长、利率低等优惠条件,支持企业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和技术,促进国民经济的结构调整。 3-11转贷项目人民币

50、配套资金贷款业务 一、概念 转贷项目人民币配套资金贷款是为满足我国企业(或具备贷款资格的事业法人,下同)在利用我行转贷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实施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对除企业自有资金、政府拨款、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资金以外的项目配套资金需求,由我行向企业提供的中长期人民币贷款。 二、贷款对象 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企业及中资控股企业(或具备贷款资格的事业法人),均可向我行申请转贷项目人民币配套资金贷款。 三、贷款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具备与拟投资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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